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igaretteass (NONE)標題 Re: [新聞] 高虹安提供「修正版論文」當證據告陳時間 Sat Aug 2 20:23:54 2025
※ 引述《giorno78 (天晴)》之銘言:
: 時間順序是如下:
: 0. 高虹安的論文在網路有傳聞是抄襲的。
: 1. 高虹安先把論文依學校的建議,加上引用與致謝。以免事後還有爭議。
: 2. 翁達瑞接下來,拿舊的論文版本在那說高虹安論文抄襲。
: 3. 所以高虹安在告翁達瑞時,把已更新的論文提上去,說學校確認論文是沒問題的。
: 4. 法官說,高虹安拿改過的論文來告,是明知有自我抄襲的誣告,蓄意誤導檢察官。
: 但明明對學校來說,舊版本與新版本都沒有抄襲的問題
: 如果是學倫會認定有抄襲的論文,也不會因為加入引用與致謝,就變成沒有抄襲。
: 況且明明是高虹安更新版本在先,翁達瑞再拿舊版本到處說高虹安抄襲。
: 以理工人的思維,要告翁達瑞的時候,拿最新版本作為正版依據,何錯之有?
: 怎麼在文組法官面前,就變成明知有自我抄襲蓄意誤導?
: 有理工人能理解嗎?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 引述《treeeasy (無)》之銘言:
: : : 選擇拿什麼證據出來告是個人的權利,除非這個證據是捏造的,才算有蓄意才算誣告,
: : 但
: : : 高增加致謝文的論文並不是捏造的,故不算誣告。
: : 你真的講到重點:
: : 證據的部分,只有刑法第169條第2項有偽造、變造時,
: : 才會被論以誣告罪。
: : 最高法院判解向來認定成罪的構成要件,是虛構一個「事實」,有它的道理。
: : : 若要再深入探討:
: : : 1.從事實面層而論,兩論文都沒有抄襲的事實(翁在網路上毀謗高的是指抄襲,不是自
: : 我
: : : 抄襲,不要偷換概念),因為當初修改論文起因自爭議,而過程中學校提出補充要求,
: : 但
: : : 學校並不是因為認定原論文抄襲而提出要求,只是希望備註更完整以減少爭議,故兩版
: : 論
: : : 文皆無抄襲之事實。(但以惡人之心怎麼看這件事就難說了)
: : : 2.從心理層面而論,既然事實上兩論文都沒有抄襲事實,高當然不會有提供兩論文提告
: : 會
: : : 有不同效力之認知,更遑論有選擇性提供誤導資料給北檢之動機。
: : 這邊我有個很根本性的問題要講:誹謗罪 和 誣告罪 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
: : 聽起來很廢話,
: : 但因為二案處於糾纏態,所以總是讓人忘了這件事:
: : 誹謗罪的成罪與否,在「有無抄襲」,
: : 或「是否足以讓人認為是抄襲」。
: : (前案)
: : 誣告罪的成罪與否,則是本案被告「在前案的提告內容」,是否虛構。
: : (後案)
: : 而「在前案的提告內容」,其實就只是:
: : 陳時奮在臉書寫了aaa,bbb,ccc,ddd.
: : 那陳時奮有沒有寫 ? 有!
: : 既然有寫,那高虹高提告的內容就不是虛構,無罪!
: : 簡單的說:抄襲與否,是前案的問題,
: : 後案根本不需要去審查有沒有抄襲。
: : 這就是大部分的人第一次聽到這案子會覺得「怪怪的」的原因。
: : - - -
: : - - -
: : 重點來了:
: : 會連續二個審級發生邏輯混亂的原因,在於誹謗罪是一條很特殊的罪,
: : 案件的重心,永遠不在誹謗罪被告是否講了、寫了什麼東西(客觀構成要件),
: : 而在是否為真實(反面客觀構成要件)、是否有真實惡意(反面主觀構成要件),
: : 以及是否有第311條的情形(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 但是否為真實、是否有真實惡意、是否有第311條的情形,
: : 是誹謗罪原告的申告範圍嗎?
: : 當然不是啊! 這些都是理由、證據!
: : 雖然「反面客觀構成要件」聽起來很像是申告的內容,
: : 但各位想想訴狀怎麼寫、判決書怎麼寫就知道,
: : 這些都是在理由欄、證據欄的東西,不會是在事實欄。
: : 換言之,就刑事訴訟法的角度去看,這些反面客觀構成要件,
: : 都只是認定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的「判決理由」,
: : 不是誹謗罪原告申告的範圍。
: : 也就是說:是否有抄襲這件事,本來就不是申告範圍,
: : 也就無所謂高虹安是否有以虛構的事實(未抄襲)提告的問題。
: : 一審判決怎麼處理這個:
: : 答:告訴的客觀不可分。
: : 我剛看到這個詞時還真傻眼,感覺讀過用過但又彷佛像夢一樣,
: : google 一下才知:原來是連續犯、牽連犯 時代的古董!
