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ott
作者 ott (寶貝)
標題 拘役
時間 2017-04-30 Sun. 21:38:51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405000016KK12314


拘役

處x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xx元以下罰金。

皆是本國刑法主刑一種

拘役比有期徒刑輕,比罰金重。

第 32 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所以最久可關至兩個月

其中拘役處分通常在微罪判決上較常見

且拘役得易科罰金來避免牢獄之災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425000015KK08530



 最佳解答:  看守所和監獄不同。
依 刑事訴訟法第 103 條 第一項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這是說看守所是罪刑未確定時,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不可,而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就可以暫時放在看守所;
那麼依據指揮的人不同:偵查中由檢察官指揮
           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
相同點是解送的人都是司法警察;
另外,羈押必須有押票,押票上記載年月日時,是為證明被押的開始時間,以利有罪時徒刑折抵或無罪時補償金折抵。

看這~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46 條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所以看守所可以說是坐牢(就像上軍訓課一樣),只是沒有正式坐牢罷了。因此看守所和監獄自然有差別待遇...你可以到知事直接鍵入各別的生活,就會出現非常多的內容供你參考了。
參考資料:
法律
子陽煦平 ·  10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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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不當使用
 ~海王子~
**看守所隸屬於高檢署,也是各地監獄之分監,羈押對象為 > 刑


事被告,民事管收收容人,短刑期受刑人,觀察勒戒收容人,


感訓收容人暫留置。進了看守所也是算坐牢。


**監獄隸屬於法務部,收容對象為 > 所屬管轄地檢署所移送之受


刑人,被裁定強制戒治之收容人。


**看起來和監獄生活坐息大同小異,但依各收容人身份不同,依


各種法律施行工作。看守所實行羈押法,監獄行刑法,觀察勒


戒執行處分條例,保安處分條例,民事管收條例,累進處遇條
例。而監獄實行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條例,戒治執行處分條
例。另有特殊之監獄實行所行政之條例。如 > 技訓所,外役監

**不管看守所或監獄,就是在坐牢,在看守所所羈押之天數,可
以算入刑期。看守所或監獄,一切以法務部所頒之戒護函令,
進行戒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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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tt 時間: 2017-04-30 21: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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