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標題 Re: [新聞] 高虹安提供「修正版論文」當證據告陳時間 Sat Aug 2 16:59:53 2025
※ 引述《treeeasy (無)》之銘言:
: ※ 引述《yoyoflag (粗暴言論勢在必行)》之銘言:
: : 不過她拿修改後 有標註引用的論文當證據
: : 行為上確實是有誣告之結果
: : -------------------------------------
: 選擇拿什麼證據出來告是個人的權利,除非這個證據是捏造的,才算有蓄意才算誣告,
但
: 高增加致謝文的論文並不是捏造的,故不算誣告。
你真的講到重點:
證據的部分,只有刑法第169條第2項有偽造、變造時,
才會被論以誣告罪。
最高法院判解向來認定成罪的構成要件,是虛構一個「事實」,有它的道理。
: 若要再深入探討:
: 1.從事實面層而論,兩論文都沒有抄襲的事實(翁在網路上毀謗高的是指抄襲,不是自
我
: 抄襲,不要偷換概念),因為當初修改論文起因自爭議,而過程中學校提出補充要求,
但
: 學校並不是因為認定原論文抄襲而提出要求,只是希望備註更完整以減少爭議,故兩版
論
: 文皆無抄襲之事實。(但以惡人之心怎麼看這件事就難說了)
: 2.從心理層面而論,既然事實上兩論文都沒有抄襲事實,高當然不會有提供兩論文提告
會
: 有不同效力之認知,更遑論有選擇性提供誤導資料給北檢之動機。
這邊我有個很根本性的問題要講:誹謗罪 和 誣告罪 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
聽起來很廢話,
但因為二案處於糾纏態,所以總是讓人忘了這件事:
誹謗罪的成罪與否,在「有無抄襲」,
或「是否足以讓人認為是抄襲」。
(前案)
誣告罪的成罪與否,則是本案被告「在前案的提告內容」,是否虛構。
(後案)
而「在前案的提告內容」,其實就只是:
陳時奮在臉書寫了aaa,bbb,ccc,ddd.
那陳時奮有沒有寫 ? 有!
既然有寫,那高虹高提告的內容就不是虛構,無罪!
簡單的說:抄襲與否,是前案的問題,
後案根本不需要去審查有沒有抄襲。
這就是大部分的人第一次聽到這案子會覺得「怪怪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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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來了:
會連續二個審級發生邏輯混亂的原因,在於誹謗罪是一條很特殊的罪,
案件的重心,永遠不在誹謗罪被告是否講了、寫了什麼東西(客觀構成要件),
而在是否為真實(反面客觀構成要件)、是否有真實惡意(反面主觀構成要件),
以及是否有第311條的情形(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但是否為真實、是否有真實惡意、是否有第311條的情形,
是誹謗罪原告的申告範圍嗎?
當然不是啊! 這些都是理由、證據!
雖然「反面客觀構成要件」聽起來很像是申告的內容,
但各位想想訴狀怎麼寫、判決書怎麼寫就知道,
這些都是在理由欄、證據欄的東西,不會是在事實欄。
換言之,就刑事訴訟法的角度去看,這些反面客觀構成要件,
都只是認定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的「判決理由」,
不是誹謗罪原告申告的範圍。
也就是說:是否有抄襲這件事,本來就不是申告範圍,
也就無所謂高虹安是否有以虛構的事實(未抄襲)提告的問題。
一審判決怎麼處理這個:
答:告訴的客觀不可分。
我剛看到這個詞時還真傻眼,感覺讀過用過但又彷佛像夢一樣,
google 一下才知:原來是連續犯、牽連犯 時代的古董!
跟各位報告:現在的刑法架構,早就沒有告訴的客觀不可分,
那時古時候為了應對鬼扯的連續犯、牽連犯,
硬是循環辯證生出來的錯誤邏輯理論。
更何況:
從來沒有人用告訴的客觀不可分理論,認定「反面客觀構成要件」屬於申告的一部分。
: 總結:說高蓄意提供不同版本來誘導檢察官,純粹是高院自行就已發生行為而產生之揣
測
: ,完全主觀而無客觀證據,以此定罪,實屬惡性及偏頗。
就新聞內容來看(二審全文尚未上網),我認為二審有發現我上面寫的問題,
且要簡化判決,所以重點改放在高虹安提出修改版論文做為申告證據這件事。
但事實上:
當事人提出證據,有各式各樣的可能因素和動機,
一個專業的法律人,尤其是檢察官、法官,永遠都是去扣構成要件,
只要證據不是偽造、變造,當事人本來就有權提出,法院也必須用,
你們管當事人有沒有想誤導作啥?
二審的判決根本就沒內容,純粹就高虹安企圖誤導、多可惡又多可惡,沒了!
客觀構成要件=高虹安虛構事實申告 部分,都沒寫/或記者都沒寫。
一審判決雖然邏輯錯誤,
但人家可也很有條理地,把“企圖誤導”這個判斷,列在主觀構成要件那一段,
而不是混水摸魚把主觀的東西寫在客觀的判斷的段落裏。
= = =
這案子還有很多問題,例如「抄襲」,是事實還是評價?
