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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8-02 13:02:3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標題 [FB] 反宗團法團體:釋法藏反宗教法演講逐字稿
時間 Wed Aug  2 00:23:40 2017


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台灣佛教會所設立的台灣宗教聯合會(籌辦處)發起的反宗教團體法臉書上公布了
週日時釋法藏為了呼籲反宗教團體法所做的演講

各種帶風向、造謠的生動表演
當住持也太大材小用了點

帳目要公告?
錯! 根據宗教團體法草案第二十三條 年度報表只需讓管理組織內成員能查閱
以及供主管機關存查 沒有規定要公告
甚至原先104年版的草案第25條規定的
要將舉辦宗教活動或是募款活動支出與所得公告在刊物或網站上的規範
在現在的版本中也都已經刪除了

事實上連當時104年版有但書

 前項提供宗教活動款項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額或內容清冊,提供者
 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宗教法人運作,報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公開。

                              」

看來釋法藏所謂的要報請政府才不用公開是他搞錯版本了 
話說回來...
在他們刪除所有在臉書頁留言質疑他們對宗團法的惡意解釋的發言後
說了甚麼啊?

http://i.imgur.com/eQlRRSB.jpg
[圖]
 

神自婊阿


法院可以指定住持?
錯!
根據法條十七條
法院可以在法人負責人無法執行職務或是怠職導致法人權益受損
並有受到影響者檢舉後 得以指定暫時代理人
然而這位法人負責人根本不是指宗教團體的最高權力者
也就是根本不是住持
根據法條十五條 法人負責人與其代表的法人管理組織不需是宗教團體最高權力機構
而是負責法人俗世事務的人員

這點很多人在該臉書頁留言提過然後被刪文
嘖嘖


來都市有宗教行為會被輔導?
錯!
根據法條五十七條(104年版五十八條)
對於沒有登記為法人但有經常性進行宗教活動的團體或個人列冊輔導的是縣市以及直轄市
政府
這跟你有沒有到都市無關!

然後這明明是記載於地方管理條例中直轄市以及縣市的地方自治權中的東西

http://i.imgur.com/N7rjYGl.jpg http://i.imgur.com/kvwyLWp.jpg
[圖]
 
[圖]
 

根本不是宗教團體法提出來的


這點 同樣也在該臉書頁被人提及 然後被刪文

公務員犯罪還能任職 然後宗教家服刑完要等三年?
錯!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


想當公務員?
只要有服刑過就GG了
懂?

宗團法只規定在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或犯刑法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罪章規定之罪」以外要等
三年已經比公務員好很多了 而且這只是對於法人負責人的限制 不涉及宗教家資格

你要找魏IN充當住持也不甘宗團法屁事


釋字573何時說了政府要對宗教抱持完全的謙卑?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73
大法官釋字第 573 號解釋
[圖]
依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國民政府公布之法規制定標準法(以下簡稱「前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一條:「凡法律案由立法院三讀會之程序通過,經國民政府公布者,定名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事項,經立法院認為有以法律規定之必要者,為法律案,應經立法院三讀會程序通過之,以及第三條:「凡條例、 ...

 

你這個說謊又愛刪文的和尚 你他媽的給老子他媽的指他媽的出來
老子跟你他媽的改姓釋
每個反宗團法的都把釋字573掛在嘴邊
幹你他媽的釋字573開頭是釋 但是他媽的可不是姓釋的令箭!

最後 你他媽的敢拿其他宗教當籌碼
你他媽的自己在自己的臉書中宣稱宗團法沒有管基督教 天主教
只管宮廟是假的嗎?

https://www.facebook.com/chyirong/posts/1629420803759019
 

http://imgur.com/XCJnvAF
[圖]
 

自己先造謠說法案沒有公平對待所有宗教
現在又自己代表其他宗教說要立聯合法
他媽的 誰授權給你?
林北信的天主教的台灣主教團有授權?
台灣長老教會總會有授權?
四大三頭除了中台以外有授權?
中華道教總會有授權?
ISIS有阿拉花瓜?
別以為你他媽的自稱台灣宗教聯誼會負責人
你他媽的就有資格用全台所有宗教的名義反對宗教團體法
尤其是接在這一連串的大妄語後頭

你 憑 甚 麼 拉 其 他 宗 教 幫 你 背 書 ? 

棍!

FB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relig.freedom/posts/3231529647779911
 

FB內容:

法藏和尚齋僧大會致詞017/7/30

跟大家解釋內政部的宗教團體法草案。
反宗教法活動的過程:剛開始是由惟覺長老、心田長老、會本長老、傳孝長老…
以及15年前的諸多比丘比丘尼,一齊關心的。

今年推出的法案,內容沒有改變,所以我們就緊張了,因為現在國會是絕對的大黨
,兩任的總統都推一樣的法案,兩次都是由立法院院長說:要讓這個法案過!

我用一點時間,希望大家能夠了解:

這個法案下來,幾乎是大小道場都會受到影響。

大道場變成法人,小道場最終也要成為法人,如果不是,只能轉領寺院宮廟證
,但這寺院宮廟證,你權利沒有增加,而財務、記帳的方法…要與法人一致,
帳目要公告,不想公告,除非政府同意,這樣複雜度會很高。


住持若被認為怠忽職守,法院可以直接指定代理人。不用經過僧團會議、信徒大會…
等同意!這問題就大了!

