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uyugh2015 (yuyugh)
標題 [問卦] 請問法官跟檢查官可以被隨便調動嗎
時間 Mon Aug 11 17:20:55 2025


如題
假設今天我是政府高官,我看手下法官跟檢查官不爽,我就隨便把他們調到最爛最操的缺
,然后各種針對,理由就隨便寫,反正我是長官,請問可以這樣嗎,還是有監督機制,可
是如果監督機制也是自己人的話,是不是想怎麼弄就怎麼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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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yuyugh2015 2025-08-11 17: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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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9bitedi: 先考慮一點 誰在執政 就有答案了1F 111.71.82.255 台灣 08/11 17:22
carkyoing: 可以 你看不是有壞主人把狗載很遠丟棄2F 42.72.163.80 台灣 08/11 17:22
asgardgogo: 是人都不敢幹的這麼明目張膽除了3F 114.44.36.227 台灣 08/11 17:22
berryc: 法務部--->地方檢察署
地方檢察長是什麼人事審議會選出來的
然後那個審議會的人有近一半是法務部長跟檢察總長的人, 這兩個大官都總統任命
反正分那麼多層最後...老闆都是總統4F 36.226.244.184 台灣 08/11 17:26
u571530: 之前查88,有個女檢查官直接被調走,有上新聞9F 39.12.27.12 台灣 08/11 17:28
berryc: 5權分立根本假的...立法權只能制衡行政權11F 36.226.244.184 台灣 08/11 17:29
tedwood6465: 法官法第45條第1項: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地區調動: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員額增減者。二、因審判事務量之12F 49.215.234.12 台灣 08/11 17:30
berryc: 大總統掌握了4權,立法院過半=獨裁16F 36.226.244.184 台灣 08/11 17:30
tedwood6465: 需要,急需人員補充者。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五、因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調派同級法院法官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者,其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原法院
檢察官準用之17F 49.215.234.12 台灣 08/11 17:30
yuyugh2015: 樓上,相當原因就是老闆說了算吧?
業務需要也可以啊
急需補充也是上面說了算吧26F 36.226.128.215 台灣 08/1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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