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作者 jcange (曼珠沙華)
標題 傾聽昨日戒嚴時期刑法第一百條的敲門聲
時間 2014年04月30日 Wed. AM 04:40:33


我支持廢除死刑很長一段時間。從廢除死刑遇到的指責就可以看出台灣人輕忽生命的價值與觀念的錯亂。
我要求廢除死刑,因為我根本不信任這個國家的司法體制!

這個國家的警察偵察嫌疑人是不是兇手,居然可以用笅杯問死者的!
(宇鑫珠寶行命案)
這個國家的檢察官看是不是自殺居然是看「死者有沒有托夢」的!

我會去相信這種司法司法體制嗎?我又不是瘋了!

而這種國家的司法你信任嗎?民調結果,這個國家司法信任度不到三成(2012年台灣指標民調,僅24.3%),結果支持死刑的居然超過七成。你不信任這個司法,卻願意給這個司法奪去生命的最高權限,這不錯亂?
而民進黨支持者,明明反對中華民國體制,結果卻信任中華民國司法執行死刑!
這不錯亂?

                                                       ─節錄自拙著【談譚慎格對台質問感言----(台灣亡國專文)】


上面對段文字,是在下該篇文章最受非議也最不被認同的一段。

台灣人民這段時間的確進步了不少,很多人努力想扭轉自己的命運。

但一個民族的命運最終還是會取決於他們的民族性。也就是一個民族是什麼樣的土壤,那就會開出什麼樣的花朵。


我要求廢除死刑,因為我根本不信任這個國家的司法體制!


昨天槍決了五個人,有兩個人死於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下,有一個是連被害者家屬都說兇手另有其人...(槍決五個,其中三個輕易被指出審判過程有問題...這就是這個國家的司法體制!)


而這個司法互助協議,簽完了,立法院連審都沒審,直接存查生效。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修改還得經立法院三讀。

結果這個協議所產生的產物,直接凌駕台灣的刑事訴訟法。

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要於法庭具結接受被告對質詢問,證人可以要求鑑定人、承辦員警前來法院進行交互詰問...這樣,證物、證人始有證據能力。

結果這個司法互助協議超越台灣的刑事訴訟法,支那公安局所做的鑑定不必呈堂,不必接受被告交互詰問,支那的證人不用來台灣接受對質。然後可以被台灣的法院引為證據,做為判決台灣人民死刑的依據。

而這麼扯的事情,全台灣除了廢死聯盟,沒多少人去關心。以致使這兩人被槍決之後,才發現,這其中問題有多大!
(很抱歉,我也是不關心其中之一。我直到晚間看到張國城教授的fb才驚覺這件事情。)

老實講,提出要求要大家注意杜氏兄弟案的,不應該是廢死聯盟,應該是由支持死刑的人出來講。

因為支持死刑的人更有責任要去維護他所擁護的司法執行公正與正確性。但現在支持死刑的人不去注意司法審判,判出來就算錯誤了,還會千方百計幫司法開脫…請問,這是不是一個獨裁政府可以賴以生存的土壤?



結果我講這件事,還有人一直繞:「不能廢死,如果廢除死刑是因噎廢食…」

讓我罵一次髒話:你他媽的是反廢死比較重要還是台灣人僅因支那公安局的證物被判死刑且執行了比較重要?!

今天杜氏兄弟是怎麼死的,不就是這個司法體制?而且今天事實還證明,這個司法體制不但是國民黨開的,還會去相信共產黨的指控與蒐證。

這個司法體制沒改變之前是有什麼臉跟我講要有死刑?


今天如果台灣是一個尊重人權的社會,司法是一個嚴謹的司法,被告有充足的上訴制度,那也許我還會支持死刑。但很明顯地,台灣並不尊重人權,也沒有嚴謹的司法,更沒有充足的法治教育與完善的司法制度,甚至還去信相敵國的指控,被告還不能要求對質。這樣的國家有什麼可支持死刑的空間?

以前講江國慶,一堆人信誓旦旦不會再發生。今天呢?是不是要再找其他理由?反正被判死刑的不是你家人。

這個國家就是用一個行政命令直接架空你的刑事訴訟法!結果這麼嚴重的事情,大家講到時還有人抱著「不可以廢除死刑」。你他媽的是有多想看死刑?

在一個沒有公理正義、不尊重人權的司法之下做出的死刑判決是有什麼價值?沒有公理正義、不尊重人權的司法所做出的死刑槍決,有什麼正義可言?

