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新聞] 假釋不到1年狂砍律師頭 新北喪屍男13年前時間 Wed Sep 10 13:08:15 2025
※ 引述《twwo (...)》之銘言:
: 為什麼殺人可以不用償命?
: 還殺兩人耶
: 居然還放出來繼續殺人
: 台灣司法到底在幹嘛
: 不是說 已經有做了 什麼司法改革 還是什麼
: 怎麼 還繼續放壞人出來繼續殺人?
: 把國家治理好 應該是執政黨的責任 我這樣理解 有誤嗎??
: ※ 引述《seiya2000 (風見)》之銘言:
: : 08:15 2025/09/10 中時新聞網 蕭宥彤
: : 新北市新店區某社區8日晚間發生砍人案。一名32歲李姓男子疑吸食喪屍煙彈後,在樓梯
: : 間巧遇鄰居64歲陳姓律師,突持開山刀朝對方頭部砍2刀,並勒索1萬元未得逞遭警方逮捕
: : ,而律師送醫後無生命危險;李男被依殺人未遂、毒品等罪嫌送辦,昨(9)日檢複訊後
: : 聲押獲准。事實上,李男曾在19歲時殺害2人,當時死者一人遭斷頸、另一人則被開膛,
: : 甚至心臟掉地板,手段兇殘。
請先看該前案的刑事判決書,按照台北地院一零一年度重訴字第十三號的說法(該被告沒
有上訴第二審、第三審,因此已經先行定讞;但共犯都有),當時判決主文:(甲○○=
王志維;丁○○=李叢安【即本案嫌犯】;壬○○=鍾典宏)
一、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又犯成年人與少年共
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變造「887-UZQ」號、「881-KQO」號機車車牌上黏貼之膠帶沒收。
二、丁○○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又犯共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887-UZQ」號、「881-KQO
」號機車車牌上黏貼之膠帶沒收。
三、壬○○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又犯成年人與少
年共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變造「887-UZQ」號、「881-KQO」號機車車牌上黏貼之膠帶沒收。
*甲○○、壬○○則經多次上訴,最終搞到檢察官頭痛而上訴第三審,最終被駁回確定,
最後結果是:
甲○○、戊○○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甲○○處有期徒刑肆年;戊○○處有
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長型西瓜刀貳把、開山刀壹把、鋁製球棒壹支及機車霸王鎖壹
把,均沒收。
論罪科刑:
(三)、正當防衛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防衛為要件;防衛過當,尤以有防衛權為前提。防
衛行為只需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即足以構成;而防衛過當,則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程
度。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判斷;意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
與其緩急情勢,客觀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
字第三一起號、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零四號判例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丁○○屢次供稱因被害人唐柏豪攻擊被告壬○○,為保護被告壬○○,才持刀
攻擊等語,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壬○○證稱:唐柏豪打伊,伊一直要掙脫但跑不掉,丁○
○看伊被困在裡面就衝進來救伊,他衝進來手持西瓜刀一陣揮舞,伊感覺沒有人打伊了,
伊就起身要跑,並發現手已經斷掉了等語,復參酌臺北市立萬芳醫院一零一年六月二日乙
種診斷證明書記載:病患(即被告壬○○)因受有
1.左腕切割傷併橈動脈及多處肌腱斷裂
2.遠端橈股開放骨折
3.耳後撕裂傷,於一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經急診住院等語,
可認被告丁○○如上供述及證人之證述,可以採信。
而被害人唐柏豪既有攻擊被告壬○○之動作,被告壬○○並因此受傷,足證於被告丁○○
持刀殺害被害人唐柏豪之前或同時,被害人唐柏豪確實已經持武器攻擊被告壬○○,此情
對於被告壬○○而言,當屬現在不法之侵害。任何人處於此種情況下,均有可能以任何持
有的武器加以回擊,則攜有刀械到場的被告丁○○於瞬間持刀反擊,應屬可能的本能反應
。所為持刀揮擊屬於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正當防衛,可以認定。惟查,依當時之客觀情
狀,被害人唐柏豪雖手持鋁製球棒,然被告丁○○仍可以大聲恫嚇或作勢揮砍或取下被害
人唐柏豪手中鋁製球棒等方式,惟被告竟持西瓜刀朝被害人唐柏豪之頭部、頸部、胸部大
力揮砍,其使用之方法,衡諸當時之情形,並非客觀上必要,顯已逾越正當防衛所必要之
程度,應屬防衛過當,故被告丁○○對被害人唐柏豪所犯殺人罪部分應依刑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三人均年輕氣盛而思慮不周,被告甲○○因賭債等問題,不思循理性方
非輕,另為避免查緝而變造車牌,影響公眾辨識車牌之正確性,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輕,
被告三人均未彌補其等所造成之損害、未賠償被害人或其家屬分文,兼衡被告三人均當庭
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告訴人即被害人唐柏豪母親辛○○當庭向本院表示原諒被告等人
並特別為被告丁○○求情,及其等年齡、智識程度、行為分擔、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等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警。
末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三人行為後,刑法第五
十條已於一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二十五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
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
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從而,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甲○○三人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關於本案被告甲○○三人所犯上開二罪併合處罰與否
,自均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定之。準此,本案被告甲○○、丁○○、壬○○
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但被告甲○○、壬○○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及
被告丁○○所犯殺人既遂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之規定,即不併合處罰之,附此敘明。
但看起來,這位李姓嫌犯在出獄後,顯然已經忘記了當年的教訓
當時的「有悔意」,如今成為了笑話
且再觀察假釋裁定書的列表,還附上其犯第三級販毒罪的前案判決書(最後判決:最高法
院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二號,以程序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
https://images2.imgbox.com/c6/52/4UTtkoVY_o.png
更一審的判決主文: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佰元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所以這次如果能不重判(並依累犯加重),對前案死者的尊重即視同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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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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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09-10 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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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69.103 馬來西亞), 09/10/2025 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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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violetish: 台灣都慈悲法官呀不是死自己 判最輕2F 118.165.14.168 台灣 09/10 13:13
推 iPolo3: 為啥無業 不意外ㄚ3F 36.239.24.86 台灣 09/10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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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isiss0: 笑話 網紅賣毒才判兩年 活該勒5F 122.100.112.197 台灣 09/10 13:23
推 observer0117: 這次又沒殺人,傷害是能重到哪裡6F 220.132.247.29 台灣 09/10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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