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KoreaStar
作者 peggy0410 (Gompanghee)
標題 Re: [新聞] HYBE「閔熙珍命令副總裁『有關奪取經營權
時間 Fri Apr 26 17:51:26 2024


※ 引述 《XOD》 之銘言:
:
: 八、關於奴隸契約的說法
:
: 儘管股東協議中的競業禁止條款有保密義務,但執行長閔熙珍在記者會上提到了這一點。
: 禁止競爭是買方透過出售股東持有的股份、開設同行業業務,為防止不正當競爭而要求的
: 條款。這是任何行業的通用規定。
:
: 說契約永遠綁在一起是不正確的。執行長閔熙珍從今年11月開始可以出售股票,如果她出
: 售股票,從2026年11月與公司的僱傭合約到期後,她將不再受到競業禁止
:
: 執行長閔熙珍自己也說過,“只要不動就可以賺1000億韓元”,而保證大筆資金並能在明
: 年兌現創業的條件絕對不能稱為奴隸合約。這些都是非常規的補償條件,一般人根本無法
: 想像。
:
: 甚至在執行長 Min 與同事的 KakaoTalk 對話中,也表示她將於 2025 年 1 月 2 日行使
: 期權並退出。
: 對於執行長閔熙珍聲稱的合約中與出售有關的條款是奴隸合約的情況,對於這兩個條款是
: 否優先的解釋存在分歧,去年12月,該公司回應稱「如果解釋不明確,我們將解決不明確
: 的條款並進行修改,使其不再成為問題。執行長閔熙珍表示,“我對錢不感興趣”,但引
: 發討論的關鍵問題是補償的大小。

https://naver.me/FhN581vC
[단독] "노예계약 아니다" 하이브의 해명…주주간계약 살펴보니
[圖]
이 기사는 04월 26일 18:21 마켓인사이트에 게재된 기사입니다. 하이브가 민희진 어도어 대표와 하이브간 체결한 주주간계약이 하이브 동의 없이는 경업금지에서 벗어날 수 없는 이례적인 계약이었다는 한국경제신문 보도 ...

 

韓國經濟(記者車俊昊/河智恩)剛剛發佈的股東間合約內容


對於韓國經濟報導HYBE與ador代表閔熙珍,和HYBE之間簽訂的股東間合約是未經HYBE同意就
無法擺脫禁止競業的罕見合約,HYBE發表了"不是事實"的解釋資料。但事實證明,這是不同
於雙方簽訂的股東間合約的解釋。


26日,HYBE透過正式立場表示:「ador代表閔熙珍說永遠被綁在HYBE說法並不是事實,閔代
表從今年11月開始可以出售股票,如果出售股票的話,從與本公司合約結束的2026年11月開
始就不在競業禁止的範圍內。接著閔代表與親信們進行的kakaotalk對話中也寫有2025年1月
2日行使賣出選擇權,回收EXIT(投資金)的內容。」


https://i.imgur.com/4UCjO3o.jpeg
[圖]

這與之前韓國經濟新聞報導的先前的內容「根據股東間合約閔代表如果沒有HYBE的同意,就
不能解除股東間合約。」的內容背道而馳。據韓國經濟新聞掌握的股東間合約顯示,與HYBE
的解釋不同,閔代表從2026年11月以後也包含在禁止競業的條款。


首先,根據股東間合約第4條"包括閔代表在內的利害關係人,未經HYBE的書面同意,不能將
自己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dor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根據條款規定,未經HYBE同意,不得出售股
份。


接著,股東間合約第5條,閔代表在行使賣權時,只能就自己持有的75%的股份向HYBE要求履
行賣權。因此,正如之前報導所述,閔代表只能對自己股份18%中的約13.5%行使賣權,其餘
股份的處理取決於HYBE的"同意"。


