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新聞] 抗告駁回 柯文哲等4人延押2個月時間 Fri Apr 11 07:27:14 2025
※ 引述《YO0779Y (還有很多個啦 嘻嘻)》之銘言:
: 記者王宏舜、王聖藜、林銘翰/台北報導
: 台北地院審理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等人涉貪案,三月二十八日裁定柯、威京集團主席沈慶
: 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前柯辦主任李文宗四人,自四月二日起再羈押禁見二月。柯文哲
: 、沈慶京、應曉薇抗告,沈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台灣高等法院昨裁定駁回。
法院方面已經火速上傳了裁定書,供參如下:
案件編號: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七九五號
抗告理由:
【柯文哲】
1.無逃亡動機且客觀上無逃亡之可能:
抗告人柯文哲遭起訴後,曾經原審法院交保,於交保期間,均遵期到庭,況其為全國知名
度之公眾人物,言行備受公眾矚目及媒體隨時關注,客觀上不存在有隱匿可能,更遑論逃
亡。且抗告人柯文哲前於原審詢問是否願受配戴電子監控設備等替代處分時,均表現配合
,於配戴期間亦遵守相關規定,未曾逾越,確實無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原裁定以所謂「
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認定抗告人柯文哲有潛逃海外之動機,惟未敘明究具如何之身分
地位、經濟能力,抗告人實難甘服。
2.本案被告間及證人間之供述差異,係因對案件認知不同,單純供述之差異,不得作為認
定被告有串證、滅證可能之依據:
遍查本案卷證,並無抗告人柯文哲曾為串、滅證行為事證,而原審以本案卷證繁雜、案情
仍有晦暗等理由,推論其可能為串證行為,欠缺事實上基礎,僅憑臆測而拘束其人身自由
,除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更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要求法院審酌
羈押要件時應審慎為之,並於理由中詳為論述心證形成理由之意旨相悖。本案被告間及證
人間之供述差異,係因對案件認知不同,單純供述之差異,何以作為認定被告有串證、滅
證之可能?
3.許芷瑜非本案共犯,與本案無關:
許芷瑜於一一三年七月間出國至日本就讀語言學校,撕碎之便條紙為抗告人柯文哲隨筆記
事,抗告人柯文哲並無指示許芷瑜出國,且許芷瑜於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回國看牙,除
其男友林鼎峰外,無人知情,抗告人柯文哲亦無聯絡,對其何時回國、出境,均一無所知
,證人林鼎峰所述許芷瑜因柯文哲被抓進去因此出境云云,均係出於個人臆測。許芷瑜滯
留未歸,或係因媒體報導檢方將通緝其到案及註銷其護照之故,然不論何因,均係其自行
考量,與抗告人柯文哲無關,抗告人柯文哲並未教唆、指示許女出國。原審認許芷瑜滯外
不歸係受抗告人柯文哲指示,進而認定抗告人柯文哲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原因,顯係
受檢方誤導,實難認有據。
4.無羈押之必要:
抗告人柯文哲所涉犯圖利罪、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均經檢察官調查完畢,且現羈押長達七
個多月,偵查機關前已傳喚證人數百人次,相關證物業已搜索扣押,既已起訴,已無證可
串,亦無證可滅,法院可以限制住居、出境、出海、要求配戴電子監控設備等方式,以掌
握其行蹤,縱未予羈押,仍可保全本案程序順利進行,本件顯無羈押之必要。
5.抗告人柯文哲目前因有結石及影響腎臟之病症,雖經體外震波碎石,後續照護仍需補充
大量水分,不易由口攝取大量水分,為避免感染及降低急性腎損傷之風險,應立即住院治
療及照料,請併予考量。
6.綜上,抗告人柯文哲既無羈押原因,亦無羈押必要,原審未充分考慮抗告人柯文哲之人
權及平衡雙方武器對等,而剝奪其人身自由及侵害防禦權,有違公平法院原則,為此請求
撤銷原裁定,發回另為適法處分。
【沈慶京】
臺北看守所無權就被告病情認定有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治癒」之情形,臺大醫
