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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轉錄連結,轉錄者為 bittersweet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rayboy0620 (小鳥)
標題 [情報]壓垮台灣創作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
時間 2014年07月08日 Tue. PM 09:12:45


「壓垮台灣創作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我原本應該要趕稿的,但即便今天無法睡覺,也必須告訴大家這件事,拜託請各位花5分鐘看看這篇文章

真的拜託拜託大家!!!!

7/9星期三下午2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8樓禮堂,將召開第5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倘若修正草案順利通過,將會是壓垮所有台灣創作者最沉重的一擊。
小鳥會去直播喔~~~~~小鳥臺:http://www.ustream.tv/recorded/49223577      或是      http://www.ustream.tv/embed/18380808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修正條文於網頁最底端

條文有太多荒謬之處,譬如對於「非營利目的」使用它人創作的權利過度擴張(特別是音樂類作品);避免冗長,只向大家說明最可怕的第13條修正: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兩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簡單來說、依照修正結果,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所有作品之版權將無條件歸雇主所有。更誇張的是,在乙案中,如果沒有契約明定,創作者將連人格權都喪失!!!!!!!

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該作品的作者,他的老闆才是!!他的老闆付了薪水以後就變成「製造那個作品的人」。

倘若修正通過,台灣的創作圈將會永遠成為一灘死水。

7/9下午,台大側門智財局一樓廣場,將會有一群伙伴為全台灣的創作者怒吼,如果你支持台灣音樂人、台灣畫家、所有用靈魂豐富台灣內涵的創作人,而且時間允許的話,請務必到場支持!!或者分享這個訊息、用任何方式告訴大家這件事。

https://www.facebook.com/SaveCreation
夥伴們的粉絲頁,請給他們加油!!

我是一個極為渺小的創作人,這也是我能為這件事做到最大的影響了。希望二十年後,台灣還能是一塊寶地、能夠讓我站在上面,畫台灣的故事。


Usedtissue - 動態時報相片
「壓垮台灣創作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我原本應該要趕稿的,但即便今天無法睡覺,也必須告訴大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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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rayboy0620 時間: 2014-07-08 21:12:45
※ 編輯: rayboy0620 時間: 2014-07-08 22:20:51
※ 看板: EveryImportantThings 文章推薦值: 7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2045 
※ 本文也出現在看板: Gossiping
( ̄︶ ̄)b Ecli, fight60205, bittersweet, exa1qa, abcd551, revive 共 6 個人 說讚!
1樓 時間: 2014-07-08 21:47:13 (台灣)
中肯
  07-08 21:47 TW
高調推
2樓 時間: 2014-07-08 21:52:42 (台灣)
中肯
  07-08 21:52 TW
高調!
07-08 23:15 TW
fight60205:[自己刪除]
4樓 時間: 2014-07-08 23:23:37 (台灣)
真假
+1 07-08 23:23 TW
請問是不是可以解釋成在沒有明定的狀況下
甲案→創作人要求著作人格權,就不能持有著作財產權 乙案→創作人沒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未知
這很誇張
5樓 時間: 2014-07-08 23:25:12 (台灣)
真假
  07-08 23:25 TW
這樣根本是把創作人當成生產工具?太噁心了
bittersweet 轉錄至看板 EveryImportantThings (使用連結) 時間:2014-07-09 00:09:46
6樓 時間: 2014-07-09 08:57:19 (台灣)
真假
  07-09 08:57 TW
簽約之前把合約看清楚阿。
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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