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zuel (Observer)標題 Re: [閒聊] 金管會加密專法閉門公聽會,排除民眾參與?時間 Mon May 5 02:02:53 2025
※ 引述《wahaha99 (我討厭人類)》之銘言:
: 這就是問題, 如果是虛擬商品, 政府到底憑哪一點「禁止私下交易」?
: 你能禁止加密貨幣交易, 那能不能禁止8591買賣了?
: 這才是現行法律地位的最大問題,
: 如果他被定位為虛擬商品,
: 現在的各種管理辦法跟本就有違憲之虞的
: 這也是為什麼, 一直呼籲最好設定個專屬地位,
: 定位成商品其實挺糟糕的
沒有人說禁止私下交易,而是私下交易的商品所得也要課稅
而任何的金流最後要走到實體經濟這一關的時候,都要檢查稅基
你在8591買賣商品嚴格來說是要課稅的,如果是有買賣的話,問題只在於國稅局沒人力
所以KYC/AML就是節省了國稅局的人力,把這些都自動化的結果
你用P2P交易,最後如果都不到實體經濟,人家也確實抓不到你
但是一旦抓到了、有人檢舉了,就有罰則
或是最後你要把這些資金接入實體經濟,就要在這個環節搞定稅務
不然就是你會搞到商家,最後商家就總體不收
說穿了,政府把這個博奕丟回給了消費者和商家
定位成商品沒有什麼糟糕不糟糕,這是法律框架下的事情
你認為違憲的話,就去打大法官釋憲法庭
: 如果當證券反而比較簡單容易,
: 在交易所出入金(台幣)時固定課稅,
: 剩下是資本利得, 不課稅, 像股票那樣
: 不改變定位, 就沒法這樣課稅
當法定貨幣更簡單喔,但是能不能實現的問題
: 我 #1e3mIIcl (DigiCurrency) 就說過了
: 他們就是要找金流、要課稅,
: 政府想幹啥沒人不知道, 好嗎
: 我是也想過, 現有的加密貨幣如果整個跑起來, 變成日常交易用
: 是不用課稅了, 各國政府肯定都會惱羞的
: 我有一個比較大膽的想法, 就是找條公鏈、甚至是政府自己開發新鏈,
: 然後在上面跑跨鏈合約, 把幾個重要的幣媒合進來,
: 並同時發行TWDC
: 在這個上面可以直接跨鏈與其他幣完成買賣,
: 同時也可以透過智能合約自動完成扣稅、報稅功能
: 至於其他幣種的買賣, 怎麼賺怎麼賠都不干稅的事,
: 就是一種資本利得免稅
: 當然, 這種幹法全世界也沒人幹過, 太前衛,
: 政府也會一定程度的失去對主權貨幣的主導性
: 所以不用指望我們政府會幹就是
啊就對啊,VASP指導辦法第三條說明之二:
穩定幣(stablecoin)係指虛擬
資產之價值與一個(或一組)
特定資產維持穩定關係,穩
定幣若成為廣泛之支付工
具,可能會影響國家之貨幣
主權、貨幣與外匯政策及金
融穩定
好的想法要有能夠達成的現實性
: 那這個部分, 其實你說到點上了,
: 其實在其他國家沒有更好的辦法出來之前,
: 就應該開放海外回售, 讓課稅簡單化, 也讓成本下降
: 但問題是這會讓國內交易所邊緣化,
: 繞一圈也反而增加監管困難,
: 所以最好是能直接在國內交易所落實
邏輯非常簡單:
1. 簡化海外虛擬資產的資金回流
2. 拉高國內虛擬資產的交易門檻
要人從外部匯款回來,但不要這些東西破壞央行的"金融穩定"
: 這就是法律跟不上世界的地方了,
: 我今天去海外交易所繞一圈回來也一樣啊,
說法律跟不上世界很容易,但辨認一個全新的法律框架可能會產生什麼效應就很複雜
你要說跟不上世界... 我上一段描述的目的性又非常"精巧"
終究還是看政府與主權在這個賽局裡面的位置
總之,你們加油,民主就是得自己動手,不然別人不會幫你去修法其實也只是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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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99.160 (臺灣)
※ 作者: azuel 2025-05-05 02:02:53
※ 文章代碼(AID): #1e5wlFUN (DigiCurrency)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giCurrency/M.1746381775.A.797.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閒聊] 金管會加密專法閉門公聽會,排除民眾參與?