: : 跟各位報告:現在的刑法架構,早就沒有告訴的客觀不可分,
: : 那時古時候為了應對鬼扯的連續犯、牽連犯,
: : 硬是循環辯證生出來的錯誤邏輯理論。
: : 更何況:
: : 從來沒有人用告訴的客觀不可分理論,認定「反面客觀構成要件」屬於申告的一部分。
: : : 總結:說高蓄意提供不同版本來誘導檢察官,純粹是高院自行就已發生行為而產生之揣
: : 測
: : : ,完全主觀而無客觀證據,以此定罪,實屬惡性及偏頗。
: : 就新聞內容來看(二審全文尚未上網),我認為二審有發現我上面寫的問題,
: : 且要簡化判決,所以重點改放在高虹安提出修改版論文做為申告證據這件事。
: : 但事實上:
: : 當事人提出證據,有各式各樣的可能因素和動機,
: : 一個專業的法律人,尤其是檢察官、法官,永遠都是去扣構成要件,
: : 只要證據不是偽造、變造,當事人本來就有權提出,法院也必須用,
: : 你們管當事人有沒有想誤導作啥?
: : 二審的判決根本就沒內容,純粹就高虹安企圖誤導、多可惡又多可惡,沒了!
: : 客觀構成要件=高虹安虛構事實申告 部分,都沒寫/或記者都沒寫。
: : 一審判決雖然邏輯錯誤,
: : 但人家可也很有條理地,把“企圖誤導”這個判斷,列在主觀構成要件那一段,
: : 而不是混水摸魚把主觀的東西寫在客觀的判斷的段落裏。
: : = = =
: : 這案子還有很多問題,例如「抄襲」,是事實還是評價?
: : 一審很明確說是「事實」,
: : 但應該很少人會贊成。
: : 我也認為是「評價」 !
: : 要倫理委員會一堆人才能認定的東西,當然是評價。
: : (所以高虹安的提告誹謗罪一開始就不可能成立。這是另一回事了)
: : 事實or評價 一直以來是個問題,因為就像人生,不是非黑即白,
: : 更多的是灰色。
: : 「抄襲」精確地說,其實是夾敘夾議,
: : 客觀處理不掉就改用主觀,所以才會有「真實惡意原則」。
: : 也就是說:
: : 前案檢察官應該用「無真實惡意」把案子結掉,
: : 而不是自做聰明,把「抄襲」解釋成「事實」,然後用「所述為真實」下不起訴處分。
: : 前案檢察官根本是始作甬者。
: : 這也是我一直主張 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 必須上網公開的原因之一。
: : : 題外話:
: : : 跳到京華城案來看,北檢拿出來的拼湊證據,多有錯誤及選擇性提供(筆錄不實被證人
: : 翻
: : : 供,證人的有利說詞不列入筆錄),如果從提供不實證據這點,北檢更該被告誣告罪,
: : 不
: : : 過因為是公務員,刑法125條更適用吧。
: : : 上述法官就用刑法124條去制裁吧。
: : 沒用!實務上沒成過。
: : 感謝看倌撐到這裏。最後我用大家容易理解的車禍案來讓大家思考吧。
: : 我自己經手過的車禍案:
: : 一位女大生A開著車經過路口,黃燈時仍繼續通過,
: : 於紅燈時仍留在路口中,左側的車B因為綠燈所以就駛出,
: : 女大生受到驚嚇,於是油門踩下去後,往右前方衝出去撞圍牆,
: : 女大生因而受有腹部撕裂傷、肝臟破裂引發內出血的重傷害。
: : 女大生A因而以B未注意車前狀況,對B提告過失重傷害,
: : 案經法院以B無肇責為由,判決無罪。
: : 假設今天B 來告A 誣告, A有沒有罪?