還有我們住茅蓬的、住山頂的,你如果來都市,有固定的宗教行為,就會列冊輔導!

還有公務員如果有過失,他服刑圓滿,還可以做公務員,這個法案當中,你如果有某
些過失,必須馬上被拉下來,我們知道央掘魔羅殺了999人,但最後證阿羅漢果。

但這法規中規定,你服刑圓滿,還要留校查看3年,之後才能任職,這些對宗教家很嚴
苛,而且他想像中的管理!

還有,登記為法人的財產,是不能動用的,土地房子是不能買賣的,必須經過政府同意。
這些就是把宗教行為,當作一般基金會管理。

憲法中人民有結社的自由,宗教尤其是有它結社的自由。道教、佛教…這些組織千差萬
別,但現在這個法規中要全部做成法人,才能有完整的法人地位。

憲法中的宗教自由,就是政教分離,政教分離的精義就是:人民需要物質上的安頓,透過
政府;人民需要心靈上的安頓,透過宗教。

換句話說:宗教與政府各自完成人民不一樣的需求,他們不能互相取代,因此就不能凌駕
對方,也不能影響對方。這就是憲法規定的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完整的服務人民的心靈的需要。

各位,我們沒有要跟政府對抗,我們必須為未來的老百姓,為台灣的民主,保留著憲法的
根本精神,憲法的根本精神就是:政府不能理所當然的制定法律,來管理宗教。
那宗教有沒有自律自清的功能?當然有,但萬一,宗教有了行為上的不當,那我們有刑法
民法,都可以治!不需要法上加法!

憲法573號釋憲:國家對於宗教必須要保持絕對的謙卑。因為國家與宗教是分立,不隸屬
的集團,換句話說:如果一定要立宗教管理法則,那必須要:國家有「立即」而且「重大
」的危機,諸位,我們台灣60年來,有20幾個有登記的宗教,沒有危機,還有轉機,國家
在不安的時候,社會上最大的安定力量,就是宗教。


我們國家目前為止,沒有重大而且立即的危機!諸位,有沒有重大而且立即的危機?沒有
!所以在本質上,他根本沒有立宗教法伸入宗教內部的權利!

你看,他可以把住持,在:關係人、法官、當地主管政府,三方面說好之後,就可以把主
要負責人換下來,或取代,這已經伸入到人事!

財務方面,宗教在完成了國家撫育老百姓心靈的動作,是政府完全做不到的。
政府本來就要支撐人民的身與心,可是身體的它能做,物質的它能做。
心靈的它不能做。那心靈的誰來做呢?自古以來就是宗教在做。
那政府在收稅金,它做的是物質方面。

宗教沒有收人民的稅金,宗教完全是人民由內心的感動、內心自主的供養,這種供養,
不是國家證明了宗教有效,他才供養,那是因為人民在宗教當中,得到了撫育,得到了
增上、安寧、超越解脫,他才樂意把自己的錢,供養給宗教,

這是人民私密的行為,這也是宗教能夠度化眾生,唯一的金錢來源。
它是人民因為景仰宗教,平常去供養宗教而累積的。
平常如果有災難,宗教都跑第一。
現在想說:宗教有錢,我們應該監督。
宗教有錢,不是政府補助。是人民選擇他的宗教,透過內在的恭敬,私密的去供養的。
怎能以國家之力,無限延伸進入宗教?最終傷害的是全人民啊!
諸位,這是違憲的行為!

20年來我們都是委曲求全,跟政府說:你改一下。但現在不只是說:你改一下,我們還要
讓政府永遠明白:你不能說想要立宗教法就立宗教法。必須要先有一個對宗教保護的母法
,才能夠立宗教法。

不然所有台灣22個宗教,永遠處在一個:被打壓、被要求的恐懼當中。

所以今天,諸位,我們要站在一個憲法的高度上:人民不但有宗教的自由,也有結社的自
由。
我們成立僧團、道觀,財產要以什麼方法繼承,是我們結社的自由,也是憲法給人民的權
利,所以要讓政府知道,應該立宗教行政法規之前,要先立《宗教保護法》
不過,我們今天有一個聯合會,綜合大部份宗教,一個所謂《聯合修正法》。
最好它不要立,先立《宗教保護法》,如果它真的要送去立法院,我們就有對案可送去。

等一下,在大門口外面,有連署。我們為所有人民精神建設,我們為他們簽署,好不好!
我們絕對沒有要跟政府對抗的意思,整部宗教法的過程,沒有壞人,只是對於憲法的精神
對於宗教的神聖跟偉大,政府與社會人士了解不夠深,這樣而已!


希望這個國家,我們華人的民主社會,能夠最早弄清楚,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精神,就是
相信眾生皆有佛性,我們要保衛的,是一切眾生的幸福與佛性。
在我的心中,沒有壞人,每一個政治人物、或是宗教家,你支持與不支持,都不是壞人,
只有認知真理的深淺、時間前後不同而已!一切眾生皆能成佛!
希望大家也跟我一樣,來祈禱三寶祈求三寶,讓我們台灣,能有最好的宗教環境!
謝謝諸位!

感恩
文字:道中法師
攝影:蔡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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