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c1plus (廢柴聯盟盟主)
標題 Re: [問卦] 為什麼中日和約不提台灣歸還中國
時間 Wed Sep 17 16:21:30 2025



聽說是當年國民黨執政下的國史館回覆讀者文章

TL;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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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世界局勢快速轉變的衝擊下,近代的東亞秩序受到嚴苛的挑戰。1945年結束的第二
次世界大戰距今已逾一甲子,然而中日兩國半個世紀的恩怨,仍經常縈繞在人們的歷史記
憶裡猶然未解。臺灣社會惑於昔日日本殖民統治的夢魘,不時便出現集體認同危機,對自
身歷史定位產生質疑;尤其在政治現實的操弄之下,「藍」與「綠」成為人與人互貼標籤
、相互撕裂的一道心牆,在不同族群之間搭蓋起一座座無形的牢籠,各群體逐漸習於以特
定立場選擇歷史片斷,建構一套看不見對方的國族思維。傳統的歷史論述已然喪失了權威
性,在雙方陣營難以建立互信的心態下,社會價值將逐步走向衝突與對立,歷史的真相也
易在眾聲喧嘩之下被掩蓋。


    臺灣經過清代二百多年的經營,光緒年間始設行省,原是進行近代化建設的大好時機
。然而清廷甲午戰爭敗績,一紙馬關條約,就將未劃入戰場的美麗之島拱手讓與日本。自
此,島內人民接受殖民統治,中國本土則走向革命共和的道路,兩岸各自展開不同的歷史
進程;終於因為中日兩國世仇難解,兵戎相見而再度交織出新的命運交響曲。這回換成窮
兵黷武的日本嘗到惡果,宣告無條件投降而喪失國家主權,殖民地朝鮮獨立為韓國,臺灣
也回到中華民族的祖國懷抱。


    戰後的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的發起人,位列世界四強,然而八年抗戰民窮財盡,又面
對共產黨坐大發動內戰,無福享受戰爭勝利的果實,不旋踵便敗績連連,終於丟失大陸而
退守臺灣;中共向蘇聯「一面倒」,英國基於現實考量而承認其地位,中華民國的中國代
表權地位開始不斷受到挑戰。


    戰後的臺灣,原本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應該將主權交還中華民國政
府;在日本投降之後,國府在臺灣也持續進行統治。然而,戰時的同盟國美、英、蘇各有
盤算,遲遲無法簽訂多邊對日和約,以致於主權移交手續未完成,臺灣的法律地位備受質
疑;領導中國抗戰勝利的中華民國政府反而要退守新收復的臺澎列島,坐待國際局勢轉變
。在強權政治的左右之下,勝利的成果幾乎被列強犧牲,不能參與舊金山和會共同簽訂和
約,僅能經由和約主辦方美國斡旋,在臺北簽立中日和約。中日和約確認日本放棄臺灣與
澎湖的主權,和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範圍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
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本約係對於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之全部領土,
概予實施」,從而確認中華民國政府對臺澎列島的主權,自此,國際間有心人士操作的「
臺灣地位未定論」謬說乃成泡影。


    關於臺灣法律地位所以引發爭議,最主要的原因是意識形態的差異,各家之立論都選
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向來論述,縱使以國際法的觀點析論,亦因解釋角度各有不同,而有不
同的論點。是大多數的討論都未能從歷史演變過程立論,而以割裂的階段論述,更不易瞭
解全貌。為更清楚說明臺灣法律地位之演變過程,應從戰後國際局勢的發展與檔案文獻交
互探討,佐以國際法相關規定作為研究途徑。


     國史館負有修纂國史之任務,亦以近代史事專題之研究與考訂為職掌業務之一,針
對民眾投書詢問,中日和約訂約前後臺灣主權的歸屬問題,儘可能依據史實提供協助。本
館並非法律專責機構,雖無法在法理上提供國際法的專業見解,仍可依循史實脈絡,依據
相關史料文獻提出解釋。以下討論以歷史研究途徑為基礎,從對日抗戰以來的各階段時局
演變加以考察,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戰後接受日軍投降、杜魯門聲明、舊金山對日
和約、中華民國與日本和約、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等案例來論述,並引述有關國
家對於戰後臺灣人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的政策和立場,作為輔助說明。謹就本館館藏史料與
出版品,結合相關研究討論、出版刊物與網路消息,提供意見參考,茲綜合答覆如下:


一、抗戰時期各方對臺灣復歸中國的努力與主張

    中國國民黨總理孫中山先生畢生倡導革命,他的民族主義主張對於在日本統治下的臺
灣同胞產生很大的影響。為了逃避日人壓迫並追尋「回歸祖國」夢想,有不少臺灣人來到
中國大陸,在抗戰初年成立了「臺灣民族革命總同盟」、「臺灣革命黨」、「臺灣獨立革
命黨」、「臺灣青年革命黨」、「臺灣國民黨」、「臺灣光復團」等抗日團體,但是各自
為政,缺乏統一領導。經過中國國民黨中央組織部斡旋,民國30年2月10日在重慶共同組
成「臺灣革命同盟會」,團結臺灣革命力量,與國民政府合作支持抗戰,以期打倒日本、
光復臺灣。


    1941年12月8日,日本對英、美各國宣戰,太平洋戰爭爆發,中華民國與美國結成同
盟,12月9日對日本正式宣戰。國民政府主席林森發布宣戰布告:「茲特正式對日宣戰,
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布告」。因此
,過去與日本簽訂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包括中華民國從清代繼承下來的馬關條約,割讓
臺澎群島等種種不平等的屈辱條件,全行廢止。在戰爭時期,臺灣不再僅止於日本宣稱領
有合法主權,中華民國政府亦可提出日本應歸還侵略所得領土,作為結束戰爭的要件。


    中國國民黨總裁蔣中正在抗戰之初,就以解放高麗、臺灣的人民為職志,民國27年4
月1日在漢口召開的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對日抗戰的對策為「恢復高(麗
)臺(灣),鞏固中華」,因為「高麗(朝鮮)原來是我們的屬國,臺灣是我們中國的領土
,在地勢上說,都是我們中國安危存亡所關的生命線」。民國31年11月3日,新接任國民
政府外交部長的宋子文在重慶答覆記者提問,針對戰後的中國領土狀態指出:「中國應收
回東北四省、臺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美國方面有一流行口號,即『日本為日本人之
日本』,其意在指日本所侵據之地均應交還原主。」


    從張瑞成編《抗戰時期收復臺灣之重要言論》一書所輯〈各方言論〉一節來看,在國
民政府對日宣戰以前,僅有謝南光、李友邦等臺人提出「臺胞未忘祖國」之類微弱的呼聲
。在政府明確宣示:要以「收回臺灣」作為對日抗戰目標之後,社會各界聲援臺人回歸祖
國的主張也愈來愈踴躍,在報刊上的言論從民國31年的18篇增加到32年的25篇,到戰爭結
束的34年則多達31篇,已蔚成一股「臺灣光復運動」。


    然而,在盟國的美、英、蘇相繼加入對日戰場後,臺灣問題反而受到列強介入而複雜
化,甚至要求戰後交由國際共管。如1942年8月號美國《幸福雜誌》附刊發布輿論界合作
草擬的戰後和平方案,在〈太平洋關係備忘錄〉第4章提議,戰後要在太平洋上「那些由
日本代管統治、而將來應由我們(美國)占領的島嶼」建立一條防禦帶,一直向西延伸到
臺灣,作為空中艦隊西部終點停泊站,都由國際委員會共管,並認為:「為了尊重中國的
優越利益,臺灣應該劃在中國關稅和金融系統之中,但是因為聯合國需要以臺灣為一大根
據地,所以劃為中國領土的一部似乎不妥。……由於臺灣的國際地位性質,在任何可以預
見的未來時日中,臺灣居民不可以要求獨立主權,也不得投票加入中華民國。」這種說法
雖然背離當時的戰爭發展態勢,為《開羅宣言》以「將臺灣歸還中國」的宣示所否定,但
是卻為冷戰時期的美國對臺政策奠立基本論調,在國際間埋下了「臺灣地位未定論」的火
種。


    此一議論僅從維護美國在太平洋的軍事戰略地位來考量,準備將臺灣視同為日本占領
的太平洋島嶼之一,戰後一併劃歸國際共管,刻意忽視中國收復失土的期望與臺灣在日本
殖民壓迫下的民心歸向,反映了美國政治學界的設想。但是即使美方學者也有不同意見,
如美國遠東艦隊總司令顏露爾(Harry Yarnell)上將卸任後,1942年4月3日在舊金山發
表告中國國民書,主張主張朝鮮獨立,滿洲及臺灣歸還中國,並制定「太平洋憲章」以適
合遠東需要。在重慶的臺灣革命同盟會對此一主張表示歡迎,特別透過美國駐中國大使高
思(Clarence Gaus)致函顏露爾將軍表示敬意。


    「臺灣交由國際共管說」經過《中央日報》在民國31年11月4日的連載披露,在中國
各界引起極大反彈。重慶《大公報》在32年1月7日的社論以〈中國必收復臺灣-臺灣是中
國的老淪陷區〉為題,指出美國「把臺灣看做單純的日本的殖民地,忘記它的歷史,不明
它的現狀,以為脫離了日本,臺灣就像十字街頭的流浪兒,可隨便安排給任何一個慈善機
關收養,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我們要在這裡糾正這種觀念,鄭重向世界公言:臺灣是中
國的老淪陷區,我們不能看它流落異國,戰後中國一定要收復這塊土地」。該篇社論引證
歷史與國際公法,聲明「臺灣中國決不應被迫分離」,提出如下三項論點,以反駁美國與
論界以「國際利益至上」來決定臺灣命運:


第一,  根據國際公法的先占主義,臺灣是不折不扣的中國領土。鄭芝龍率數萬福建饑民
入臺灣墾荒,嗣後漳、泉人爭先墾殖;鄭成功以艨艟艦隊出征臺灣時,即視臺灣為「先人
故土」,且經清朝垂治二百餘年;


第二,  日本從中國手裏奪去臺灣,臺灣應該歸還中國。在馬關條約未喪失效力以前,我
們絕口不談收復臺灣。直到前年(1941)中國對日本宣戰,馬關條約於1941年12月9日午
夜12時起失效,中國對日本的清算關係已追溯到甲午戰爭,臺灣主權已無條約的束縛,臺
灣已是中國的老淪陷區,臺灣與東北四省及七七以後的淪陷區性質完全相同。中國為領土
完整而抗戰,為清算1895年以來的中日關係而抗戰;


第三,  根據《大西洋憲章》,臺灣也該歸還中國。首先,臺灣「領土的改變」就與《大
西洋憲章》第2條所述相同,「未經有關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臺灣人民沒有自由,不
能決定自己的政府形式,戰後的和平方案理應究問,臺灣人民是什麼民族呢?要求什麼政
府形式呢? 臺灣人口大都是閩粵籍的中國人,語言風俗習慣完全與閩粵兩省一樣;他們的
政治要求很簡單,即回歸父母之邦的中國。


   在島內臺人聲音被日人壓制的時刻,在大陸的臺灣志士則勇於發聲,為避免戰後的臺
人權利被當作日偽資產接收,受到不平等待遇,乃提出「歸返祖國、恢復行省」的要求;
並且注意到國際間東西戰場合流的趨勢,要預防其他同盟國列強對臺灣的野心,為臺胞的
復籍復權向政府大聲疾呼,擘畫臺灣光復的願景。如原先主張「臺灣要獨立、也要歸返祖
國」的臺灣義勇隊領導人李友邦,民國31年12月25日出版《臺灣先鋒》第10期「臺灣復省
運動」專號,發表〈臺灣復省在同盟國戰略上的意義〉,認為在中日宣戰之後,臺灣獨立
論已無必要,應該全力推動復歸祖國的復省運動。宋斐如在重慶的中國國民黨臺灣黨部擔
任幹訓班教育長,也在32年4月撰成〈如何收復失地臺灣-血濃於水臺灣必須收復〉,要
求政府要積極爭取臺胞人心,中央宜早日正式發布臺灣為中國之領土,臺灣人即中華民國
國民,戰後必須收復之聲明,在國民參政會與福建省參議會也獲得提案響應。


    美國需要中國作為忠實盟友而堅持對日抗戰,在考量美國在太平洋戰略利益的同時,
也重視中國方面的意見。由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總統推薦擔任國民政
府政治顧問的拉鐵摩爾(Owen Lattimore),1942年末準備離華返美出任戰時新聞局長前
, 11月16日和軍事委員會蔣中正委員長辭行談話,返美後向羅斯福轉達蔣中正的具體要
求:「在西太平洋地區,中國必須完全收復臺灣與東北領土」,並表明羅斯福對重要問題
的看法與蔣基本上一致。1943年1月11日,英、美兩國正式取消對華不平等條約,重訂平
等新約;3月27日,羅斯福向英國外相艾登(Anthony Eden)表明,中國是戰爭與戰後國
際組織不可或缺的一員,美國與中國對戰後東亞地區安排見解相符。接著美、英會談也邀
請中國參加,10月30日中國政府駐蘇聯大使傅秉常代表中國簽署了莫斯科會議的「四國宣
言」,達到與世界各強權平等之地位。尤其以11月23日至27日,由「三巨頭」美國總統羅
斯福、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和英國首相邱吉爾(Sir Winston Spencer Churchill)
在開羅舉行會議後發表對日作戰宣言,主張中、英、美三國堅持對日作戰直到日本無條件
投降為止;要剝奪所有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支持朝鮮獨立,也為臺灣在戰後
的法律地位作明確的宣示。《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經美、中、英三盟國於
1945年7月26日發表的《波茨坦宣言》(Potsdam Proclamation,8月8日蘇聯對日宣戰後
,史達林也補簽認可),以及1945年9月2日盟國與日本所簽署的《日本降書》確認,是戰
後處理日本問題的共識,也是未來處理戰後亞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


