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cem (越夜...)
標題 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二審改判6月理由曝光  高院
時間 Thu Jul 31 13:02:43 2025


地檢署檢察官的法律講座,都說誣告成立要件是要故意憑空捏造,
陳散播高抄襲,高告陳,陳確實有散播事實,高告陳又不是是憑空捏造,不符合誣告要件,
硬扯論文抄襲,演都不演了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1050867/post

 

112年3月28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一、主題: 誣告有那麼容易嗎?

(二)誣告罪之成立要件
1. 限於「刑事」、「懲戒」的糾紛,並且是向有權接受民眾的申告、並啟動刑事程序的公
務人員提出告訴,例如: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等。
2.需有誣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憑空捏造、虛構事實。
例如:明知道車禍後對方有留下來等警察到場,仍提告肇事逃逸、明知與對方僅有口頭糾紛
並無碰觸身體,仍對其提告傷害、明知道對方是單純拾獲手機之人,仍提告竊盜
問題二:提告遺失帳戶、支票竟然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一)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
,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二) 所謂「未指定犯人」是指告訴人提出告訴時(通常是警察機關),說明了一個虛構的刑
事犯罪事實,也沒有具體指出犯罪行為人,但實際上並沒有這個人或這樣的犯罪行為發生。
例如:

1.明知道帳戶是交給(賣、出租)給別人,但因為擔心因此涉犯幫助詐欺罪,所以在警察詢問
帳戶去向時,向警察虛偽稱帳戶是遺失或是遭他人竊走
2.明知道支票沒有遺失,但因為不想支票被兌現,所以進行掛失止付,委由銀行轉報司法警
察機關協助偵查,誣告他人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3.一時好玩跟朋友打賭,向警察謊報友人遭綁架

