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urbomons (Τ/taʊ/)標題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時間 Thu Sep 5 22:40:02 2024
※ 引述《Ahhhhaaaa (你是個好人)》之銘言:
: 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 ,以前的舊名是「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1
: 依據上述的「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可以得知每個不同的都市計畫地區
: ,市政府都可以擬定細部計畫,所以就有了「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號
: 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109 年 11 月 16 日府都規字第
: 10931021581 號公告公開展覽。
: https://tinyurl.com/53dktark
: 同樣再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可以得知市府依據實際使用情形,
: 可以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管理,所以就有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 例」。
: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2
: 依據上述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三章 商業區 第25條,可以得知商
三
: 的容積率不得超過560%(此為上限);但是560%上限不包含第十一章的容積獎勵,容積獎勵
: 放寬是另外計算的。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79條,
: 建築基地只要符合第79條所述的五個條件去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就能放寬容積和高度限制
: ;大致的條件包含建築基地總面積、臨接道路寬度、留設空地比率、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
: 面積與形狀具體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面積的比率。
: 再來第80條、第80-1條~第80-5條,都有規定各種土地用途可以提供容積獎勵:
: https://i.imgur.com/3GrMGwP.png
: 上述都是民國99年~100年時的市政府就已經訂定的法條。
: 第80條:留設公共開放空間,商三可以獲得放寬(開放空間面積乘以三分之一乘以容積率)
: ,假設他們的基地有45%是開放空間的話,那就能獲得15%的容積放寬的意思。
: 京華城在都市計畫內有捐出建造「台北偶戲館」理論上符合第80-1條,「公園設施」理論
: 上符合第80-3條,這些都是由都市計畫案的主管機關核准,酌予獎勵。
: 既然是酌予獎勵,那只要公展計畫書裡面的獎勵名目有符合上述法條規範內就行了。
: 在公展計畫書裡,第15頁的修訂計畫內容有提到:
: 第三種商業區(特)除本計畫說明書規定者外,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 第三種商業區有關規定,其餘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接著計畫內容才提到獎勵的細項,所以很明顯法源依據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
: 條例」,而不是什麼都市更新獎勵辦法;只是主管機關在「酌予獎勵」時,訂定獎勵方式
: 或者名目,開會討論時有參考過都市更新獎勵辦法而已。
: 如果申請的容積獎勵有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者有違反其他內政部的
: 法規,那就是交給法院判決的事情了,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
最重要的是地方自治權是受憲法保障的
釋字第 498 號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
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
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
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
、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
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釋字第550號
所謂地方自治,係指國家將部分統治權概括移轉予地方自治團體,讓地方自治團體內之居
民,以自我負責之方式管理其事務。故地方自治團體之基本性質,雖係國家組織之一部分
,但因地方自治係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之關係,要屬垂直權力分立所
合法化並分享國家統治權行使之一種制度(本院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參照)。在憲法所保
障之特別領域,亦即憲法所概括移轉予地方自治團體之統治權範圍內,地方自治團體與國
家間,係屬公法上之主體關係,而非僅是技術上協助國家行使統治權之工具性組織或中央
政府之派出機關而已。換言之,在憲法所容許之地方自治權限範圍,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
之關係,是對等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非上下之主從關係,因此,國家不得恣意的將地方自
治事項轉變為國家行政事項,而以命令之方式要求地方服從或遵守。為確保地方自治之制
度設計,憲法及法律均容許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享有一定之自主權限,德國學界甚至
稱此種由國家所授予地方自治團體以確保能合於其任務需求而發揮功能之權能為地方自治
團體之高權,此乃地方自治之「核心領域」或「核心成分」,且組織高權、人事高權、計
畫高權、財政高權、立法高權、執行高權等權能乃是地方自治高權所不可缺少之部分。本
院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亦謂:「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
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其故在此。
釋字第 553 號
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
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 (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
條第三項) ;後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本件既屬
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
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
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照正常程序
在監察院對20%獎勵提出糾正
地方政府還是政權交接後的新政府
也就是蔣市府的都市計畫委員會重新審議後
已經得出
本細部計畫案係由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申請修訂,其變更計畫內容之合宜
性、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等,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
。
這樣的結論後
就表示對兩任北市府而言,這20%獎勵就已經是兩任都委會專家委員
依照憲法地方自治精神賦予的裁量權認定的合理獎勵措施
就法律位階而言
憲法就是最高的
不管是監察院或者是司法院都該接受
現在還在用圖利罪追殺政敵
早就已經是屬於違憲亂政侵犯人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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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urbomons 2024-09-05 2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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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
09-05 22:40 turbomons
推 Skyblueway: 你不是綠色法官 沒用1F 203.217.122.40 台灣 09/05 22:40
→ Qinsect: 止兀2F 1.169.191.116 台灣 09/05 22:40
推 CREA: 但你忘了更重要的是大法官是誰養的3F 61.61.79.228 台灣 09/05 22:41
→ Nevhir: 非綠縣市的自治權再說囉?4F 111.249.214.212 台灣 09/05 22:41
噓 VidorGu: 白的講白的,藍綠講藍綠的,事實就是金流5F 39.9.73.243 台灣 09/05 22:41
推 kkjjrtlym: 好惹啦 大去官都已經6F 118.160.87.19 台灣 09/05 22:42
→ VidorGu: 都已經查到金流了你還在圖利,傻逼7F 39.9.73.243 台灣 09/05 22:42
推 keydata: 現在去告台北市政府圖利,看結果是怎樣8F 27.53.178.91 台灣 09/05 22:42
→ VidorGu: 解釋清楚金流來源,其他法源都是張冠李9F 39.9.73.243 台灣 09/05 22:43
→ riker729: 法官說你違法就是違法10F 111.251.208.185 台灣 09/05 22:43
→ VidorGu: 戴現在層級已經擴大到貪污了
後面還有五大弊案,青草汁慢慢找法源唷11F 39.9.73.243 台灣 09/05 22:44
→ leonhsu: 重點不是這個啦,要答應退出政壇嗎?13F 111.248.127.67 台灣 09/05 22:46
推 PacificRim: 沒違法?去跟法官講啊 跟我講幹嘛?14F 124.218.108.81 台灣 09/05 22:46
噓 yamhome: 自己解釋法令15F 36.227.42.44 台灣 09/05 22:49
→ ipojay: 尊重地方自治有包含尊重行賄嗎?16F 180.217.31.91 台灣 09/05 22:50
推 cnick: 又在造謠金流 證據拿出來啦17F 125.228.75.136 台灣 09/05 22:51
噓 ShackMama: 大法官那嘴臉上個月你沒看到嗎18F 111.82.152.178 台灣 09/05 23:05
推 warmyo: 金流又偵查不公開但總被某媒體掌握流出?然後一傳十 十傳百 對不對沒人在意
政府都在提醒我們認知作戰 你要小心19F 36.230.164.20 台灣 09/05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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