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新聞] 男下載小姨子露乳餵奶照 瞎掰打造哺乳友時間 Mon May 19 07:44:38 2025
※ 引述《yokann (PTT和平大使)》之銘言:
: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 彰化縣甲女把妹妹的手機帶回家,甲女在洗澡時,妹妹的手機響個不停,先生急忙拿手機
: 要太太做圖形解鎖,先生就此侵入小姨子的手機的照片檔,將其坦胸露乳餵小孩的相片18
: 張下載,小姨子得知自己裸照和餵乳照流入姊夫之手,憤而提告,審理的彰化地院法官依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先生8月徒刑。
: 八個月應該是不能易科罰金要關,不趕快私下去跟小姨子和解,掰那什麼狗屁說詞
偵訊時、審理時(彰化地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的辯詞,有點好笑...
偵訊時:
我當面問前妻密碼解開手機,大約七、八年前,因前妻拿錯手機,拿到她姐姐手機回彰化
家,因手機鬧鐘在響,我就問前妻密碼,然後不小心看到相簿內照片,就複製下來,但我
後來還是刪除,告訴人七、八年前就知此事。
審理時:
我於翌日將本案手機交還給告訴人時,已向其告知曾不慎觀看存放於手機之照片。
辯護人辯護意旨:
被告係以複製照片檔案之電磁紀錄之方式取得本案照片,非以翻拍方式為之,不符合刑法
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竊錄」要件,且
社會致力於打造哺乳友善環境,網路上亦
常見婦女分享哺乳照片,因此哺乳所露出之身體部位並非上開罪名所規範之身體隱私部位
;又被告在傳送照片之翌日即自行刪除照片,且其行動硬碟經勘驗後亦無任何檔案存放,
故告訴人未因此受有任何損害,本案並無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被告行為亦不該
當於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構成要件;另被告先前與○○○乙○○間如附件所示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其中雖有被告向乙○○表達已刪除儲存於行動硬碟之本案照片等文字,但被
告實則未將本案照片儲存於行動硬碟,上開對話只是為避免雙方關係繼續失和而迎合乙○
○所為,請求對被告為無罪諭知。
看來「哺乳友善環境」是律師幫忙講的
這種助攻方式,有種無法言語的怪
且被告與被害者的胞妹本來是夫妻關係,但已經在一一一年九月離婚,不知是否該推敲成
因為本案的關係,導致婚姻不協和而不愉快收場?
: 推 lovelorn0204: 為什麼會發現=_=? 42.73.58.199 05/19 07:00
: 推 t19960804: 所以是怎麼被發現的 118.231.129.126 05/19 07:08
事實上,判決書的程序部分,亦有提到追訴時效的問題
說法如下:
二、經查,告訴人於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製作警詢筆錄時,已對被告提出刑法第三百
一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條及第三百五十九條等罪之告訴乙情,有警詢筆錄附
卷可參,堪認告訴人係於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對被告提出告訴甚明。又證人乙○○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於一一一年七月間發現被告將本案照片存在隨身硬碟,然我並未
立即向告訴人告以此事,而是以通訊軟體LINE要求被告自行向告訴人說明,嗣後因被告一
直未向告訴人提出解釋,我才向告訴人說明此事,告訴人知悉此事已在一一一年八月一日
以後,具體日期已忘記等語,復參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以:我○○即證人乙○○向
我告知被告有存放本案照片,並稱被告要向我道歉,事先我不知道此事,我知悉此事的時
間是在一一一年七月三十日左右,經核就告訴人何時知悉被告所為上開行為乙事,告訴人
及證人乙○○所述時點甚為相近一致,應屬可信;又依告訴人所提出被告與證人乙○○間
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其中置於本院卷證物袋之對話紀錄已載明對話日期為2022.08.