: : 那個有無肇責,就相 嘿於高虹安這個案子裏的有無抄襲(只是反過來)。
: : (謗誹罪很多論理都是反過來,所以才會容易邏輯錯亂)
我覺得時序是關鍵
高二審誣告仍舊成立原因就是法官認為
高有「意圖使人受刑事懲罰」的犯意
也就是拿修改後的版本去打陳修改前版本的指控
依時序來看 如果「陳對高的指控在高修改論文前」
因為高事後才修改並興訟
那麼法官認為有高有誣告犯意是符合邏輯的
但反過來說 如果高是在陳提出指控前先修改論文
而陳拿修改前的版本控訴
高拿修改後的版本反擊
這個犯意就難以成立
因為你無法得知別人的指控是針對什麼
當然只能拿現在的版本自清
所以其實關鍵在於高修改論文在陳提出指控之前或之後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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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02.32 (臺灣)
※ 作者: cigaretteass 2025-08-02 20:23:54
※ 文章代碼(AID): #1eZWDSMm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4137436.A.5B0.html
推 court0043: 二審就是這樣:犯意!但客觀過程要件呢1F 101.12.93.150 台灣 08/02 20:27
沒錯 所以我的看法是高修改的時間點
如果在陳時奮提出抄襲指控之後高虹安才修改論文
這個犯意是有機會成立的
但如果反過來 這個誣告罪根本莫名其妙
→ blackhippo: 你解釋這堆他們還是會當作沒看到只會一直哭邀抄襲認定的部分啦..2F 122.116.240.84 台灣 08/02 20:30
→ DuvetLain: 跟時間點沒有關係,因為時間點無法證明高有主觀使人受刑的意圖4F 203.203.3.25 台灣 08/02 20:30
推 PeikangShin: 這道理告訴大家Bibliography別亂寫 沒事博論別放一堆跟別人合作的 不就沒事啦6F 111.82.0.231 台灣 08/02 20:31
推 starchiang: 判決的法官跟羈押柯文哲是同一組人
你跟我說這不是政治判決,笑死9F 101.10.49.157 台灣 08/02 20:32
→ DuvetLain: 回到故意和過失的論述上是很薄弱的11F 203.203.3.25 台灣 08/02 20:33
其實我覺得光是要件「無中生有」高就不太可能吃誣告了
只能說這判決確實與實務上的認知不同
→ DuvetLain: 前幾天舉的例子就是鄰居散佈你半夜出門去強姦母豬,實際上你可能是值夜班你告鄰居妨害名譽,但為了避免誤會擴大,申請調日班,後來主管也幫你調日班但鄰居告你誣告
你能講從夜班調日班是故意使鄰居受刑嗎?12F 203.203.3.25 台灣 08/02 20:36
推 marke18: 同一組人 就太噁心了19F 114.136.43.112 台灣 08/02 20:38
推 PeikangShin: 好爛的例子 簡單事情複雜化20F 111.82.0.231 台灣 08/02 20:39
→ DuvetLain: 主管證實你半夜是在值班,但法官說你明知自己在強姦母豬卻意圖讓法官以為自己上日班虛構自己沒有強姦母豬的事實意圖讓鄰居受刑
你講我當時上夜班沒有強姦母豬,調日班是避免謠言擴大21F 203.203.3.25 台灣 08/02 20:41
推 goodapple807: 不管時間順序 都是亂判好不好27F 36.226.197.87 台灣 08/02 20:43
→ DuvetLain: 法官說你狡辯罪大惡極28F 203.203.3.25 台灣 08/02 20:43
→ goodapple807: 法官就自由心證覺得有抄襲 超白癡自以為是上帝 然後準備升官29F 36.226.197.87 台灣 08/02 20:43
→ DuvetLain: 你就是有強姦母豬,但法官沒有出示任何證實你有強姦母豬的證據
然後說你明知道自己有強姦母豬,不然為什麼要調日班31F 203.203.3.25 台灣 08/02 20:44
→ ocenman: 所以反而是陳跳了一階時序 難道法官要高35F 110.30.112.10 台灣 08/02 20:45
→ goodapple807: 別跟我說執政黨跟司法沒關係啦36F 36.226.197.87 台灣 08/02 20:45
→ ocenman: 配合陳跳時序37F 110.30.112.10 台灣 08/02 20:45
→ goodapple807: 川普之前被判刑當上總統都不用受罰38F 36.226.197.87 台灣 08/02 20:46
推 darkholy: 修改與否都不構成抄襲
但是法官主管認為抄襲,真他媽的可笑39F 223.139.142.220 台灣 08/02 20:50
二審判決看起來重點在犯意而不是抄襲事實與否
※ 編輯: cigaretteass (101.12.102.32 臺灣), 08/02/2025 20:51:49
→ darkholy: 向來都法律見解都是捏造虛構的東西去告41F 223.139.142.220 台灣 08/02 20:52
→ darkholy: 人才是構成誣告
結果這位北韓法學派的法官全憑自己“臆測”別人心理就能判刑43F 223.139.142.220 台灣 08/02 20:52
→ goodapple807: 重點是哪一個版本有差嗎?
與抄襲事實不相干 那到底差在哪
絕對"不可能"沒有認定抄襲去判定的目前跟本沒人能回答差異性啦
故不故意 都沒有抄襲是要誤導啥啦46F 36.226.197.87 台灣 08/02 20:57
推 PeikangShin: 辛辛那提大學「學生行為準則」第(B)(3)(d),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自我抄襲仔最後的浮木
幹番這兩條 就沒事惹 要加油啊51F 111.82.0.231 台灣 08/02 21:04
→ starchiang: 我上面就說是同一組法官
我看到大海了,你還在清小水溝56F 101.10.49.157 台灣 08/02 21:12
推 goodapple807: 真的不用浪費時間找問題 政治辦案哪來的邏輯可以找
只是要找藉口把你解職
法官們準備升官變成大法官:D58F 36.226.197.87 台灣 08/02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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