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targoo (男人想)標題 [新聞] 毀容小三非重傷害? 法官的理由曝光時間 Thu Dec 31 10:06:37 2015
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完整新聞標題:毀容小三非重傷害? 法官的理由曝光
完整新聞內文:
基隆一名恐怖水電工,前年隱瞞已婚身分發展婚外情,去年初小三得知自己是第三者,憤
而提分手,未料水電工不滿,竟暴怒咆哮「不准走」,並將小三雙手反綁,拿美工刀在她
臉上狠割三刀毀容,其中一刀更長達二十五公分,造成顏面神經斷裂,再強灌四十一顆安
眠藥,小三昏睡十八小時後痛醒趁隙逃脫,並提告重傷害,卻因水電工願以五十萬元道歉
和解,小三最後心軟撤告,法院也判決不受理此案。
今日出版的《蘋果日報》報導,檢警表示,當時陷入發狂的謝男拿出美工刀,朝謝女的雙
手猛割,在雙手腕留下五公分長刀傷,之後更朝她的右臉頰狠劃三刀,她因不斷掙扎,其
中一刀更長達二十五公分,從右下眼瞼劃至下巴處,不僅讓謝女毀容,顏面神經也斷裂。
謝男發洩完怒氣後,擔心謝女會逃脫,又拿出四十一顆安眠藥強灌,讓她昏睡。
但基隆地院法官認為,謝女臉上刀傷癒合後,雖留下長達二十五公分的刀疤,「嚴重影響
外觀」,必須靠美容手術復原,但調閱謝女的診斷紀錄,發現謝女的顏面神經逐漸恢復至
未受傷前的九成,並未造成嚴重的功能性損害,因此認定不構成重傷害的條件,改依傷害
罪審理。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強調,不論是男性或女性,當外在形體被損害時,對心理都是十
分嚴重創傷,復健更是一條漫長的路,建議法律上考量重傷害時,不能只評估傷勢是否造
成功能性損害,也應考慮被害人的心理創傷,並評估復原須付出的代價。 (葉國吏/綜合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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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台灣的司法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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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VizZ: 呃 這次法官沒錯1F 12/31 10:07
→ ams9: "小三最後心軟撤告"2F 12/31 10:07
推 julia66: 心軟... 這一定會被糾纏 就算無法無天都不會有罪責了5F 12/31 10:10
→ s30431: 沒被搞到顏藝就沒重傷害的問題啦,重點是自己也撤告,犯賤6F 12/31 10:12
推 hua0122: 功能無法回復 才符合重傷害7F 12/31 10:13
噓 nineveh: 台灣法官日常 不意外8F 12/31 10:15
→ nineveh: 對了 這男的也很渣 垃圾人一個10F 12/31 10:16
噓 sdamel: 外觀不影響功能,那奶子就不能當性器官看12F 12/31 10:18
推 IronWolf: 重傷害有規定是哪些情形 不是你傷重到快死就是重傷16F 12/31 10:27
推 lorence810: 第10條重傷定義是要有外貌重大變異且不易復原 但是當下行為人應該有"毀容"的認知且意欲 怎不判重傷未遂17F 12/31 10:33
推 turorach: 想必跟原告有關啊...撤告代表有部分不想追究或和解講好19F 12/31 10:35
推 andy02: 看到鬼 這樣不算重傷害?20F 12/31 10:44
→ laechan: 未看先猜蘋果,戰法官雖然推,但有時也有刻意挑起對立疑慮另外基隆地院不意外21F 12/31 10:50
推 aimgel: 重傷標準法律有明文規定 不是法官要幹嘛就幹嘛 z23F 12/3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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