    美國總統特別助理霍普金斯(Harry Hopkins)以會談基礎起草《開羅宣言》草案,
關於日本歸還臺灣給中華民國的問題,其擬初稿明確表示:「被日本人背信棄義地所竊取
於中華民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和臺灣,應理所當然地歸還中華民國。」英國代表參加修改
意見時,建議將草案中的「歸還中華民國」改為「當然必須由日本放棄」,中華民國代表
外交部長王寵惠據理力爭,將宣言草案的文字表述為:「被日本所竊取於中華民國之領土
,特別是滿洲和臺灣,應歸還中華民國。」邱吉爾又對宣言草案文字進一步作了修改,將
文中的「特別是」改為「諸如」,又在滿洲和臺灣兩個地名後,加上了「澎湖」。《開羅
宣言》就以「被日本所竊取於中華民國之領土,諸如滿洲、臺灣與澎湖,應歸還中華民國
」定稿。為徵求史達林的意見,《開羅宣言》並未簽字,開羅會議結束後,羅斯福、邱吉
爾即刻前往德黑蘭,同史達林會晤。11月30日,邱吉爾詢問史達林對《開羅宣言》內容的
意見,史達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宣言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此一決定是正確的,「
朝鮮應該獨立,滿洲、臺灣和澎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華民國」,12月1日,《開羅宣言》
由美國白宮向外界公布,正式發表。


    《開羅宣言》發表後,「臺灣將於戰後回歸中國」的盟國主張,臺灣人民也透過美軍
飛機空投傳單逐漸瞭解時局真相。民國33年4月17日,國民政府於國防最高委員會中央設
計局內設立「臺灣調查委員會」,籌辦臺灣行政幹部訓練班,草擬接管計畫綱要。然而直
到抗戰勝利的3個月前,國民政府恢復臺灣建省的工作仍停留在調查與籌備階段,而德國
已於5月8日投降,英、美兩國先前已同意蘇聯條件而簽訂《雅爾達密約》,蘇聯即將對日
參戰,準備犧牲中國利益,戰後中國也為受降問題而引發中共叛亂,走向內戰。


    雖然《開羅宣言》已對戰後臺灣的法律地位作政治宣示,《波茨坦宣言》也重申《開
羅宣言》中的諸內容應被履行,「日本的主權必須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
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並以最後通牒要求「呼籲日本政府命令其軍隊無條件投降
」;然而1945年4月25日盟國在舊金山舉行會議,6月26日會議結束,提出《聯合國憲章》
,討論聯合國國際組織的成立,其中美國提出的「國際託管制」,有可能藉機要求假聯合
國之手託管統治,仍令部分有先見之明的臺灣人驚懼。如在福建永安的中國國民黨臺灣黨
部執行委員謝東閔,提出〈國際託治制與臺灣〉一文,即提議向國際託治制會議提供備忘
錄,重申開羅會議的決定不可更改;時在重慶任職國際問題研究所主任的李萬居,也提出
〈確立臺灣的法律地位〉的主張,要求政府儘早向世界各國宣布臺灣是中華民國領土,臺
灣人是中國人民。這個願望終於在日本於8月14日宣布無條件投降,原屬於太平洋戰區的
臺灣交由中國戰區接收而得以實現。


    8月17日,盟軍統帥部發布第一號命令︰「臺灣及北緯16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
日本高級指揮官以及所有陸海空軍和輔助部隊,應向蔣中正投降,北緯16度以南由英國軍
隊受降。」9月2日,日本在美軍軍艦密蘇里號上簽署「無條件投降書」,其第一款規定:
「日本接受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
宣言』中的條款。」


    民國34年9月4日,國民政府公報稱:「本年8月14日日本已答復中、美、英、蘇四國
,接受7月26日波茨坦三國宣言之各項規定,無條件投降。依此規定,臺灣全境及澎湖列
島應交還中華民國。本府即派行政及軍事各官吏前來治理。凡我在臺人民務須安居樂業,
各守秩序,不得驚擾滋事。所有在臺日本陸海空軍及警察皆應靜候接收,不得逾越常軌,
殘害民眾生命財產,並負責維持地方治安。其行政司法各官吏,交通金融產業教育各機關
,在本府未派員接收以前,亦應照常奉公,不得破壞毀損,舞弊營私。如敢故違,定予懲
辦。特此布告。」


    34年8月29日,中華民國政府令:「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9月20日,國民政
府公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第一條,「臺灣省暫設行政長官公署,隸屬行
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根據法令綜理臺灣全省政務。」第二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於其職權範圍內,得發布署令,並得制定臺灣省單行規章。」國民政府另依照盟軍第一號
令,於10月25日由中華民國軍隊在臺北接受日軍的投降。35年1月12日,行政院訓令恢復
臺灣居民之中華民國國籍,該訓令稱:「查臺灣人民原係中華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
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自34年10月25日起,應即一律恢
復中華民國國籍。除分令外,合行令仰知照。」長期對日抗戰終於迎來臺、澎失土的光復
,然而中華民國單方面的主權宣告與臺灣人回復國籍的法令,並不能終止列強的覬覦,隨
著接收初期統治措施失當與內戰的失利,臺灣的法律地位也受到質疑。


二、對開羅宣言之質疑及其效力的討論

    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是大戰期間盟國的共識。此一共識首見於1943年12月1日
決定對日作戰方針的《開羅宣言》,繼而為1945年7月26日揭示日本投降條件的《波茨坦
宣言》所奉行。


    關於《開羅宣言》,因其為盟國對戰後臺灣法律地位的首次政治宣示,因而受到主張
臺灣獨立人士的普遍質疑和否定,有的質疑存在性,有的質疑有效性。各種質疑論點互相
矛盾,反而牴觸了國際法的禁止反言原則,本身做的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二戰所有數十個同盟國,與戰敗國日本,乃至於目前聯合國一百多個會員國,從來沒
質疑《開羅宣言》這份歷史文件的存在。《開羅宣言》的會議記錄,以及羅斯福和邱吉爾
對《開羅宣言》的親筆修改稿,都記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
1943年》,沒有質疑的可能。美國國務院編輯的《美國對外關係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威斯康辛大學有掃描檔典藏。《開羅宣言》原件存於
美國國家檔案館(RG59)。《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條約彙編》(參閱: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與《美國法
規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 等書;日本國會圖書館已經影印保存,網
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
方譯文;中華民國方面收藏之原件原由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典藏。


    關於《開羅宣言》的效力,已有很多的討論,隨著政治立場上的不同而各有堅持。主
張臺灣獨立者多半否定《開羅宣言》的有效,認為《開羅宣言》不足以決定戰後臺灣的主
權歸屬。綜合國際間主要否定意見及相關反駁,有以下幾點:


1. 《開羅宣言》不是宣言,而是「新聞公報」,且沒有簽署者,所以效力不足。如1950
年6月28日早上,美國國務卿艾奇遜(Dean Acheson)在記者會上對記者解釋稱:「昨天
杜魯門總統的有關臺灣的未來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恢復以及與日本和平解決或由聯合
國考慮的聲明,並未與《開羅宣言》相衝突,該宣言僅表示簽署宣言的人的觀點。」 從
艾奇遜的觀點可知,美國並不認為《開羅宣言》具有效力,而將之視為當時三人的觀點的
表示。英國國際法專家勞特帕契特(E. Lauterpacht)認為在1943年時,盟國並未控有臺
灣島,所以不能將該島主權移轉給任何人或任何國家。故《開羅宣言》只是一個將臺灣在
戰後交還給中國的承諾,不含有法律文書的形式(The Cairo “Declaration” is not

couched in form of legal instrument)。他強調《開羅宣言》是一種集體的宣言,欠
缺法律的約束力。

反駁:事實上,開羅會議是於1943年11月23-26日舉行,宣言草案是在會議結束時由三國
首長閱過,並提出修改意見。三國首長在27日即飛離開羅。12月1日,三國同時正式公布
《開羅宣言》,所以三國首長沒有在文件上簽字。如果瞭解此一作業過程,當不致會認為
沒有簽字,所以無效。《波茨坦宣言》情況也很類似,蔣中正並沒有出席該項會議,但在
該文件後有他的署名。而《波茨坦宣言》普遍被認為是一有效的文件。這些議定過程已經
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0條甲款:條約約文依下列方法確定為作準定本:(甲)依
約文所載或經參加草擬約文國家協議之程序。國際法中,只要官方確認,國際條約就有效
力,並不單看有沒有簽字。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條
: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
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
諾要實行《開羅宣言》。所以中美英蘇日等國已經是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開羅宣言
》。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裡,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
;或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
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
名稱如何。《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國際上有許多高
峰會議後的新聞公報,都代表與會國的承諾。二戰相關國際會議文件方面:《日本降書》
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即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而《開羅宣言》明示要將臺澎
歸還給中華民國。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
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
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開羅宣言》為三國所確認,無論就形式或內容都具有廣義
的國際條約的性質,應該是有效的。


2. 1955年2月1日,英國首相邱吉爾拒絕工黨國會議員提出依據《開羅宣言》的條件將臺
灣移交給共黨中國的建議,隔日《紐約時報》曾大篇幅報導。他表示:「臺灣島的未來現
在是國際問題,其未來主權並未在對日和約中加以確定。《開羅宣言》只是共同目的之宣
言,自其公布後,發生了許多事。」對於工黨國會議員的批評,邱吉爾引用工黨前任外長
摩里生(Herbert Morrison)在1951年5月的聲明:《開羅宣言》已過時(out of date)
,以後新情勢的發展已改變該宣言的適用了。邱吉爾也說:「《開羅宣言》僅是共同目的
的聲明,對參與宣言的各方並無拘束力。」


反駁: 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答覆質詢時,明白拒絕將臺灣交給「共產中國」
(Communist China), 2月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 Middleton報導《開羅宣言》是由
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共同簽署,並不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僅是對《開羅宣言》
的時宜性產生疑問。


3. 在1950年9月,「臺灣再解放聯盟」(The Formosan League for Re-emancipation)
主席廖文毅致函聯合國一份「臺灣發聲」(Formosa Speaks)備忘錄,表明主張臺灣獨立
、反對《開羅宣言》,其理由有10點:第一,《開羅宣言》違反《大西洋憲章》(

Atlantic Charter)。中國以不義方式控制臺灣,臺灣人民有權以公投決定其前途。《開
羅宣言》完全不顧臺灣人民的意見而要將臺灣交給中國,是不能被承認和接受的。第二,
《開羅宣言》將臺灣交給中國是犯了技術上的錯誤,即日本取得臺灣的控制權不是從滿清
的中國,也不是蔣中正或毛澤東的中國,而是從臺灣民主國。因此,日本戰敗後,應將臺
灣歸還給臺灣人民。第三,《開羅宣言》不公道地出賣臺灣人的世襲權利和利益給恐怖的
和獨裁的中國軍閥。第四,《開羅宣言》不能施用於臺灣。第五,《開羅宣言》的決定不
是最後的。戰後中華民國軍隊控制臺灣僅是臨時的託管,事實上是在遠東委員會(Far

Eastern Commission)控制之下;技術上臺灣仍屬於日本,是一個「國際的土地」(
international soil),因此是中立的。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將臺灣作為與中國對抗的基
地,是公開破壞了國際的中立法。第六,《開羅宣言》不具效力。由於國民黨政權在中國
的失敗,所以美、英等國已無法按照《開羅宣言》,將臺灣移交給中國。臺灣為了自保以
及鞏固民主國家的集體安全,有權宣布獨立。第七,由於中國在臺灣管理上的失敗,中國
不夠資格擔任遠東委員會的委員,所以自動喪失其對臺灣的託管責任。第八,因為中共控
制的中國已成為蘇聯的附庸,臺灣為避免成為共黨的附庸以及維護民族自由,就必要擺脫
中國,宣布獨立。第九,在臺灣的中國政府無權管轄臺灣。杜魯門總統在1950年6月27日
說臺灣的地位將由聯合國決定或對日和約來決定,故應由聯合國組織國際管理委員會來管
理臺灣,最後舉行公民投票以決定前途。第十,無論就工業、人口、文化進步和社會組織
,臺灣都足以成為一個獨立國家。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6條之規定,為了促進適格人民邁向
獨立,應給予臺灣人民機會自由表達其獨立的希望,並決定其自己的命運。