另外HYBE透過合約第11條明確表示,只有在閔代表"不再持有股票的情況下",股東間合約效
力才能結束。 也就是說,根據之前的第4條和第5條,對於沒有行使賣權到剩餘股份4.5%,
如果沒有HYBE的同意,就不能出售股份,因此股東之間的合約效力將繼續。 第10條還明確
規定了合約期間閔代表的"禁止競業義務" 其中內容是不能在娛樂行業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3.148.90 (臺灣)
※ 作者: peggy0410 2024-04-26 17:51:26
※ 文章代碼(AID): #1cAtaWZr (KoreaSta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oreaStar/M.1714125088.A.8F5.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HYBE「閔熙珍命令副總裁『有關奪取經營權
04-26 17:51 peggy0410
bonbon315: 兩邊各說各話1F 101.136.110.61 台灣 04/26 17:53
s83106: 來了 打起來2F 49.216.102.71 台灣 04/26 17:54
onelove: 還是那句 就是預設自己會違反合約 hybe才3F 159.196.14.27 澳大利亞 04/26 17:54
opmina: 好精彩4F 114.34.8.99 台灣 04/26 17:54
onelove: 會不讓賣5F 159.196.14.27 澳大利亞 04/26 17:54
tp6vup4: 反正合約內容法官會去查閱6F 118.165.17.185 台灣 04/26 17:55
datomato: 這種東西真的就直接走法律戰了好嗎?放聲明和開記者會也沒辦法解決啊7F 219.69.105.159 台灣 04/26 17:55
Fantasy7th: 雙方一起熱炒新聞囉XDDD 雙方放話9F 220.128.141.48 台灣 04/26 17:56
EasyIsBeauty: 看起來就是等法院判決10F 111.255.52.181 台灣 04/26 17:56
Fantasy7th: 到最後還是法庭決定11F 220.128.141.48 台灣 04/26 17:56
catsondbs: 用4.5%鎖弱勢女人的終生12F 101.78.192.38 香港 04/26 17:57
yorda: 前兩篇推文一堆人都說透了13F 49.216.192.202 台灣 04/26 17:57
opmina: 現在雙方都沒有要「解決」,一個要救股價一個要救名譽(可能還要NJ)14F 114.34.8.99 台灣 04/26 17:57
yua123: 這種法律規則和合約的東西沒啥好討論。16F 106.64.120.134 台灣 04/26 17:59
onelove: hybe聲明稿應該就是預設24/11月開始一點一點賣,26年他就不受競業綁17F 159.196.14.27 澳大利亞 04/26 17:59
nigatsuki: 因為Hybe說詞不同,閔這邊也理所當然用合約解釋反擊,合理吧。所以最後就是要法院啊19F 101.10.56.109 台灣 04/26 18:02
raymond501: 有來有往阿22F 27.242.228.26 台灣 04/26 18:04
sphinx1031: 很好啊 都用證據回擊23F 1.163.37.167 台灣 04/26 18:08
gambia: 26年..那沒多久啊
他不離職薪水照領吧?24F 122.121.217.80 台灣 04/26 18:09
faith724: 本來這種事就法院見就好,發這麼多通稿跟開記者會,現在只是變成旗下團粉絲間在吵26F 1.200.46.9 台灣 04/26 18:12
opmina: 要她不在業界26年不就是毀了她的職涯29F 114.34.8.99 台灣 04/26 18:14
Fantasy7th: 沒有第三者參戰或房胖出擊 大概就這樣了 這些稿子就是各說各話 也只是說爽的 最後還不是法院一翻兩瞪眼
其他就是想站隊的各自拿稿當相罵本了30F 220.128.141.48 台灣 04/26 18:14
tran628: 26年是指到2026年....34F 49.216.42.104 台灣 04/26 18:15
nigatsuki: HYBE的說法是26,這邊的解釋是不會只到2635F 101.10.56.109 台灣 04/26 18:15
opmina: Sorry會錯意37F 114.34.8.99 台灣 04/26 18:16
nigatsuki: 所以這種事最終就是上法院定論啊,本來就沒人會講對自己不利的事38F 101.10.56.109 台灣 04/26 18:16
Fantasy7th: HYBE那篇沒有解到前一篇5%不能賣
除非HYBE現在是打算宣示 我們說可以了反正雙方看來也不會同意一起公開合約40F 220.128.141.48 台灣 04/26 18:16
CaminoI: 也就是股票賣出卡到HYBE同意才能全額賣出 沒有全額賣出前競業條款無法完全解除43F 111.82.22.90 台灣 04/26 18:18
tran628: 看起來有兩份合約一個是股東合約一個是僱佣合約,要看這兩份合約怎麼訂,兩份合約之間彼此關聯是什麼45F 49.216.42.104 台灣 04/26 18:21