院回函結論係「建議臺北看守所提供高階醫療照護措施予沈先生,避免發生無法挽救的重
大生命安全事件,如果臺北看守所無法提供,則建議保外治療。」然臺北看守所無法提供
抗告人沈慶京所需之高階醫療措施,臺北醫院亦僅能提供常規醫療照護,與臺大醫院所稱
之高階醫療照護措施不符,況過去亦有相同疾病案例經法院准予停止羈押保外就醫情形,
原審未審酌此節,實有違誤。尤以臺北看守所無法提供抗告人沈慶京所需之高階醫療照護
措施,且看守所於收容人反應有病況問題時,尚須經「矯正機關緊急外醫檢視表」辦理,
至戒護就醫程序時,已超過急救黃金時間,足認亦顯無法提供即時救護,如繼續羈押,將
對抗告人沈慶京之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為此,請求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
【應曉薇】
1.抗告人應曉薇依據監察院一零五年糾正意見,於一零六年六月在臺北市議會質詢柯文哲
,並提出合理妥適方案供市府斟酌裁決,為依法行使民意代表監督權,為職權範圍內之正
當行為。京華城向議員陳情,抗告人應曉薇召開協調會,係為市民服務,原審裁定未進一
步闡明抗告人應曉薇有何違背法定職務之情形,且未詳加審酌其問政、監督行為之具體態
樣,有事實認定未憑證據、適用法律錯誤。
2.抗告人應曉薇並非都委會成員,不具實質審議決定權,亦非京華城專案小組成員,僅為
市民服務與協調溝通,充其量在促進行政透明與正當程序保障,如何能影響都委會幕僚之
專業決策?都委會就京華城容積獎勵之決議,為數十名專業委員會議決定,非單一承辦人
可以左右,審議過程有錄音、會議紀錄可查,非其所能干預,原審未具體說明抗告人應曉
薇透過何種實力或手段使公務員違背職務。就抗告人應曉薇與沈慶京於何時、地,就違背
職務行為有收賄之犯意聯絡或合意,僅見原審以時間先後關聯認定二人有對價關係,亦未
依據證據認定。而中石化綠能公司之政治獻金部分,抗告人應曉薇都有依法申報,原審所
認定之犯罪嫌疑重大,均未具體說明,均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3.本案五協會理事長及實質負責人均為王尊侃,抗告人應曉薇並未擔任財務、業務等職務
,自無擅自動支協會財務之權力,且卷附證據無法顯示抗告人應曉薇曾指示王尊侃、陳佳
敏動用協會帳戶內款項,難僅以王尊侃與抗告人應曉薇間關係密切、支票轉交等情形,認
定抗告人應曉薇有實質管領力。
4.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展開大規模偵辦數月,對同案被告、證人完成必要蒐證,抗告人應
曉薇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與必要。
5.抗告人應曉薇無任職權可直接干預政府官員或證人之陳述,至於抗告人應曉薇之供述與
同案被告之供述、證人之供述差異,乃訴訟常態,此應由審判者判斷,原審未審究差異之
原因,逕以有差異為由,推論抗告人應曉薇有串證之虞,已有違法。本案既已起訴,於起
訴後仍羈押抗告人應曉薇,無疑過度限制其人身自由,完全封鎖其防禦權及辯護倚賴權。
抗告人應曉薇於原審調查時已提出避免接觸共犯、證人之方式,原審均未予審酌,僅泛稱
其有串證之虞,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6.抗告人應曉薇目前尚擔任臺北市議員,家中有近百歲臥床母親相依為命,無逃亡可能,
原審徒憑臆測認定其有逃亡之虞,而未審酌是否有其他手段替代,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7.抗告人應曉薇於羈押期間多次表明有血便、血尿、嚴重貧血、心血管疾病等重大健康問
題,原審均未審酌其羈押期間可能因健康惡化面臨風險,貿然延長羈押,漠視其基本生存
權及健康權,有違比例原則。為此,請求考量抗告人應曉薇健康狀況,撤銷原裁定,給予
適當醫療保障等語。
法官心證:(完整)
原審法院於作成本件裁定前,業於一一四年三月二十日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是否依然存在
,應否延長羈押,踐行調查程序,並予檢察官、抗告人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原審經具體審酌前揭各情,認依現在情狀,若非將抗告人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
