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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3-20 22:59:0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j1300000 (JSL)
標題 [FB] 錢建榮(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時間 Mon Mar 20 19:08:11 2017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錢建榮法官在法律界算是小有名氣啦,寫過很多有名的判決,也多次聲請釋憲,這次轉載

的部分是他對於警察臨檢的看法。


FB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chienjung.chien/posts/1491492150874100
 

FB內容:

本院於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中已破除「既然沒有違法行為,何懼臨檢與盤查」官方說詞的

魔咒,以致「目的正當不能證立手段的合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包括實體內容及程序

要件」、「公權力要先管好自己才能取得指導、取締人民的正當性」等實質法治國的精靈

,紛紛從行政威權主義的桎梏中解放出來,警察職權行使法亦適時順勢地堂堂問世。因此

,一般所謂「若非飲酒,何需拒絕酒測」、「對拒絕酒測者不處以重罰,真正酒駕時就緩

不濟急」、「拒絕酒測的主要動機即是規避刑罰」、「拒絕酒測者三年內有酒駕之必然性

」等臆測,必須有具說服力的立法事實與數據作為支持,方能成為立法者之預斷,於釋憲

案中並需經嚴謹審查,而非僅以「依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八年至九十年間之統計數字卻顯示

,酒後駕車肇事傷亡事件有逐年上升之趨勢」一語,簡單帶過。這就如同「飢寒起盜心」

,所以公權力若不對失業者或無業者之生活作息採取立即有效的監控措施,等真正發生犯

罪就來不及之類的跳躍式預設,未必具絕對的說服力。本件解釋既未詳加審查,形同全盤

接受,成為得忽略普受好評之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的煙幕彈,從而未以憲法實質正當法律

程序原則去審查酒測實體與程序要件,在違憲審查長途接力賽中漏接一棒,是朝理想邁進

中的重挫,影響不可謂不大。」(釋字699號解釋李震山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是以員警如僅係設置路檢站,即對過往車輛一律攔停臨檢,因尚無所謂「已發生危害或依

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可言,只能請求駕駛人搖下車窗,配合臨檢。此時駕駛人如拒絕

配合搖下車窗,警方既尚未有合理懷疑之「合法酒測」行為,自不能僅以拒絕配合臨檢即

構成「拒絕酒測」。除非在臨檢後發現「已生危害」(例如有人車禍受傷)或「依客觀合

理判斷易生危害」(如車內酒氣十足、駕駛人神智不清等),始得謂有合理懷疑程度,可

懷疑駕駛人有酒駕情事,此時要求其接受酒測,即通過合理懷疑之門檻。切記絕不能單以

行為人若無飲酒,何需拒絕酒測為由,強制其接受酒測,如此不僅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

」,亦違反已具國內法效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不

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


原告一再堅稱並未喝酒,而現場員警亦均不否認「沒有聞到酒味」,卻只知照章行事,認

為未在路檢站前停下車的原告就必須接受酒測,卻不先查明原告所以未及時停車之原因,

僅一味強令原告必須配合酒測,顯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攔停及進而要求配合酒測之發動門檻。執法機關行使職權最重正當