反駁:上述廖文毅主張的第五點說:「戰後中華民國軍隊控制臺灣,僅是臨時的託管,事
實上是在遠東委員會控制之下」。此與事實不符,從未有一項文件載明「遠東委員會」曾
控制過臺灣,臺灣亦未曾被任何國際組織託管過。


    除了以上的反駁意見,持《開羅宣言》具有效力的主張者,可以國際法學家丘宏達的
主張為代表,參見〈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有國際法效力〉一文(《聯合報》,民國93年
11月20日,版A15)。他的論點如下:


1.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名稱並不影響條約的特性。國際法院1978年在「愛
琴海大陸礁層案」中指出,「聯合公報」也可以成為一個國際協定。在西方國家最流行的
國際法教本-前國際法院院長詹寧斯改寫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九版也說明「一項
未經簽署和草簽的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


2. 一個文件是否被視為條約,最簡單的推定疑問,就是看是否收錄於國家的條約彙編。
美國國務院所出版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彙編一書中,將《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
》列入,可見這兩個文件是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文件。


3. 常設國際法院在1933年4月15日對東格陵蘭島的判決中指出,一國外交部長對於外國公
使在其職務範圍內的答覆,應拘束其本國。一國外長的話就可在法律上拘束該國,則《開
羅宣言》為三國的總統或首相正式發表的宣言,在法律上對簽署國是有法律拘束力的。


4.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同盟國對日作戰最重要的兩項
文件,草擬兩個文件的每個會議紀錄都達幾百頁,足見是經過冗長而仔細的考慮與討論後
,才達成協議,這種文件當然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三、國民政府受降與收復臺灣的法律性質

    1945年8月17日,盟軍統帥部發布第一號命令︰「臺灣及北緯16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
境內的日本高級指揮官以及所有陸海空軍和輔助部隊,應向蔣中正投降,北緯16度以南由
英國軍隊受降。」


    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在8月21日致函駐華日軍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將軍,文號
為中字第1號,其內容為:「本人(按指何應欽)以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之地位,奉
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之命令,接受在中華民國(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之
外)、臺灣及越南北緯16度以北之地區內日本高級指揮官,及全部陸海空軍與其輔助部隊
之投降。」


    9月2日,盟軍統帥部麥克阿瑟上將授權蔣中正:「日本國在中國(滿州除外)、臺灣
及北緯16度以北、法屬中南半島之前任指揮官,以及一切的陸上、海上、航空及補助部隊
必須向蔣中正統帥投降。」 10月25日,臺灣行政長官陳儀在臺北市公會堂代表中華民國
接受日本代表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將的投降,並將行政長官第一號命
令交給安藤,其中第二項為:「遵照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兼中華民國政府主席蔣中正及何應
欽總司令命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備忘錄,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及
行政人員,接受臺灣、澎湖群島地區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並接受臺灣、澎
湖群島之領土、人民統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


    從盟軍統帥部發布第一號命令的文字來看,中華民國軍隊的任務是「接受投降」,不
是「占領」,更不是「永久占領」。其情形就如同中華民國軍隊到越北接受日軍投降以及
美國在日本接受日軍投降一樣。因此,該接受日軍投降之工作的性質,是代表盟軍接受?
還是屬於永久占有?出現不同的看法。按照當時中華民國政府的想法和作法,既然《開羅
宣言》已規定臺灣和彭湖歸還中華民國,則接受日軍投降,自然等同於「歸還」之意,所
以在接受日軍投降之後立即將臺灣納入行政管轄體系,開始實施有效的統治。


    實際在臺灣執行接收任務的僅有中華民國軍隊,美國僅派「美軍聯絡組」(
American Liaison Group)。日軍在1946年4月1日撤離臺灣後,美國也撤離「美軍聯絡組
」的人員。 以後盟軍並沒有命令中華民國占領軍撤離臺灣,以致於中華民國軍隊從「接
受投降」變成「占領」。不過,當時中華民國這樣的行政管轄方式,可從戰後接受日軍投
降的方式加以比較。中華民國軍隊接受在臺灣日軍之投降,其情況與中華民國軍隊到越北
接受日軍投降、美國在日本和南韓以及蘇聯在北韓接受日軍投降,性質不同。中華民國軍
隊進入越北接受日軍投降,從一開始,中華民國政府就聲明是暫時性的,接收任務完成後
就退出越北,因此沒有「永久占有」的意思,美軍在日本和南韓接受投降情形也是一樣。
此一差異,顯示《開羅宣言》對於臺灣和澎湖之未來地位之聲明有其明示之意義。因此,
在這些接受日軍投降的案例中,只有中華民國軍隊在臺灣接受日軍投降後繼續駐留臺灣,
其他國家的軍隊則已從其接受投降區撤退。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如果蔣中正是代表盟軍統
治臺灣,則中華民國政府在接收臺灣後的各項施政,即須向盟軍報告。同理,麥克阿瑟亦
可以盟軍司令之身分對臺灣發號施令,但為何從1945年9月到1951年對日和約簽訂為止,
並未見此類命令?又盟軍總部為何不下令要求中華民國軍隊撤離臺灣?從以上討論可以看
出,中華民國接受在臺灣之日軍之投降,其情況與盟國在越南、日本和南韓接受日軍之投
降情況有別。造成此一差別的關鍵因素,顯然與「中華民國政府認定臺灣已屬自己所有」
有關,而未顧及有關的法律程序—即須與日本簽約。


    英國政府認為,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只是暫時性質,是在盟軍總司令的命令下臨時管理
臺灣,在與日本簽定和約之前,並未將臺灣主權移轉給中國。英國外相艾登在1955年2月4
日書面答覆辛威爾(Emanuel Shinwell)眾議員時說:「《開羅宣言》是一個將臺灣在戰
後移交還給中國的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事實上,此一交還從未發生
,因為有兩個實體要求代表中國的困難存在,還有各強權對這些實體的地位有歧見所致。
…….1945年9月,中國軍隊依據盟軍總司令的命令從日軍手中接收臺灣,但這不是轉讓,
它也不涉及任何主權的改變。蔣介石在該島實施軍事占領,此一安排仍未最後確定,此一
軍事占領並不構成臺灣成為中國的領土。……就英國政府的觀點而言,臺灣和澎湖應屬於
法律主權未確定或未決定的領土。」


    艾登的論點是英國政府自戰後以來一貫的主張,英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日軍投
降而占有臺灣和澎湖,堅持要以條約的方式才能確定由中華民國取得臺灣主權。由於英國
在中共取得中國大陸的控制權之後,即?棄對中華民國的承認,轉向中共示好,以期能取
得日後在中國境內貿易的優先權利,以致於日後在盟國議定對日和約時,竭力排除中華民
國的參與,甚至希望由中共與日本簽訂和約,驅逐國民黨政權,將臺灣交給中共統治。強
權政治之險惡,由此畢見。


    中華民國在接受日軍投降後直接領有臺灣,就國際法而言,仍有程序需要補正。因為
臺灣和澎湖割讓給日本,是依據條約為之,但中華民國要取回臺灣和澎湖的領土,也應依
據條約方式從日本手中取得臺灣和澎湖列島。中華民國在沒有條約之情況下取得臺灣和澎
湖的領土,僅是戰後處置戰敗國領土方式的「占有」;日本在投降後離開臺灣,仍尚未依
國際法原則訂約「歸還」臺灣和澎湖。在法律的意義下,日本軍民離開臺灣和澎湖,並不
表示自動喪失該兩個島嶼的領有權,因為日本並沒有宣稱放棄的動作。儘管日本在1945年
9月2日簽署《降伏文書》,承諾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條款無條件投降,但這並不表示其
所占領的臺灣和澎湖的領土可以自動移轉給中華民國。就法律意義而言,由於中日之間的
正式和約尚未簽訂,臺灣和澎湖的領土主權容易引起同盟國聯軍領袖的質疑。


    與上述議題相關的問題是,即使中國宣布廢止與日本的有關條約,特別是《馬關條約
》,臺、澎可否因此恢復原狀變成中國的領土?這樣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1964年2月29
日,日本眾議院預算委員會開會時,社會黨岡田春夫議員質詢臺灣之歸屬問題。外務省條
約局局長中川融指出:「已經履行完畢的條約就算後來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
行完畢的事項不會因此回復原狀。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回復到割讓條約無效前的
狀態是不可能的。」可見得中國宣布廢止《馬關條約》,臺、澎仍因已履行領土的割讓,
而不能因此自行全部回復到割讓條約無效前的狀態。


    戰爭勝利後,中華民國接收臺灣行政權,民國34年9月20日,國民政府公佈臺灣省行
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依據該條例第一條設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隸屬行政院。此係行
政措施,並非憲法程序,因為並未先將臺灣歸入本國版圖。按法律意義,領土重歸本國所
有,應依憲法程序為之。固然在戰後初期沒有民意機關,但隨後在35年11月15日在南京市
召開國民大會會議,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其固
有之疆域」,但並未載明將臺灣納入中華民國領土。36年1月1日公布《中華民國憲法》,
11月由臺灣人民普選及職業團體選出國民大會代表27名;37年1月,由人民普選及職業關
體選出立法委員8名,省參議員選出監查委員5名。4月召開行憲首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
,亦未正式決議將臺灣納入中華民國版圖。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有臺灣代表出席,表示臺灣是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所以才有
代表。但包括憲法在內,並無一個文件證實中華民國從日本獲取臺灣和澎湖群島的領土,
這是一個嚴重的法律瑕疵。蔣中正在39年9月26日在革命實踐研究院講話,也表示:「臺
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但還有一些法律手續要履行,要在對日
和約中加以確認,目前對日和約尚未簽訂。」因此,可以確定的是,臺、澎之歸屬應以條
約或任何法律文件為之。


    然而,同盟國約定不能單獨對日議和,使得列強都陷入不能結束戰爭狀態的泥淖:美
國要為東京盟軍總部維持費用不斷增加而煩惱;英國希望能扶殖一個外交上親大英國協的
日本;蘇聯要求議定和約時享有四強否決權,以打破和約為美國草擬的局面;中華民國陷
入內戰拖累,無法顧及賠償要求。和約談判陷入僵局,中國也遲遲無法確認收回臺灣主權


四、美國對臺灣地位決策的轉變

    從戰爭期間的言論來看,美國政界部分人士,對於臺灣作為西太平洋具有戰略地位的
軍事基地角色,戰後欲藉託管之名劃入美國的勢力範圍,一直存有幻想。尤其在戰後國共
相爭之際,「國際託管論」又再度興起,希望能將臺灣隔絕於中國內戰之外,在美國的支
持下進行臺灣自治。根據資中筠、何迪編,《美國對臺政策機密檔案(1949-1989)》(
臺北:海峽評論社,1992年),以《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8年第7-9冊得到的
了解,在中國因內戰而呈現國民政府有落敗之跡象時,美國與臺灣省主席魏道明開始接觸
。1948年11月,美國駐臺總領事克倫茨(Kenneth c. Krentz)密會魏道明,其對國務院
的報告稱:魏道明表示在取得美國1千萬美元之援助貸款後,將實現臺灣自治,且說服蔣
中正不要到臺灣。克倫茨向魏道明表示,由於對日和約尚未簽訂,臺灣在法律上還不是中
國的領土。李宗仁認為當時蔣中正決定去奉化而未去臺灣,與美國這一態度有關。


    蔣中正在民國38年1月撤換魏道明,臺灣省主席另代以陳誠。陳誠為爭取美援,曾向
美國表示,贊成成立臺灣自治政府,還表示蔣中正不會復出,而胡適已應允同意作顧問,
不讓國共聯合政府插手臺灣等。美國國務院也曾一度想以經援,作為不讓國民黨人員大批
湧入臺灣之條件。結果在5月26日,陳誠還是讓蔣中正等大批人員進入臺灣。


    蔣中正在民國38年1月撤換魏道明,臺灣省主席另代以陳誠。陳誠為爭取美援,曾向
美國表示,贊成成立臺灣自治政府,還表示蔣中正不會復出,而胡適已應允同意作顧問,
不讓國共聯合政府插手臺灣等。美國國務院也曾一度想以經援,作為不讓國民黨人員大批
湧入臺灣之條件。結果在5月26日,陳誠還是讓蔣中正等大批人員進入臺灣。


    美國國務院對臺灣之歸屬即有未雨綢繆之計畫,美國國務院遠東司長巴特沃思(W.
Walton. Butterworth)於1949年1月15日致美國駐臺總領事克倫茨一封機密信中說:「我
們國務院所有的人都強烈感到,我們應該用政治的和經濟的手段,阻止中國共產黨政權取
得對(臺灣)島的控制。……設若意料之外的事果真發生了—而中國人是有辦法妥協的—
如果你接到指示,要你說服臺灣當局同中國大陸的任何安排脫離關係,維持一個分離的政
權,請不要感到驚奇。不過我們希望在給他們幫助的同時,避免太明顯的聯繫。」