mimimoumou: 如果閔沒有要賣根本就沒有實測的機會阿?48F 101.138.40.167 台灣 04/26 18:22
z83420123: 只到26年根本就不會吵起來50F 1.160.195.30 台灣 04/26 18:23
onelove: 閔就是覺得hybe會卡他啊!這種東西合約也不會寫保證讓他賣,不然就不會有沒有hybe同意不能賣這條,到底能不能賣,這個會是和解的內容51F 159.196.14.27 澳大利亞 04/26 18:27
blessbless: 好精彩55F 42.78.172.3 台灣 04/26 18:28
faith724: 其實這種合約不只閔,大部分人都不能肯定自己公司不會卡自己吧56F 1.200.46.9 台灣 04/26 18:35
onlybye: 約到直接放棄那4.5%可換自由?58F 111.83.4.0 台灣 04/26 18:39
peggy0410: 不能放棄@@59F 182.233.148.90 台灣 04/26 18:39
onlybye: 大公司的核心高階主管大部分都會被設定卡啦,畢竟牽扯層面太廣~但人家也都領著超高薪的。60F 111.83.4.0 台灣 04/26 18:41
z83420123: 不能放棄 只能賣給Hybe但Hybe能不買63F 1.160.195.30 台灣 04/26 18:46
CaminoI: 因為閔沒實行 所以也沒有HYBE卡她不同意給賣的證據阿 有的話反而能上法院調解吧64F 111.82.22.90 台灣 04/26 18:46
bighdogs: 覺得有問題當初就不要簽
合約有疑問不能當作反叛的理由
更何況你連賣都沒賣 就假設別人卡你
上市公司跟高管簽競業條款很正常
小粉絲不要在那邊天真幻想66F 123.51.228.40 台灣 04/26 19:00
qd6590: 想賣不給賣再來吵 正當性超級足夠 不是自己在那邊搞小動作好嗎==71F 42.79.147.129 台灣 04/26 19:02
bighdogs: 你在公司的任何創作都是公司財產73F 123.51.228.40 台灣 04/26 19:02
felisun: 當初為了省稅搞出的交易方式啊,別說合約沒看就簽了喔,45%的好處也拿了,反悔了就撕破臉,為了錢與補償不惜拖NJ下水再帶家長,搞臭HYBE也砸了Ador,大家一起陪她要錢?感覺有些自私呢。74F 122.116.66.105 台灣 04/26 19:03
bighdogs: 高額獎勵跟股份附帶條件就是競業條款
天下哪有白吃的午餐? 左手右手都想拿滿79F 123.51.228.40 台灣 04/26 19:06
windli: 閔光獎金就能拿20億韓元 她真的不是什麼普通小員工啦 同情她的人先同情自己81F 220.136.109.85 台灣 04/26 19:15
Iamtitlehgm: 韓國法律就預設卡兩年啊,所以HYBE認定賣股後卡兩年,如果翻譯沒錯的話,卡5%的前提是“利害關係人”期間不能任意賣,閔離職後就不是利害關係人了,要不要賣那5%不需要HYBE同意。83F 223.140.65.85 台灣 04/26 19:28
ev331: 放棄股權不就好了y
問一下如果NJ 全被抽回壽司 ADOR變空殼 但那4.5% HYBE就是同意賣 實值變零的話
他不能放棄或送回HYPE嗎 不行的話還是有競業嗎89F 114.24.207.159 台灣 04/26 19:42
chinlinw: 她當初可以不要當股東啊,自己又捨不得那些股份,現在反過頭說合約不合理這很鬧欸94F 1.200.58.160 台灣 04/26 20:11
bighdogs: 一個字 貪 錢也要女兒也要別人公司也要97F 123.51.228.40 台灣 04/26 20:14
hanababy0813: 閔不就是員工嗎?真以為自己是出資大老闆98F 61.71.132.12 台灣 04/26 20:40
KIMBEOM: 唯一支持閔熙珍 抄襲罪該萬死100F 161.81.32.74 香港 04/26 21:19
hobihobi: 卡5%我覺得合理,因為甜頭先給出去了,怕閔拍拍屁股全部變現後走人,長期來說對母公司跟子公司都不利,所以那個「經同意才可出售的條件限制」是商業關係中一個平衡的方式,其實平常我們職場上跟別人簽合約也是這樣在衡量彼此的利益關係,不可能完全把好處給向某一方。而閔一定知道,當時也的確缺錢發展,站在受利的一方她才同意簽約。(她絕對不是傻瓜,SM培養的怎麼會傻,她只是裝而已)但母公司當然一開始也沒想到她會搞鬼,不然這個條約在正常情況下,就是房會同意讓她好好離開絕對不會綁住她,只是不這樣設定條款其他股東會服氣嗎?什麼都聽閔的?那才奇怪吧。總之我認為雖然雙方都有錯,可是這全部的事件都應該讓理據說話就好,絕對不能陷入盲目的情感牌跟輿論戰略影響,做到企業高層的人其實都懂操控人心(我對過很多企業高管他們真的城府都很深而且是有千百張面孔的)他們現在就是在打仗!觀眾吃瓜就好,真的不要傻傻被當作他們某一方的兵力還不知道被利用101F 111.240.152.86 台灣 04/26 23:34
Amonle: 瘋女人......不爽不要簽啊!簽了又嘰嘰歪124F 114.137.66.53 台灣 04/27 00:10

--
作者 peggy0410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