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idas82539 (喵)
標題 Re: [討論] 喜傑獅提告300多位買筆電的買家
時間 Mon Apr 14 18:58:21 2025


※ 引述《AoyamaNanami (AoyamaNanami)》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RwJVWAF.png
: 錢繳了
: 準備收貨
: 只是是收傳票
補繳裁判費的原由:
https://reurl.cc/K8088j

用猴子都聽得懂的話來解釋:
法官:「你知道你聲請的(1)訂單編號買賣契約無效,以及(2)若法院不認為無效,
        則訴請撤銷契約,不管你怎麼告,訴訟標的的金額是我法院算的,ok?
        你湊的328位被告的總訂單價金為12,084,164元,已經超過1000萬元了,
        所以你要告,那你要繳118,392元裁判費,阿你只給1000元是三小?

        如果你7天內沒把欠款117,392補繳完,那麼依照民訴249條第一項規定,
        本院會駁回你喜傑獅的上訴。」

於是喜傑獅補繳了。



至於他提的備位之訴,也就是先主張契約無效、若法院不認為契約無效也應撤銷契約。
首先回歸民法153的契約規定,對於已經下訂購買訂單的買家,那就是和賣家訂定:
「我承諾出錢,你會出貨給我。」的買賣契約,也就是要約。

那麼針對賣家把訂單取消,然後反告買家聲請契約無效。
就邏輯上來說不太可能成功,因為在下訂時要約就已經成立;
故他才會搞如果契約有效則聲請撤銷契約。


我想之後大概會變成這樣:
1. 喜傑獅主張買家都是在停止下定後去host訂單,我沒有要賣了他們還進來下訂單。
2. 法官釐清那些是關閉前正常下單和關閉後還下單的買家。
3. 針對正常下單與關閉後不正常下單的契約是否有效進行裁定。
4. 出現可能原告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的狀況

雖然原則上民訴是敗訴負擔裁判費,但針對第四點狀況,法官依照民訴79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
  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以及同法81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故最後說穿就是法官說的算。法官它可以依照比例分配,然後這個比例可以是0到100。
但作為被告還是會噴錢,因為就民事勝訴之所在,還是會回歸到舉證;
而你舉證要告贏,多半還是要找個律師;然而律師費在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376號、1
00年台抗字第382號、100年台抗字988號..等判決皆認定事實審的一二審律師費不會列為
裁判費之內,所以這些被告還是要花一筆錢去找律師,然後去跑法院。

只能說幸好當初想買筆電的時候最後沒選這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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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midas82539 2025-04-14 18: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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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喜傑獅提告300多位買筆電的買家
04-14 18:58 midas82539
eva00ave: 有那個屁錢繳費幹嘛不出貨1F 04/14 19:01
SweetRice: 法盲問個 300位被告可能可以共用律師 然後共同分擔律師費嗎2F 04/14 19:01
intela03252: 可以吧,只要雙方同意,如果律師覺得更多人的證據勝率越高就會同意,但價錢應該不會是一個人份4F 04/14 19:04
iam0718: 老兄 差幾個位數耶 當然凹阿6F 04/14 19:05
intela03252: 啊,不對,這是被告的情況喔
但我覺得法院會做整合啦,不太可能真的讓原告這樣重複三百多次7F 04/14 19:05
民事訴訟法53條,這種就是原告認為"基於同一事實,效力應及全體"下告多人被告的
共同訴訟,原則上來說,民事法庭並沒有限定律師只能一人。
但實務上像是這種每位被告都有個案事實的狀況下,就例如建案爛尾,
針對不同人付款狀況的事實,買方也可能會各自找律師來協助舉證,以作為保險。
實際上還是看這300多人要怎麼弄。再來還有異地管轄權問題,所以我真的覺得
要這樣告原告大概也是要北中南法院先跑過一遍。正常人根本不會想這樣做
negisan39: 開三百次庭 法院累死XD10F 04/14 19:12
shields5566: 買筆電送民法實戰課11F 04/14 19:16
cliffwun1027: 看自救會臉書有律師事務所主動聯繫了12F 04/14 19:18
xx456654tw: 你為什麼來法院  被告人:我只是買個筆電就被告了13F 04/14 19:20
googlexxxx: 剛剛看了一下律師費,建議收費是這筆金額3%30萬起跳,也就是官司還沒開始先吐個40-50萬打底
我是建議300位都請律師,給廠商買單,這筆官司費用超過1800萬元,+50萬廠商的本金,打贏廠商應該也不好過14F 04/14 19:27
Jacksalmon52: 買筆電還送民事訴訟實戰==18F 04/14 19:30
Ken99523: 律師費用應該不會讓敗訴的廠商負擔19F 04/14 19:36
ikachann: 所以事情是賣家停止下定後,還有人想辦法繞過去下訂單嗎? 這點我覺得賣家算是有理
因為賣家已經有表現出停止訂購的意圖了20F 04/14 19:43
HadwinMu: 一審的律師費用不是訴訟費用,沒有原告買單一說23F 04/14 19:46
twnd1836432: 沒有停止下訂啊,說被攻擊網站掛掉24F 04/14 19:46
laugh8562: 請問什麼叫host訂單啊 還可以繞過去是不是25F 04/14 19:51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019753438183646/posts/3097581003734222/
就喜傑獅是把導向官網的DNS關掉,Cloudflare那邊的伺服器並沒有關掉,
所以技術上來說,只要你有辦法直接找到那個伺服器,例如直接連IP還是可以連進去。
然後網站並沒有把全部商品列為缺貨下架,所以你就可以藉由直接連下單進行要約。

諷刺地是,比較正常的作法則是像該官網現在的做法:直接把商品都列缺貨中
https://www.cjscope.com.tw/

 
cross980115: 民事裁判費是用訴訟標的的金額去區段計算
司法院網站有標準計算機能用
至於律師費 因為民事一二審沒有強制要求聘律師 不算在訴訟費用內26F 04/14 19:53
fh316: 所以原告也是要提出網站被攻擊的電磁紀錄佐證吧
不然自己喊被攻擊 聽起來很容易被洗臉30F 04/14 19:56
※ 編輯: midas82539 (114.32.100.244 臺灣), 04/14/2025 20:07:28
cross980115: 就民訴277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原告要先舉證且法院覺得合理 再來換檢驗被告舉證能否反駁
當原告的證據都無法證明主張,也不用管被告抗辯了32F 04/14 20:01
excercang: 喜XX不會贏,但也有辦法不會輸,用HOST方式下訂是事實他只要主張正常人不知道改HOST直連手段,屬於刻意(但非惡意),律師咬夠緊,法官信就好
網路所有的連線都是攻擊行為,不太需要佐證,有連就算39F 04/14 20:28
linzero: 估狗一下,買賣契約成立要先有要約,這裡也就是廠商說要賣。這裡已經取消DNC資料,廠商應該可以主張已經沒要賣了                DNS43F 04/14 20:34
Solonius: 眾所皆知PTT是學術論壇 連西恰也不例外46F 04/14 21:00
j9145: 他改DNS資料的事情,消費者又不知道。
他想拿改DNS當藉口應該是沒什麼用
。除非喜傑獅有辦法舉證那些訂單是連IP進來的,可他全告了47F 04/14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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