    民國38年3月24日,剛卸任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的王世杰在臺北針對臺灣法律地位問題
發表演講,他表示臺灣是「收復失地」,不是「軍事占領區」,中國對該島的內政外交有
絕對主權。隨後,美國國務院對此一說法表示不能同意。6月9日,美國國務院提出將臺灣
問題提交聯合國大會討論的政策建議,聲稱臺灣人民有權舉行公民投票決定自己的命運。
8月5日,美國國務院發表《中美關係白皮書》(正式名稱為《美國與中國的關係:特別著
重1944年至1949年的階段》),為國民黨在中國的失敗撇清政治責任,表示:中華民國在
國共內戰的失敗,是國民政府本身的領導問題,與美國無關,美國在戰後中國情勢已盡力
而為,最後失敗應由國民黨負起全責。美國準備對中國落入共黨的態勢袖手旁觀,停止對
華軍事援助,拋棄盟友,不再支持國民黨政權。


    在中共即將建政之前,英國對臺灣的前途充滿悲觀。9月間,英國外交部向美國正式
表明對臺灣的四點意見:

(1) 估計中國國、共兩黨都將對臺灣提出主權要求;

(2) 沒有四大國協議,無法改變目前臺灣的法律地位;

(3) 不必將臺灣問題提交聯合國,此舉害多於利;

(4) 誰控制臺灣要看國共鬥爭的結果,臺灣落入共產黨手中的可能性很大,很難阻止,只
    有希望共產黨占領該島時不引起太大的破壞。

    中國分裂為兩個政權之初期,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於1949年12月14日表示:「即令美國
有意不使臺灣淪於中共之手,但在實行時實非易事。」關於臺灣地位,他指出:「臺灣過
去雖為日本帝國的一部份,但第一,盟國已授權給蔣中正先生領導下的政府在和約簽訂以
前治理臺灣;第二,依照《開羅宣言》,盟國已承認對日和會中應正式將臺灣歸還中國。


    1950年1月5日,杜魯門(Harry Truman)總統發表「關於臺灣的聲明」,宣布美國承
認中國主權及於臺灣,美國無意攫奪該島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他說:「為了遵守這些宣
言(即《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臺灣已交給蔣介石委員長,過去四年來,美國
和其他盟國一直承認中國在該島上行使權力。」又說:「美國不會給予在臺灣的中國軍隊
軍事援助或建議。」準備一旦在中共大舉渡海攻臺之時即放棄臺灣,坐視臺灣淪入共黨控
制的事實發生而不再採取行動。


    是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指出:「我們在對華關係上的立場,決無絲毫可疑,這是很
重要的。現在,這個立場是怎樣的呢?大戰期間,美國總統、英國首相和中國國民政府主
席,在開羅同意:臺灣是日本從中國竊去的地方,因之臺灣應交還給中國。一如總統於今
晨所指出,開羅的聲明已包含在前此《波茨坦宣言》中,而《波茨坦宣言》則為日本投降
時處理之依據,並已為日本投降時所接受,日本投降不久,臺灣即根據該宣言以及投降條
件,交給了中國。中國管理臺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或其他任何盟國對於該項權利及該項
占領,從未發生疑問。當臺灣改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一個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人們認
為那是合法的。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改變了,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個勢力,對
我們是不友好的,而那個勢力不久終將獲得其他若干國家的承認。因此,他們就要主張:
『好,我們要等待一個條約吧﹗』但我們並未等待一個關於韓國的條約,我們並未等待一
個關於千島群島的條約,我們也未等待一個由我們代管的各島的條約。……我們無意使用
武力,與目前在臺灣的情勢關連起來。我們無意捲入在臺灣島上的任何形式的軍事行動。
」1月12日,艾奇遜又說:「美國在該地區的防衛周邊從阿留申群島到日本、菲律賓群島
」,而沒有提及南韓和臺灣。


    然而,隨著蔣中正在民國39年3月在臺北復行視事,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重新鞏固了
政權。美國開始轉變態度,不再準備坐視臺灣落入共黨之手,「聯合國託管臺灣」之說再
度出檯,惟其尚未決定的是,要如何對島上風雨飄搖的國民黨政權進行處置。美國助理國
務卿魯斯克(Dean Rusk)在1950年5月30日和6月9日向艾奇遜提出兩份建議書,其中提及
美國應對臺灣採取如下的政策:


(1) 告訴蔣中正,臺灣的陷落是不可避免的,美國不準備助其守臺灣,動員蔣退出政治活
    動,交出權力,同意聯合國託管,是其唯一出路;

(2) 美國派第七艦隊駐臺灣水域,宣稱防止海峽雙方發生軍事行動,確保臺灣軍事中立化

(3) 照會英、蘇及聯合國,說明中國人之間在臺灣即將發生的衝突涉及國際和平,應由聯
    合國及對日和約有關國家共同解決;


(4) 由杜魯門根據上述精神發表聲明,實質上推翻1月5日的聲明,聲明臺灣地位必須等待
    太平洋地區安全恢復,與日本締結和約,或由聯合國考慮再決定;

(5) 由聯合國派小組對臺灣情況進行調查,並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報告,實行臺灣軍事中立
    化和自決的原則。

    然而,在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共產勢力有席捲東亞之勢,美國對臺灣的政策
也確定循魯斯克提議的方向徹底轉變。6月27日,杜魯門總統宣布「臺灣海峽中立化」(
neutralization of the Straits of Formosa)。6月27日,杜魯門總統發表聲明:「攻
擊韓國,擺明一項事實,即共產主義已超過顛覆的使用而去征服獨立國家,現在正發動武
裝侵略和戰爭。此已藐視聯合國安理會發出的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的命令。在此情況下,
臺灣被共產勢力占領,將直接危及太平洋地區的安全和美國武力在該地區執行其合法和必
要的功能。因此,本人已下令第七艦隊防止任何對臺灣的攻擊。根據此一行動,本人正要
求在臺灣的中國政府停止所有空中和海中對大陸的攻擊行動。第七艦隊將注意此項請求之
執行。臺灣未來地位之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之恢復,以及與日本和平解決,或者由
聯合國加以考慮。」此即是「臺灣地位凍結說」的未定觀點,首次正式出現於美國官方聲
明。


    杜魯門作此聲明後,立即於6月28日派遣第七艦隊駛入臺灣海峽巡弋,防止中共對臺
灣的攻擊,同時也阻止臺灣軍隊攻擊中共。美國想要全力應付朝鮮半島的戰爭,希望在臺
海兩岸不會另闢戰場。28日早上,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在記者會上對記者解釋稱,杜魯門總
統的有關臺灣未來地位的聲明,並未與《開羅宣言》相衝突,因為該宣言僅表示當時簽署
宣言者的觀點。引人注意的是,該一說法已顯示,美國不再認為《開羅宣言》必可做為臺
灣和澎湖主權歸屬的依據。


    同日,英國政府首相艾德禮(Clement Attlee)在下議院宣布:「我們已決定支持美
國在朝鮮的行動,立即將我們在日本海的海軍置於美國當局指揮之下,代表安理會行動,
支持南韓。命令已下達在現場的海軍總司令。該項行動已知會安理會和美國政府、南韓政
府以及所有大英國協各國政府。」但英國政府對於臺灣的前途的看法與美國不同,英國主
張臺灣先經過國際託管,然後再尋求交還給中國的可能性。


    蔣中正總統對於美國宣布臺海中立化、將臺灣地位凍結的作法極為憤慨,他在6月28
日的日記上記載:「閱報見美國總統杜魯門聲明,其對我臺灣主權地位無視,與使我海空
軍不能對我大陸領土匪區進攻,視我一如殖民地之不若,痛辱盍極。」然而為考量作為復
興基地的臺灣安全保障,當日上午在總統府召開軍政首長會議,晚上由外交部長葉公超發
表四點聲明,開頭即宣布:「中國政府對於本月27日美國政府關於臺灣防衛之提議,在原
則上已予接受,並已命令中國海空軍暫行停止攻擊行動。」第三點聲明說:「臺灣係中國
領土之一部份,乃為各國所公認。美國政府在其備忘錄中,向中國所為之上項提議,當不
影響開羅會議關於臺灣未來地位之決定,亦不影響中國對臺灣之主權。」即使蔣中正總統
,最後也接受美國對臺灣的安排,換得美國政府承認其政權合法性,保障臺灣生存,沒有
淪陷為共黨所統治。


    7月1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向美國駐外使館發出說帖,對於杜魯門總統對中國與臺灣
的新政策加以說明。國務院指示稱:「第七艦隊入臺灣海峽,旨在防範中共對臺灣之攻擊
,以及防範國民黨政府對中國大陸之海、空攻擊,是為維持太平洋地區和平所作的立即安
全措施,並不涉及影響中國的政治問題。美國與中國政府的關係,並不預期會有變化。」

    但是英國和印度對美國政策的轉變不能接受,立即提出異議。英國對美國所提臺灣地
位未定的問題,要求美國注意盟國在開羅會議與《波茨坦宣言》的承諾;但美國也明確表
示,不會從杜魯門宣布的新政策上退卻。美國駐英國大使道格拉斯(Lewis Douglas)向
英國堅定指出,儘管開羅會議及《波茨坦宣言》對臺灣歸屬有所承諾,但是「臺灣的主權
尚未移交給中國乃是事實」,他強烈質疑,兩三個國家便可以把臺灣主權交給(共產)中
國,而且除非透過國際協定,或對日和約,或依據聯合國合法決定的其他方式,臺灣主權
不能實際移轉中國。


    杜魯門總統為消除與英國間的爭執,在7月19日提交國會的咨文中,再次澄清美國立
場,宣稱美國對臺灣實行軍事中立化,對影響該島的政治問題,並無預設立場。美國的意
願只是不要臺灣捲入破壞太平洋和平之敵對行動,所有關於臺灣的問題應循聯合國憲章設
想之和平方式解決。


    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並在7月底訓令駐英大使道格拉斯向英國表明,因世局變化,實非
開羅會議時所能預見,使美國不能把開羅會議的宣言視為臺灣地位問題的定論。他指出有
以下的變化:第一,蘇聯對開羅及波茨坦會議的有關承諾,如朝鮮獨立,及支持國民黨政
府等,皆已棄置不顧;第二,在日本投降後接下管理臺灣之責任的國民黨政府,不夠稱職
;第三,把臺灣交給《開羅宣言》時期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回事,把它交給支持莫斯科與
自由國家為敵的北京政權是另一回事;第四,因為中國政局劇烈改變,北京建立滿懷敵意
的專制政權,難道民主國家不能質問:為什麼不經與臺灣人民協商,或未採用應該適用於
殖民地人民的《聯合國憲章》原則,便把臺灣交給這個專制政權?


    美國總統杜魯門宣布「臺灣海峽中立化」,一方面招致英國和印度的異議;一方面也
引來中共與蘇聯對美國干預中國內戰的指控。1950年8月24日,中共向聯合國控訴美國「
武裝侵略臺灣」。25日,美國駐聯合國代表奧斯汀(Warren R. Austin)致函聯合國秘書
長賴伊(Trygve Lie)以闡釋美國對臺灣政策,表達美方對臺灣地位尚未確定的立場:「
該島(臺灣)的實際地位是,它是一塊由於盟軍在太平洋的勝利而從日本手裡接收過來的
領土。像其他這樣的土地一樣,它的法律地位在國際上採取行動決定它的前途之前是不能
夠確定的。中國政府經盟國要求接受了該島日本軍隊的投降,這就是現在中國人在那裡的
原因。」以下七項要點,概括了美國對臺灣問題的基本立場:


(1) 美國既未侵犯中國領土,亦未對中國採取侵略行動;

(2) 美國是在臺灣處於與大陸衝突之地位時採取行動,這種衝突將威脅在安理會支配下聯
    合國在韓作戰軍隊的安全,並有將衝突擴及太平洋地區之勢;

(3) 美國的行動,對臺灣的軍隊以及大陸上的軍隊一體對待,是公正的中立化行動,是以
    維持和平為目的的行動;

(4) 美國之行動業經公開表明,不影響關於臺灣地位的未來的政治解決。臺灣的實際地位
    ,是盟軍在太平洋戰勝取自日本的領土,與其他地區相同,在它的未來經國際行動決
    定之前,它的法律地位不能確定。中國政府應盟國之請,為島上日軍受降,是即目前
    中國人在臺灣的原因;


(5) 美國一向與中國人民友好,上次大會美國率先與他國通過維護中國之完整的決議案,
    只有蘇聯及其附庸國反對;

(6) 美國歡迎聯合國考慮臺灣問題,並擁護聯合國在此或從事現地調查,美國相信聯合國
    的考慮,能夠促使該一問題和平解決,而非武力解決;

(7) 美國認為安理會不應離開韓國問題而討論其他的問題。臺灣目前處於和平狀態,只要
    某一方不訴諸武力,臺灣必將繼續得到和平。如安理會願研究臺灣問題,美國將予支
    持與協助。同時,當前安理會主席應履行責任,進行議程上的事項,即討論南韓控訴
    侵略問題,及承認南韓大使有權列席安理會,並對美國所提使韓國戰爭地方化(指不
    使擴大)議案得到解決。


根據上述函件,得歸結出美國對臺灣法律地位,有3點主張:

(1) 未經國際行動決定之前,臺灣的法律地位不能確定;

(2) 中華民國政府是應盟國之請在臺灣島上接受日軍投降;

