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標題 [閒聊] 請教24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的起算時點...
時間 Sat Aug 31 10:42:54 2024




第 93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
管法院羈押之。....



請問以柯文哲的情況...

所謂二十四小時內的起算點是從何時開始計算?

是從當庭逮捕開始嗎?  還是從檢察官訊問開始?

那麼之前廉政署訊問的時間就不算了嗎?

那麼從被告的人身自由的利益來看,是否當初就不應該配合一同前往廉政署?

而應該堅持在家等拘票,這樣就可以讓檢方提早羈押聲請,再看法院決定,

被告就可以少耗掉前面那一段時間,也迫使檢方可以提早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

如果從被告訊問的整體時間來看的話,一開始若不配合到場,可能可以更省時吧。

請問這樣解讀法條對嗎?  請教大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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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30.143 (臺灣)
※ 作者: MrTaxes 2024-08-31 10:42:54
※ 文章代碼(AID): #1cqeCmHp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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