05-05 02:02 azuel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05:16
→ wahaha99: 現在不是私下交易應課稅, 是禁止私下交易,
雖然不是明文直接禁止, 但法條那種寫法會出很多問題
你說因為課不到稅所以禁止, 那現在以物易物甚至不課稅,1F 05/05 02:05
所有非法的事情你其實都可以做,轉為合法有多大成本、被抓到罰則有多重而已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07:04
→ wahaha99: 又該怎麼解釋?
補充,是不課所得稅的 要算是營業稅
非法的事情可以做這觀念套在這有問題,4F 05/05 02:06
歡迎來到法治社會,人有自由,只是自由要支付相對應的代價
法是一種懲罰與遏止力,但如果你願意承擔法的懲罰,你當然可以做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09:52
→ wahaha99: 首先是法律沒有規範的事情都可以做才是法治國家,
現在是要把本來能做也應該能做的事情,
改成不能做, 好嗎7F 05/05 02:09
充其量帶有罰則的法律是一種對後果的補償和懲罰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10:25
→ wahaha99: 重點是在於, "本來可以做(法沒有規範)也應該可以做10F 05/05 02:10
你本來可以不用戴安全帽、騎車開車不用等行人過斑馬線
你現在也還是可以,但是會被罰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11:45
→ wahaha99: (一照商品性質是以物易物)的事情,改為不能做"
能不能課到稅是一回事,你能因為課稅困難,所以禁止人民以物易物嗎?11F 05/05 02:11
well... 違建就是一個例子,法律不允許,但監管鬆的地方也是到處亂蓋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13:42
→ wahaha99: 所以問題出在修法方向上啊, 不是修了法才決定要不要違法14F 05/05 02:12
我沒有反對這件事情啊,我只有拆解現有的框架裡面的邏輯怎麼來的
以及會發生什麼事、可能發生什麼事,沒有反對你去修法啊
還跟你加油了餒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14:38
→ wahaha99: 不是, 你這搞偏的太離譜, 台灣以物易物絕對合法,15F 05/05 02:14
如果兩造都是符合幣商的個人,在KYC與AML的框架下
以物易物是非常高的機率會合法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15:34
→ wahaha99: 如果要課稅也該算營業稅而非所得稅,16F 05/05 02:15
啊就... 看課稅主體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啊
過去賣幣課營業稅才是有問題的
只能說這是你希望課的是營業稅,但是希望跟現實有時候有點落差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16:48
→ wahaha99: 現在如果修個法叫做 "台灣以物易物違法" 是什麼概念?
所以啊, 你以物易物要KYC跟AML?17F 05/05 02:15
誰叫幣圈多了這麼多模糊性呢,滑坡空間這麼大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17:23
→ wahaha99: 我說的是依照台灣的法律與金融架構而言啊, 如果真的要以商品算, 那就營業稅全部課起來, 行, 那不要管什麼19F 05/05 02:17
誰教你說用商品算就是營業稅了?
你要不要先去把法律給弄清楚來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18:55
→ wahaha99: 私下交易, 那是規範證券用的
沒有說哪一種方法好管、好課稅, 當下就換一套的這種事情啊私下以物易物就不課所得稅喔
現在這政府就是死不要臉啊, 滑坡空間大就拼命滑坡,
怎麼方便怎麼解釋, 不是嗎?21F 05/05 02:18
來來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物物交換互相贈與,在贈與的那一刻,兩者的價差是要課稅的。
當然這個話題就很複雜,因為同樣是商品的物物交換,不動產、土地的交換法規就不同
什麼迴紋針換豪宅,如果觸發了國稅局的注意,稅單一樣會來
在台灣的稅法把以物易物視為買賣行為,公司行號會涉及營業稅
但個人會涉及所得稅
包含你物物交換出去的那一刻,你的物品的現值跟成本的差,以及跟對方物品現值的差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30:57
再補充一下我認為為什麼加密貨幣在這部份被盯上的可能性
現實生活中的以物易物要發生極大的價值差是相對困難的事情
嚴格來說這種極大價值差的物物交換也是課稅項目
但是一來有時候不好抓,二來這種交換本身發生的現實性就比較低
但是加密貨幣不一樣,你可以突然用3~30萬美金總值的幣去爆買一個NFT
這種發生情境的普遍性、容易性,導致加密貨幣被加強列管
為什麼加密貨幣被特別盯上洗錢和逃稅?
因為這種載具的物理密度可以無限大,你可以一個手機裝幾億價值的東西
然後在幾秒內直接飛到他處去進行超大價值的交換
法律系統本來就是從這種洞可能的嚴重性在考慮,而不是一般使用者方不方便
當然我也認同你說要修法,那就努力囉
跟我辯證不如去找個立委辯證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40:30
補一下,民法398條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 編輯: azuel (61.231.99.160 臺灣), 05/05/2025 0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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