(3) 臺灣的地位問題應由聯合國決定。

    9月20日,蘇聯向聯合國控訴美國「侵略中國」。21日,美國代表團提出「臺灣地位
問題案」,宣稱美國在臺海巡弋,旨在維護和平,立場中立;建議聯合國大會討論臺灣問
題並進行調查,以有助於問題的和平解決。然而,中華民國政府耽心,聯合國如派團到臺
灣調查「美國侵略臺灣」,將對政府軍民造成不安。9月22日,中華民國政府對於臺灣的
地位及其與聯合國的關係,宣示採取下述的立場及意見:


(1) 中國於民國30年12月曾向日本宣戰,因而取消與日本所簽訂之一切條約,包括規定正
式割讓臺灣之1895年《馬關條約》。故日本被擊敗後,臺灣應再列入中國版圖。《開羅宣
言》及《波茨坦宣言》已經確定此事,簽訂日本和約時即認為合法。關於中國對擊敗日本
之大貢獻,蔣主席得接受臺灣之投降。基於以上之原因,臺灣不是一占領區,而是中國收
復之失地;


(2) 國民政府支持聯合國阻止共黨侵略亞洲之努力,並感覺有竭誠服務之必要,一如其他
亞洲之反共國家;

(3) 在臺灣之中華民國政府,有接納或拒絕聯合國調查團來臺提議之全權。假如代表團有
承認北平共黨政權之國家代表參加,則將被拒絕。中華民國政府將反對臺灣受國際支配之
任何考慮,此種行動實有損中國之主權。


    9月22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以備忘錄送交聯合國各國代表,以解釋美國對臺灣問題
的處理態度:「美國政府曾坦白表示其對臺灣之態度,將不損害其長期性之政治地位。美
國對臺灣無領土野心及不尋求特殊利益或地位。美國又相信臺灣之前途及其幾達八百萬之
民眾,將依照聯合國憲章以和平之方法解決。」是日,聯合國大會總務委員會開會,中華
民國代表蔣廷黻請委員會票決,對臺灣地位問題暫緩決定,至10月5日才列入大會議程。
12月2日,蔣廷黻和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向美國政府交涉,要求美國撤回臺灣地位問
題案或設法無限期延擱。


    1950年9月下旬,英國外交部向聯合國提出一個「關於臺灣的決議」草案,內容包括
:「各國注意到,《開羅宣言》的簽字國宣布了臺灣應歸還給中華民國的意願;各國意識
到,由於國共雙方目前都聲稱有統治臺灣的權利,存在著從中國大陸武裝進攻臺灣和以臺
灣為基地進攻大陸的危險;各國決定建立一個委員會,它將始終考慮中國的主權要求,研
究有關問題並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報告,包括對臺灣的未來提出建議。各國建議:(1) 在聯
合國大會考慮該委員會的報告之前,不應有任何通過武力尋求解決該問題的企圖;(2) 臺
灣不應被用來作為攻擊中國大陸的基地。」


    然而,美國對於英國此一提案並不滿意。美國國務院政治顧問杜勒斯(John F.
Dulles),提出了在聯合國內解決臺灣問題的四點綱領:其中第一點便是要考慮臺灣人民
的意願。他認為:「儘管《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確認了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
現在中國大陸上出現一個新的政府,《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不應該成為把大陸政
府強加給臺灣本地居民的工具。」


    美國為了和英國在聯合國討論臺灣問題案上有一致的看法,杜魯門和英國首相艾德禮
(Clement Richard Attlee)在12月8日舉行會談,雙方仍認為臺灣問題應由聯合國處理
,雙方發表的聯合聲明說:「關於臺灣的問題,我們已注意到兩個中國皆堅持《開羅宣言
》的有效性,且表明該一問題不由聯合國來處理。我們同意該一問題應由和平方法來解決
,以保障臺灣人民的利益,維持太平洋的和平和安全,由聯合國來考慮此一問題將有助於
此一目的的實現。」


    12月14日,艾德禮在下議院辯論中稱:「英國無疑地願在《開羅宣言》的基礎上解決
問題。《開羅宣言》同意將臺灣在戰後交給中華民國,同時也宣布朝鮮在適當的時候自由
和獨立。它表達了兩大原則,不侵略和沒有領土野心。因此,中國政府(按指中共)必須
清楚地表明她接受這兩個原則。在中國以其行動表明她不妨礙《開羅宣言》有關朝鮮的條
款履行並接受那一宣言的基本原則之前,難以就臺灣問題達成令人滿意的協定。但是,如
果在朝鮮問題上取得了令人滿意的進展,解決臺灣問題的前景將會變得大為光明。」


    在韓戰爆發後,美國對臺灣的法律地位的政策有所改變,為了保障臺灣人民的生命財
產安全,防止中共武力攻臺,美國主張將臺灣問題提交聯合國處理,同時提出「凍結臺灣
現狀」的主張,以留待以後國際來解決。不過,由於臺灣反對由聯合國處理臺灣地位問題
案,美國與英國商量後,在1950年底該屆聯合國大會上不再提臺灣地位問題並予無限期延
擱,惟英、法都重申,應以和平方法解決臺灣問題。


    杜魯門總統對於遠東的政策,幾乎與羅斯福總統背道而馳,對臺灣的地位主張亦是一
樣,羅斯福主張臺灣歸還中華民國,但杜魯門主張臺灣地位未定,他的聲明根本否定羅斯
福總統在《開羅宣言》中所聲明的「臺灣必須歸還中國」的主張。國際情勢的變化,與美
國新推出的「臺灣地位未定論」,使得盟國對日和約增加更多新變數。中華民國駐美大使
顧維鈞也承認,中華民國雖已有接收臺灣、實行統治權的事實,但從技術上而言,臺灣地
位仍待對日和約作最後確定,因為並沒有任何國際文件,可以確認臺灣主權已由日本手中
交割授予中華民國。能否就臺灣主權完成國際法律上移轉的手續,是中華民國政府立足臺
灣的最重要課題。


五、舊金山對日和約談判中的臺灣定位

    1950年10月19日,中共「人民志願軍」越過鴨綠江進入北朝鮮與聯合國軍隊作戰,也
成為聯合國譴責的侵略者。因著冷戰態勢的展開,中華民國原先飽受質疑的國際地位,又
重新受到美國支持,承認其政權合法性,不僅以第七艦隊保障臺灣海峽安全,也在聯合國
內動員各國支持中華民國會籍,在「中國代表權」的討論上反對「印度排我納共案」、「
蘇聯排我案」與「蘇聯納共案」。另外,在負責處理日本占領事務與對日和約的聯合國遠
東委員會,有接近半數已承認中共政權,有賴美國主持和約談判,中華民國勉強維持締約
權。


    美國在中國大陸赤化、臺灣地位不穩固的前提下,為重建世界秩序,必須尋求共同對
抗共產洪流、安定亞洲和平的新伙伴,因而將目光寄望於日本,希望早日與日本締結和約
,結束維持占領的軍備負擔。在韓戰爆發前,美國即已積極與大英國協各成員協調對日談
判原則,公開指責蘇聯欲藉四強否決權來破壞和會談判的舉行。


    中華民國政府耽心締約權為中共政權所取代,也開始順應美國立場,在民國39年6月8
日宣示對日談判的原則:「盡速恢復中日兩國和平關係,防止中共企圖奪取我政府應有地
位」,在政治上主張「不報復精神」,軍事上要預防日本「侵略再起」,但也要日本獨立
安全免於受侵略威脅,不受蘇聯入侵;最重要的是「原則上盡量採納美方意見」,以及「
如果蘇聯主張中共參加,我應堅決反對,並堅持我政府之代表權」,並預備在和會中採取
支持美方反對四強否決權的立場,積極探詢美國對和約內容與程序安排的構想。


    美國杜魯門總統以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為處理對日和約的特使,在1950年
6月中旬赴東京與盟軍總部統帥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會談,討論和約的內容,
並對「亞太和平前途的維繫取決於臺灣戰略地位的控制權」此一觀點上達成共識,應保障
臺灣的安全,以防範陷入共黨之手,造成美國戰略利益的嚴重損害。


    杜勒斯尚在東京磋商對日和約內容,韓戰就已爆發。美方仍持續進行對日和約的研擬
,並透過駐臺代辦藍欽(Karl L. Rankin)與中華民國外交部交換意見。8月19日,蔣中
正總統聽取外交部長葉公超報告,他從藍欽公使晤談得到的印象是「美國將不會棄臺灣於
不顧」,因應的辦法是「準備由聯合國來處理這個棘手問題」,處理目的在於「凍結臺灣
問題,惟有如此,法律上、事實上才能達其不致讓臺灣淪入共黨陣營的目的」。蔣中正總
統指示,上策「以中、日兩國直接訂約,由我政府收回臺灣為最佳」;中策是「順應美國
凍結臺灣法律地位的辦法來籌議」,下策則是「我暫不締結正式和約,以俟後續情勢開展
」。但蔣總統為顧及政權之安定,特別指示在「輿論上仍以堅持開羅會議之決定,臺灣地
位不允有所改變,以堅定人民情緒為妥」,並以駐美大使顧維鈞作為與美方談判的代表。

    9月5日,顧維鈞發密電給外交部:「美於6月27日、7月19日二文件中及最近杜總統致
美代表函中,均表示一反杜總統1月5日之宣言,而認臺灣為對日戰爭之協約國占領地,依
照開羅、波茨坦及日本受降條件,交由我國占領,至其永久地位,尚須經對日和約或聯合
國確定。……依美之主張,則美之保臺之舉在公法上尚能言之成理」;「近三月來,美國
一直聲明,主張合法地位問題待諸將來決定」,因而建議政府考慮美國新出檯的對臺政策
,即以事實占有臺灣為重,有關臺灣之法律地位,則盼日後由聯合國來解決。


    9月14日,杜魯門總統提出「對日和約七原則」,作為對日談判的方針,該原則第一
點為:「凡參加對日作戰的任何或全體國家,願意依此原則的建議,並在共識的基礎上媾
和者,均得參與締約。」第三點為:「日本承認朝鮮獨立,將琉球及小笠原群島交付聯合
國託管;有關臺灣、澎湖群島、庫頁島南部、千島列島之歸屬問題,由中、美、英、蘇四
國決定,倘四國於和約生效後一年內尚無協議,則由聯合國大會決定。」


    10月20日,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和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在美國成功湖(Lake
Success)會談,杜勒斯將美國所擬「對日和約七原則」節略交給顧維鈞參考,並對「中
國政府關心的臺灣」特別表示:「美國政府承認《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和日本投
降條件三個有關的文件。可是,我們必須看到世界普遍的不安定情況,要非常現實。臺灣
引起國際上的注意,由於整個問題的背景和遠東現時的形勢,美國對臺灣十分關注。」


    顧維鈞在回憶錄中提到,對於杜勒斯「將臺灣和千島群島置於同一地位」此一說法表
示不解,尤其對美國政府要在聯合國提出臺灣地位問題,想聽聽杜勒斯的意見:「杜勒斯
回答說:『對這一問題,他不能回答,其中有許多方面必須由美國政府當局討論決定。…
…臺灣是個有糾紛的地區,並且是屬於國際方面的。對此美國也有利害關係。』他並暗示
說:『美國已決定把這個問題凍結起來,特別是當朝鮮戰爭仍在進行的時候。就個人而言
,他能理解中國政府所持臺灣是中國領土這一立場的理由;但是他代表美國說話,希望中
國在聯合國的代表不要過於強烈地反對美國的立場,因為中國的反對會使美國政府為難,
而且會使美國政府防止臺灣成為一個糾紛地區的政策難以成功。中國政府正式闡明其立場
是完全可以的,但過於強烈地反對美國為此事而提出的建議,則不僅意味著使美國政府為
難,而且也顯得美中之間缺乏協調與合作。』他強調,因為中國政府現在就在臺灣,美國
凍結臺灣的政策,也有利於中國政府。他宣稱,這一政策的目的是為了保持世界上那一地
區的現狀,至少暫時如此。」


    10月27日,顧維鈞將其與杜勒斯會談有關美國的對臺政策報告外交部長王世杰:「美
向聯合國提出臺灣問題,意欲保障臺灣安全不使仇者取得,尤不願為蘇聯利用危及美國在
太平洋之防線。故採臺灣中立化政策,先令第七艦隊執行。繼因英國聲明不能贊助,印度
傳達中共堅決反對之意,中共地大物博,萬一實施攻臺,不特遠東戰爭擴大,美單獨抵抗
,犧牲必巨,勝券難操,不如以和平解決為口號,將此問題付諸聯大公同討論。既以表示
美國對臺毫無野心,緩和中共,且期將保臺責任,由聯合國分擔。賴此一舉,解除目前軍
略與外交上兩重困難。此舉原為美國本身利害計,並非有所愛好欲示我者。但美維持臺灣
現狀政策,影響所及,不得不維持我政府之國際地位,以免其他種種糾紛。即杜顧問所謂
凍結臺灣,即是維持中華民國民政府地位云云。然美欲達此目的須有根據。故特別注重臺
灣島雖經開羅會議決定,波茨坦追認,日本放棄,然尚未完全成為中華民國領土,仍須由
和約正式規定。美惟採此立場,方能貫徹其保臺宗旨,而維持我政府地位。否則中共所堅
持臺灣為中國領土,而視美對臺措施為干涉內政,按之聯合國憲章第二款規定,美亦將難
辯護。職此之故,杜顧問深望我不堅決反對美之立場,以致損害美我兩方共同利益。」