四、結論
刑法上之「誣告罪」是為了避免有人濫用司法資源,把「提告」當作私人報復的手段,因而
導致司法審判權遭濫用及妨害,而司法的公正性也因此受到傷害,並同時會陷他人於刑事訴
追之危險,因而才有誣告罪之立法。但另一方面而言,提出告訴追查犯罪本來就是人民的訴
訟權益,因此在兩者間須找到平衡,亦即,誣告罪要處罰的是完全虛構、捏造事實之惡意行
為人。因此,經歷長時間訴訟攻防後獲得勝訴或不起訴之一方,有時確會因為覺得不滿或冤
枉而興起要對對方提告「誣告」的念頭,但需要提醒民眾的是,法律只是道德的最後防線,
並非解決私怨或是情緒的工具,民眾主觀上認定的「亂告」往往與法律上認定的「誣告罪」
有非常大的距離,是否要因此再提告誣告又再次陷入訴訟糾紛,需要審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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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icem 2025-07-31 13: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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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二審改判6月理由曝光 高院
07-31 13:02 icem
changefly: 你在談法律,但現在是法綠1F 223.137.147.71 台灣 07/31 13:04
IDfor2010: 黨說有就有 誰叫她對手是時奮 和黨2F 150.116.221.194 台灣 07/31 13:04
HsuTW: 法官踩著高應知道自己行為屬於抄襲這點,誣告就成立吧?3F 49.218.37.57 台灣 07/31 13:04
rex0217: 看到暗網截圖,大家都想升官啊5F 49.217.56.182 台灣 07/31 13:05
CHOUHSIWEI: 現在司法已經沒公正性了....6F 223.137.27.5 台灣 07/31 13:06
artyman: 東廠公公的講座 不適用雜質7F 203.70.104.102 台灣 07/31 13:08
paul26277: 台灣司法被民進黨玩壞了8F 49.159.73.131 台灣 07/31 13:08
Anvec 
Anvec: 民進黨吃屎9F 118.169.74.238 台灣 07/31 13:08
Sosonian: 高 "應" 知道自己行為屬與抄襲?10F 27.53.80.164 台灣 07/31 13:08
luna2000sea: 講再多還是法官說了算11F 111.83.74.98 台灣 07/31 13:08
Anvec: 民進黨的走狗可以隨便罵人 捏造謠言抹你12F 118.169.74.238 台灣 07/31 13:09
Sosonian: 法官會通靈知道高虹安心理怎想13F 27.53.80.164 台灣 07/31 13:09
Anvec: 你卻得不到法律的公平保護14F 118.169.74.238 台灣 07/31 13:09
domoto0101: 党說了算15F 211.23.199.76 台灣 07/31 13:13
mastoid: 不要臉的司法 丟臉16F 39.9.103.189 台灣 07/31 13:13
icem: 陳有散播事實 高告他毀謗 算誣告有夠諷刺17F 39.9.131.75 台灣 07/31 13:14
spzper: 大概覺得人民看不懂法條~在那邊瞎主觀18F 1.170.104.14 台灣 07/31 13:15
iscu: 新聞業不愧是製造業,都刻意忽略關鍵點
高被判刑的重點是刻意拿修改後的證據去告陳19F 111.241.50.206 台灣 07/31 13:15
a22880897: 扯抄襲只是替誣告做掩護而已21F 42.70.191.187 台灣 07/31 13:16
abcdragon: 判高有罪的是哪些法官?22F 223.136.122.230 台灣 07/31 13:16
iscu: 原本高的論文是沒有加註引用,提告的前偷偷加註引用  因此誣告才會成立23F 111.241.50.206 台灣 07/31 13:17
HsuTW: 回S大,法官認為博士應具有高度學術倫理素養,所以應該要知道25F 49.218.37.57 台灣 07/31 13:19
artyman: 加註不等於抄襲 不過當然東廠說了算
學術倫理要問學界共識 但當然東廠說了算27F 203.70.104.102 台灣 07/31 13:19
a22880897: 學術界就是不認為抄襲 但是法官不甩29F 42.70.191.187 台灣 07/31 13:21
gueswmi: 我只問一句  陳的誹謗事實有消滅嗎?30F 36.232.144.34 台灣 07/31 13:22
Anvec: 判高有罪的法官叫林修平 今年兼任庭長了31F 118.169.74.238 台灣 07/31 13:23
gueswmi: 還是明確性的法律條文  法官有獨到解釋?32F 36.232.144.34 台灣 07/31 13:23
Anvec: 陳抹高被教授除名 法院裝死沒看到33F 118.169.74.238 台灣 07/31 13:23
gueswmi: 陳有誹謗言論事實 不消滅 你怎麼判人誣告還是法官覺得陳說的是事實  就沒誹謗34F 36.232.144.34 台灣 07/31 13:24
Anvec: 陳還抹高學歷造假 法院裝死沒看到36F 118.169.74.238 台灣 07/31 13:25
gueswmi: 法官政論節目看多了?   法官耶 連條文都有閱讀障礙嗎 112年憲判字第8號 言論
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37F 36.232.144.34 台灣 07/31 13:26
a22880897: 這案子民事就無罪啊 就刑事要弄你40F 42.70.191.187 台灣 07/31 13:29
zack514: 這就是對付政敵的手段41F 120.110.175.232 台灣 07/31 13:31
kobe143: 綠共不倒 台灣不會好42F 1.163.96.136 台灣 07/31 13:36
goodapple807: 其實不用討論了 這個就政治辦案
法官想要討好上面的人才會這樣判43F 211.20.114.150 台灣 07/31 13:38
visviva: 請不要為難法官,來自党的壓力,是你你扛得住嗎45F 112.104.171.8 台灣 07/31 13:41
soarman: 你你.....你法盲47F 222.250.31.99 台灣 07/31 13:42
gueswmi: 誣告案的對標是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寫的這麼明  法官也能直接無視48F 36.232.144.34 台灣 07/31 13:43
Oswyn: 狗往高處爬51F 114.36.235.170 台灣 07/31 13:47
wernetizen:  https://i.imgur.com/5gjP4hc.gif52F 125.231.21.143 台灣 07/31 13:52
Lenon4561: 法綠 懂了嗎53F 42.73.84.216 台灣 07/31 14:03
st936904: 垃圾法官賤種北檢  狗娘養的賴皮畜生統領下的司法  賴皮狗老媽的屁眼都比這個54F 101.8.134.163 台灣 07/31 14:04
tabrisPTT: 誰比法官懂法綠?57F 42.73.251.195 台灣 07/3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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