判程序或將來之執行,且難期真實之發現,無從以具保之方式替代羈押之執行,因認羈押
抗告人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羈押之必要性並未消滅,因而裁定抗告人三人自一一四年四
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另執前揭理由,駁回抗告人沈慶京關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
核尚無目的與手段間輕重失衡之情形,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核屬原審審判職權
之適法行使,並無違法或不當。且查:
⑴抗告意旨所指上情,關於如何依憑卷內事證認定抗告人三人上開罪嫌重大,且有前揭羈
押原因及必要性乙節,前業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另案(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九十一號裁定)羈
押審查判斷確定在案,依現階段審理進度,復堪認原裁定所指仍有相當理由足認抗告人三
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乙節,確非無稽,則原審裁定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於法自無不合,且其理由內復已說明如何形成足認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之依據,
亦無理由不備等違法。
⑵關於抗告人沈慶京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原審法院於向臺北看守所、臺大醫院、臺北
醫院調查其病況及醫治情形後,因認臺北看守所已據其所需之醫療指示進行處置,並依羈
押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等規定辦理就醫,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以戒護就醫等方式
提供之治療猶有不足,而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現罹疾病,非保外
治療顯難痊癒」之法定停止羈押事由,因而駁回聲請。所為判斷,於法尚無不合。
⑶至抗告人應曉薇所指其有血便、血尿、嚴重貧血等情,原裁定未說明而裁定延長羈押,
有調查未盡及違反比例原則等情,乃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之事由,
與本件裁定之當否無關。抗告人應曉薇如認確罹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疾病,自得依法向
原審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從而,原審認定抗告人三人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
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等情,因而裁定
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另駁回抗告人沈慶京關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核認事用
法均無違誤。
本件抗告人上開抗告意旨無非係對原審法院適法之職權行使,及原裁定已說明論述之事項
,徒憑己見再事爭執,本件抗告人三人之抗告,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抗告人柯文哲
之辯護人於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主張抗告人柯文哲現罹疾病,非保
外治療顯難痊癒乙節,現由原審調查審理中,非本件抗告範圍,附此說明。
合議庭成員: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吳秋宏法官、柯姿佐法官、黃雅芬法官
看完一直覺得,與其老調重彈
不如找點新意,否則斷不能反駁檢察官的「意志」,延押處分應會持續到整個判決定讞,
或者依法不得再為延押裁定為止
時間一久了,情緒崩潰也是自然的...
