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hanguihan (han)標題 Re: [新聞] 高虹安貪12萬遭判7年!律師說重話:完全時間 Sun Jul 28 13:47:35 2024
※ 引述《pujos (lks)》之銘言:
: 你看的不夠仔細
: 高虹安的報的加班費時數
: 沒有任何問題
: 法院並不爭執這一點
: 她被指控的是報帳薪資造假
: 而所謂的詐領加班費
: 是基於薪資造假上詐領加班費
: 這是什麼意思?
: 拿陳煥宇舉例
: 他實際上與高虹安議定薪資為7萬
: 但是報給立法院報8萬
: 拿7萬來說
: 加班費報到頂,為20125
: 7萬/240*1.5*46=20125
: 實際支領為90125
: 報8萬
: 加班費變成20125/7*8=23000
: 實際支領為103000
: 浮報103000-90125=12875/每月
: 然後高要求浮報的這1.3萬
: 繳回當公積金
: 違法浮報是違在這裡
: 浮報跟人頭助理就是一樣意思
: 他的三個助理認罪
: 認的就是浮報薪資而不是加班不加班
: (7萬報成8萬這一點)
: 跟加班費認列時數、計算方式
: 毫無關係
: 國會助理眾所周知
: 加班時數鐵定爆上限的
: 天天12小時+是常態
: 沒100%我還奇怪勒
: PS
: 為求計算簡便
: 上頭加班費倍率1小時以1.5倍計
: 實際應以當日加班時數換算倍率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2210129SG.
這才是讓整個司法被破壞的點。
檢察官起訴被告有罪會有論述A,而法官的工作是根據兩造說詞判定論述A是否合理。
也就是說法官判定被告有罪只能因為論述A合理而非其他理由。
檢察官起訴高虹安貪污罪的論述是"因為公積金制度就是收回扣的貪污機制,因此所有計
入公積金的加班費扣除掉用於人事費的部分約46萬為貪汙所得”。
但法官判定高虹安有罪的論述是”因為本薪高報,本薪高報的部分及相應的加班費為貪汙
所得"。在此論述下,多出來的部分不管有沒有進入公積金都算是貪汙。
注意看,法官判決的論述完全跟檢察官不同。如果是這樣那以後就把檢察官制度廢掉,讓
被告自己面對法官就好,反正法官最後判定有罪的論述跟檢察官提出的論述無關。
會有檢察官制度就是要防止這樣的事發生,讓法官只能根據檢察官的論述判定被告是否有
罪。
要判高虹安有罪也可,就要讓檢察官用"因為本薪高報,本薪高報的部分及相應的加班
費為貪汙所得”這個理由再起訴高虹安。而不是法官自行創造出不同於檢察官起訴的論述
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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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zhanguihan 2024-07-28 13: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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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貪12萬遭判7年!律師說重話:完全
07-28 13:47 zhangu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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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hanguihan (114.136.198.201 臺灣), 07/28/2024 13:49:01
噓 TBking: 你不要亂說 法官審判的範圍是檢方起訴的1F 42.70.73.163 台灣 07/28 13:52
推 threeforw: 就檢察官論述被打爆 法官自己幫忙創造論述定罪 這個案子就是2打12F 110.28.40.119 台灣 07/28 13:53
→ TBking: 「事實」,在起訴範圍內,法院就可以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4F 42.70.73.163 台灣 07/28 13:53
→ threeforw: 從頭到尾都是要定罪 法官中途不質疑
直接判決書定罪
那要檢察官幹嘛 笑死6F 110.28.40.119 台灣 07/28 13:53
噓 qoomilk: 現在小草人人法律系了?9F 114.40.79.47 台灣 07/28 13:56
推 thaloyo: 這是戰國策最新的護航說法?10F 42.79.91.70 台灣 07/28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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