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新聞] 連無期都沒有!掐死馬國女大生想「冥婚時間 Thu Jun 19 18:05:08 2025
※ 引述《loechen (愛發呆)》之銘言: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 土木工程師陳柏諺因金錢糾紛掐死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學生,再謊稱「兩人約好一起長
: 眠」,甚至多次盼家屬同意「冥婚」,家屬斥陳故意殺人,希望判處死刑,莫讓台灣淪
: 為「馬籍學生地獄」,最高法院今依殺人罪判決18年10月徒刑,全案定讞。
: 檢察官不服判決提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更一審判決已說明陳柏諺適用自首減刑的原因
: ,並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揭示的準則,審酌陳犯行並非犯罪情節最嚴
: 重的情形等,量處18年10月徒刑,並無明顯違反罪刑相當與公平正義,也沒有裁量權濫
: 用的違法情形。
: 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上訴泛稱陳柏諺不應依自首規定減刑,並主張應科處極刑,均無
: 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先看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六號刑事判決中
對於被告的量刑審酌事由(背景):
1.被告犯罪之情狀
⑴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被告於111年4月29日晚間,透過IG社群軟體私訊被害人而與被害人認識後,於111年10月3
日晚間11時24分起,開始與被害人在IG社群軟體有較密切之聯絡,並多次出入被害人之士
林租屋處獲得被害人之信賴,卻於111年10月13日上午10時至11時許,僅因欲向被害人取
先前以LINE PAY匯款之9萬9,999元部分款項遭拒,即萌生殺意,徒手殺害被害人。又依原
審調查證據之認定結果,雖不能認為被告事前預謀殺害被害人,然被告僅因金錢糾紛與被
害人發生爭執,不思理性溝通處理,即以最極端手段剝奪被害人之生命,其犯罪動機仍具
有相當之惡性,殊值非難。
⑵犯罪之手段:
被告係在被害人之士林租屋處內,以右手徒手掐扼住被害人頸部,同時左手持粉色玩偶遮
掩被害人眼睛及臉部,終至被害人因遭被告掐扼頸而窒息死亡,而被害人遺體經送請法務
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後,檢視被害人之下顎及頸部皮下軟組織,發現皮下軟組織有新
鮮出血、舌骨亦有骨折出血之狀況(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醫鑑字第1111102557號
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111相639卷二第454頁至第467頁),顯示被告當時以右手掐扼
住被害人頸部之力道甚大,足見被告之殺意甚堅,行為手段殘忍。
⑶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損害:
被害人遭被告以右手徒手掐扼頸部而窒息死亡,其死前身體上遭受之重大痛苦及心理上面
臨之恐懼絕望,非可想像;又被告僅因與被害人發生爭執,即恣意剝奪被害人之寶貴生命
,未尊重被害人生存之權利,亦未考量被害人亦為其親友與家屬摯愛之人,其行為不僅斷
絕被害人生命與未來生涯所有可能的發展機會,使正值青春年華之被害人生命驟然停止在
20多歲,且使被害人之父母痛失愛女,飽受白髮人送黑髮人之痛,足認被告之行為已造成
重大且無可回復之損害。被害人家屬並對被告抱有強烈之處罰感情,其委任之告訴代理人
到庭表示希望判處被告極刑之意思。
2.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
⑴被告之成長經歷、生活狀況:
本案原審囑託之量刑鑑定報告認為,被告家境小康,居住環境與家庭成員單純,成長過程
中並未有遭到虐待、傷害或家暴等不當對待,但因感受到父母經常爭執,父親管教較嚴厲
