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ooyahaya (渚大人今天也很可愛)
標題 Re: [問題] 現行4-5是否應該放寬標準比較妥當?
時間 Mon Aug 25 16:10:35 2025


※ 引述《daniel0527》之銘言
: 只要你能說明你是特指"本次事件在日本的麥當勞當黃牛的人"
: 我就會認為你指的族群已經非常特定了,需要當事人檢舉才成案



作為先前提建議希望採用當事人方案的提倡者
我先從板主您的回應來開場

其實您這不就充分證明了「當事人方案」的合理跟可行性了嗎

ㄧ、為什麼群體應該要當事人?

因為人身攻擊造成的損害是只對當事人的損害,而不是對無關的第三人
實法中公然侮辱罪當然也必須是當事人提出的告訴乃論
因此以未受損害的第三人莫名代理能提出告訴,非常不符合法律原理
因此這才是為什麼這條規定會造成一堆並非本意的問題

簡單講,目前規定不符合法理邏輯
這正是造成本規定亂象橫生的根本原因

而如果罵得太兇有亂板之嫌
此即造成全體板友損害,已不是未涉及第三人的公害
我們自然有4-7可以處理


二、當事人如何查證?

我認為並非有板主您認為查證困難的問題
因為「誰主張,誰舉證」
本來提供足夠證據,能讓板主完成心證,是檢舉者的責任
此點不只4-5,是所有板規檢舉都必然的要件
4-1也炒過板主要不要自己認識洽點在哪的問題
大家也都認同發文者有責任說明

而且站在避免濫用檢舉的問題
板主無法完成心證,確認檢舉者的身分,那檢舉不成立本來就是合理的

另外板主一些示例我認為有些誤解
「沒媽的手遊玩家還敢來評論主機遊戲劇情喔」
這邊應該是罵「手遊玩家」是「沒媽的」,為對手遊玩家的人身攻擊
不會解釋成「沒媽媽的手遊玩家」這個群體
這就像是代換成「智障的手遊玩家」不會解釋成「智能有問題的手遊玩家」這個群體

至於二次傷害
我認為如果真的涉及二次傷害的問題發言
應能改以4-7檢舉
比方說「死肥宅整天不洗澡有夠智障」、「被霸凌的都是自己腦袋有問題不長眼啊」
明顯都是涉及引戰、亂板,我認為不至於受限只能用4-5檢舉而發生二次傷害的狀況


三、西洽有禮貌也很好啊,不用改吧


當然,如果希望板友彼此以禮相待
我也覺得很不錯
但我認為西洽板規不是程式碼,只要能達到目的就不該動它
真的要有禮貌運動,其實也不該亂罵虛擬人物
每個虛擬人物都可能是他人的心頭肉
允許攻擊虛擬人物常常也是板上不和諧的來源

獲得板友大家支持有禮貌的共識
訂定西洽不論任何情境,都不能使用人身攻擊的規定
這樣才是合適的
不然這其實是有可能是一件變相利用沒正常運作的規定,強迫多數人遵從少數人決定的狀




綜上,僅分享建議如上,還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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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ooyahaya 2025-08-25 16: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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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問題] 現行4-5是否應該放寬標準比較妥當?
08-25 16:10 tooyahaya
※ 編輯: tooyahaya (111.81.0.70 臺灣), 08/25/2025 16:16:37
L1ON: 認同1F 49.218.241.216 台灣 08/25 16:39
LouisTung: 不認同2F 111.83.79.167 台灣 08/25 16:44
jeff666: 新版主我不確定 阿蘭本身就很不想用4-7來3F 114.24.64.125 台灣 08/25 16:51
zseineo: 我記得我以前提個什麼也被說4-7要少用比較好5F 60.248.94.58 台灣 08/25 16:53
Lisanity: 很難認同 1.像美國人群體、中國人群體或日本父母的群體,請問你要如何找各群體的當事人,請他們到此進行檢舉?7F 42.73.103.54 台灣 08/2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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