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ricf129 (☆小艾克★)標題 Re: [新聞] 高雄五口墜谷爸爸3度爬出坑洞 意外險竟不時間 Fri Aug 15 16:24:04 2025
高雄一家五口墜谷案》爸爸不賠意外險?國壽澄清:拒賠非本公司 保險法專家:沒有不
賠理由
連結: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56223
僅節錄專家的部分→
保險法專家搬出條文:若保險公司真的拒賠,那就太離譜了!
但不管是哪一家保險公司,從《保險法》本身來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志峰指出,
《保險法》第131條第二項所定義的意外傷害是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從目
前司法實務上,意外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包括外來性、突發性、非自願性;非自願性的白
話文就是指「非故意」。
李志峰指出,從這名李姓父親死亡的案例來看,不僅具備外來性、突發性,另外,所謂的
「故意」,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故意:「你知道這個行為會產生這個結果,然後你
還做,這個結果也是你想要的」;另一種則是未必故意:「沒有積極想要,但發生也沒關
係」。
「你覺得這個爸爸想死嗎?一定不想啊,他是為了救小孩才下去!」李志峰認為,倘若保
險公司真的拒賠,那就太離譜了,除非保險公司有其他的證據能證明,他的行為屬於除外
條款。
另外,政大法律學系主任葉啓洲也認為,《保險法》對於不賠事由有明確規定,一旦符合
意外事故的要件,除非是出於故意自殺或故意犯罪,否則均應理賠,並沒有「明知危險而
為之」就不賠的原則或規定;更何況《保險法》第30條也有規定,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
損害,保險人應負理賠責任。
李志峰老師和葉啓洲老師都說要賠,保險公司別再硬凹了好嗎= =
好想知道到底是哪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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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ericf129 2025-08-15 16: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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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RADA: 太離譜了 是哪一家?1F 123.193.178.164 台灣 08/15 16:24
→ knives: 保險公司:老師你說沒用,法官說才有用
要是那些專家說有用,我們KP還會被關一年2F 114.38.54.217 台灣 08/15 16:24
推 hermanwing: 我只想知道是哪一家,避雷4F 101.8.160.138 台灣 08/15 16:25
→ knives: 法官心證無敵,恐龍法官:恩,明知危險5F 114.38.54.217 台灣 08/15 16:26
→ cchsiao: 老師在講 你保險公司有沒有在聽6F 101.8.248.191 台灣 08/15 16:32
→ spadenet: 跳下去救人又不一定會死,那就是意外啊7F 27.52.221.156 台灣 08/15 16:33
推 errorr: 就說出哪家啊?8F 111.71.71.235 台灣 08/15 16:34
→ spadenet: 直接送金管會裁罰了吧9F 27.52.221.156 台灣 08/15 16:35
推 chasegirl: 哇操 這個坍陷有夠大10F 39.10.16.37 台灣 08/15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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