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研議事項
研議事項
案名:有關本府 107 年 1 月 18 日公告「『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農業區除外)計畫(通盤檢討)案』
內有關八德路 4 段、東寧路、縱貫鐵路、八德路 4 段106 巷所圍地區(原唐榮鐵工廠)土地使用計畫案」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第二次修訂)內刪除「允建之樓地板面積得不低於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 平方公尺)規定一案,提請大會研議。
案情概要說明:
一、提案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市府以 109 年 4 月 16 日府授都規字第 1093036745 號函
送資料到會提請研議。
研議意見:本案歷經監察院糾正、103 年解除整體開發及 107
年都市計畫變更,具一定複雜性,請白仁德委員
擔任召集人組成專案小組,並請陳情單位、市府
都市發展局補充相關資料後,提專案小組詳細討
論後再提會研議,其餘專案小組成員請召集人指
定。
【會後經召集人徵詢委員意願後請劉玉山委員、
曾光宗委員、潘一如委員、徐國城委員擔任專案
小組委員】
委員與單位發言摘要
委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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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關鍵在於 107 年(註:應為 106 年,以下一併調整)
會議取消 120,284,這是該次會議的結論,都委會不是法
院,沒有辦法去判有錯,然後恢復。個人認知,就本案來
看,陳情單位應該是要提出申請容積率從 560%提升到
687%(註:應為 678%,以下一併調整),這可能才是都委
會的權責,能不能讓容積率從 560%提升到 678%,但即使
如此,我們恐怕也不能說這原來是你們的,然後我們還你,
我們可能還是要在 106 年委員會議的決議之下來看,為
什麼可以容許 560%變成 678%,委員會的職責大概只能是
這樣。我們不能判對或錯或你有沒有受冤枉,即使我個人
同意你們過去可能是受到委屈與冤枉,但是委員會不是
法院,我們不判對或錯,那是不是你的權利該要還你,這
不是我們委員會的權責。
委員 2
1.本案有其歷史背景,監察院曾分別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
案,內政部對本案也有函示意旨。剛剛聽取府內同仁的簡
報及地主的陳述,以下二點請業務單位簡單說明。第一點,
本案原來是要一塊基地做整體開發的,後來因無法順利
整合,致解除公告修正分區整體開發的規定。至於「允建
樓地板面積不低於原已申請執照的 120,284.39 平方公尺」
一節,剛剛的簡報內容和陳述內容都提到「刪除」,惟經
查上次會議 (106/12/21) 的會議紀錄、簡報內容以及後
來 (107/1/18) 公告發布實施的內容,都是提到「後續本
案之土地使用強度應回歸容積率管制」,似無「刪除」二
字。
2.第二點是本案將來怎麼處理,我提出粗淺的看法,過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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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有不同意見時,內政部有函示說對於都市計畫如果有
不是很明確或是有疑慮時,由市政府來邀集相關單位或
相關人員來討論、協調、處理,後來市府大概是參採內政
部的意見,因此就開會來處理,當然這裡我想也是很尊重
當時監察院的調查或是糾正,所以後來說 560%是在講整
塊基地捐出去 30%後的容積率,原來 392%是在講如果還
沒捐 30%的時候的粗的容積率,這個容積率的部分就大家
都沒有意見,只是後來樓地板面積的部分就要回歸容積
管制,可是剛剛一直在提刪除這個樓地板面積,我不太了
解那個刪除是在什麼地方出現過?這個部分業務單位能
不能簡單說明。
委員 3
我覺得這個計畫本身是一個研議案,但是看起來是陳情
案,對於這個陳情案的理由,個人覺得不是很充分,這個
陳情案簡單來說,希望我們重新去改變 107 年那一次公
告的結果,但是我覺得這個不應該成為理由,因為 107 年
公告的是當時的都委會所討論出來的決議,除非陳情單
位有另外的事證或新的理由,我們還要再專案來討論,但
是不能希望我們這次委員會去改變上次委員會的決議,
我覺得這個從整個程序上是不合適的。由於陳情單位依
現在的法令是有救濟的方法,就是訴訟,你們假如對 106
年都市計畫委員會的決議有不同的看法,本來你們就可
以用訴訟來作為行政救濟的方法,我覺得由於這個計畫
本身內容的複雜性,在我們這次的委員會裡面,可能沒辦
法充分的討論,個人覺得既然已經在行政訴訟了,就走行
政訴訟,由法院來綜合非常多的意見、經過非常多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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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決定 106 年那次會議決議合不合理,我覺得這樣才是
比較根本的去解決這個問題,不然你要我們去變更 106 年
的決議,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合適的程序,所以我個人是覺
得依行政程序等他們去訴訟後,我們再來討論。
委員 4
1.前面委員也有提到,就本案來看,尤其是開發單位說明當
中,我們大概是不可能去扮演法院的角色,行政訴訟接下
來 6 月 18 日是最後一次開庭,我猜市府會這麼早就提都
委會研議,可能是行政訴訟的結果還是會回到都委會來
作討論,所以我們先預作討論。從剛才聽開發單位意見,
他們在前面似乎受了蠻多委屈,好像已經有很多的捐地、
捐贈,我比較好奇的是當初我們給的這個總容積是怎麼
出來的?第一個是說,就像剛才前一個案子有給了商特區、
住三特多少容積,那當初本案是怎麼給的?既然建照還在,
這個容積給了現在卻說不對,原來的這個不行,當然都市
計畫已經審過了,但是在當初他們是不是有適當的陳情?