    11月1日,蔣中正總統對出席聯合國大會代表指示外交指導方針,並在日記中記載:
「對美提臺灣問題案皆予以明確指示,嚴令其反對組團來臺調查也,切屬美國打消此意。
」又在〈上個月反省錄〉記載:「美國提出對日和約條款,徵求我同意其對臺灣問題與千
島、庫頁南半島皆列為懸案,以待和約成立後一年內由四國共同解決。余諒其苦心,勉允
其請,但堅決反對其聯大派代表團來臺調查也。」


    11月4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將兩份備忘錄交給顧維鈞,其中提到中華民國政府原則上
同意美國的上述建議,但另提出下述意見供美方參考:(1) 所訂一年期限,應酌予延長,
改為兩年或不作時間上之硬性規定,均屬相宜。(2) 臺灣澎湖應與南庫頁島、千島群島同
時同樣解決,俾更能曲盡拖延之能事。是日,顧維鈞至紐約與蔣廷黻磋商表示:「因為美
國已經提出要推持解決臺灣問題,我們可以支持臺灣、澎湖列島、南庫頁島和千島群島全
由英國、蘇聯、中國和美國來解決的意見。然而,我們有必要對美國講明,如國際形勢惡
化,千島群島和南庫頁島歸屬蘇聯不能通過,那麼臺灣和澎湖列島屬於我們這一事實,不
應受到影響。」


    在此之前,美國國務院並無要求日本放棄臺澎的論點,美國僅表示該問題應由聯合國
處理。事實上是由顧維鈞所先提出,他在1950年12月19日在與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商談
對日和約問題時建議:「在未來對日和約中,只要求日本根據《波茨坦宣言》所訂投降條
件宣佈放棄對有關領土的所有主權,中華民國將不進一步要求日本明確將該領土交還何國
」,杜勒斯同意此一觀點也是美國的想法。杜勒斯在1951年4月24日向顧維鈞轉述美國致
英國的一份備忘錄時說:「雖然美國情願承認臺灣按照《開羅宣言》紀錄應交還給中華民
國,但是因為考慮到中華民國政府和中共政權都堅持臺灣為中國領土一部份,是中國內部
問題,現在如果在對日和約中明文規定交還的話,則美國派遣第七艦隊保障臺灣將失去根
據,而徒使中共與蘇聯對美更加干涉性的譴責,所以在現階段美國不得不將臺灣問題留為
懸案,便於應付。」 從而可知,美國已將顧維鈞的「放棄論」加以考慮,而將臺澎變成
「懸案」,且將此意見轉達英國。此一發展顯示中華民國、美國和英國三個《開羅宣言》
參與國已達成改變其原先主張的共識,下一步就是如何在舊金山和會上獲得通過。


    美國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代表出席舊金山對日和約的會議,而蘇聯支持中共政權代
表出席,為避免爭議,最後決定不邀請臺海兩岸的代表出席該項會議。在1951年9月舊金
山會議上,美國和蘇聯兩大集團,對於臺澎領土歸屬問題各有堅持。美國主張日本放棄臺
澎領土;蘇聯代表格羅米柯(A. A. Gromyko)則主張臺澎歸屬於中共政權;有些國家,
例如薩爾瓦多、埃及和沙烏地阿拉伯等國的代表則強調應徵詢臺灣和澎湖住民的意願。舊
金山會議總共有51個國家參加,9月8日最後通過,由48國簽署對日和約,蘇聯、波蘭和捷
克沒有簽署。美國和英國是該約的簽署國,該兩國國會也批准該和約。1952年4月25日,
和約內容分別經過聯合國遠東委員會過半數成員國內國會批准通過,28日正式生效。隨著
這份和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7年的同盟國軍事占領日本狀態;日本的主權在國際社會
的地位也恢復正常。


    《舊金山對日和約》是一個國際多邊條約,有48國簽署,具高度法律拘束力。第二條
乙項規定:「日本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同時,該和
約亦規定,日本必須與其他未參與和會的國家簽署和平條約。雖然中華民國沒有參與簽署
《舊金山和約》,但在民國41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另訂簽署雙邊和平條約,其中
第二條規定:「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
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
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藉此表示《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架構規範的衍伸,
中華民國也同意沿用《舊金山和約》有關日本放棄臺灣和澎湖的規定。


    嚴格而言,如果按照《開羅宣言》之內容,美國及舊金山和會與會的各國代表,應該
將「臺灣歸還中華民國」之文字明白寫在《舊金山和約》的條款上,但美國及舊金山和會
與會各國代表並沒有這樣做,這是由於與會各國有不同的意見,以至於沒有作此規定。惟
究其實際,亦正符合美國杜魯門總統的意思,美國主導對日和約之議定相當明顯。肇自國
際冷戰對峙的態勢,杜魯門無意遵循《開羅宣言》之有關臺灣必須歸還中國的聲明,而將
之置於歸屬地位不明確的情況下,便於日後美國出兵臺灣海峽時,不會涉及介入中國領土
的問題。由於國共內戰的失利而退居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對日和約的締約權仍需要美國
的支持,自不便完全自外於美國主導的《舊金山和約》,而仍須沿用「日本放棄臺灣主權
」的條款。至此,當年簽署《開羅宣言》的中、美、英三國,至《舊金山和約》生效之日
起,都接受日本放棄臺灣和澎湖等地。因而,中華民國要接受日本移轉臺灣和澎湖等各島
嶼之一切權利、名義及要求,必須在《中日和約》裡以其他條款內容另訂之,以體現在臺
灣和澎湖擁有主權之事實。


    此外,《舊金山和約》對戰後臺灣地位的條款,尚引起另一項疑慮。其所規定的日本
「拋棄」臺澎,是主張「臺灣地位未定論」的臺獨論者認為和約「不知拋棄給誰」的主要
論據。「拋棄」之意是指日本將其過去擁有的臺澎毫無針對性的拋棄。而被「拋棄」的臺
澎是否因此成為「無主地」?這是值得探討的問題。《舊金山和約》是在1951年9月8日簽
訂,至1952年4月28日生效,同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署雙邊和平條約,臺灣主權正式收歸
為中華民國所有。在《中日和約》簽訂之前,中華民國政府從1945年10月25日起就在臺澎
實施有效的行政管轄權,中華民國政府是以主權實體實際管轄臺灣和澎湖, 並非以「託
管」的身分管轄。故在實際(de facto)上,中華民國對臺灣和澎湖的行政管轄權應持續
有效。從《舊金山和約》簽訂時日本同意拋棄臺灣等地的主權開始,中華民國政府就承繼
臺澎領土;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日,日本正式結束對臺灣和澎湖的領有權。因此就法
律(de jure)意義而言,中華民國政府是第一個接手管轄被日本放棄的臺灣和澎湖領土
,一直沒有中斷,無從使之發生「無主地」的狀況。換言之,中華民國政府領有臺澎的依
據是「保持占有原則(uti possidetis)」和「有效管轄權」;亦可以國際法上的「先占
」(occupation)原則,中華民國自《中日和約》簽訂之日,亦即《舊金山和約》生效之
日起,經授予與讓渡之中、日雙方國家同意,在國際上其他國家均無異議的情況下,宣告
取得恢復臺灣統治的合法性基礎。


六、臺北中日和約的簽訂與臺灣法律地位的確認

    「臺灣主權未定論」是美國政府於1951年6月針對臺灣主權歸屬,所提出的法律見解
。因為臺灣主權的移轉還未經舊宗主國放棄,新主權國繼承的法定程序,而美國之所以可
置喙「臺灣主權」問題,自然是因為美國負責主持「對日媾和」案,有決定日本領土範圍
之權限。企圖將臺灣交由聯合國接管,是美國在韓戰爆發的第一時間內,最先設計的方案
,目的是防止臺灣落入中共之手,擬採用的方法就是藉美國主導對日和約之便,首先讓日
本在與聯合國會員國簽訂的和平條約中,放棄對臺灣的主權,其次再將臺灣主權問題交由
中、英、美、蘇四國共商解決。若四國在一年之內無法順利解決臺灣問題,則將此一問題
交由聯合國處理。


    不過,中共的介入韓戰,打亂了美國在遠東政策的原有佈局,為了牽制中共在朝鮮半
島的軍事介入,動用一切可資利用的反共力量,就成為美國遠東政策的新指標。為了迅速
動員一切可資利用的反共力量,重新支持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成為美國的新遠東政策
下的一環。新的對日媾和草案中,已撤回將臺灣問題先交由四國協商再交聯合國公議之提
案。再則,美國也停擺所有要將臺灣事務推向聯合國處理的部署。換言之,美國已放棄要
將臺灣交由聯合國託管的既定政策,反而以支持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為首要的戰略考量
,開始積極協助中華民國政府參與對日和約,以便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主權移轉的法定過
程中,取得繼承權的地位。


    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明白宣示其放棄對臺灣的「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亦
規定日本必須與其他未參與和會的國家簽署和平條約。美國抱持傾向支持中華民國作為中
國的代表,雖無法為英國所接受,但是做為日本實際的佔領國,則有能力主導日本簽約的
對象。


    中華民國政府是當時世界多數國家所認定的中國政府,並保有在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
席位,亟欲透過對日和約的簽署,向世人宣示其政權代表中國的合法性。韓戰爆發後,美
國本欲放棄蔣介石政權的態度改變,鼓勵日本以中華民國政府為對象,進行對日和約談判
。日本也耽心如以中共政權為對象進行和約談判,美國國會將不批准《舊金山和約》,日
本仍將陷於被占領的軍事統治,遲遲不能恢復主權。


    1950年9月的舊金山和會,中華民國政府因其他與會者的強烈反對,不得參與。不過
,卻得於翌年的4月,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與日本政府簽訂與《舊金山和約》同等
內容的《中日和平條約》。至於臺灣主權的問題歸屬上,由於《舊金山和約》中只陳述了
日本放棄對臺灣的管轄權,並沒有明文交待此等管轄權將移交給哪一國。是以《中日和約
》同樣對主權移轉的對象沒有明文交待。


    《舊金山和約》之所以不明文規定臺灣主權的歸屬,是因為中國沒有參與和會,而誰
可代表中國又有爭議的情況下,主導和會的英、美兩國,刻意迴避的結果。至於《中日和
約》之所以會蕭規曹隨,援用《舊金山和約》的條文,一則美國不願因《中日和約》而破
壞《舊金山和約》所樹立起的規範,特別是《舊金山和約》原本就是英、美兩國的妥協產
物,而英國一直主張臺灣主權應明文劃歸給中共的情況之下,得罪英國將會使《舊金山和
約》體制全面崩潰。二則美國為了防備中共武力犯臺,仍需利用「臺灣主權未定論」為擋
箭牌。三則中華民國為了爭取平等參與對日本的媾和會議,也希望《中日和約》是《舊金
山和約》體制的一環,對臺灣主權歸屬不得明文宣示,願意委曲求全。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與日本全權代表河田烈,在臺北簽署雙邊
和平條約。在有關臺灣的主權移轉情形,係在第二條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
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正式宣告臺灣主權脫
離日本;以及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
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即以
割讓臺灣的《馬關條約》以及其他中、日兩國之間的種種不平等條約,在戰爭結束後均失
去效力。又以本約中、日雙方的雙邊和約,所載明之領土、國籍、財產權等事項,必須為
兩國領域下之權益轉讓,因而有《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雙方同意將條約「應適用於現
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及)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議約的〈同意紀錄〉並
載明:「本約係對於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之全部領土,概予實施」,即條約適用於中華民
國控制下的所有領域,包括臺灣、澎湖與大陸沿岸各離島在內。


    另外,《中日和約》中還有其他條款,能體現中華民國對臺灣的主權,如其中的第三
條,關於財產等權利之處置:「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
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及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
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應由中華
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
詞,均包括法人在內。」又如第十條,在於國籍問題之處理:「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
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
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
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
人。」此外,在和約附帶的〈議定書〉還有以下條款:「(二)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商
務及航業應以下列辦法為準繩:……(子)中華民國之船舶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
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船舶;中華民國之產品應認為
包括發源於臺灣及澎湖之一切產品。」


    對於上述條款,涉及兩項重要問題:第一是臺灣和澎湖的歸屬問題;第二是中華民國
的領域問題,兩項問題可以一起考慮。約文本身對中華民國的領域規定,有明文者皆以臺
灣及澎湖的國民和法人為拘限範圍;國籍乃由人民角度界定主權之行使對象,中華民國國
民係指涉在臺灣及澎湖並具有中國國籍的居民,因而可以肯定中華民國能夠在臺灣及澎湖
等地行使主權之事實。和約既在中華民國的現行首都臺北簽署,締約當事國為中華民國與
日本,表示日本承認在臺北的中華民國為合法的中國政府代表;日本雖未明言臺灣及澎湖
群島交還給中華民國,但以財產權處置與國籍處理原則等其他條文體現此一事實,肯定了
臺澎地區已自日本手中放棄,並歸屬於中華民國領土的實質內涵,實現了《日本降伏文書
》接受《波茨坦公告》中實施《開羅宣言》之條件,當無疑義。