法律程序,人民對於違法行使之公權力本無遵從屈就之義務,除非法律明定任何人經警察

要求停車即須有強制接受酒測之義務(但這樣的法律也是通不過比例原則的檢驗的),否

則警察必須主張有如何的合理懷疑駕駛人或車輛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情勢合理判

斷有易生危害之前提,此方符法治國家的要求。警察在無任何合理懷疑之前提下攔停原告

並要求酒測,原告本無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是即使原告態度愈趨強硬,而有上

述楊梅分局回函所載「終因情緒失控以肢體衝撞原警及辱罵員警政署(單字國罵)」,其

始作甬者也是警察,焉能怪罪無力對抗公權力之原告?(桃園地院102年度交字第293號行

政訴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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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spycarrot: 尚市長應該會來噓吧1F 03/20 19:09
markban: 這判決寫的很好啊2F 03/20 19:09
CYL009: 整篇都在說酒駕?3F 03/20 19:10
他是用酒測臨檢這件事來說明警察臨檢的「合理懷疑」需到什麼程度
JCS15: 若非共諜 何需害怕保防4F 03/20 19:10
alan0412: 唉呀你放釋字一堆人直接end5F 03/20 19:11
jeff0811: 人民對於違法行使之公權力本無遵從屈就之義務6F 03/20 19:11
nantou049: 誰來把這篇翻譯成白話文?7F 03/20 19:11
jajujo: 能不能用一句話翻譯一下8F 03/20 19:11
sandiato: 警大教授應該會有不同見解ㄏㄏ9F 03/20 19:11
※ 編輯: j1300000 (140.112.25.99), 03/20/2017 19:13:28
jajujo: 寫那麼長 87%台灣人根本不會看10F 03/20 19:11
ilovelol: 不會講中文嗎 而且這姓看就外省人 能信嗎11F 03/20 19:12
nantou049: 在臉書寫文章還用這種半文不白的筆法 看了倒彈12F 03/20 19:12
Atwo: 可惜阿 公職人員並非屬於人民範疇13F 03/20 19:13
JuiFu617: 法匠最會理論面嘴炮,實務面自己去執行看看14F 03/20 19:13
a8785007: 臉書有好友嗎??15F 03/20 19:13
s81048112: 盤查請給合理理由  這樣?16F 03/20 19:13
anper: 希望友直白一點的說法....17F 03/20 19:14
JuiFu617: 其實他寫的大部分都是法律用語,但是很多都是不確定的法18F 03/20 19:14
gpo: 簡單說19F 03/20 19:14
JuiFu617: 律概念或行政裁量權20F 03/20 19:14
sustainer123: 盤查本來就要符合法律要件啊 這不是理所當然嗎?21F 03/20 19:14
tmwolf: 後面是引判決22F 03/20 19:14
manboisold: 理工肥宅崩潰END23F 03/20 19:14
gpo: 民眾拒測->警察開罰單24F 03/20 19:15
JuiFu617: 法律要件一堆合理懷疑,有事實足認是要怎麼行政裁量25F 03/20 19:15
gpo: 民眾不服-》告上法院26F 03/20 19:16
XXXXSOW: 八掛版文盲這摸多ㄡ27F 03/20 19:16
child1991: 翻譯:若非OO何畏XX 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 是這樣嗎?28F 03/20 19:16
gpo: 法官說 無合理懷疑—》無測試必要29F 03/20 19:17
psypoorer: /論理30F 03/20 19:18
gpo: 無測試必要ㄧ》民眾拒測ok,罰單撤消31F 03/20 19:19
silentence: 沒有OOOO不要怕被XXX本來就是很爛的護航法了32F 03/20 19:20
herro760920: 要長篇大論、引經據典、寫文謅謅的都無所謂,但起緣33F 03/20 19:20
herro760920: 目的和結論立場要寫好吧...
momocom: 說中文好嗎?35F 03/20 19:21
lin900117: 我沒念書,我看不懂36F 03/20 19:22
lddgsb: ㄧ堆文盲崩潰37F 03/20 19:23
herro760920: 讀法律的是不是最愛這樣鬼打牆講一堆然後怪別人看不38F 03/20 19:23
herro760920: 懂重點,再來訕笑他人法盲,自以為高人一等
thirtyto:40F 03/20 19:24
lin900117: 立場不同,就扣9.2,法盲41F 03/20 19:25
lin900117: 到底都是些什麼人,好奇
silver5566: 法盲又開始崩潰了43F 03/20 19:25
NOKIA3210: 中國的判決書很好閱讀,不知台灣的為何如此44F 03/20 19:25
johnny9667: 理組我崩潰45F 03/20 19:25
pqoiwe1994: 一句話 要有合理懷疑才能強制臨檢46F 03/20 19:26
nantou049: 一堆在判決書引用古文還引以為傲的 念書念到頭腦壞了47F 03/20 19:27
tenshouw: 寫得很簡單啊,看不懂的是新警察吧48F 03/20 19:27
hide0325: 說人文盲的回一篇來翻譯一下 100字以內49F 03/20 19:28
sandman11: 這種程度的閱讀能力都沒,先承認自己廢再說50F 03/20 19:28
nantou049: 在判決引詩經 引道德經 引紅樓夢 真的念書念到頭腦壞了51F 03/20 19:28
dream2: 簡單幫大家翻譯   就是說不能先射箭在畫靶啦     lol52F 03/20 19:29
wmigrant: 講重點好嗎53F 03/20 19:31
james114: 讀法律就是好棒棒,我說了算的感覺54F 03/20 19:31
nantou049: 有人好像以為看得懂半文不白的垃圾判決書很了不起55F 03/20 19:31
