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標題 Re: [新聞] 黃國昌提刪「串證羈押」檢協會:將致時間 Sat Aug 23 01:10:41 2025
首先,敝人一直主張 講法律,不是要你說文解字、古文觀止,
因為:
1. 文字是不精確的,尤其是中文,沒有時式,更常沒有主詞受詞。
2. 沒有法律是完美的,更何況是翻譯法學、翻譯法律。
法律是拿來用的,那就放在權力分立、民主法治的原則下去看就好,
一般人也才能接受,
不然只是法律人自己在那邊爽,
台灣的法律人地位被台北地檢、背後的藏鏡人搞成什麼德性,
大家心裏有數,
我們不需要檢察官任何團體的意見。
檢察一體,大家都知道跟誰一體、怎麼一體。
國家權力,包含司法權下的羈押權,當然不是也不能司法權自己說了算,
不要忘了還有執法的行政權,還有立法的國會。
從這大原則下去看就很簡單:
當羈押權明顯被檢察官、法官濫用,而且超過半數的人認為已經是政治裁判時,
就應該由其他權力、制度上本來就如此設計的另一個權力: 國會/立法院,
去制衡!
所以這個勾串要不要改?
大家都覺得是濫用了,當然改! 為什麼不?
我管宗主國 德國日本還是美國 怎麼講,現在就是在我們台灣被亂搞了,
為什麼不改? 為何我們得去說文解字?
真要講不妥的地方,在於羈押權的問題遠不止於此,我隨便舉就有:
1. 檢察官起訴重罪,法官就可以無限關押?沒有期限?這啥小?
2. 什麼叫沒有必要性(然後交保)? 判斷標準是什麼? 你法官的心情?
3. 實際上否定被告的緘默權,那就應該給被告證人適格,
你不給緘默、不給做證,然後又說他可以勾串別人,這又是啥小?
最近敝人算是把歐洲的民主「歷史」補了一圈,
真要講什麼心得,就是: 從來沒有完美的、已經很好的制度等你去拷貝,
大家都是一邊走一邊做一邊看,
所以:
不要再說文解字了! 覺得羈押權的規定被濫用,就改,少廢話!
※ 引述《treeeasy (無)》之銘言: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是羈押的法源,不論偵查階段或是審判階段都是。(第93條修正
是
: 完備偵訊階段申請禁止審查資訊透露要件,保護被告的防禦權)
: 這次的修法是讓‘’羈押‘’這件事能更具正當性,有了正當性,當然就降低侵害人權
之
: 機率,絕對是好的修法。
: 反對者認為“勾串”被排除在羈押理由,影響對於犯罪之追訴,其實這是對於原法條設
計
: 精神的一知半解,而導致的誤解。
: ‘’勾串‘’是一種行為動作,法律要禁止防範的重點並不是“勾串”行為,而是‘’
湮
: 滅、偽造、變造證據‘’,影響證據力才是大問題。
: 來看修正前的原條文: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其原文重點事實上只在前段,用意在防止‘’湮滅、偽造、變造證據‘’,而且那還要
“
: 有事實足認為”,也就是要有證據,才能執行羈押。
: 而後段文字只是舉例功能,感覺像是‘’例如若某勾串行為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
據
: 之影響,而且我們有證據證明,那就可以申請羈押‘’。
: ‘’勾串”只是可能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結果之一種行為樣態,並不
獨
: 特,任何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影響之行為,我們只要有證據證明其影
響
: 性,都可以申請羈押。
: 反之,若“勾串”不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結果之影響,就是對於證據
力
: 沒有影響,我們又何必禁止,而若對於證據力沒有影響,我們也不會稱為“勾串”,顯
見
: “勾串”若不與’湮滅、偽造、變造證據‘’連結,就沒有意義,“勾串”後段文字就
是
: 依附前段之舉例文字,不是獨立的要件主體。
: 所以“勾串”並不需特別列舉出來,該後段文字事實上是贅文,就算刪除也完全沒有影
響
: 。
: 所以本次修正後條文如下:
: ‘’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 當你發現‘’某行為‘’會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影響時,而且你有證據證明
時
: ,你就可以申請羈押,“某行為”當然也包含“勾串”行為,所以怎麼會說修法後就不
能
: 以‘’勾串‘’為羈押理由呢?
: 而且修法把‘’事實‘’改成‘’具體事實‘’,避免用抽象模糊主觀概念來填充事實
,
: 變成一定要用具體明確客觀證據來作為事實,如此羈押才有正當性,徹底降低了侵害人
權
: 之機率。
: 結論:
: 說修法後會不能用‘’勾串‘’來當羈押理由,根本是對於法律之誤解,把原法條“勾
串
: ”當成獨立主體,脫離原應與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連結前題,反客為主
。
: 實際上當你無法論述及證據證明“勾串”如何會造成“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用“
勾
: 串”當理由去羈押人,就是違反法律原意,就是缺乏正當性之違法羈押,而這恰巧是目
前
: 柯案法官及北檢所做的事。
: 無奈原法條的贅文,成了司法界濫用勾串羈押的藉口,就像大法官錯誤解讀憲法條文一
般
: ,綠共法務部及綠色司法人員完全背離原法條設計之精神,胡亂解釋法條,胡亂羈押,
柯
: 文哲就在沒有任何論述及證據下,以可能串供當空心理由,羈押了一年。
: 這次修法就是刪除原法條之贅文,並加強要求具體證據,讓法律更符合原法律設計精神
,
: 避免有心人士濫用,也更符合現代先進司法尊重人權與證據之宗旨。
: 修法前的法律錯誤解讀,造成司法官可以不需要有任何證據及論述,單憑司法官自己心
證
: 認為有“勾串可能‘’就可以羈押,若有人認為這樣的現況是合理的,那這人一定是活
在
: 現代的古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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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court0043 2025-08-23 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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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黃國昌提刪「串證羈押」檢協會:將致
08-23 01:10 court0043
推 NLNG: 就推你,很棒的理解1F 1.170.9.47 台灣 08/23 01:12
→ tm731531: 被濫用 北檢北院給你看什麼是證據了
問題應該從羈押時間跟方式下手
這一次一個EXCEL都可以吵一年
刪勾串沒意義而且影響辦案手段2F 203.121.248.44 台灣 08/23 01:14
推 donkeyNew: Excel為什麼可以吵 因為連記者都看得到一個可以被洩密的檔案有啥證據力?
然後北檢一直拿這個當羈押的理由 可笑6F 125.230.222.230 台灣 08/23 01:19
推 rex0217: 確實9F 125.230.100.189 台灣 08/23 01:21
→ tm731531: 可笑 然後北院吞了阿
每兩個月開一次延押庭 最高六次
被放就抗告抓回來 這兩個問題比較靠北10F 203.121.248.44 台灣 08/23 01:21
→ angel902037: 法治國家,搞得像人治國家
那不就跟老共一樣 黨說了算13F 61.219.21.177 台灣 08/23 01:43
推 gekkou: 當執政者濫用權利時,給與權利的人民本來就有資格收回,你說會影響檢察官追訴犯人,沒辦法,當天平往哪邊傾,就往另一邊加砝碼15F 36.227.220.131 台灣 08/23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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