    再則,日本政府承認中華民國享有對臺灣主權之立場,自1952年簽訂《中日和約》時
起就沒有改變。即使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簽訂「中日兩國政府聯合聲明」時提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
分理解(acknowledge)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
的立場」,並沒有同意中共的主張,承認中共對臺灣有管轄權,反而強調日本政府堅守《
波茨坦宣言》第八條的立場,也就是強調延續《開羅宣言》所說,臺灣於戰後歸還「中華
民國」。之後在北京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則隻字未提臺灣問題。這是因為日本
於《馬關條約》取得的該項權力,已於《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中放棄,不可能改
變。


七、其他相關問題的討論與結語

(一)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對臺灣地位的再次確認

    1954年12月2日,中華民國政府和美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雙方保證對於雙方在
西太平洋的領土遭到攻擊時,互相負有防禦的責任,對象以臺灣及澎湖為範圍。該約第五
條規定:「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詞,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
臺灣與澎湖;就美利堅合眾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第二
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並將適用於經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第七條規定:「中華民
國政府給予,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接受,依共同協議之決定,在臺灣、澎湖及其附近,為其
防衛需要而部署美國陸海空軍之權利。」惟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在承認此條約時,特別
聲明:此條約並不影響或改變其適用地域的法律地位,並提案理由中加上補充說明:其並
未對臺灣、澎湖群島做最後的處分。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之簽訂,彰顯了以下兩點意義,第一,美國承認蔣中正政府為
合法的政府。第二,至1954年為止,美國雖然不公開表明臺灣和澎湖歸屬於中華民國所有
,但美國和中華民國簽署共同防禦條約,言明雙方防禦的領土為臺灣和澎湖以及美國所屬
西太平洋島嶼,即間接承認臺灣和澎湖為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的領土。


    美國民主黨外交政策與國際法專家柯亨(Benjamin U. Cohen)以國務院法律顧問的
身分,向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的主要委員提交備忘錄,他認為《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簽訂
,代表美國將正式確認臺灣的地位:「如果依此條文批准該條約,即等於首次正式承認臺
灣與澎湖群島為中華民國的領土。美國到目前為止一直以慎重的態度,避免正式承認將這
些島嶼交予中國。美國對於這些島嶼將來的地位,一直保持著高度的自由。日本雖在舊金
山和約中放棄對這些島嶼的一切權利,但並未決定其現在或將來的地位。……關於臺灣的
地位,此事應基於《大西洋憲章》及《聯合國憲章》的精神來處理,而發佈《開羅宣言》
時並未預想臺澎將捲入中國本土的內戰與革命。現在,絕不能漠視島民的意思、利益和住
民自決的主旨。」因而,他主張將臺澎從中國大陸劃分出來:「若正式承認臺澎為中國領
土則給予中共主張『其對這些島嶼的武力攻擊並非國際性的侵略行為而只是內戰』的藉口
,使他國的介入產生重大的疑義。臺灣與澎湖群島現在事實上已脫離中國本土而獨立。…
…因此,至少在目前的狀況下,將臺澎切離中國本土,方符合美國的利益。使臺澎無法切
離中國的條約,在這方面是有損國家利益的。」


    1954年12月13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記者會上針對臺灣主權歸屬問題發表聲明,表
示:「在技術上臺灣與澎湖的主權歸屬還未解決,因為日本和約中僅僅包含日本對這些島
嶼權利與權利名義的放棄,但是將來的權利名義並未被日本和約決定;在中華民國與日本
締結的和約中也未對其決定,因此這些島嶼臺灣澎湖的法律地位與一向屬於中國領土的外
島之法律地位不同。」 這裡所指的外島,指金門和馬祖,他認為這些外島的地位與臺灣
和澎湖不同。雖然杜勒斯在記者會上的談話,是代表美國政府的立場,但此一言論並不能
對抗《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法律意義。因此,杜勒斯的談話可視為美國對於臺灣問題採
取兩面手法,是為掩飾《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之生效,即是承認臺澎屬於中華民國。


    1955年1月18日,中共攻占一江山,由中華民國國軍駐守的大陳島軍民岌岌可危。1月
19日,美國總統艾森豪(Dwight D. Eisenhower)在記者招待會上表示:「把福爾摩沙和
紅色中國看做是分開來的獨立國家,互相保證安全,以解決臺海危機的辦法,是不斷加以
研究的若干可能性之一。」 艾森豪此一聲明顯然是針對中共一再發動對金門等島嶼的攻
擊所做的回應,意圖以承認臺灣為一個國家來嚇阻中共。1月29日,美國國會通過〈臺灣
決議案〉(Resolution on Formosa),授權美國總統部署軍隊防衛臺灣、澎湖以及其他
需要保護的領土,如金門和馬祖等,離島的安全獲得保障。


    中共為遏阻美國對中華民國的支持,對臺灣製造第一次臺海危機,雖然爆發了金門砲
戰(民國43年9月3日),導致大陳島的撤守(民國44年2月8日-11日),但卻堅定了美國
對中華民國的防衛承諾,從《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涵蓋的臺澎範圍,更進一步擴展至現有
駐軍的大陸沿岸各離島,臺灣的生存更為穩定和堅強。《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業經美國國
會批准,在1955年2月9日生效。該約的簽訂和生效,已證明美國承認臺澎主權屬於首都位
在臺北的中華民國所有,亦間接證明臺灣地位未定和由盟軍託管的論點不可靠。


(二)戰後臺灣人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的界定

    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之後,民國35年1月12日,行政院正式公布臺灣人恢復中華民國國
籍的命令,溯自34年10月25日生效。35年2月5日,外交部訓令駐外各館稱:「茲准內政部
公函,略以臺灣人民之僑居外國者,似可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館或領館通知駐在國政府知照
,並依一般有關處理華僑法令辦理等由。」內政部亦在2月9日正式函告臺灣長官公署,統
一辦理臺灣人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事宜。


    即使中華民國已自行認定海內外臺灣人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的事實,但是由於對日和約
尚未簽訂,主權移轉的過程尚未完成,旅居國外的臺灣人欲轉換中華民國國籍身分時,仍
不免仍受到駐在國的質疑。如英國駐華大使館,即來文要求中華民國政府提供上述恢復臺
灣人國籍的命令刊載在政府公報的卷期。英國之函詢有其正當性,因為依據英國之習慣,
政府命令必須正式公開刊載在政府公報,才具有合法性。行政院是在民國35年2月22日公
布〈在外臺僑國籍處理辦法〉,規定臺僑於34年10月25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海外的臺灣人國籍從日本籍改為中華民國籍的交涉,最能反映各國外交上對於中華民
國實際領有臺灣主權之承認態度。以下由美國、英國、日本等國案例,可以瞭解臺灣人恢
復中華民國國籍所面臨的問題,與不同時期的政策轉變。


  (甲)美國案例

    駐在東京、以美軍為首的盟軍總部,對於在日本的臺灣人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一事持保
留態度。民國35年10月15日,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致電外交部:「惟近月以來,(盟軍)
總部意見紛歧,一部份人員個人表示,按照國際公法,臺灣人民須待盟國簽訂對日和約將
臺灣正式歸還中國後,始得恢復中國國籍。」駐日代表團並向外交部建議,應向美國政府
交涉。11月21日,美國國務院照會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館,其內容要點:有關臺灣人取得中
華民國國籍一事,從法律觀點言,「臺灣主權之變換猶未正式化,將來歸還條約對移居海
外之臺灣人地位究竟如何規定現難確定。」11月27日,美國國務院致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館
的備忘錄云:「日本管轄之豁免,初非意在授予為數約二萬自稱臺灣人,彼等在戰爭期間
,乃係日本人,仍然保有日本國籍也。」


    1947年2月25日,盟軍總部訓令日本政府,對於「凡持有中國代表團所發登記證件之
臺僑,其刑事管轄權之行使,應按中國人民即聯合國人民待遇」來處理。此外,美國對於
臺灣人赴美,若持有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之有效護照,美國亦允予簽證。由此可見,雖
然就法律而言,美國政府尚未承認臺灣已歸還中華民國管轄;然而在戰後初期的臺灣人與
旅外臺僑,已能比照中華民國國民待遇,向美方申請簽證。惟此應屬於行政上之權宜措施
,不涉及美國法律上對於臺灣領土的承認問題。


  (乙)英國案例

    英國政府對於臺灣人的國籍問題,在1946年10月中旬,照會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鄭天錫
:「英國皇家政府對於臺灣歸還中國,仍繼續遵守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言》。但此
一盟軍宣言之目的,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從日本移轉給中國,應等待與日本簽定和平條約
,或完成其他正式外交程序而後可。基此,英國皇家政府遺憾地認為,雖然臺灣現在已納
為中國政府的行政管轄之下,但不能同意臺灣人已取得中國國籍。同時,誠如上述尚存在
著懸而未決的正式行為,但英國政府已訓令英領屬地,應將臺灣人視為友好國家國民。同
樣的訓令亦致送英國駐曼谷公使。」


    嗣後,中華民國駐英大使再度與英國政府交涉,英國外交部於12月31日重申英國的立
場如下:「鑑於英國皇家政府的觀點,給予臺灣全體人民中國國籍,唯有基於中國主權及
於臺灣的基礎上,而且受到承認,英國皇家政府遺憾地認為,他們不能接受中國政府片面
的行為為適當,諸如行政院在1946年1月公布的命令。……英國皇家政府已聲明,它已訓
令英國當局對臺灣人視如友好外僑。然而這些訓令指出,允許個別的例外,而不應解讀為
將所有臺灣人視同中國國民,以及傾向於將臺灣島主權正式移轉給中國。同時,英國皇家
政府承認臺灣現在是在中國行政管轄之下,因此同意相關英國當局,應以通案接受中國外
交官和領事官代表臺灣人民的代表性。」


     1947年6月30日,英國副外長梅休(C. P. Mayhew)在下議院答覆哈里士(Wilson
Harris)提出的「臺灣劃歸中國管理究竟是最終處分,還是暫時性安排的問題」時,他指
出:「儘管1943年12月有《開羅宣言》,但英國的立場是日本先前占據或合併之地,必須
等待對日和約最後簽訂,方能給予領土轉移。」1949年5月5日,英國下議院副議長鮑爾斯
(Francis George Bowles)亦稱:「臺灣現在是日本的一部分。它實際上還不是中國的
。」


    時為英國殖民地新加坡的英國當局,對於臺灣人亦採取上述的立場。民國35年8月中
旬,中華民國駐新加坡總領事伍伯勝致電外交部稱:「部次長鈞鑒:關於調查此間臺籍華
僑一案,前電計邀鈞鑒,茲奉三十五號電,經派由鄺領事先後訪晤此間輔政司祕書長白孔
申氏、華民政務司魏堅斯氏、暨移民廳廳長戴維斯氏,告以中華民國對臺籍人民之辦法。
彼等意見認為在各國尚未正式簽訂和約,承認臺人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以前,此間政府仍以
其為日籍身分予以拘留,並以其於日佐領期間為虎作悵情事。中、英人民同深憤恨,決意
全數遣返臺灣。至於其中不乏優良分子,當地政府現正考慮准予釋放,繼續居留。」在戰
後初期,英國對於臺灣人欲前往英領屬地,仍視同日籍身分,拒絕給予簽證。直至1947年
7月,英國才同意給予臺灣人民友邦國家人民之待遇,對臺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給予簽
證。


    然而因英國在1950年1月6日承認中共政權,轉而不接納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也不
承認臺灣人的中華民國國籍,曾一度主張將臺灣交給中共政權,到《舊金山和約》簽訂後
,則沿用先前美國對臺灣地位未定之立場,將臺灣人申請簽證與國籍的認定問題分開處理
。英國外相艾登答覆有關英國政府對臺灣主權的政策時表示:「《開羅宣言》意圖將臺灣
歸由中國,從未實現,因為有兩個實體主張代表中國,且有不同的國家給予支持。1945年
9月中國軍隊受命於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命令,從日本取得臺灣,但此非領土的割讓
,也不涉及主權的變更。安排蔣介石以軍事占領臺灣,此還有待進一步的安排,此一占領
並不構成屬於中國的領土。日本根據對日和約放棄對臺灣和澎湖的領土,但此並不意味將
該該兩島的主權移轉給共黨中國或國民黨中國。就英國政府的觀點,臺灣和澎湖的法律主
權是不確定的和未決定的。」


  (丙)日本案例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日本恢復主權國家地位。之後日本法院
根據《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之規定,正式宣佈解除在日本之臺灣人的日本國籍。
換言之,在此之前,在日本的臺灣人仍保留有日本國籍;但在中華民國政府的命令下,旅
日的臺灣人從1945年10月25日起就喪失日本國籍了。該一階段的臺灣人身份的矛盾,顯示
當時中華民國和日本對於臺灣的領土歸屬的看法,存在著「法意未確定」的狀態,反映了
臺灣在國際地位上的混沌。然而自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簽訂時,日本已放棄臺灣
而不再能主張任何權利;在1952年8月5日《中日和約》生效之後,臺灣主權已從日本讓渡
給中華民國,臺灣人即喪失日本國籍,此一事實亦為中日雙方共同認可接受。以下舉示日
本法院的判決,做為參考。