至於應曉薇市議員部分,不講還真不知道
她亦使用「疾病」來作為反對強制處分的抗辯理由,可是結果也一樣,沒有獲得法院的接
納,繼續被關在臺北女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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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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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04-11 07: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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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抗告駁回 柯文哲等4人延押2個月
04-11 07:27 laptic
※ 編輯: laptic (180.74.71.181 馬來西亞), 04/11/2025 07:28:54
→ fallinlove15: 講什麼都沒用 這只是讓大家看看綠圾司法多垃圾1F 36.225.43.28 台灣 04/11 07:29
推 cisyong: 全都要關到死,找不到東西3F 49.215.50.54 台灣 04/11 07:29
→ THAO168: DPP執照下柯文哲是不可能出來的5F 27.105.96.235 台灣 04/11 07:31
→ fallinlove15: 法官都能幫鐘文智亂搞了 大家要好好記得這些司法敗類6F 36.225.43.28 台灣 04/11 07:31
推 bass17: 押那麼久找不到一刀斃命的 繼續押 司改成功8F 36.224.94.5 台灣 04/11 07:31
→ Habiptt: 東廠橫行綠色恐怖 噁心至極10F 223.136.169.65 台灣 04/11 07:32
→ DuvetLain: 變相的支持檢察官要求要把所有證人詰問過一次才能免羈押的意思11F 203.203.1.48 台灣 04/11 07:35
推 knml: 只能說,法律人都是敗類居多13F 101.10.245.238 台灣 04/11 07:35
推 huckebein12: 只要全死在監獄裡,有沒有證據就無14F 114.137.10.230 台灣 04/11 07:35
→ knml: 這世間最不能相信的就法律人17F 101.10.245.238 台灣 04/11 07:35
推 treeeasy: 反正就是心證,也不想解釋起訴後羈押就是延長偵訊,也不管人權,反正就是法律授予之延押權利,快點審一審才有可能出來,爛死。18F 118.169.94.15 台灣 04/11 07:37
→ polo5615: 政體關到死22F 114.25.0.84 台灣 04/11 07:39
推 hwsbetty: 噁心!!24F 114.45.28.244 台灣 04/11 07:39
推 Finolai: 現在投國民黨都比民進党好了好嗎,還不面對現實啊25F 123.193.161.161 台灣 04/11 07:44
→ xixixxiixxii: 共諜20萬交保,反觀這些一直押的27F 27.52.103.58 台灣 04/11 07:44
推 warmyo: 心證明顯侵犯人權 人權鬥士政府再哪??28F 114.25.69.186 台灣 04/11 07:51
→ brans: 清德宗是鐵了心要關到死了…202829F 27.52.6.253 台灣 04/11 07:52
→ warmyo: 這是民主法制基石的敗壞 不演了 政敵差異行給你看!30F 114.25.69.186 台灣 04/11 07:52
噓 Oqfyian: 說個笑話 司法改革32F 42.77.52.222 台灣 04/11 07:53
→ warmyo: 不就其實骨子里威權思想的證明?什麼樣的自由是總統給的?33F 114.25.69.186 台灣 04/11 07:53
推 tlsg2: 垃圾司法35F 42.74.10.178 台灣 04/11 08:00
推 gabimilktea: 台灣不執行死刑 但終於找到比死刑更狠的方法了 嘻嘻36F 111.71.214.140 台灣 04/11 08:00
噓 helloffx: 黨檢媒一體啊 綠色已經活成中共的樣子38F 101.10.239.66 台灣 04/11 08:04
→ carkyoing: 沒差啦 開戰看這剩40%的島能撐幾天
狗官一定早就跑了39F 42.73.85.144 台灣 04/11 08:08
推 skuderic: 法官那邊通篇廢話 沒有證據 但是檢察官懷疑 就可以一直押 然後法官也買單 這就是台灣司法可笑的地方 自由心證 還沒辦法淘汰不適任人員41F 49.216.16.18 台灣 04/11 08:10
噓 Mradult: 就複製貼上,連律師提檢方隱藏的新事證,高院也不回應45F 42.76.115.227 台灣 04/11 08:10
→ skuderic: 不存在的東西 查十年難道會查出來?
文組司法就是這樣亂搞 同樣文字不同標準47F 49.216.16.18 台灣 04/11 08:11
推 v19791119: 就是沒證據49F 101.10.59.223 台灣 04/11 08:17
→ copybrown: 一看就垃圾判決 操你媽的垃圾50F 36.238.142.84 台灣 04/11 08:20
→ sagada7451: 國民黨起碼有底線,綠共根本不演了51F 1.172.74.168 台灣 04/11 08:22
噓 extra55688: 羈押押夠了沒52F 114.36.254.239 台灣 04/11 08:25
推 andykao082: 司法迫害,關到死53F 123.193.194.115 台灣 04/11 08:29
推 sh7negro: 法官:我覺得有涉案,實際涉案情節證據在哪我不說,請吃雞鴨謝謝54F 36.226.123.180 台灣 04/11 08:31
→ stvc: 高院自甘墮落綠營鷹犬56F 114.24.22.246 台灣 04/11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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