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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8-04 13:33:1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MayorKoWenJe (台北市長柯文哲)
標題 [新聞] 人妻坦承幫小王口交 夫竟告不成通姦
時間 Fri Aug  4 09:07:28 2017


1.媒體來源:

蘋果

2.完整新聞標題:

人妻坦承幫小王口交 夫竟告不成通姦

3.完整新聞內文:




2017年08月03日16:06
(更新:新增網友意見)

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今年4月意外在妻子手機中,發現她和曾姓男子的親密裸照,怒告2人
通姦,雖蔡妻坦承曾幫曾男口交,但因口交不符合通姦罪所規定「性器接合」的要件,新
北地檢署昨將蔡妻、曾男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指出,今年4月蔡男在妻子(36歲)手機中,發現妻子和一名陌生男子的裸照
,質問後,蔡妻坦承去年9月上網認識一名33歲的曾姓男子,之後曾在曾男家和摩鐵幫他
口交、打手槍2次,蔡男不甘綠帽罩頂,怒告2人通姦。


雖然蔡妻坦承替曾男口交、打手槍,但曾男供稱,在網路上認識蔡妻後,雖曾相約在摩鐵
見面,但因當天蔡妻身體不適,兩人並未發生性行為,僅互聊性事。

由於蔡男除了提出妻子和曾男的裸照,並無其他證據證明2人通姦,且依照通姦罪規定,
需有男女「性器接合」才構成通姦,而口交並不算性器接合,因此將2人不起訴。(實習
記者林冠吟/新北報導)


=======  網友意見  ======
網友留言表示「都沒在看新聞,告通姦會輸,告對方喝飲料就可以獲賠20萬」、「難怪百
姓會不相信司法」、「難怪現在的人都不想結婚了」、「以後大家都可以口交了嗎?反正
又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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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00:00
更新時間 16:06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803/1174132/
【綠綠der】人妻坦承幫小王口交 夫竟告不成通姦 | 即時新聞 | 20170803 | 蘋果日報
[圖]
(更新:新增網友意見)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今年4月意外在妻子手機中,發現她和曾姓男子的親密裸照,怒告2人通姦,雖蔡妻坦承曾幫曾男口交,但因口交不符合通姦罪所規定「性器接合」的要件,新北地檢署昨將蔡妻、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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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10452: 五樓自願幫八卦肥宅口交1F 08/04 09:07
leehanhan: 蓋2F 08/04 09:08
logojuju55: 不意外,台灣司法跟立法就是爛3F 08/04 09:08
xzcb2008 
xzcb2008: 五樓自願幫我口交4F 08/04 09:08
johnhmj: 關鍵「性器接合」5F 08/04 09:08
danorken: 周五就是戰母__來結束一周辛勞的工作6F 08/04 09:08
cerwvk: 真的換一批新的司法人員,追究之前的司法黑洞,應該很精彩.7F 08/04 09:09
chivalry70: 法匠又要來咬文嚼字了8F 08/04 09:10
ccachen: 其實換告妨礙家庭 一定可以,被拍到牽手就成立了,現在9F 08/04 09:11
ccachen: 抓通姦比抓好兄弟還難
[圖]
 