我們當然不能去改 106 年的決議,但是從前面這裡講起
來,我們都委會好像又完全不近人情,我覺得可以再討論
看看,因為依照這樣的決定,往下一定是 560%,原來的
所謂的樓地板面積這件事是不太可能實現。
2.第二點,感覺京華城現在經營也大概差不多要重新再來,
也就是說經營不善。我們現在推動都市更新的過程當中,
很希望能夠把這些不好的趕快去作重新發展,而且都市
更新通常也會給一些獎勵,是不是原來有這個天花板的
量在那裡,如果說基於讓他把都市陰暗的角落發展起來,
適度把地方振興,從都市更新的角度應該不要吝惜給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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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應該要把這個地方發展起來,當然這個後面還有行政
訴訟跟一些相關的事情,就現行規定來看,既然在 107 年
已經達到 560%,我覺得我們還是要依循土地使用管制的
一致性跟恆定性。但如果我們真的要照顧他受到很多委
屈這件事情,在土管之外有沒有其他的機制?我覺得剛剛
聽起來,開發單位在過程中好像很委屈,好像之前有相當
多的被虧待、欺負的感覺,有沒有其他機制可以協助他們,
讓他們在土管之外適當的增加一下容積,以利都市再生
發展。
都市發展局代表
1.剛剛劉委員所說,簡報第 6 頁就是都市計畫書的文字,都
市計畫書是用 107 年新的規定去跟 80 年做對照,80 年這
部分是有「允建之樓地板面積得不低於原已申請執照之樓
地板面積(120,284.39 平方公尺)」,107 年的都市計畫是
「土地使用強度:建蔽率不得超過 70%,容積率不得超過
560%。」,修訂說明的第一點跟第二點也都是完整的 107 年
的都市計畫書原來的文字。第一點是說明監察院 106 年的
審核意見,有一些歷程包含提到「京華城公司確實依都市
設計審議規定,於 86 年完成捐地回饋(之後又回饋 2.2
億)、87 年通過都市設計審核,87 年領得建造執照、90 年
完工並領得使用執照完成第一期基地開發,據該府上開陳
請內政部釋示函有關整體開發之認定原則,京華城公司當
時似已依 80 年計畫書規定,完成整體開發,並取得 560%
之容積率」。第二點在 107 年的修訂說明是寫「原已申請
執照之樓地板面積(120,284.39 平方公尺)部分,本府已
於 87 年 5 月 8 日核發建造執照(87 建字第 212 號)在案,
後續本案之土地使用強度應回歸容積率管制,故載明本案
容積率及建蔽率。」,修訂說明中確實是沒有出現刪除的
文字用語。
2.106 年 12 月 21 日第 721 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有六點,第
一點是「本計畫案之修訂係市府依監察院糾正文、審核意
見及內政部函文意旨,釐正 80 年 2 月 13 日都市計畫書有
關容積率之規定,於本次修訂計畫案明確載記容積率為
560%,本會無權置喙,予以尊重」。第二點是「本計畫案使
用分區名稱同意修訂為『第三種商業區(特)』,以資明確;
且土地使用項目仍依市府 80 年 2 月 13 日公告都市計畫案
內載明限制僅供作公眾服務空間、國際購物中心、國際觀
光旅館、辦公大樓、文化休閒設施及停車場共 6 種使用。」;
第三點「本案為全體地主權益考量,同意解除 103 年 5 月
13 日計畫書規定本計畫區應分兩區各自整體開發之規定,
最小建築基地規模逕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第四點「有關部分陳情人建議降低
建蔽率比照商三乙節,鑑於西北側小基地未來建築開發權
益應予照顧,且建蔽率所規範係為上限,土地所有權人仍
得於規劃設計時自行降低,故建蔽率部分維持公展方案。」;
第五點「全案除上述幾點,餘依公展計畫書、圖及本次會
議市府補充資料之修正對照表修正通過。」所以剛剛劉委
員的提問,就是會議紀錄的文字及 107 年修訂說明並沒有
看到刪除這樣的文字,以上業務單位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