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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11-02 01:02:1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isoxxxxx (LP玫瑰)
標題 Fw: [新聞] 三星條款 收費薦證未揭露最重罰2500萬
時間 Thu Oct 31 22:54:38 2013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以後發文前可能必須填寫
1.你是否有收廠商錢?(Y/n) _
2.是否有購買證明或是維修單?(Y/n) _

感謝三星為我國立法完善儘一份一心力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31/today-e1.htm?Slots=T

三星條款 收費薦證未揭露最重罰2500萬

〔記者廖千瑩、張慧雯/台北報導〕公平會重罰「三星寫手門」事件千萬元震撼市場,據
透露,公平會近 期已研擬「薦證代言處理原則」、即「三星條款」,明訂網路各類論壇PO
文薦證、推薦產品,必須揭露身分及是否收費,否則就可能違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最高可罰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


數位行銷經營協會(DMA)理事長楊佳燊說,部落客現在已是驚弓之鳥,政府放任不管或過
度管束網 路PO文,都會危害網路發展及網路言論自由;公平會若要管,就得明確規定何謂
「廣告推薦文」?什麼能寫或什麼不能寫?主管機關也要先與業界溝通討論,不能閉門造
車,才能訂出合情合理合法、能夠執行的規範。


公平會發言人孫立群解釋,該處理原則並非專為三星量身訂做,已研擬一段時間,因網路
行銷手法越來越多元,該處理原則是針對各種媒體代言薦證問題,其中主要針對網路行銷
制定訂規範。


孫立群舉例,根據該處理原則,所謂的揭露身分,並不是說要揭露幫哪家事業寫推薦文,
而是要說明,是否有對價關係,也就是說,是否拿了企業好處,而非個人自由意志的分享
文。不過,該處理原則等委員會議討論定案,才會公布細節。


至於制定處理原則前後的差別?孫立群說,其實也可直接援引公平法第二十四條來裁罰;
而該處理原則主要是對網路代言薦證問題進行規範,且對於不是廣告的網路論壇推薦文,
訂得更詳細清楚一點。


外界關切訂立薦證代言處理原則後,是否將成為主動管理?公平會將主動監測網路薦證文
、開箱文?孫立群說,這部分要視情況而定,畢竟主動查察很耗費資源。


以公平法第24條 影響交易秩序裁罰

目前有關部落客PO文薦證,已有公平法第二十一條廣告不實可規範,且公平會委員會議之
前也決議,部落客收錢薦證須揭露,否則就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之虞; 但廣告不實裁
罰金額大多僅數十萬元,似乎無法遏止網路「病毒行銷」亂象,這次制定處理原則才會以
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最高可罰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來裁罰。