,母親則是比較愛念,讓被告不喜歡家庭氣氛,開始工作後就與家人關係較疏離;被告過
去曾有因壓力事件引發的適應障礙症狀,在相關壓力事件解決後,病狀就會有改善,而在
遇到被害人後,被告否認再有自殺或殺人意念,並積極尋找工作並計畫進修取得建築師證
照,推測其先前相關適應障礙症已經獲得大幅改善,但本案的發生及與被害人間的互動,
仍顯示被告在面對感情時可能出現的衝動反應。又被告入看守所前曾從事土木工程師,當
時月收入平均6萬6,500元,被告家中有父母、姐姐,被告係獨自在外租屋居住,另被告有
向銀行信用貸款24萬餘元之情事,有被告之元大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往來交易明細可參。
⑵被告之品行:
①前科與反社會行為
本案量刑鑑定認為,被告並無其他前科紀錄(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原審重訴卷五第
559頁至第560頁),但被告自小學開始在學校就表現出對於權威與權範的抗拒,對於師長
及規範表現出較同儕更多的對抗行為,而對於遵守規範也有自己的想法,不容易改變,雖
然在家中對於父親的管教及權威仍會尊重並修正行為,但在成長之後,會以逃避互動的方
式來抗拒家人的影響力,而在離家求學時就難以自制,無法遵守學校規範,因為缺曠課而
遭到退學。被告進入職場後,雖然在自家公司的表現比較任性,但是於其他公司工作表現
並未出現重大人際衝突與問題。本案發生前,被告並未有犯罪或是有嚴重暴力的行為。被
告對於感情的認知可能影響其與異性親密關係的發展,被告的異性朋友都是來自網路認識
,過去幾段對被告而言比較重要的感情都是透過網路認識,然而除了第一段與中國籍女友
的互動發展比較正常並維持大約三年外,其他的關係都是短暫交往,彼此認知上的不同,
而引發被告的情緒困擾,其中被告認識從事酒店業的林姓女子,就林姓女子認知兩人只是
網友認識,出去過兩次,被告希望進一步交往遭到婉拒,被告卻因此耿耿於懷,並對於林
姓女子前後態度的變化感到痛苦,同時並陷入低潮並有自殺或要殺害對方的想法(有本案
量刑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原審重訴卷五第50、54至55頁)。
②人格特質
依據本案量刑鑑定對被告為心理衡鑑關於明尼蘇達多項人格測驗第二版(MMPI-2)的評估
,被告的性格呈現出一種較不成熟、自我中心、無法內化社會價值,且反傳統、反權威的
性格傾向,大部分時間被告可以控制這樣的感覺,通常以間接的方式表達攻擊;但有時可
能會因挫折忍受度低,以及內在憤怒或怨恨而表現出衝動行為,事後又會因為行為後果而
感到罪惡和焦慮。
③人格障礙症
根據本案量刑鑑定對被告所為心理衡鑑結果認為,雖被告不符合美國精神醫學會(DSM-5
)傳統對人格障礙症的標準,但如以DSM-5的替代性人格障礙模式(Alternative DSM-5
Model of Personality Disorders,AMPD)為評估,對被告的人格做分析,發現被告有表
現出下列四個面向的障礙:
(1)負面情感:情緒易變、對分離的不安感、敵意、堅持、憂鬱;
(2)疏離:退縮、喜樂不能;
(3)對抗:欺騙、自大;
(4)去抑制:不負責任、衝動。
雖然整體而言,被告並不具有符合臨床特徵的傳統人格障礙症,然而就新的AMPD模式對被
告人格特質的描述,被告仍具有部分病理人格特質,而這些特質對於被告在經歷強烈情緒
與精神上的痛苦時,對於自我與外在的界線會變得有些模糊(例如:先前與林姓女子的互
動經驗,使其對自我身分的認同有所影響),同時表現出過度與衝突的目標導向(例如:
繼續進修、自殺),同時對於自我行為對他人影響的覺察體驗以及尊重他人觀點、情緒與
行為反應上均有所受限(例如:與林姓女子的互動中較難覺察對方的態度,與朋友、家人
的關係仍多是以自我中心的表現為主)。
④品行對可責性評價之影響
本案量刑鑑定結果綜合上開因素後,認為:被告的人格特質雖然在一般社會生活中多數時
間仍能控制行為,以符合社會期待的方式去回應,於工作上可以維持表現,過去也沒有犯
罪前科。然於本案中被告與被害人交往互動時間約一周,可發現被告在面臨感情問題上,
似乎難以掌握住人我的界線,很容易投入感情,並會以自我中心的方式向對方表達愛意,
對於覺察同理他人情感及行為反應上似有困難,加上與家人及朋友疏離,也不易聽從他人
意見,缺乏變通及執著的適應方式使被告也難以自過往經驗學習和反思,當遇到挫折時,
自我容易陷入其人格特質中具有病理特徵的影響,包括:負面情感(憤怒或憂鬱)、疏離