結果台灣就是一堆人可以忽視程序正義,卻自以為有死刑就是有正義,只要有把人槍決掉就是正義。

這叫嗜血,這叫披著正義外衣的邪惡,完全不是正義。

我很重視正義,我也希望為惡的人應該受到懲罰。但是正義要建立在嚴謹的態度上。

就算要殺人也絕對不能殺錯人,正義絕對不是嘴裡高呼著正義然後放任司法草率隨便地把人槍決掉。

現在的台灣的司法制度下還能去支持死刑,那根本只是在耍中二。如同小流氓看老遊民就說老遊民髒、破壞市容,然後一群人圍上把無力還手的老遊民一陣拳打腳踢還自以為在為社區除害一樣。


廢死的土壤比諸歐州更難容於台灣社會。更可見台灣人的民族性,就是容易會出獨裁體制。
台灣人的土壤就是會產生獨裁的政權。


反廢死心態與獨裁政府的產生其實是有關聯的。

廢死的概念是立足於對政府的不信任。(  就我所知,台灣卻是會有有心人去誤導說「廢死就是主張加害人的人權啦!那被害人的人權怎麼辦…」,有沒有聽過我講廢死議題?我從來就沒說過廢除死刑與加害人的人權有關。 )

因為政府很輕易地能用司法來傷害人權,所以愈是不民主、愈是獨裁、愈是司法不成熟的國家,愈沒有執行死刑的資格。

愈是不民主的國家,被告愈難有同等的力道來主張自己是無罪的。

愈是獨裁的國家,國家機器在偵辦案件愈是喜歡衝數據、愈喜歡嘩眾取竉做打擊犯罪的表演。(有聽過以前台灣還有"限期破案"這種東西吧。)
也因此,這樣的司法辦案時會愈草率。


司法愈不成熟的國家,人民愈會迷信司法與媒體,人民會輕易去相信司法機關告訴你的答案,輕易產生「人人皆曰可殺」的氛圍。江國慶就是這樣死的。


台灣人把馬英九政府罵到翻,結果今天杜氏兄弟這麼離譜的案件出來,還一堆人硬要跟我講「這是兩回事,我們絕對不能廢除死刑…」

那馬英九怎麼會倒?


對台灣人來說,擁護死刑的存在更凌駕於去追求程序的重要,那獨裁政府怎麼會倒?

嘴上罵獨裁政府,心裡卻還是相信獨裁政府做出的判決,更對獨裁政府槍決他所判決的人犯而叫好,甚至獨裁政府在審判上產生致命的錯誤,人民都還在擁護他執行死刑的權力。那這個獨裁政府怎麼會倒?

你好歹也該跟我講:「我支持死刑,但現行的國民黨政府體制沒有執行死刑的資格!」



而今天更是可怕的是,台灣的法院直接引用公安局的報告,判決台灣人死刑。

換言之,真的大家要好好考慮,千萬別去支那了。

你只要去過支那,回來後很可能接到共產黨公安局指控你在支那境內犯下某某刑案,由台灣地檢署逮捕你。

然後台灣的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共產黨公安局的蒐證與指控判你死刑,你連證物都看不到,連指控你人證都無法詢問,連證物怎麼鑑定的都不能詰問。

這個國家你還敢不敢去?

我們台灣還是不是國家?

我在如果在台灣犯案,警方至少還要提出證物,可不是照片而已,提不出來就是沒證據力。但支那公安局所提的報告證據力比台灣警方提的物證還要有效,連呈堂與接受鑑定詰問都不用,就可以被採用!

台灣的地位比香港還不如啊!

共產黨要指控香港人,證物也得送香港法庭耶!台灣不用,直接採信!

台灣法院比香港法院還舔共!共產黨公安局在台灣法院中的地位比在香港還要被尊重! 開什麼玩笑啊!


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第4條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這是一個可笑又可惡的條文。

因為第五項列入「其他刑事犯罪」,我就不知道前面廢話那麼多幹什麼,企圖讓人以為條文有選擇性嗎?

這條條文也就是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處理範圍,含括了所有犯罪行為。
那只要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編第1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是配合反分裂國家法,台灣人民便籠罩在中國共產黨的控制下。

只要台灣政府再舔共一點,或是中國共產黨再加強對台灣政府的控制,那中國指蔡英文或陳為廷或是現在在看文章的你我任何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台灣法院就可以偵辦,甚至送到支那接受審判。(但台灣要審判陳由豪、林毅夫卻不可能)

這跟台灣戒嚴時的刑法一百條有什麼差異?刑法一百條至少還是台灣法院在判的。
(刑法第一百條修正前:「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前項之預備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甚至,等中國在台辦事處成立了,他要在辦事處附設法院來審判台灣人民可不可以呢?

國民黨政府用一紙協議就把台灣人民置於中國共產黨的司法追訴之下,而且還僅依靠台國公安局的採證,就將二位台灣人民判處死刑予以槍決。

如果這不叫叛國,什麼才叫叛國?如果這還不叫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什麼才叫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馬英九執行死刑是為了轉移焦點?我看不是吧,是想看台灣人對台灣司法這樣與共產黨"合作"有沒有異議才是主要目的。

如果憑共產黨指證把人槍決也沒異議,那以後藉此做刑法一百條的借屍還魂也不是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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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jcange 時間: 2014-04-30 04:40:33
※ 編輯: jcange 時間: 2014-04-30 05: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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