  (1) 依據東京高等法院在昭和30年(西元1955年)(?)第890號及昭和36年4月5日大法
庭判決(《東京高裁集》第15卷第4號第657頁),在「朝鮮男子與日本內地女子結婚在和
平條約生效後的國籍」一案中,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主旨是,朝鮮男子與日本內地女子結
婚,在日本國內法中具有法律地位的朝鮮人,在和平條約生效後,即喪失日本國籍。此一
法理亦適用於臺灣人。該高等法院的判決主文如下:


「茲根據昭和27年(1952)4月28日生效的 [舊金山] 和平條約,臺灣人從此自動喪失日
本國籍,成為中國人(此指中華民國籍)。原為日本人者,在如右條約(按指舊金山和平
條約)生效前因為與臺灣人結婚而被開除戶籍者,也應解釋為相當於如右條約生效之同時
而喪失日本國籍者,故如前記所認定,被告在如右條約生效前與楊文定保有婚姻關係,當
然應視為如右條約生效的同時而喪失日本國籍。此外,辯護人主張,因為被告還未履行國
籍法第10條及該法施行規則第2條及戶籍法第103條所規定的手續,所以 [被告] 還保有日

本國籍;惟如右的規定是關於具有外國國籍的日本國民依自己的意思脫離日本國籍的情況
之規定,本案不適用,所以無法採用這種主張。結果,被告是中國人,是不具有日本國籍
的外國人,原審根據原判決所舉之證據,認定原判決所摘示的事實,對此,與適用外國人
登錄法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號者相同,原判決所引用的法令有錯誤或有事實誤認之疑
慮。因此,[此案] 論點沒有理由根據。」


  (2)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於昭和33年(西元1958年)針對一名日本女子須藤??和一名臺
灣男子楊文定結婚一案做出(?)第2109號判決以及在昭和37年(西元1962年)12月5日做
出上訴駁回的判決。日本涉谷簡易法院判決該名女子喪失日本國籍,須藤??上訴到最高法
院敗訴,判決所持理由有兩點,第一點:「如果日本女子與臺灣男子結婚而產生由日本內
地移除戶籍之事實,在日本國與中華民國所締結之和約生效後,此日本女子即失去日本國
籍。」第二點:「依據日本國與中華民國所締結的和平條約,臺灣已從日本國讓渡給中華
民國,因此在此條約於昭和27年8月5日生效後,臺灣人即喪失日本國籍。……而日本女子
在與臺灣男子結婚後,將其戶籍由日本內地遷移至臺灣(日本內地則除籍),而變成具有
日本國內法法律地位的臺灣人。此一事實亦伴隨著日華條約的生效,而使該名女子喪失日
本國籍。」


  (3) 東京地方法院針對原告林景明控告日本國一案,在昭和48年(西元1973年)(行?
)第28號、昭和52年(西元1977年)4月27日做出判決,其要旨有三:(a) 在日本國內法
上具有法律地位的臺灣人,在昭和27年8月5日日本國與中華民國締結和平條約生效後,即
喪失日本國籍;(b) 日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共同聲明對日華條約中已履行完畢的條約內
容不產生影響效果,因此亦不影響臺灣人根據日華條約而產生的國籍喪失效果;(c) 伴隨
領土的變更,其割讓地上所居住的住民的國籍,亦隨領土變更而取得讓受國的國籍,此為
國際法的原則。而在條約沒有明示時,即認同給割讓地住民有選擇國籍的權利,亦未成為
國際習慣法。


    日本國一造在法庭中的陳述表示:「在昭和20年(西元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降伏
文書後,日本的統治權就置於聯合國最高司令官之下,而此時日本亦已受臺灣將來要從日
本領土分離的約束。基於此,事實上,當時日本主權已不及於臺灣。」又表示:「在昭和
21年(西元1946年)4月2日聯合國最高司令官送交給日本政府的『關於非日本人入國及登
錄的備忘錄』中,與同年5月7日所送交給日本政府的『日本人及非日本人撤退備忘錄』中
,亦將臺灣人視為非日本人。再者,昭和22年(西元1947年)5月2日外國人登錄令(敕令
207號)中的第10條第1項亦將臺灣人視為外國人。會造成上述等情況乃是基於日本接受《
波茨坦宣言》,將其主權限於本州、四國、九州及北海道所致。所以當時臺灣人在法律上
雖仍擁有日本國籍之前提下,日本政府已預定將臺灣復歸中國,自然被視為是外國人。」


    東京高等法院針對林景明一案的上訴案,於昭和55年(西元1980年)做出判決,判決
要旨說:「以中華民國為對象而締結的日華和約,不僅確認中華民國放棄對臺澎權利,亦
可解釋為承認臺澎歸屬中華民國。」在判決證據理由中又說:「中華民國在舊金山和約生
效之日根據其約在同日與中華民國締結日華和約,並依和約內容中華民國再次確認放棄對
臺灣之權利。日本選擇中華民國並與其訂定確認上述事項的和約,無礙於解釋將臺灣歸屬
身為條約對象的中華民國。」 又說:「在臺灣等具有日本國籍者的住民在何時喪失日本
國籍並無記載,不過從前述幾種宣言及條約的旨趣,以及為避免無國籍人現象的產生,認
為臺灣等住民喪失日本國籍的時間應在日華和約生效時(即昭和27年8月5日)。」


    由此可知,日本法院對於國際條約的效力界定臺灣人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的時間,有明
確見解,不僅釐清兩國人民國籍歸屬,亦可視同領土移轉的日本與中華民國兩造,對臺灣
主權讓渡有明確分野。透過日本法院判決,對於臺灣主權的移轉此一認識有所澄清,中華
民國與日本兩國既有共識在前,在1952年8月5日《中日和約》生效之後,臺灣主權的領土
移轉業已完成不可復原的法律程序,即使美、英等國相繼提出「臺灣主權未定論」,然而
其並不屬於移土移轉直接關係人的身分,其主張只能視為其本國外交政策,亦無法對臺灣
主權有所置喙。甚至在1972年9月29日,日本與中華民國停止外交關係,改與中華人民共
和國(中共政權)簽訂《中日建交聯合公報》以締結邦交之後,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記者
會上單方面表明:「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
(即《中日和約》)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僅能對中共政權所宣稱的「臺
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此一事實的立場,亦不能對業
已宣告「放棄」的「前領土」臺灣與澎湖等地,再行變更重新處分。是以,臺灣主權復歸
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25日已有接收之事實,自1952年8月5日《中日和約》生效後,已
成定局。自此中華民國可以大聲宣稱,即便各國強權政治環伺在外,孤懸在大陸東南海外
的臺灣「主權在我」,不容列強染指。


(三)本文結語

    「臺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絕對符合歷史與國際法的主張。民國34年(西元1945年
)9月9日,中華民國政府在南京接受日本的戰敗投降,依據日本簽署《降伏文書》承諾接
受《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的條件,並根據盟軍統帥部發布第一號命令,10月25日
在臺北中山堂接受日本臺灣總督的投降,旋即宣布恢復臺灣為中華民國的一省,三個月後
並恢復臺灣人民的中華民國國籍,回溯自民國34年10月25日生效。換言之,中華民國從民
國 34年10月25日起,即開始行使對臺灣的實際統治權。此一恢復主權行使的事實,於民
國41年(西元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後,得到確認。


    然而,由於戰後的國際局勢變化,使得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行使主權之事實,受到國
際強權的質疑與挑戰;在國際間對日本的和約談判過程,亦頗有強權角力之痕跡。臺灣的
法律地位問題,係國際間討論中國問題之暗流,原為國際列強出於戰略因素等考量而提出
的「臺灣地位未定論」或「聯合國託管論」,亦經常為臺灣獨立者所援引。除了本文所列
舉的,美國在戰後初期歷次主張的臺灣地位言論以外,1972年3月29日,尚有美國國務院
主管遠東事務之助理國務卿葛林表示,美國仍認為臺灣之法律地位未定。最近的則是在今
年9月初,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研究員簡淑賢(Shirley Kan)主筆,發表〈中國/臺灣:
『一個中國』政策的演進〉報告指出,美國與中共簽署的三項公報並未明確闡述臺灣的主
權地位,只表示「認知」(acknowledged)臺海兩岸的「一個中國」立場;美國不承認中
國大陸對臺灣的主張,也不承認臺灣是主權國家,政策上認為臺灣地位仍未定。


    至於1950年代的蘇聯,以及海峽對岸的中共政權,雖反對「臺灣地位未定論」,但係
出於與中華民國政府所主張者相反的目的,認為國際間應將臺灣交歸中共接管。2000年5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臺灣辦事處,就兩岸關係問題發表聲明時,引用《開羅宣言》
,謂臺灣於戰爭結束後「歸還中國」,再以國際只承認一個中國,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
臺灣的主權有完全的法理基礎。這也是1993年8月中共政權發表「臺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
皮書」以來的一貫看法。《開羅宣言》及以之為根據的《波茨坦宣言》第八條所說日本要
歸還的中國是中華民國。1998年10月上海第二次辜汪會晤,辜振甫引用《開羅宣言》、《
波茨坦宣言》論述,臺灣乃歸屬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


    回顧美國等強權對「臺灣地位未定論」主張的提出,以及中華民國對臺灣主權地位的
法制化過程,東西陣營冷戰局面與國際政治局勢的變化,厥為衝擊其間的關鍵因素。1950
年韓戰爆發,美國總統杜魯門於6月27日下令美軍第七艦隊進入臺灣海峽,遏止中共政權
對臺灣的任何攻擊,並且要求中華民國政府不要攻擊中國大陸,使臺灣海峽中立化,使得
中華民國得以解除來自對岸中共政權的軍事威脅,臺灣的安全問題暫時性得到解決。由於
杜魯門的軍事行動,有可能引發干涉中國內戰的爭議。因此,乃聲稱臺灣的歸屬問題仍未
解決作為前題,建立其介入的正當性。美國主張將臺灣問題提交聯合國處理,同時提出「
凍結臺灣現狀」的主張,以留待以後來解決。同時杜魯門也表示:「臺灣將來的地位,必
須等到太平洋的安全回復,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之後,或者聯合國有所決定之後,才
能確定。」


    美國此一對臺灣現況地位未定的立場,不僅違背了戰爭期間,中、美、英三國共同簽
訂《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的承諾,也忽略了自民國34年10月25日以來,中華民國
實際領有臺灣並行使完整行政權的事實,容易成為為國際間列強干預臺灣的口實,也讓有
心人士有藉題發揮的空間。因此,中華民國政府一方面接受美國防衛臺灣,另一方面仍反
對美方有意提出「臺灣未定論」的主張。民國39年6月28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針
對此一問題發表聲明:「中華民國政府原則上接受美國政府協防臺灣的建議,並強調在對
日和約未訂定前,美國政府對於臺灣之保衛自可與中華民國政府共同負擔責任,但是,臺
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美國在臺海提出的備忘錄對於臺灣『未來地位之決定』並不具影
響力,自也不影響中國對臺灣的主權。」


    然而,有關戰後領土的變更,需要透過戰爭參與國簽訂和約。中華民國政府雖在二次
大戰結束後根據《開羅宣言》接收臺灣,可是《開羅宣言》並不構成法律上已將臺灣主權
由日本之手移轉到中國之要件。臺灣主權回復中華民國的確認,還需要經由前殖民國的宣
告放棄,祖國接收的主權繼承,此一法律程序才算完備。從國際法法理上來講,民國41年
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在臺北簽訂的《中日和約》,是界定當前臺灣主權歸屬的真正
依據。


    臺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雖然經過戰後60多年的國際強權政治衝擊,而始終由中華民
國細心維護主權,風雨中屹立不搖,並持續行使有效的民主政治措施,不曾將臺灣的法律
地位拱手讓人。根據以上各階段歷史演進,以相關歷史文獻對臺灣主權歸屬史實的辨駁澄
清,應可以釐清國人的疑惑,重建歷史的真實認知。保衛中華民國,建設寶島臺灣,是每
一位國民的神聖責任。故任何昧於歷史事實與違背法理的主張,都將為中華民國政府與身
處臺灣的人民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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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cc1plus 2025-09-17 16: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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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為什麼中日和約不提台灣歸還中國
09-17 16:21 cc1plus
Qaaaa: 其實沒啥好吵的 因為主張咱無歸屬的者核心理念就是開羅宣言完全不是正式條約所以無用所以既然一開始的無用後用說一堆全都無用1F 203.71.94.31 台灣 09/17 16:23
hosen: 台獨把台北合約都當歷史文件,那還有什麼好講,就他的信仰4F 114.137.104.199 台灣 09/17 16:29
palapalanhu: 反正結論就是台灣沒辦法自己決定6F 210.61.208.168 台灣 09/1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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