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問卦] 財劃法修法大出包 為什麼在八卦沒啥討論?
時間 Wed Sep 10 07:43:44 2025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 引述《proprome (月光寶盒)》之銘言:
: : 財劃法 也就是《財政收支劃分法》
: : 修法大出包耶
: : 導致明天有兩色的人要開記者會說明
: : 搞到要開記者會 這很嚴重吧
: :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教授黃耀輝指出,法條寫法確實有誤。
: : 他解釋,本島19縣市的統籌分配稅款,應以19縣市的總和作為分母,
:          ^^^^^^^^^^^^^^^^^^^^^^^^
:   請看完整法條之後再說話。
:   本法第八條,哪裡寫了「本島十九縣市」的統籌分配款?
: : 但條文卻寫成全國22縣市,硬把離島三縣也算進去,這使得分母被放大,
:                           ^^^^^^^^^^^^^^^^^^^
: : 平均分下來,各縣市實際拿到的錢都變少,
: : 形成立法上的瑕疵,他直言:「分母變大,地方自然短收。」
:     法條原文如下:
: 第 8 條
: 下列各稅為國稅:
: 一、所得稅。
: 二、遺產及贈與稅。
: 三、關稅。
: 四、營業稅。
: 五、貨物稅。
: 六、菸酒稅。
: 七、證券交易稅。
: 八、期貨交易稅。
: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
: 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
: 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
: (鎮、市)。
: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
: 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
: 百分之八十給該鄉 (鎮、市) 。
: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
: 及臺灣省各縣 (市) ;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看來是沒把問題搞清楚的呢...

不管是財政部,或是各縣市首長,質疑的都是第十六條之一,罵的也和該法律條文有主要
關係,自然是毋庸置疑的:

(第一條)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
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第二條)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
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
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第三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分配額度:

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九十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 (不含離島):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
(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
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
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
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
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
)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考量直轄市與縣市責任不同、支出項目不同,依各直轄市分
配數按比例分配。

三、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離島三縣(市):

(一)離島各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
)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離島各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度成長率排名
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離島各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自籌財源比例
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五。

(四)離島各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
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所得能力合
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
)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四、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五分配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
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

五、受分配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一年度分配金額減少者之
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第四項)
依前項算定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財政部應按次一年度中央
統籌分配稅款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金額,於會計年
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縣(市)及鄉(鎮、市)政府。


(第五項)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
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
九十,依公式設算分配各該鄉(鎮、市)之金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通知各該鄉
(鎮、市)公所。




而就算要列舉第八條第二項,但重點應該是在第十六條之一才正確

把不相干的條文納入討論,只會把焦點模糊...



同時,財政部在問題被提出時,澄清如下:

去年三讀當天,審查過程反覆抽換提案並倉促通過,且當天表決通過之版本,與去年十一
月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版本亦有不同,財政部無從表達意見。因新版財劃法分配公式條文
有語義及邏輯性問題,當時應立法委員要求所作初步試算,已於表中敘明係在諸多假設條
件下所進行的初步設算,並非最後結果,不應與該部今(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通知地
方政府依法實際設算的結果逕予比較。


鑑於新版財劃法第十六條之一所訂普通統籌稅款分配公式,分子按本島各市縣及離島分開
計算,分母則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未明確規範財產稅成長率序位分數定義及
計分方式、未具體明定分配鄉(鎮、市)之核計項目、指標及權重等爭議問題,前經行政
院於今年二月二十七日移請立法院覆議【詳覆議理由說明二(二)二、三、四】,力求導正
,惟立法院於今年三月十二日仍作成決議維持原案。


去年底應立法委員要求初步試算,係在一般通念下,以分子、分母一致(即分子按本島各
市縣及離島分開計算,分母分別對應按本島十九個市縣及離島三縣)計算,假設可全數分
配完畢,惟於面對實際分配時,在無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財政部無法就已明確規定的法律
文字做任意的解讀。


針對上述問題,財政部今年八月十五日邀集地方政府會商,其中序位分數計分多數地方政
府建議採零點二分級距計算、鄉(鎮、市)分配公式沿用現行分配公式,已獲致共識;至
於在分母爭議部分,地方政府雖建議採行政解釋等作法,惟鑑於分配公式之分母,文義上
已明確規定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尚無法逾越法律明文規定之文義範圍自為解釋
,爰分母仍應按全部直轄市及縣市計算。至於無法分配之數額,本質上仍為普通統籌稅款
,屬地方政府財源,中央不能移作他用,未來仍應透過修法程序解決。




所以既然說不能用在其他方面,自然不需要擔心太多

但分發部分出狀況也是事實,這是立法院要自行解決的,不能怪財政部沒有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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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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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09-10 07: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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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財劃法修法大出包 為什麼在八卦沒啥討論?
09-10 07:43 laptic
fonzae: 16-1 第三條第一款不都說不含離島
怎麼還會列入離島為分母?
16-1 第三條第三款也明確指出離島分配比為何財政部會當作本島+離島為分母?1F 220.135.102.91 台灣 09/10 07:51
tgbkkk: 條文內就是寫全國當分母啊
你應該問提案的立委諸公吧5F 207.213.21.17 美國 09/10 08:26
fonzae: 哪一條 ?7F 223.137.137.49 台灣 09/10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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