ebod221: 就一堆法盲硬把刑法當民法12F 08/04 09:13
ash9911911: 嘴巴不是性器官 怪我囉13F 08/04 09:14
cindycincia: 馬的 立法委員自己不把通姦內容使用性交字眼 卻又在14F 08/04 09:15
cindycincia: 第十條定義性交,根本故意的 哈
cerwvk: 想到 "環首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並不是環首死刑" 經典.16F 08/04 09:16
ichch: 姦:性器官交合。   性行為:口、肛、性器官接觸性器官17F 08/04 09:16
cerwvk: 對了,法律更有趣的是,隨著法官不同,也會轉彎喔.18F 08/04 09:17
ichch: 所以後來改成強制性交。不是強姦19F 08/04 09:17
jerry1919: 刑法第10條不是有寫定義  法官?20F 08/04 09:17
ccachen: 其實之前只是修民法啊  刑法通姦部分根本還沒改21F 08/04 09:17
ams9: 就立委自己也愛通姦 不想將認定標準放寬到性交呀 一群畜生22F 08/04 09:18
ichch: 本來通姦就是個很有爭議的法條。夫妻一方去外面騙人23F 08/04 09:18
wuandyboy: 以後通姦請愛用吹喇叭24F 08/04 09:19
ichch: 告對方通姦。結果不告自己配偶25F 08/04 09:19
e1q3z9c7: 法律只能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通姦沒有受害者故無權入法26F 08/04 09:19
ams9: 通姦罪就算修法 也是改成要告全告 要撤全撤 絕不是什麼除罪27F 08/04 09:20
KAOGUY0617: 肛交算嗎28F 08/04 09:20
ichch: 這也是仙人跳的原因之一  要告就一定要雙方一起告才合理29F 08/04 09:20
ams9: "通姦沒有受害者" 又出現啦 耶30F 08/04 09:20
jerry1919: 所以告通姦有問題?又不是打離婚31F 08/04 09:20
h4125678: 筆記。口交可以!32F 08/04 09:20
blaukatze: 竟屁啊 幹  記者可以更低能嗎33F 08/04 09:21
buddar: 有時候是非黑白不分,造成社會混亂價值觀差,法官要負很大34F 08/04 09:21
buddar: 則任
leonhsu: 台灣法官像上帝36F 08/04 09:21
logojuju55: 就立委加上公務員,雙效合一,台灣變鬼島37F 08/04 09:21
CCNK: 通姦除罪化(笑38F 08/04 09:27
ePaper: 看來這法官…可以查嗎39F 08/04 09:29
alog: 打官司 找對律師很重要 ㄎ 有人說法官40F 08/04 09:34
Zero5566: 口交是社教禮儀(誤)41F 08/04 09:35
alog: 在檢察官那裡就出局了 哪來法官42F 08/04 09:36
nbastreet: 所以重點是告錯法條?43F 08/04 09:36
alog: 不論如何 檢察官那裡不起訴就不適合 請找專業律師來 他應該44F 08/04 09:38
alog: 是自己省錢自己跑去提告
alog: 有沒有不適用 檢察那邊說的算 一開始在偵查階段結束就GG還好
alog: 至少你還有其他機會
hohohoha: 同理可證 肛交也不算摟 呵呵48F 08/04 09:39
Ashuya: 鬼島一堆垃圾立法委員49F 08/04 09:43
trustjohndoe: 反正五樓包莖無法性器接合50F 08/04 09:45
JerryLian: 法條就是性器接合啊 口交當然不算 這不是第一個這樣判51F 08/04 09:45
JerryLian: 通姦刑事鐵定沒結果 但是告民事還是可以的
cerwvk: 想到好笑的一件事, 最低的道德標準是53F 08/04 09:52
cerwvk: 當街殺童不會死刑   好笑吧.
cerwvk: 講法律?  處處事例可以打臉.  噁心.
ray308: 台灣法律不意外56F 08/04 10:01
toshbio: 要告民事侵害配偶權啦57F 08/04 10:05
killerken: 通姦罪根本就官方仙人跳58F 08/04 10:13
deathsong: 通姦要嘛修法修嚴一點 要嘛就廢掉 現在這樣不三不四的59F 08/04 10:20
deathsong: 講個笑話 口交不算通姦
TreeNewBee: 婚姻不幸福可以去找小三小王69 反正無罪61F 08/04 10:48
nildog: 這就是當初修法只修一半的問題...沒有周全的整個法體系一62F 08/04 10:58
nildog: 起修正...不過台灣人民似乎也不在乎立法委員會不會修法~
nildog: 法律系學生的基本常識,新聞拿來當特例報導。。。
bye5566: 半套店解套XDD 口交不算性交易~65F 08/04 10:59
nildog: 口交算性交,但通姦罪的姦是要男女性器接合...就通姦罪沒66F 08/04 11:01
nildog: 改啊…
godchildtw: 男找女援交,女只用口,男或女有沒有犯罪?68F 08/04 11:20
nildog: 援交是依社維法罰錢,規定是從事性行為,跟通姦不相同...69F 08/04 11:32
papawalk: 每年被罵被討論的法條與判例,立委也不修70F 08/0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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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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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7-08-04 13:38:46 (台灣)
+2 08-04 13:38 TW
我大清律法明文規定,口交、肛交只能請求離婚,不能告通姦
2樓 時間: 2017-08-04 14:12:30 (台灣)
  08-04 14:12 TW
同婚過就應該廢了吧
3樓 時間: 2017-08-04 14:27:09 (台灣)
  08-04 14:27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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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 才是正常異性戀婚姻
4樓 時間: 2017-08-04 16:53:11 (台灣)
  08-04 16:53 TW
一夫一妻 才是正常異性戀婚姻
一夫一妻 也是正常同性戀婚姻
5樓 時間: 2017-08-04 22:21:56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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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女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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