MadMagician: 不然法律誰說了算?56F 03/20 19:31
kevin40294: 寫得不錯啊y57F 03/20 19:32
abc1231qa: 會被噓先補血 腦袋是很好的東西每個人都該有一個58F 03/20 19:33
su520909: 警粉來噓法匠 人權鬥士59F 03/20 19:34
TheDragonBug: 這就是那個路人阿北要講的文謅謅版阿60F 03/20 19:34
nantou049: 通常是沒把法律念好的人 才會以看得懂那些垃圾自豪61F 03/20 19:35
Czar: 可悲 這還看不懂 二類肥宅平常不是很跩?62F 03/20 19:35
wmigrant: 突然覺得台灣行政效率會差不是沒道理的  哈哈63F 03/20 19:36
wmigrant: 落落長的贅字攏句一大堆....XD
dorydoze: 樓上講的一副以前行政效率多好似地XD65F 03/20 19:39
wmigrant: 你哪裡看到我說以前行政效率很好啊  哈哈66F 03/20 19:40
su520909: 我看不懂就是爛 警證=信仰的一切67F 03/20 19:41
yuki2474: 半瓶醋更可笑68F 03/20 19:41
winu: 一堆法盲崩潰幾點的?69F 03/20 19:42
icepet0015: 很簡單啊!有問題嗎?70F 03/20 19:42
Everforest: 法盲崩潰71F 03/20 19:46
maderfucker: 這雖然不是很白話 但是國中畢業都能看得懂吧72F 03/20 19:52
billybbb: 先講結論好嗎73F 03/20 19:53
SHIU0315: 推74F 03/20 19:55
rebai: 問題是客觀合理情勢有些很模糊75F 03/20 20:04
EvilPrada: 都寫成這樣了  某些人應該不是法盲  而是文盲  可悲喔76F 03/20 20:09
storyo11413: 這個舉例很有不錯阿 雖然很多詞看不懂77F 03/20 20:11
Lynn1122: 推78F 03/20 20:18
suntw: 警察咖差不多,不要逾越扭曲職權行使法的意思79F 03/20 20:19
j900414: 趕快讚才不會被笑看不懂80F 03/20 20:35
Miralles: 意思就是說,沒有足夠犯罪跡象,警察無權攔檢。問題是沒81F 03/20 20:37
Miralles: 有罪犯會把犯罪跡象寫在臉上的吧?
dargen78: 嗯,看看上面噓的……閱讀測驗都沒拿到分吧?83F 03/20 20:48
senior: 看不懂的崩潰囉84F 03/20 20:54
GOOGLEISGOD: 難怪柯P都說要先說結論85F 03/20 21:05
kelly2005: 推86F 03/20 21:18
henry6715: 寫這麼清晰還看不懂,國中沒畢業嗎?87F 03/20 21:34
CowBLay: 慘喔,一堆低等法盲連判決書都看不懂在那討論法律XDDD88F 03/20 21:34
aa1052026 
aa1052026: 不是很愛談警察經驗 連犯罪跡象都看不出來還談什麼經驗89F 03/20 21:36
aa1052026: 拿抓到很多罪犯來講 那要不要連盤查後沒問題的數據也一
aa1052026: 併提出來 看到底是抓得對 還是放地圖炮亂抓才抓得到
MadMagician: 亂槍打鳥  打中的就是經驗92F 03/20 21:54
heerowei0802: 推,但看熱鬧的肯定懶得看93F 03/20 22:00
raccoon1234: 噓的有嘗試讀過嗎?94F 03/20 22:18
colorsnows: 推95F 03/20 22:19
sunblues: 明明一堆判決都被廢棄,活在自己世界的法官96F 03/20 22:49
a125567365: 這已經很白話了欸 這樣還看不懂 ??97F 03/20 22:51
a125567365: 那樣不叫法忙叫作文盲了 哈哈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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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7-03-20 23:43:46 (台灣)
  03-20 23:43 TW
錢建榮是超有人權觀念的法官  一定要推
2樓 時間: 2017-03-21 00:16:59 (台灣)
  03-21 00:16 TW
不管啦
警察>法律
3樓 時間: 2017-03-21 00:18:38 (台灣)
  03-21 00:18 TW
就警察自己擴權了 不得不說 不是沒有好警察 是爛的太多了 跟國君一樣 不是沒有好軍人 是爛的太多了
4樓 時間: 2017-03-21 04:14:00 (台灣)
  03-21 04:14 TW
毒樹毒果 與 程序正當性
這兩樣 感覺上 要呼叫 時力黃委員...
別再研究他國的詐欺犯罪涉案外國人的引渡法律了
台灣法律涉及這兩帝王法學觀念 該如何修法才是研究重點.....
5樓 時間: 2017-03-21 07:39:58 (美國)
-2 03-21 07:39 US
連蓄意殺孩童都有造化之可能,這些法官釋的憲還能聽嗎?
6樓 時間: 2017-03-21 07:53:32 (台灣)
  03-21 07:53 TW
真的不分藍綠,有些台灣公民真的要先去找幾本人權、公民權之類的書看看,不要拿治安為理由把警察職權無限上綱,最終傷害到的是人民的自由權利。
7樓 時間: 2017-03-21 08:22:01 (台灣)
-2 03-21 08:22 TW
不過就是確認個身分....搞成這樣是最近都沒新聞了嗎
8樓 時間: 2017-03-21 11:53:27 (台灣)
+2 03-21 11:53 TW
手段要合法,不是看你穿拖鞋有刺青就能攔你下來臨檢
同樣,也不能隨便攔人下來酒測,除非你身上飄出酒味
要有違法之嫌疑,警察才能合法盤查
警察是執法單位,不能自行解釋法律擴張己身權力
9樓 時間: 2017-03-21 18:28:06 (台灣)
  03-21 18:28 TW
太長,end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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