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ester0312 (阿義)標題 [問卦] 欸!頭腦要炸了啦時間 Fri Jul 18 17:18:28 2025
我們不要管那些智障媒體白癡立委啦
每個都有自己的顏色鬼才要看
政治腦嘻嘻
直接看法條寫甚麼好咪
在殺人罪增訂第272條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1/2;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86條,新增「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272-1都有在推 都同意 好些年了
至於286民進黨有意見
他們說法是「過失」比「故意」重
我不知道這個法條大家怎麼解釋
我是這樣看的啦
故意虐待故意致死 跟故意虐待過失致死
結果都是致死且有虐待
經過今天修法兩者量刑差不多
重點應該放在「怎麼判定是否故意」
再來
如果是後者的情況
我今天一片肉一片肉割下來
但就是不讓你死 不小心今天失手了 死了!
這個情況下量刑應該比前者輕還重
他是「不小心」是定義上的「過失」
出軌不小心被發現跟被發現有何區別
事實上凌虐這件事本就其心可誅
故不故意就是看手法罷了
各位綠蛆、小草、憨粉各位政治腦就別來討論了
腦中只有顏色真噁心
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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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chester0312 2025-07-18 17: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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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nitor: 只要有黨證的,都是不小心的
沒黨證的,都是故意的1F 36.227.133.176 台灣 07/18 17:19
推 August2006: 就過失致死跟傷人致死 水泥嗎3F 111.83.50.213 台灣 07/18 17:21
→ winglight: 虐待還有不小心的?喔,脫罪用的4F 42.70.163.172 台灣 07/18 17:24
推 kinmengon: 顏色對了 沒事喔!你別太氣5F 49.218.240.145 台灣 07/18 17:27
推 sazdj: 故意虐待而不讓對方死 比故意虐待害死對方還可怕吧 活在恐懼之中6F 49.215.242.164 台灣 07/18 17:34
噓 BryantWu: 這也只有你想的出來8F 111.81.85.114 台灣 07/18 17:38
→ sazdj: 比如説將小孩關在小黑屋 一種是不給吃喝活活餓死 一種是給吃給喝但在臨死邊緣 這種過失致死可以比故意就死輕罪嗎?9F 49.215.242.164 台灣 07/18 17:39
推 sgqoopeb: 我不知道砍頭會死 跟我知道砍頭會死!12F 223.138.174.147 台灣 07/18 17:56
→ Forcast: 看這內容覺得頭腦要炸了13F 114.25.179.128 台灣 07/18 18:01
→ AlenCKH: 故意殺人本來就能判死,現有法律對幼童本來就加重其刑,愷愷案可以用犯意來決定適用故意殺人加重,但凌虐致死就是沒故意殺人才用這條,在國際刑度原則是判不到死刑的而且多此一舉!14F 211.21.163.66 台灣 07/1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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