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ei115 (社畜)
標題 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二審改判6月理由曝光  高院
時間 Thu Aug  7 14:13:5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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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總結】

臺灣高等法院認定,高虹安明知自己的博士論文有「大量原文抄錄期刊論文
且未適當引註」的抄襲爭議,陳時奮(翁達瑞)對此的指控有所本,但她為了選舉利益,
仍惡意控告陳時奮加重誹謗,意圖使其受刑事處分,因此構成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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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1. 核心事件: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大量原文抄錄了她與資策會同事合著、著作
財產權屬於資策會的期刊論文,卻沒有做任何引註或標示。

2. 起因:筆名「翁達瑞」的陳時奮,在臉書上多次發文,指控高虹安的論文涉
及抄襲、剽竊、侵權等學術不倫問題。

3. 高虹安的反制:時值新竹市長選舉,為避免影響選情,高虹安於111年8月26
日大動作向地檢署提告,指控陳時奮的言論不實,涉犯「加重誹謗罪」。

4. 後續發展
   → 檢察官偵辦後,認為陳時奮的評論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合理評論,對陳時奮
      做出不起訴處分

   → 陳時奮則反過來對高虹安提起自訴,控告她「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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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核心理由(高虹安為何構成誣告罪?)】

法院花了非常大的篇幅,逐一反駁高虹安的辯護理由,其核心論點如下:

1. 高虹安的論文確實有嚴重瑕疵
   → 法院認定,高虹安的博士論文確實存在「大篇幅、幾乎一字不漏地原文抄錄」期
      刊論文,卻「未有任何引註」的事實。

   → 這不僅涉及「自我抄襲」,更因期刊論文是與他人合著、且著作財產權屬於資策
      會,而涉及「剽竊他人貢獻」與「侵害資策會權利」的爭議。

   → 因此,陳時奮的指控並非憑空捏造,而是有所依據


2. 高虹安主觀上「明知」論文有問題,卻仍提告
   → 身為博士,應知規範:法院認為高虹安有博士學位,理應清楚學術倫理與引註規範。

   → 刻意隱匿:法院發現高虹安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中,有引用自己擔任第一或第二作
                者的其他文章,卻唯獨漏掉這篇她大量抄錄的期刊論文,認定這
                是「刻意」的行為,目的是為了避免外界質疑其論文原創性。

   → 事後偷偷修改:高虹安在爭議爆發後,才聯繫辛辛那提大學,在論文中補上對資策
                    會的致謝詞及將期刊論文加入參考文獻。法院認為,這是補救行
                    為,更證明她自己知道原始版本有瑕疵。

   → 提告時誤導司法:高虹安提告時,不但沒有誠實說明論文的爭議,反而以事後修改
                      過的論文版本開記者會,誤導大眾與司法機關,證明她有誣告的
                      故意。


3. 反駁「辛辛那提大學認證無不當」的說法
   → 法院認為,辛辛那提大學的認定(如校方信件稱無研究不當),只是該校的學術
      內部審查,不影響高虹安的論文客觀上存在「大量原文抄錄未引註」這個事實。

   → 高虹安本人比校方更清楚論文的瑕疵全貌(例如還抄了另一篇期刊論文),因此
      不能以校方片面的意見,來主張自己主觀上認為沒問題。


4. 誣告行為在「提告當下」即成立
   → 高虹安在111年8月26日遞出告訴狀,指稱陳時奮的抄襲指控不實時,誣告罪就
      已成立。

   → 她後來(同年10月17日)才具狀表示要「減縮」告訴範圍,不再追究抄襲部分,
      這只是犯罪後的行為,不影響誣告罪的成立,僅能作為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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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與刑期】

*  判決:高虹安上訴駁回,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 6 個月


*  量刑理由
   → 應予非難處:被告身為政治人物,為個人政治利益濫用司法資源,意圖製造寒蟬效
                  應,打壓批評者,行為惡性重大。

   → 考量減輕處
      1. 陳時奮的評論部分用詞(如"三分之二抄襲")確有誇大之處,高虹安提告並
         非全然無理。
      2. 高虹安事後有主動減縮告訴範圍,降低了對陳時奮的危害。
      3. 高虹安無前科紀錄。