(家庭及人際疏離,對人生長期不快樂)、對抗(自我中心)與去抑制(衝動)等影響,
在案發過程中引發情緒出現的認知及行為反應而導致本案發生。故本案之發生無法排除與
其人格特質中的病理特質有所關連。
⑶被告之智識程度:
被告為大學肄業,依據本案量刑鑑定報告對被告為心理衡鑑關於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四版
(WAIS-IV)之評估,認為根據被告在標準化智力測量所得全量表智商(95%信賴區間為
89-97,百分等級為32%)之分數來判斷,被告的表現在與同儕相比「中等(average)」
的範圍。在「語文概念形成、語文推理能力、由環境所習得之知識」(語文理解指數為
110,百分等級75%)能力相對較佳,表現位在同儕中上(High Average)的範圍。而圖形
設計分測驗(量表分數為6,百分等級為9%)及符號尋找分測驗(量表分數為5,百分等級
為5%)是其相對認知弱項,顯示被告視覺空間處理能力和視覺搜索速度相對較差。惟被告
仍取得土木建築相關證照,其視覺空間處理能力和視覺搜索速度能力並未對其工作與生活
造成影響。而語言表能力為同儕中上,對於溝通反應並優於一般水準。據上,足認被告具
有一般人水準之智識程度。
3.被告犯後態度與悔改更生之可能性等事項
⑴犯罪後之態度
本案被告犯後有自首,雖本院認為被告因自首接受裁判,確有減省檢警偵查之時間,及追
緝犯人之耗費,業已依法減輕其刑,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固承認有以右手徒手掐扼住被
害人頸部致被害人死亡之客觀事實,惟否認有犯殺人罪行,甚且以被害人有自殺念頭並囑
託被告殺之等辯詞,將責任歸咎於被害人,甚至還指責係因被害人父母之部分行為,讓被
害人感到痛苦始產生輕生意念,試圖合理化自己之犯罪行為,自非可取;又被告上訴至本
院以後,即改稱願意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又被告雖供稱願意盡其最大能力賠償被害
人父母,但被告僅提出先賠償250萬元條件,無法為被害人家屬接受,告訴代理人於本院
審理時,亦表示被告迄今並未跟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可見被告犯後雖有彌補
之意思,仍未以實際行動填補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
⑵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犯罪風險與處遇之評估
①又依本案量刑鑑定結果,在綜合考量被告之偏差與犯罪模式、社會支持與適應可能性、
家庭支持程度、人際支持程度以後,認為被告同時存有家人仍願意接納被告,有工作、就
學意願,對於宗教仍有興趣,具獨立生活能力之保護因子,以及被告性格特質、過往與家
人及朋友疏離、抗拒尋求協助及自我揭露、自我覺察能力不足、缺乏有意義的人際關係與
社會活動,以網路作為唯一發展親密關係的方式、對於感情挫折調適能力不佳,及本件於
殺害被害人後面臨法律責任時,將責任歸咎給被害人,並試圖以被害人囑託殺之辯稱來減
輕自身罪責之風險因子。
②本案量刑鑑定報告並在整體考量被告過去無犯罪前科,未符合臨床反社會人格障礙或特
質、也沒有犯罪或反社會性同儕的影響、沒有物質使用情況,主要風險因子在於不佳的教
育表現(大學缺曠課肆業)、家庭或關係不佳(與家人疏離、親密關係可能有問題)、無
益的休閒及娛樂(主要以網路及交友作為其休閒娛樂來源,偶而會去按摩及買春)及可能
有犯罪或反社會認知(對林姓女子及護理師的前男友有暴力的想法)等情以後,作成以下
處遇需求評估:建議處遇計畫可以針對鼓勵被告完成學校教育、建立正向關係及學習處理
人際衝突、增強與真實社會連結的休閒娛樂及社會活動及減少反社會反權威的認知並學習
正向替代性的想法。在心理治療的考慮上,目前被告具有足夠的認知與言語互動能力;但
因為性格上具反權威、對人自我揭露會有防衛且可能有依賴和自主的矛盾衝突等特性,治
療關係的建立難度相對較高,且對自己舊有行為模式的缺點似乎尚沒有清楚的省思,如此
均可能影響到治療的進展。故治療時可以溫暖支持、不評價但有界限的態度,逐步建立可
信賴的合作關係,然後嘗試針對以下議題進行探索及修正:直接但合宜的情感表達、衝動
控制及親密關係等。除了上述處遇模式外,需要針對被告情緒控管,自我覺察情緒的能力
、同理他人的能力及自我欺騙的問題給予介入並處理,並以親密關係暴力的處遇模式做為
介入。
