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 本文為 ckpioneer.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7-12 15:39:0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SeungYeon (我愛勝妍)
標題 Fw: [哈拉] 有慧根就會跟
時間 Fri Jul 12 15:18:23 2013


※ [本文轉錄自 Militarylife 看板 #1HtwEhju ]

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staff23 (業餘PTT黨工打臉人)
標題 [哈拉] 有慧根就會跟
時間 Fri Jul 12 14:35:16 2013


鄉民果然是聰明的

有慧根就會跟

這下子國防部現在都不知道要怎麼收了

恭喜我的監察官成為祭品

洪員的事情大致上

後續該如何進行

我也有提供相關意見給相關人了

反正這次是捅到馬蜂窩了

等颱風、洪員事件告個段落

就是我的事情要上場了

附帶一提

偵查不公開遊戲規則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公布日期】101.12.05 【公布機關】司法院、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10034072號令、行政院院臺
法揆字第1010073144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
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
第3條

  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
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
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第4條

  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均不公開。
  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
開始偵查起,於偵查中,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
及計畫。

  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
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
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
工作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第6條

  本辦法所稱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指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執行法定職務知
悉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第7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洩漏予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
為。
第8條

  下列事項於案件偵查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關傳喚、通知、訊問、詢問、通訊監察、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勘
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或物品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名譽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
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
,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十、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
據。
  十一、蒐證之錄影、錄音。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不公開之事項。
  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供媒體拍攝、直接
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第9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
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
查中之自白或自首,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之陳述及物證,足
認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
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
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
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八、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
  九、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
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依前項適度公開或揭露事項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得加
入個人評論。
第10條

  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
處理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所以?顆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7.23.143
alwayswith:所以是跟媒體報導完全符合所以才不公開的XD1F 07/12 14:37
potwo:跨無  求白話..........2F 07/12 14:37
a47135:馬蜂不知道可以釘死幾個人3F 07/12 14:38
spy9527:你的什麼事?4F 07/12 14:38
hitots:就是說目前國防部說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所以應該公開5F 07/12 14:39
hitots: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nanusa:是「得」不是應 所以他還是可以不公開7F 07/12 14:42
a47135:主要是現在大家都很不信任目前偵查的機構?8F 07/12 14:43

講快點就是

新中 有鬼 質疑有理 顆顆顆顆顆 我甚麼也沒有說
※ 編輯: staff23         來自: 122.147.23.143       (07/12 14:44)
lovewest:你的什麼事?9F 07/12 14:44
ShawnTw:白話:如果軍方說媒體造假消息,就必須提出偵查內容澄清。10F 07/12 14:44

果房部:小心我告你喔 罰院:有華無罪 謝謝指教
※ 編輯: staff23         來自: 122.147.23.143       (07/12 14:46)
nanusa:以上幾樓容我更正 正確翻譯是:如果因為公共利益..blabla11F 07/12 14:45
ShawnTw:更正:必須→得以12F 07/12 14:45
nanusa:所以是得13F 07/12 14:46

269的影帶 是物證 但是不是偵查中所得的影帶

還有偵查不公開適用的範圍有哪些人
※ 編輯: staff23         來自: 122.147.23.143       (07/12 14:50)
ShawnTw:簡單來說有華大大若無罪,ㄎㄎ...法院認證事實14F 07/12 14:49
ZXCWS:變成用司法打軍檢15F 07/12 14:49
ShawnTw:臉會很腫16F 07/12 14:50
ZXCWS:把司法拉進來 軍檢會很難搞 很多東西都會被攤出來17F 07/12 14:51


這就跟有人問我說 你都不擔心個資法? 我都笑笑的 顆顆
※ 編輯: staff23         來自: 122.147.23.143       (07/12 14:53)
rrrz:國防部告下去才好  司法單位介入  讓軍檢的也一起躺吧18F 07/12 14:54
mondy42:翻開覆蓋的陷阱卡!!~垃圾!!永遠都是垃圾19F 07/12 14:55
boyen3:想問醫官如果是由非軍方單位來審 那非軍檢可以介入調查?20F 07/12 14:55
gy0178:蛤?21F 07/12 14:55

看誰要幫我這篇轉八卦版 通知一下其他人

我覆蓋三張卡 結束這回合
※ 編輯: staff23         來自: 122.147.23.143       (07/12 14:58)
nanusa:只要跟軍事審判法的規定不牴觸 都是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22F 07/12 15:06
nanusa:所以...唯一的辦法就是 用輿論壓力 檢視軍檢的辦案品質跟
nanusa:偵結速度 防止拖到鋒頭過後...
nanusa:只不過因為偵查不公開 要檢視辦案品質那塊 真的有困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eungYeon (120.114.191.168), 時間: 07/12/2013 15:18:23
oneyear:大家下班了 八卦版要越來越熱鬧了~鄉民們加油!1F 07/12 15:21
starts:看不懂啦2F 07/12 15:22
itsmydream4:看無,翻譯!3F 07/12 15:22
scooterwife:4F 07/12 15:24
memory2007:鬼防部:我招喚歐西里斯巨神兵 太陽神 天空龍 結束這回5F 07/12 15:27
hades14:就是說他要告也於法無據,除非報料是非事實,但國防部也不6F 07/12 15:28
hades14:敢公佈是否有不實爆料,因為心中有鬼只好恐嚇無知鄉民要告
ckpioneer:該篇的一樓就是註解阿8F 07/12 15:34
ckpioneer:不敢公布or不敢澄清,也許就是因為事實與已知被爆料的
ckpioneer:相符,所以沒得澄清阿? XDDD
ckpioneer:如果媒體報導不實,是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的
ckpioneer:現在啥都無法公開,也就是說....XDDD

--
※ 看板: FW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988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