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kcjeric (處女座退散)標題 [新聞] 美河市爭議 大法官:不可用捷運名目徵地時間 Fri Dec 30 19:52:05 2016
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美河市爭議 大法官:不可用捷運名目徵地轉做聯合開發
3.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退文,貼廣告也會被退文喔!
監察院前年通過監委馬以工、林鉅墚及李復甸等人提案,認為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美河市
聯合開發案,以蓋捷運之名強徵人民土地,之後卻由台北市府與建商聯合發興建就用《大
眾捷運法》相關條文徵地,然後用聯合開發名目與建商蓋商辦、住宅牟利,違反《憲法》
保障人民財產精神,因此聲請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43號解釋,宣
告政府不可以在明確的聯合開發計畫出爐前,就以蓋捷運名義徵地,然後才把土地用於聯
合開發,而且這些徵收來的土地,除非法令規定可以移轉,否則不能移轉給第三人。
這起釋憲案起因時任監委的李復甸、馬以工、林鉅墚認為,北市府以興建捷運站的公益性
及必要性為由強徵民地,卻透過違法計算建蔽率等「偷樑換柱」手法,將土地提供建商興
建巨廈出售,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規定。監察院因此在前年7月,以臺北市政府
辦理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將徵收所取得土地興建16棟大樓出售私人,涉違反行為時《大眾
捷運法》及《土地徵收法令》為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
大法官在今天做出統一解釋,認為台北市政府依民國77年7月1日制定公布的《大眾捷運法
》第6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興建捷運所需土地,除非一開始在徵地時,就已向地主說明
相關聯合開發計畫,否則不能以興建捷運為目的徵地後,再轉作聯合開發,大法官並指出
,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的土地,除非法律規定可以移轉給第三人所有,否則主管
機關不能任意移轉給第三人,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大法官更一步指出,主管機關為公用或公益的目的,而以徵收的方式剝奪人民財產權後,
如再將原本屬於人民的財產移轉給第三人所有,易使徵收權力遭到濫用,以及使人民產生
圖利特定第三人的疑慮,因此主管機關如果欲將徵收而來的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仍應有
法律明確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移轉給第三人所有,才能進行移轉。(丁牧群╱台北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1230/1024328/
5.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許宗力大法官自11月1日上任以來過了二個月,就祭出了三號解釋文
做出了
741號解釋
認為法院不可以因為大法官訂了一定期限那些法律才失效,就不讓人民重新提起訴訟
讓人民的釋憲案是有用的
742號解釋
認為不可以都更到要拆你家才可以打官司,只要行政機關的計畫確定了,你就可以去跟法院救濟。
743號解釋
認為不可以以蓋捷運的名義去徵收人民土地營利。
當初到底擋許宗力大法官再任是哪群王八?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164.187
※ 文章代碼(AID): #1OPaffjP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3098729.A.B59.html
※ 同主題文章:
[新聞] 美河市爭議 大法官:不可用捷運名目徵地
12-30 19:52 kcjeric
※ 編輯: kcjeric (220.143.164.187), 12/30/2016 19:53:13
推 deepdish: [新聞] 羅智強:許宗力、許志雄 其實比小英更危險5F 12/30 19:59
推 deepdish: 看來可能就是馬和馬友友在不爽惹呵呵7F 12/30 20:02
→ mstar: 你對 743 的解釋是不是怪怪的?12F 12/30 20:10
推 jimmy5670: 下一步,開發商主張是善意第三方,所以責任政府扛17F 12/30 20:19
推 z2v2r2mk2: 然後呢?叫日勝生馬英九郝龍斌把錢吐出來啊18F 12/30 20:19
噓 hjgx: 結果是一場誤會?全部無罪?21F 12/30 20:24
推 gwenwoo: 很 多 捷 運 站 都 有 這 種 聯 開 案 *這法官非恐龍耶*25F 12/30 20: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