本院綜合上開一切情狀,認被告所犯殺人罪部分,其犯罪情節、手段,以及犯罪所生損害
均屬重大,惟考量被告並非預謀殺害被害人,過程中亦未虐待或使用其他殘酷手段增添被
害人所承受之痛苦,也未有破壞犯罪現場、湮滅罪證甚至企圖隱藏或毀壞被害人遺體之行
為,則以被告犯案情節以觀,尚難認為被告之罪責業已屬於殺人罪行中情節最為嚴重之程
度,故認為被告在經前開以自首減刑後5年至2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之處斷區間內,應
落在科處有期徒刑之最重區間,但未達應判處最重之無期徒刑程度(即法定刑死刑減輕至
無期徒刑)。又考量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節,認為被告卸責予被害人及
編織其受被害人囑託而殺人之行為,均屬不該,然而綜觀被告前後供述之細節以及供述變
遷之過程,仍可見被告有後悔之意思,且被告在經原審論罪科刑後,有較為坦然面對自己
過錯之意思,被告復一再表達願賠償被害人家屬之意思,已如前述,復斟酌被告雖有對於
感情挫折調適能力不佳、易歸責他人、逃避責任等諸多不利於其更生之因素,但也有家庭
支持較為良好、仍具積極正向生活態度等有利於其將來更生復歸社會之因素,是認為可略
為下修被告之責任刑程度,是於兼顧刑罰之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犯罪等多元目的下
,認被告所犯殺人罪部分,以量處有期徒刑18年10月為適當。
讀起來可是會給人「這個人犯下了滔天大罪,已經沒有饒恕的可能了」的感覺
但到了實際量刑的時候,卻又說什麼「未達非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可的程度」
總覺得這種「假道學」,有誰忍受得了?
只是照著這情況來看,他已經被排除在未來釋憲的範圍了(假如打算針對「無期徒刑」違
背比例原則云云提出聲請的話)...
順帶一提,在《星洲日報》轉發這新聞後,網民評論依舊多有不滿:
「看來那個啊伯撞死人也沒事。。。。TM....... D.....」
「台灣這個地方已經沒希望了啦現在去中國旅行還比台灣安全」
「要S人 台灣是最好選擇」
「這人渣該和作出判決那只恐龍法官都是可焦化的人材!!」
「看吧?大家所謂的『很安全的國家』... 所以應該是對罪犯很安全!!!」
「馬國華裔最愛把子女送的地方!明知這地方已經爛了還屢“送”不爽!」
「世上最丟臉的台灣司法!」
「台灣兇手殺人後依然逍遙在監獄內吃住無憂,什麽鬼法律而且扣了假期十六年多後又可
以再殺人對嗎?」
「以前我以為只有Malaysia Boleh, 現在才懂原來Taiwan 也Boleh」
(按:指的是「馬來西亞能」的雙標之譏)
「蓄意謀殺者還可教化嗎?嗚呼哀哉!!!」
「台灣真的是個很有愛,有人權,有自由的省。珍惜生命就遠離這個地方吧」
只希望這些對嫌犯仁慈的法官能想到「負責」這事
如果未來出獄後,再來害掉其他生命(不管是台灣籍或其他國籍),就該作好準備被告發
瀆職了!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9.186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5-06-19 18:05:08
※ 文章代碼(AID): #1eK-3P8a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0327513.A.224.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連無期都沒有!掐死馬國女大生想「冥婚
06-19 18:05 laptic
推 yoshilin: 為什麼怪法官?應該怪投民進黨的選民吧2F 222.250.13.102 台灣 06/19 18:06
推 xox5678: 關不到9年就出來了 舒服3F 101.9.193.108 台灣 06/19 18:08
推 auxiliary11: 廢死聯盟及苗博雅支持者都願意承擔殺人犯等量的業障5F 223.139.6.164 台灣 06/19 18:08
推 whitenoise: 再次證明台灣是加害者保護主義7F 218.166.81.121 台灣 06/19 18:09
推 marktak: 養他們國民黨有錢啊 你沒有8F 39.14.38.104 台灣 06/19 1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