01),其上顯示證人乙○○於一一一年八月一日質問被告有關本案犯行時,被告係以:「
刪了」、「我會想辦法聯絡他(按:即告訴人)」等語予以回應,觀諸該二人之談話過程
均未見被告以告訴人已知悉此事一詞為己開脫,甚至仍表達日後將就此事聯繫告訴人之意
,可見被告於斯時尚未將其傳送本案照片乙事令告訴人知悉甚明,是告訴人上揭所述關於
就其知悉被告所為犯行之時點,應屬可採。準此,如依告訴人所稱知悉被告為本案犯行之
時點加以計算,距告訴人於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提出本案告訴,尚未逾六個月之告訴
期間,故本件告訴自屬合法。
三、至被告之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至少於一一零年十月以前即知悉被告傳送本案照片之情
形,卻遲至一一一年十二月間始提起告訴,已逾告訴期間等語,並援引告訴人所提出其與
被告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憑,惟觀諸該對話紀錄固顯示該二人於一一零年十月間互有
聯繫之情,但究其對話內容均僅涉及生活瑣事,全然未見有何與被告取得本案照片有關之
訊息文字,是辯護人上開所辯,尚乏依據,自無可採。
但又話說回來,對於發現方式
在雙方的LINE對話記錄中,有所爭論(對話時間是 03:03 至 03:20 之間):(乙○○是
被告的前妻,原文抄繕、錯別字沒改)
乙○○:你還沒解釋
被告 :之前手機拿錯
乙○○:所以?
被告 :存檔的東西
乙○○:請說清楚
被告 :你手機拿錯我看到存了
乙○○:我手機拿錯
被告 :恩
乙○○:然後你拿○○手機
最好是我手機拿錯
我拿錯干你啥事
被告 :刪了
乙○○:看到就存,怎存傳自己雲端
我管你刪掉了沒
我要知道為何你有這些照片
你拿○○手機做啥
被告 :是那時候你拿錯結果拿回來彰化
結果你姊手機在震動你在忙我問你怎開
乙○○:所以勒
被告 :就看到相簿
乙○○:最好是,來電打開可以直接看相簿
要關變成打開相簿是嗎
被告 :恩...
乙○○:你到底是什麼心態
別人手機直接打開看
還存照片直接上傳雲端是嗎
還是直接寄給您
被告 :對不起
乙○○:我要聽解釋不是這個
被告 :就看到那幾張照片存了下來
乙○○:為何要開別人手機相簿
為何要存下來
被告 :一切都是該死的好奇心
存下來只是想看
乙○○:看,你資料不夠多嗎
你怎不去看你自己○○
被告 :對不起
乙○○:你自己去跟○○說啦
請為自己做的事負責
你媽沒他LINE嗎
還是要○○電話
你因該有啊
網路也查得到
被告 :我會想辦法聯絡她
沒有
看起來最終是沒有和解,胞妹才請胞姐去報案,讓事情揭發
至於同時還告發的「無故(輸入他人密碼,以)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法院已宣告
「不另為無罪諭知」
理由是:
經查,乙○○於誤拿告訴人之本案手機返家後,因無暇關閉本案手機之鈴聲,遂請求被告
代為查看該手機來電狀況而向其告以本案密碼等情,既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既係基於
協助乙○○查看本案手機來電狀況之目的,並由乙○○之告知後,輸入本案密碼以解鎖本
案手機,此舉經核並無違反一般社會生活常態,難謂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可
認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自不該當於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所定「無故」之構成要件。
附帶一提,被告、辯護人辯解:
被告:
我雖有輸入本案密碼而解鎖開啟本案手機,但本案密碼是我的前妻即乙○○告訴我
辯護人:
被告因本案手機鈴響,為協助乙○○確認該手機之來電狀況,始依乙○○之指示而以本案
密碼開啟本案手機,自有正當理由,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
備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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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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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05-19 07: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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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男下載小姨子露乳餵奶照 瞎掰打造哺乳友
05-19 07:44 laptic
→ preisner: 密碼是告訴人自己講的,不算入侵啊
但下載回去就有問題了1F 60.248.161.28 台灣 05/19 07:45
推 n180: 感覺是小姨子比較漂亮3F 42.78.187.123 台灣 05/19 07:52
推 strikecbu: 結果是老婆先發現 合理4F 101.12.93.134 台灣 05/19 08:12
推 Loyeatta: 跟老婆離婚後改娶姐姐?很帥吧這位5F 59.115.78.148 台灣 05/19 08:48
推 ccc101419: 哭了,結果這個是律師的答辯理由?!不知道在想甚麼6F 101.12.154.8 台灣 05/19 09:12
→ kaodio: 上面打錯了吧 應該是胞姐有夫妻關系 然後知道這件事沒跟妹妹講 留一手之後離婚再告訴妹妹這件事 再提告 太會COMBO了8F 114.44.56.51 台灣 05/1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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