一審很明確說是「事實」,
但應該很少人會贊成。
我也認為是「評價」 !
要倫理委員會一堆人才能認定的東西,當然是評價。
(所以高虹安的提告誹謗罪一開始就不可能成立。這是另一回事了)
事實or評價 一直以來是個問題,因為就像人生,不是非黑即白,
更多的是灰色。
「抄襲」精確地說,其實是夾敘夾議,
客觀處理不掉就改用主觀,所以才會有「真實惡意原則」。
也就是說:
前案檢察官應該用「無真實惡意」把案子結掉,
而不是自做聰明,把「抄襲」解釋成「事實」,然後用「所述為真實」下不起訴處分。
前案檢察官根本是始作甬者。
這也是我一直主張 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 必須上網公開的原因之一。
: 題外話:
: 跳到京華城案來看,北檢拿出來的拼湊證據,多有錯誤及選擇性提供(筆錄不實被證人
翻
: 供,證人的有利說詞不列入筆錄),如果從提供不實證據這點,北檢更該被告誣告罪,
不
: 過因為是公務員,刑法125條更適用吧。
: 上述法官就用刑法124條去制裁吧。
沒用!實務上沒成過。
感謝看倌撐到這裏。最後我用大家容易理解的車禍案來讓大家思考吧。
我自己經手過的車禍案:
一位女大生A開著車經過路口,黃燈時仍繼續通過,
於紅燈時仍留在路口中,左側的車B因為綠燈所以就駛出,
女大生受到驚嚇,於是油門踩下去後,往右前方衝出去撞圍牆,
女大生因而受有腹部撕裂傷、肝臟破裂引發內出血的重傷害。
女大生A因而以B未注意車前狀況,對B提告過失重傷害,
案經法院以B無肇責為由,判決無罪。
假設今天B 來告A 誣告, A有沒有罪?
那個有無肇責,就相 嘿於高虹安這個案子裏的有無抄襲(只是反過來)。
(謗誹罪很多論理都是反過來,所以才會容易邏輯錯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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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86.12 (臺灣)
※ 作者: court0043 2025-08-02 16:59:53
※ 文章代碼(AID): #1eZTEB53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4125195.A.143.html
※ 編輯: court0043 (101.12.86.12 臺灣), 08/02/2025 17:03:53
推 devidevi: 不重要,黨說有罪就有罪1F 49.159.219.21 台灣 08/02 17:03
推 dreamdds: 高提告翁誹謗抄襲還是提告誹謗被老師除名,這樣會影響誣告判決嗎?2F 125.230.232.68 台灣 08/02 17:07
→ Anvec: 就是民進黨要司法迫害高虹安啊
隨便構陷你一個罪名而已4F 111.243.89.38 台灣 08/02 17:08
→ kidbaby: 蝦子都知道這案子很有問題 誣告哪有這樣就成立 明顯司法迫害6F 220.133.1.114 台灣 08/02 17:10
→ angel902037: A應該無罪吧,除非B能證明 A是故意的8F 1.34.195.32 台灣 08/02 17:12
推 darkholy: 說穿了就是檢法針對高虹安羅織罪名而已啦10F 223.139.142.220 台灣 08/02 17:14
→ Anvec: 看黨證吧 如果B有黨證 A沒有 那A有罪12F 111.243.89.38 台灣 08/02 17:15
→ darkholy: 其實檢法的目標很簡單,要弄死高虹安,讓高被抓去關,其他的東西瞎掰就好了,你幹麻這麼認真解讀,法官一定沒你想那13F 223.139.142.220 台灣 08/02 17:15
→ Anvec: 如果A有黨證 B沒有 那B有罪16F 111.243.89.38 台灣 08/02 17:16
→ darkholy: 麼多啦17F 223.139.142.220 台灣 08/02 17:16
→ Anvec: 如果A跟B都沒有黨證 那才是討論有沒故意的法律問題18F 111.243.89.38 台灣 08/02 17:16
→ darkholy: 確定要關高虹安,剩下的就是羅織罪名把東西煞有其事的寫完就好了,這鄉民都會好嗎,根本沒什麼專業20F 223.139.142.220 台灣 08/02 17:17
推 starchiang: 柯文哲都被羈押一年,關高六個月很難?23F 101.10.49.157 台灣 08/02 17:18
推 berryc: 我也覺得奇怪,打官司本來就是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只要不是拿偽造的證據24F 1.171.148.34 台灣 08/02 17:18
推 ImBBCALL: 告訴客觀不可分真的很屌26F 42.72.53.196 台灣 08/02 17:19
→ berryc: 再怎樣十惡不赦的人都會有律師幫辯護,做的不也都是一樣的事嗎? 難不成幫拿出對人渣27F 1.171.148.34 台灣 08/0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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