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標題 Re: [新聞] 大法官不足額仍同意受理 綠委聲請憲法訴時間 Sat May 17 16:58:45 2025
※ 引述《swgun (美債瘋狗隊3號隊員)》之銘言:
: ※ 引述《attackJ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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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
: : 看到留言的卡提諾法學派一臉狀況外
: : 到處秀下限
: : 特別提醒憲法訴訟法是過黃珊珊版本
: 你才是那個秀下限的
: 憲法訴訟法最終沒有通過翁的法定總額版本
: 全部都還是以現有總額為基準
: 根本沒有漏修32條的問題
: 而現有總額必須扣除迴避/缺額/死亡
: 所以目前8人 2/3以上就是要求6人參與
: 過半數同意=超過3人
: 但大法官似乎自己鑽法律漏洞
: 依30條2項3項的規範意旨
: 參與未達十人 無法行評議僅規定
: 得為裁定不受理
: 並沒有說可以裁定受理
: 按照一般文義解釋 這個“得”實際為“應”
覺得兩位講的加起來,就是真相。
第30條第一項文字的開始,就是「判決」,
所以第30條第二項、第三項的前提,都是在講判決,
當然第三項有提到「不受理」,但並未講到「受理」,
受理,不是裁判(判決、裁定)
不受理就是。
受理與不受理沒有完全放在同一條規定很怪,
但以「是不是裁判」為準去放條文,
是頗為拙劣的立法技術,但也不能說是錯。
然後「受理」這個行為,就變成依須依第32條規定,
而不是是依第30條,
和第30條無關!
(並不是第30條的反面解釋,而是受理本身不是裁判)
(我們都知道禁止反面解釋,因為邏輯錯誤)
所以那個「得」並不是立法錯誤, 不能是「應」的意思,
「應」的話在立法技術上就是直接賦予法律效果,不需要出席和表決。
那我們都知道修法時,目標是要多數決才受理案件,
從這角度來看,沒有全改成「法定總額」這個詞的結果,
就是第32條變成漏修。
翁曉玲當時要用「法定總額」這個詞,的確才是正確的做法。
所以這件憲訴法的聲請釋憲:
1. 依第32條第2項,8個人中有6個人出席,3個人同意,就可以受理。
2. 受理後要依第30條評議時,需10個人出席。
如果只有8人出席,依第30條第3項,「得」經4人同意,為不受理判決/裁定。
但也可以不處理,就擺著,等到出席人數夠了再繼續評議。
: : https://i.imgur.com/ojz9nHr.jpeg
: : 國蔥不是叫你們要看ivod
: : 是都沒在聽嗎?
: 藍白主要的爭執點在於
: 民進黨立委根本不符合聲請者資格
: 當時要聲請前瞻條例案釋憲時
: 高金就因為僅退席抗議 沒有在二讀表決投票
: 被認定未行使職權而被剔除
現在爭議是在三讀,對不對?
我看韓國瑜在三讀時,是問有沒有修正版本之類的字眼。
這就是看向來三讀怎麼做的,
有人知道三讀一向怎麼做的嗎?
我查到的是這樣:
三讀程序是法案在立法院的審查通過之步驟。
提案後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
二讀。
二讀會依次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對於議案之深入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
回等,通過二讀之議案,於下次會議進行三讀。
三讀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所以立法院長在三讀時,只問有沒有修正版本之類的,
程序上並沒有錯。
但相對而言,本來就沒有提出反對或異議的機會不是嗎?
那反對的人就算提出表決,也不會被處理,不是嗎?
那是不是就應該只能以二讀時有無反對為依據?
(這是以尊重大法官為角度去想。但實則:你他媽規定什麼要表決反對才能釋憲是啥小?
被強姦沒有從頭抗拒到底、最後放棄,就可以認定同意、不違背其意願?)
: 當時大法官自己還加料寫死在司法院網站
: 說原反對之立委 最後表決為通過者
: 即不得再以需要被保護的少數自居
: 黃33版本
: 民進黨就沒有異議或提案交付表決然後反對
: 吳造謠就甚至還瞎扯三讀時是被性侵
: 被大法官直接打斷
: 我自己的感覺就是明明無法判決卻先搶著受理
: 就是在製造輿論壓力支持大罷免
: 甚至避免後續大法官純度不夠
: 想先把判決寫好 到時候趁亂趕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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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86.33 (臺灣)
※ 作者: court0043 2025-05-17 16: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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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大法官不足額仍同意受理 綠委聲請憲法訴
05-17 16:58 court0043
※ 編輯: court0043 (101.12.86.33 臺灣), 05/17/2025 17:12:24
→ fallinlove15: 三讀不是只做文字修正發
這程序什麼時候可以讓大法官介入?大法官就越界了1F 118.166.216.248 台灣 05/17 17:03
對,從頭到尾,大法官就不應該界入立法程序怎麼讀,
除非有重大明顯瑕疵,
這就叫國會自治,也是幾十年大法官堅守的原則。
但為了錢,在前贍案就硬是亂加了一個啥小必須反對的要件。
硬要護航那筆錢、把金的案子幹掉,
才種下這個爭議。
所以以後要從頭抗議到尾,被強姦要從頭叫到尾?
是嫌國家不夠亂、不夠吵嗎?!
※ 編輯: court0043 (101.12.86.33 臺灣), 05/17/2025 17:16:20
噓 syearth: 綠色大法官:我就是要管4F 114.45.26.192 台灣 05/17 17:22
推 kenash: 大狗官5F 49.216.167.214 台灣 05/17 17:23
推 Ben40: 規定要程序上有實質反對過是大法官自己以前要求的條件阿
不然誰不知道民進黨是反對立場 問題是過往大法官就曾用這種理由打掉國民黨立委釋憲6F 223.141.203.64 台灣 05/17 17:29
→ gueswmi: 以前憲99 還有制衡大法官失職行為
結果越修越亂 以後修法 流程圖先畫好
不要搞一堆bug
不要小看以前修法人的智慧
看以前法律 及各國法律 都有最低限額參與才能評議,後面居然修成只剩一人也能判決magic
應有大法官總額 vs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敢情沒人 覺得一人釋憲沒問題? 呵呵10F 125.224.151.9 台灣 05/17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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