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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7-29 17:34:03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xifaka (當之無愧)
標題 [爆卦]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
時間 Sat Jul 29 00:42:42 2017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

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評析

/月旦法學雜誌267期/184/2017/8

結論

 僱用人責任本質上是屬於交易安全義務的一環,是為了促使僱用人確實注意並謹慎的選

擇、指導、監督其所指定的受僱人,且因受僱人的資力通常較為薄弱,所以由僱用人負


連帶賠償責任,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其本質屬於「代負責任」,僱用人為其受僱人行為


負責,並不是「自己責任」。因為並非自己責任,為了避免株連過廣,僱用人責任的構

成要件為:1.須有僱傭關係存在、2.須受僱人為侵權行為、3.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所為


的侵權行為。僱用人責任大致分為兩大類型:(一)被授權的職務行為和(二)利用被授


權職務行為的機會所為的授權外行為,即一般所稱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僱用人對受僱

人被授權的職務行為負責,符合法條文義,並無爭議。


 關於僱用人對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負責的範圍,我國實務採取客觀說與行為外觀

理論,學說則有僱用人意思說、受僱人意思說、客觀說、內在關聯說、客觀關聯說等學說

,德國法上僱用人責任,國內學者已多有論述,本文特別介紹美國法。美國法上對於受僱

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限於與職務有密切關聯性的行為,僱用人才負賠償責任。從國

內外各種見解介紹可知,除我國實務見解外,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必須與職務有

內在關聯性、客觀關聯性或密切關聯性,僱用人才應負責。受僱人行為與職務有密切關聯

性而使僱用人預期是經營企業的固有風險,僱用人才能適當評估企業經營的風險,適度限

定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負責的範圍,此不僅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也

是普世的法理。


殺人行為並非被授權的職務行為,是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不可能與咖啡店職務

有內在關聯性、客觀關聯性或本文所稱的密切關聯性。僱用人既不可能事先審查受僱人的

人格、操守以避免受僱人故意殺人,即無未盡選任、管理、監督義務的問題,因而僱用人

自應不負賠償責任。


本文對於本件判決提出五大評析意見:下藥行為已因事後殺人行為而因果關係中斷、放任

咖啡店顧客閉目養神未必即有過失、未報備外出與殺人行為並無因果關係、下藥是利用職

務上機會的行為但與職務並無密切關聯性、僱用人對無法預防並內化為經營成本的事由不

應負僱用人責任,並嚴正批評本件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判決,以客觀說與行為外觀理論認

定殺人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除了背離法條「執行職務」文義外,判決結果也背離人民

的法律感情,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期許各級法院將來應參考國內學說與國外法

律,如同本件地方法院判決,使受僱人未經授權的故意殺人行為,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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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版法匠又要崩潰了 等一下森77說謝哲勝教授被退學是法盲 之後謝教授公布畢業證書

法匠還會繼續跳針轉移話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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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4405391.A.0B0.html
潘欣榮自稱高考律師 最高法院助理 他以為只有驗傷單位才有通報義務
kmtlikeslave:  #1P4j4F2m07/28 17:35
kmtlikeslave: 可以看這篇嗆自已高院法官助理,結果引錯法條 07/2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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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42.228
※ 文章代碼(AID): #1PUsc8Ee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1260168.A.3A8.html
CallmeDad: bang!1F 07/29 00:43
hogu134: 難道4殺手!2F 07/29 00:44
s72005ming: 請大法官釋憲呀3F 07/29 00:44
navykao: 剛考完高普考,別給我看這噁心東西…4F 07/29 00:45
cytotoxic: 不分享出國遊記 開始搞法律了?5F 07/29 00:45
MASAMIFANS: 他們會跟你說 謝哲勝少數說  不出國考題  不重要之類6F 07/29 00:45

真的 他們就是喜歡瘋狂跳針 之前我公布吳巡龍教授跟最高檢察署的見解

認為法官[得]依職權調查被告有利跟不利的證據

駐版法匠又開始瘋狂跳針說他們是少數說 可是這是整個最高檢察署的新聞稿~

整個最高檢察署都是少數說?????????

法匠就是喜歡森77 法律真的任人解釋 難怪沒人相信司法~



LeonardoChen: 謝依涵媽媽嘴喔7F 07/29 00:46
y2k500077: 大法官釋憲可以推翻已經定讞的判決嗎? 有人知道嗎8F 07/29 00:46
kilof: 彥穎也看法學雜誌  真有學問9F 07/29 00:47