*  刑罰的意義:判處6個月徒刑,尚未達到必須入監的程度,讓高虹安仍有機會爭取
               易服社會勞動(但最終決定權在檢察官手上),給予其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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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wei115 2025-08-07 14: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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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4:02 vava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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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sma: 簡直不要臉的判決 無恥至極1F 223.118.51.85 香港 08/07 14:16
neilisme: 論文有瑕疵不等於你可以說他抄襲吧...2F 61.216.64.210 台灣 08/07 14:18
jeffboy: 量刑理由有夠噁 告一個人叫濫用司法資源3F 211.20.1.198 台灣 08/07 14:18
neilisme: 覺得法官不是很聰明所以可以罵他智障嗎4F 61.216.64.210 台灣 08/07 14:18
iam0718: 你罵你的 他判他的 都可以5F 1.174.220.145 台灣 08/07 14:19
ronga: 學術認定這就沒抄襲 你法官最厲害可以認定抄襲6F 210.61.66.43 台灣 08/07 14:20
phix: 反正有民進黨證一定沒事的 民眾黨就該死8F 223.137.155.49 台灣 08/07 14:20
DustToDust: 法官覺得自己是神吧 無所不能9F 61.224.69.104 台灣 08/07 14:21
PeikangShin: 青鳥族  白鴿族  同為鳥族  相姦河太吉10F 111.82.159.39 台灣 08/07 14:21
marinetauren: 為了選舉利益的不就食糞為DPP抹高12F 1.161.112.96 台灣 08/07 14:21
albertfeng: 法官的見解可以凌駕頒發學位的學校
有夠扯13F 114.137.169.219 台灣 08/07 14:22
Mradult: 食糞指控抄襲,但辛大說沒有,法官不敢15F 42.79.241.129 台灣 08/07 14:23
veryGY: 念法律的人 好偉大16F 114.45.214.215 台灣 08/07 14:23
Mradult: 講抄襲,但說法各種影射抄襲,結果也判有罪,跟食糞有什麼不同?17F 42.79.241.129 台灣 08/07 14:23
DuvetLain: 學術倫理規範應該沒有講這個情況叫抄襲,只是涉及不尊重協力與出資者19F 203.203.3.25 台灣 08/07 14:23
Mradult: 高虹安的行為法官各種臆測,食糞的行為法官又突然不會去臆測了?21F 42.79.241.129 台灣 08/07 14:25
DuvetLain: 這就好像某學會贊助達爾文去研究,達爾文還有找助手,然後在考察某地後寫了一本報告23F 203.203.3.25 台灣 08/07 14:25
alan00: 知道誣告 難怪要部分撤告 但來不及了 慘26F 61.228.103.128 台灣 08/07 14:26
DuvetLain: 這份報告最後收錄整理在物種起源這本書裡面,達爾文並沒有涉及抄襲27F 203.203.3.25 台灣 08/07 14:26
barrelcact: 第三點還真的是有看沒有懂29F 220.135.236.141 台灣 08/07 14:26
DuvetLain: 但基於學術倫理規範,他沒感謝贊助者和30F 203.203.3.25 台灣 08/07 14:27
barrelcact: 法院認為比學校內部審查更專業 讚讚31F 220.135.236.141 台灣 08/07 14:27
DuvetLain: 提到助手的名字,有道德瑕疵32F 203.203.3.25 台灣 08/07 14:27
alan00: 高的律師真是雷33F 61.228.103.128 台灣 08/07 14:27
DuvetLain: 所謂的倫理規範是社會圈的交際禮儀
學術界的交際禮儀不涉及抄襲這個法律判斷,這應當是基本概念34F 203.203.3.25 台灣 08/07 14:28
dendrimer: 這些人是不是以為民意不重要37F 39.14.57.15 台灣 08/07 14:29
DuvetLain: 違反倫理規範是違法禮儀,只能說高的論文不禮貌38F 203.203.3.25 台灣 08/07 14:29
luna2000sea: 就是要關你40F 111.83.74.98 台灣 08/07 14:30
Kelvinchen: 法官現在連學倫會認為沒問題,都能推翻,想當犬法官想瘋了41F 36.232.99.233 台灣 08/07 14:31
goodapple807: 法官升官發財~理由隨便寫就好43F 211.20.114.150 台灣 08/07 14:34
spzper: 學術:沒抄襲~法院:明知抄襲~噁噁噁
法院要搞你律師在強都沒屁用
不然誰看過能和共產黨說道理?44F 1.170.108.115 台灣 08/07 14:35
goodapple807: 之前還有人在討論沒抄襲是修改XD47F 211.20.114.150 台灣 08/07 14:36
sturmpionier: 黨國司法48F 110.28.64.48 台灣 08/07 14:36
goodapple807: 導致有誣告嫌疑,法官就認定抄襲
沒認定抄襲怎麼可能會有後續49F 211.20.114.150 台灣 08/07 14:36
mopigou: 光自我抄襲,你法官都不會覺得荒謬?51F 106.64.168.90 台灣 08/07 14:39
goodapple807: 無敵法官 自由心證 你抄襲!!52F 211.20.114.150 台灣 08/07 14:40
TINBING: 白痴法官! 你法官可以反駁學術的認定流程53F 61.230.68.44 台灣 08/0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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