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標題 Re: [問卦] 有串證之虞卻不用羈押時間 Thu Apr 24 15:50:51 2025
※ 引述《Max0406 (LeGOATKingJames)》之銘言:
: 監聽就能防範串證的問題嗎
: 之前不是有法官說現代科技發達
: 所以為什麼可以不用羈押
: 不知道各位怎麼看
:
羈押的規定,最能證明唸法律的,普遍邏輯很差,
或者是笨,
而且對於藍綠差別待遇。
條文如下:
https://i.imgur.com/yUPr1J2.jpeg
那個第三款,是因為陳水扁案,大法官用釋665亂解釋一通,
然後立法院跟著改。
就問了:
例1: 有逃亡之虞,是要用第一款,還是第三款?
答: 藍白的用第一款,綠的用第三款。
所以藍白的都會押,綠的會以輕罪為由放人
例2: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是要用第二款,還是第三款?
答: 藍白的用第二款,綠的用第三款。
所以藍白的用第二款的話很簡單就可以押,重罪的話也可用第三款,隨
便;
綠的就會用第三款,隨便認定個輕罪,就可以以輕罪為由放人。
夠白痴吧!!
為何辦藍白,不辦綠,根源在陳水扁案就埋下來。
大法官就有比較聰明? 我只能呵呵~
再說必要性,條文如下:
https://i.imgur.com/fYe5BpC.jpeg
請問: 這個必要性的判斷標準在哪裏?
答: 法官認為有必要性,所以有必要性。
看得懂嗎?
實際上純粹是看法官爽不爽,或政黨屬性,
條文根本就是空的、循環辯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各事由,就是關連性、必要性、最小比例性的規定、判斷標準,
你怎麼會在另一個條文又設了一個必要性,這個必要性還是空白的?
整個羈押制度,就是繞著比例原則在轉,必要性原則就是判斷標準之一,
啊怎麼用判斷標準中的一個判斷標準,去決定整個/全部判斷標準適不適當?
是在貢啥小?
法律界的蠢事真的很多,這是還沒被identify 出來的一個,
大概還要50年,才會有法律系教授發現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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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93.137 (臺灣)
※ 作者: court0043 2025-04-24 15: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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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37 臺灣), 04/24/2025 15:51:36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37 臺灣), 04/24/2025 15:52:41
→ s12108478: 但現在網路上已經只剩卡提諾跟青鳥兩種法學流派了1F 111.82.198.104 台灣 04/24 15:52
理性的社會,不是在看對方引用了什麼權威,
而是拿自己的理解出來戰。
台灣法律界另一個大問題,就是成天教授名字掛在嘴上,
搞得只要沒教授講話,法官就不敢判、不敢講。
這種情況,根本沒資格說什麼法學,而是學閥!!
學閥就會是社會的亂源,就跟古時候的地方大主教一樣。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37 臺灣), 04/24/2025 15:56:26
→ ss88812: 滿腦子意識形態才會整天搞二分法
反正党很懂玩法這大家已經領教到了3F 42.72.26.14 台灣 04/24 15:55
民進黨更惡劣的,是玩烙印的手法,
一整個就納粹德國宣傳機器的作法。
※ 編輯: court0043 (101.12.93.137 臺灣), 04/24/2025 16:00:06
推 KatanaW: 台灣的法律就是設計來服務當權者的 你會吹而且吹的舒服就賞你個總長部長當☺5F 223.137.246.178 台灣 04/2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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