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epuslin (repuslin)標題 [問卦] 檢查官不照規定來也行時間 Thu May 22 16:10:27 2025
為何台灣檢察官沒有依照規定錄影與保留好錄影結果,都不用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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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機制時效限制
民眾請求檢察官評鑑的時效僅為2年,時間較短,導致許多案件在發現問題時已超過可投訴的期限。
內部監督機制形同虛設
雖然法規規定監督長官應查明原因並按情節予以議處,但實際執行上可能流於形式,缺乏有效的追蹤與懲處。
懲戒法源與機制
檢察官應受懲戒之事項規定於法官法第89條第7項,指檢察官有同條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其中包括「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理論上,未依法錄音錄影確實屬於違反辦案程序規定的情形。
懲戒機制的實際問題
規範密度不足:現行法官法所定懲戒處分可能存在規範密度不足的問題,導致執行時缺乏明確標準。
懲戒門檻過高:法條要求須「情節重大」且「有懲戒必要」,使一般性的錄音錄影缺失難以達到懲戒門檻。
舉證困難:要證明檢察官的行為屬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非技術故障或意外情形相當困難。
小心 檢察官 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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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repuslin 2025-05-22 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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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ll403777: 黨說可以就可以1F 42.73.86.140 台灣 05/22 16:10
噓 highyes: 我看比較多的是麻藥搜查官 = =!2F 61.66.79.160 台灣 05/22 16:11
推 sunday0913: 看有沒有党證3F 49.216.189.189 台灣 05/22 16:12
→ darkholy: 反正去申訴監察院也是打回地檢署輕輕放過,官官相護
球員裁判都是我們的人,根本沒有用4F 42.77.176.193 台灣 05/2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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