另先前立院也修法通過,廣告薦證不實且明知故犯者,須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但須自己
去法院提告,且證明確實因此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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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5.246.121
hsinyeh     :有收廠商錢或是廠商免費提供產品就要揭露阿...1F 10/31 10:04
hsinyeh     :這樣不合情合理嗎?
DiChik      :自己講有收廠商錢 大概就知道接下來的回文是怎樣了XD3F 10/31 10:06
isoxxxxx    :以前都沒有啊 你看01那堆開箱文寫得那麼精美4F 10/31 10:06
flypower    :三星功在台灣,請馬總統頒發卿雲勳章給李健熙)誤5F 10/31 10:08
ww5555      :講反了吧,一般使用者幹嘛自證,這篇講的是有收費不6F 10/31 10:10
ww5555      :揭露才罰,跟沒收費的一般使用者無關
isoxxxxx    :這樣大家當然都選不要自証 反正也不容易被抓到嘛8F 10/31 10:16
isoxxxxx    :有收錢寫文章不自証誰知道你有沒有收錢...
applegirl   :這條恐怖在於收了錢寫文不說沒關係,查到就是兩千五10F 10/31 10:23
applegirl   :百萬,不然以前罰得太輕沒人鳥
DiChik      :這樣01的某團又要動亂了XD12F 10/31 10:26
applegirl   :如果是國家缺錢時,這條可以善用,還可以從通聯紀錄13F 10/31 10:26
applegirl   :去著手查,除非做得滴水不漏,只是不知道這條是不是
applegirl   :雙方都罰,這樣應該會嚇到不少部落客!
DiChik      :不過這跟沒收錢的一般使用者的確沒任何關係XDD16F 10/31 10:28
DiChik      :沒收錢總不能硬說有收錢吧XD
applegirl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如果是收免費試用品算不算,沒收錢18F 10/31 10:47
applegirl   :但東西不是消費者自己買的,算有對價關係嗎?
DiChik      :這等他們的細項出來才能更知道吧XD20F 10/31 10:50
isoxxxxx    :部落客很多也是一般使用者 你說他有收錢 他也要證明21F 10/31 10:50
isoxxxxx    :自己有無收錢 那一般使用者寫簡單開箱文被問是否有收
DiChik      :他如果沒收錢 你怎麼說他有收錢?23F 10/31 10:51
isoxxxxx    :錢 是否也要比照部落客辦理呢?24F 10/31 10:51
DiChik      :1.證據從何而來 2.事情演變到後來可能還會上法庭XD25F 10/31 10:52
isoxxxxx    :就變成被指責有收錢的一方(即便他沒收錢)也要上公平26F 10/31 10:52
isoxxxxx    :會證明自己沒有收錢這樣?
DiChik      :懷疑也要懷疑地有根據才對吧XD28F 10/31 10:53
isoxxxxx    :我也懷疑01一堆都有收錢 但是沒證據要怎麼檢舉...29F 10/31 10:53
DiChik      :我是覺得公平會訂這些..其實是給自己找麻煩-.-"30F 10/31 10:54
DiChik      :對啊 沒證據話可以亂說嗎XDDD
isoxxxxx    :就是被檢舉的一方會造成麻煩(即便他真的是清白的)32F 10/31 10:54
isoxxxxx    :檢舉的一方沒有有力證據(即便非常明顯 像01)也無從
isoxxxxx    :下手去舉發 一定要內部爆出來我們才有辦法知道
DiChik      :演變到後來 我覺得很有可能是"我們法院見!"35F 10/31 10:55
OK8066889   :如果寫手沒收費而是直接收下測試產品呢 呵呵36F 10/31 11:05
DiChik      :樓上 那個就是看有無購買證明了XDDD37F 10/31 11:07
nicholassu  :矯枉過正吧!以後沒開箱文能看還得了……38F 10/31 11:25
ymx3xc      :感覺有模糊空間 如果部落客單純借了測試機評測39F 10/31 11:40
ymx3xc      :部落客只為自己廣告流量,而廠商漁翁得利 對價怎證明
ChaosK      :如果檢舉有獎勵的話呢XD41F 10/31 12:07
wondtty     :推公平會,要寫開箱文,就必須標示拿多少錢42F 10/31 12:52
aova        :怎麼舉證?XD43F 10/31 13:11
supermars   :白癡條款~~這樣大家就不用寫3C部落格了阿~44F 10/31 13:53
ilovekai    :M01哭哭45F 10/31 14:00
TheoEpstein :話說這讓我想到化妝品已經不能寫開箱文的事了46F 10/31 14:33
TheoEpstein :有部落客寫化妝品開箱文,就被罰五萬。
※ 編輯: isoxxxxx        來自: 42.76.197.133        (10/31 22:55)
DongRaeGu:不錯的立法 部落客廣告文實在太多了48F 10/31 22:55
momocom:適用黨工和五毛嗎?49F 10/31 22:55
crassus7217:部落客寫開箱文那篇怎麼看都很像是廣告文....50F 10/31 22:55
tigernaxo:good  一堆廣告文51F 10/31 22:56
momocom:建議本版配合法律修改版規,五毛未揭示身份收入一律水桶52F 10/31 22:56
vvus:                                                  刪帳號53F 10/31 23:00
wsdykssj:國外不就這樣 明白寫出東西是廠商提供寫出來的review54F 10/31 23:01
luming:怎麼舉證...寫完結論自己寫 我拿了8000幫XX公司寫攻擊文>.^55F 10/31 23:09
h921440:讚~~很棒的立法56F 11/01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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