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onerEver (永遠的獨行貓)
標題 [問卦] 日本拘提須由法官核可,但台灣不用?
時間 Tue Apr 15 01:26:30 2025


乳題,
日本的逮捕分為通常逮捕、緊急逮捕和現行犯逮捕,
其中通常逮捕緊急逮捕就相當於我國的拘提
而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
通常逮捕須由法官簽發逮捕令後,檢警才能逮人,
緊急逮捕須在逮捕後立即向法官申請逮捕令。

但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拘票是由檢察官簽發的,不需透過法官。

造成兩國作法差異的原因是什麼?
有沒有法學大神替小弟解惑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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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96.243.106 (臺灣)
※ 作者: LonerEver 2025-04-15 0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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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nerEver (27.96.243.106 臺灣), 04/15/2025 01:27:31
james732: 不滿意的話就叫佔立法院的藍白去修法啊1F 180.177.2.111 台灣 04/15 01:27
OPPAISuki: 台灣檢察官權力那麼大?2F 1.160.137.174 台灣 04/15 01:28
uffxyz: 強烈要求修法3F 1.168.154.226 台灣 04/15 01:29
qaz19wsx96: 我們搞了幾十年羈押才變成法官審查
,不然以前都是檢察官自己發押票4F 122.118.42.208 台灣 04/15 01:29
spirit119: 羈押原先也不用經過法官
流亡政權不奴役百姓,怎麼反攻大陸6F 222.250.132.13 台灣 04/15 01:30
syldsk: 因為法官要睡覺啊8F 220.137.75.191 台灣 04/15 01:32
maskwill: 特偵組還是最猛的 起訴定罪率超低9F 136.62.223.120 美國 04/15 01:34
chunfo: 中常會比較大10F 42.73.110.39 台灣 04/15 01:34
maskwill: 檢察官最大的權力 其實是不起訴處分11F 136.62.223.120 美國 04/15 01:34
qaz19wsx96: 至於拘提現在還可以檢察官發應該是
跟我們憲法第八條,反正人身自由受
拘束24小時內一定能見到法官有點關
係(日本最多可以搞你到72小時)。
不過實際原因是法官不想再被案件塞
檢察官不想放權,憲法保障在那邊幹
嘛改反正大家都快樂12F 122.118.42.208 台灣 04/15 01:35
DustToDust: 法官放人也不用通知檢察官阿 很公平19F 122.118.139.83 台灣 04/15 01:36
TheDraggers: 那你怎不說日本警詢不用全程錄音錄20F 101.8.130.58 台灣 04/15 02:06
Siaukhiam: 會不會是因為日本大哥哥的法律制度是在二戰後被米國爸爸改造過的?22F 49.217.122.16 台灣 04/15 02:20
Xaymaca: 請你記得   流亡政府24F 50.92.37.83 加拿大 04/15 03:47
bestrace: 真的是垃圾檢察官用不起訴縱放權貴25F 103.19.4.68 紐西蘭 04/15 04:02
saltlake: 因為我黨陳姓蔡姓宗痛都認為這制度超棒尤其蔡宗痛完全執政八年把大狗官當狗罵有刁民修圖嘲笑女皇舊另立法局修法懲治26F 114.36.228.175 台灣 04/15 05:45
zxzzzzzzzzzz: 警總時代党比較方便29F 101.138.149.77 台灣 04/15 05:46
saltlake: 的大權在握之下 都沒有修這法律
可見我黨對此規定愛不釋手
不相信? 提釋憲案讓我黨老眼昏花的那些大法師視線啊
大法師為了挺廢死都直接幫立委立法了30F 114.36.228.175 台灣 04/15 05:46
pastor1982: 某樓,憲8的24小時提審早就被實務運作架空了35F 36.229.116.122 台灣 04/15 06:19
Oggy: 有差嗎?法匠也是聽党的37F 101.139.12.241 台灣 04/15 06:29
casin0021: 檢察官更大權力是能亂起訴還沒懲處

日本起訴很嚴謹,定罪率高,亂起訴
檢察官會被懲處的!38F 27.52.5.216 台灣 04/15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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