第一 我不是彥穎 請拿證據證明我是彥穎

第二 我沒看法學雜誌 我是複製貼上謝教授的臉書引用的雜誌內容

wulaw5566: 本來就是啊10F 07/29 00:51
※ 編輯: xifaka (27.147.42.228), 07/29/2017 00:54:28
ImBBCALL: 彥穎北大之光11F 07/29 00:57
xifaka: 樓上什麼時候要拿證據證明我是彥穎?沒用的喀校12F 07/29 01:01
cwind07: 推原波 辛苦了 跟法匠苦戰 感謝13F 07/29 01:06
jungle01: 跟個外行人一樣看法學雜誌只看結論14F 07/29 01:10
jungle01: 你認同的點呢 只看結論這不是學術是信仰
jungle01: 連個體系感都沒有
jungle01: 謝哲勝認為雇用契約的核心是授權所以他會有這個結論 實
jungle01: 務及通說認為雇用契約是單純提供勞務未對勞務做任何限
jungle01: 定所以通說與實務會認為只要是利用工作上機會都算
xifaka: 麻煩樓上法匠過去謝哲勝教授臉書跟他戰 謝謝喔!20F 07/29 01:16
xifaka: 我只是轉貼 你去他那邊直接問他
jungle01: 戰?連法學基礎概念都沒有能戰?是強詞奪理 法學首重體系22F 07/29 01:17
jungle01:  他根本沒有體系 否則怎會看法學雜誌只看結論 連自己的
jungle01: 想法都沒有
jungle01: 謝謝 是你貼的你愛戰自己去
jungle01: 如果你是法律系畢業 我還沒看過那麼不入流
jungle01: 而且我沒批評他錯 他的體系就是將授權做為雇用的核心會
jungle01: 有這種結論非常正常 倒是你 你認同他的結論 但從沒看過
jungle01: 你描述何謂雇用
jungle01: 你以為大家都跟你一樣愛戰 如果你能如謝一樣有體系的描
jungle01: 述大家也樂於與你交流但你不是 你可以說根本是外行人
jungle01: 沒有體系 沒有想法 只會貼別人的文但卻不會分析 只會拿
jungle01: 結論來戰 這不是法學討論連戰都侮辱法學 根本是八婆罵
jungle01: 街似的戰法
jungle01: 愛戰 先去建立法學體系 法學體系一直都是從一而終 不同
jungle01: 的開頭會有不同的結論很正常 只有偶爾才會出現疏通同歸
jungle01: 的情況
nadekowang: 法律的重點在於推論過程而非結果的是或否38F 07/29 01:26
nadekowang: 抱著 找人家結論來戰,無怪乎現實中被電得慘
nadekowang: 最後流落到網路上繼續被人電

我可以預測未來嗎? 八月才出刊 我如何知道推論過程? 麻煩自己去問謝教授好嗎?

之前一堆罵人法盲的法匠看見結論還要持續跳針 難怪人民不信司法XD

好可悲 原來法匠可以預測未來 8月都還沒到還沒出刊 我當然只能先貼結論
※ 編輯: xifaka (27.147.42.228), 07/29/2017 01:32:51
dogpampam: 本來就跟職務沒關係41F 07/29 01:31
jungle01: 你貼的這文就有簡單的推論 難道你看不懂?(傻眼)42F 07/29 01:34
jungle01: 不然我怎知道他的推論 我還只看你貼的這篇
xifaka: 既然有推論你看不懂嗎?還堅持高等法院是對的?44F 07/29 01:35
jungle01: 不過你這段補充也更說明 你根本看不懂法學論述45F 07/29 01:35
xifaka: 王律師寫的再審狀我看完了 屌打高等法院見解46F 07/29 01:35
xifaka: 看不懂的是你這個法匠 一開始一直說地院錯高院對
jungle01: 你還要跳針嗎 我剛說了 謝教授的雇用核心與實務通說不48F 07/29 01:36
xifaka: 我貼了謝教授的見解你還一直跳針說沒有推論過程 但我不能49F 07/29 01:36
jungle01: 同 結論當然不同 你看不懂嗎50F 07/29 01:37
xifaka: 預測未來阿? 結論只有簡單推論而已51F 07/29 01:37
jungle01: 前面已經這麼直白跟你說了 還是你連雇用都不懂52F 07/29 01:37
xifaka: 少來 你去看王律師寫的再審狀 明明就不是你這個國考生講的53F 07/29 01:37
xifaka: 難怪當萬年國考生
jungle01: 你根本沒推論好嗎 你與人戰都只會丟一大篇別人的文章出55F 07/29 01:38
jungle01: 來 你自己的分析完全無
xifaka: 所以士林地院認定的雇用也跟實務不同喔?57F 07/29 01:39
xifaka: 高等法院法官:[陳進福尚未昏迷但是已迷昏沒有反抗能力]
jungle01: 你有看過士林地院的判決嗎59F 07/29 01:39
xifaka: 法官都是把人迷昏之後那個人尚未昏迷60F 07/29 01:39
jungle01: 你似乎讀過醫學系吧61F 07/29 01:40
xifaka: 士林地院就認為計劃性殺人必會避人耳目 老闆無法監督62F 07/29 01:40
jungle01: 難道將人麻醉立刻就昏迷嗎63F 07/29 01:40
jungle01: 看你回覆士林地院的描述就知道你沒看 先去看吸收後再來
jungle01: 戰吧
haohaobobo: 標題這樣寫很故意 誰都知道殺人不是執行職務啊 應該寫66F 07/29 01:42
cwind07: 幫補 有本事就去找謝戰在這邊該有什麼用 真可笑67F 07/29 01:42
haohaobobo: 利用職務殺人是否為執行職務行為吧68F 07/29 01:42
haohaobobo: 否則所有犯罪都可以套上這句話 那雇主也都不用負責了
earnformoney: Po期刊文章這也算爆卦???70F 07/29 03:23
askey: 你想證明什麼71F 07/29 04:22
bhis: 看風向寫文章嘛,一堆人都這樣做72F 07/29 08:03
bhis: 一看標題就知道時下流行吸引人進去看的文體,所有犯罪都能
bhis: 替代
IHD: 真的是樂觀偏誤耶 終於看到自由心證威力了 怎麼一堆人亂抗議?75F 07/29 08:11
pigfist1113: 所以說就只是個國小生,一直說媽媽這樣講,要你推論76F 07/29 10:20
pigfist1113: 就回不會去問我媽喔我不知道,又要戰又怕事,到底在
pigfist1113: 幹嘛?不要亂用你不懂的觀點,我的想法啦
xifaka: 我推論的也不一定就是謝教授的真意 建議您去問他79F 07/29 13:44
earnformoney: 又來了 又要叫人家回去問他媽媽了~80F 07/2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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