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涉台鹽綠能弊案!陳啟昱600萬交保檢抗告
時間 Fri Sep 26 10:26:52 2025


※ 引述《qazxc1156892 (QQ)》之銘言:
: 記者林東良、劉人豪/台南報導
: 台鹽綠能公司經營舞弊案持續延燒,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針對台南地院裁定准許前台鹽公司
: 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及業者蘇俊仁三人交保停止羈押提出抗告,陳啟昱24日辦
: 妥600萬交保後,已離開看守所,但檢方抗告後,台南高分院今天撤銷台南地院先前的交
: 保裁定,將全案發回更審。今(26)日早上10點重開羈押庭。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四三零號刑事裁定全文隔日亦已刊載,這邊大概
摘錄抗告意旨、心證如下:

【抗告意旨】

原裁定認被告三人均無延長羈押之必要,並分別對其等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諭知,固非無見
,惟查,原裁定所定之具保條件,無法有效達到完全防止被告等人逃亡或防免其等勾串共
犯或證人之效,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分別諭知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三人各於提出六百萬元、四百萬元、四
百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
並於限制期間接受科技監控,然科技監控僅係增加被告等人逃亡之難度,是否能完全確保
被告三人後續到庭審理及將來判決有罪之到案執行,仍非無疑,況被告陳啓昱前於偵查中
已有逃亡二十餘日之事實,原裁定就此部分是否已充分審酌,仍值商榷。


(二)原裁定雖命被告三人均不得與共同被告、原審法院審理計畫書(二)所示尚未交互詰問
完畢之證人有任何聯絡、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然參諸現今網際網路、電
子設備與通訊軟體之科技發達、隱蔽性極高等因素,仍無法有效達到防免其等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目的。蓋被告三人雖就部分客觀事實予以承認,惟均否認主觀犯意,且就犯罪構成
要件事實、犯罪情節等,就彼此間、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所述,多數未盡相符,而仍有
待對質詰問之必要,此為原裁定所是認,再衡以本件各被告及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交互詰問
之證人高達八十餘位(目前捨棄一位),「可見詰問證人乃是本案審理及雙方攻防之重點
,而本案被告三人所犯均屬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考量重罪常伴有勾串、滅
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已不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
之高度或然率,再查本案審理至今,業已詰問證人十八位,尚有六十餘名證人待行交互詰
問,其中仍有多名前於偵查中未曾到庭證述之證人,其餘證人中有多名為鴻暉公司、臺鹽
公司、臺鹽綠能之現任、前任員工,另有多名為電業商等,而被告陳啓昱曾擔任高雄市副
市長、臺鹽公司及臺鹽綠能之董事長,被告蘇坤煌曾長期擔任臺鹽綠能之總經理,被告蘇
俊仁則現仍為鴻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等三人於本案均居於主導之地位,且對於待傳喚
到庭交互詰問之證人實均具有一定影響力,基於供述證據極易受干擾、污染之本質,在未
釐清本案相關事實前,如有不當影響而勾串或滅證,將生誤判之危險(此亦為原審於一一
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延長羈押被告三人所引用之理由),甚且,被告三人間更有聲請互
為詰問,其等陳述內容更是對架構本件犯罪事實之重要案情部分具有決定性影響,是以在
上開相關證人及被告均未交互詰問完畢之前,如任被告三人保釋在外,不僅對於證人將造
成心理壓力,影響其等證述內容,亦予被告彼此間有統一口徑之串供機會,有使案情陷於
混沌不明之高度可能性,徒增誤判之風險,實有礙於釐清本件案情真相,難符發現真實之
原則,原裁定未充分審酌上情,僅以先前已交互詰問部分證人,即逕以被告串供、滅證之
可行性與可能性已降低,而認被告三人均無羈押之必要,似嫌率斷。


(三)原裁定復以:若被告三人未能提出前開保證金,則前述因具保對被告三人造成之約束
力即不存在,而不足以替代羈押,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併諭知如被告三人未能具保
,則裁定自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可見原審法院亦
認同被告三人如未能提出足額保證金,即有高度串供、滅證之虞而有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
必要,益徵其上揭所認「就被告三人所涉前開犯罪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就串
供、滅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降低」之判斷依據確有可議之處。


【法院判斷】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定有明文。所謂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就現
有之證據,足認被告成立犯罪之可能性甚大而言,其與案情是否重大、罪名是否重大有異
,更與被告是否構成犯罪無所關涉。所謂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係指依具體個案之
情況事實,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決定有無逃亡之虞,應依
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告之年齡、職業、身分地位、家族關係、住居所之有無、前科、犯罪
前後之狀況及有無因案逃亡之紀錄等情況判斷之,則是否有逃亡之虞的判斷,乃係對於未
來的一種展望性判斷,其價值判斷之要素甚強。又所謂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
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以此理由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因此
,如有部分證物尚待扣押,不予羈押,被告可能加以湮滅、偽造、變造者;或尚有共犯或
證人待查證,不予羈押,被告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為虛偽陳述者;或其他有湮滅、偽造、
變造各種證據之嫌疑存在者,均得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此種情形,得依案件之性質、態樣及偵查之進展、被告之供述為綜合之判斷。而所謂羈押
之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審查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進行訴
訟程序者而言。再法院為羈押之裁定時,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到案使刑事訴訟程序得
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
由之強制處分,故法院須審查者,應為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及有無賴此保全偵、審程
序進行或執行之必要;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亦不要求
確信有罪之心證。


(二)原裁定以被告三人涉犯前揭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均有羈押之原
因,惟均已無延長羈押之必要,裁定各以前揭強制處分取代羈押,固非無見。惟查:

1.原審訊問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三人後,雖均否認涉有起訴書所載之違反證券交
易法等犯行,惟依起訴書及卷內所檢附之相關人證、書證、物證,足認被告陳啓昱、蘇坤
煌、蘇俊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使公司
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被告蘇坤煌、蘇俊仁另涉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段之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
表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中
被告三人所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使公司為
不利益交易罪、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均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陳啓昱
業於偵查時已有逃亡二十餘日(經檢察官通緝後到案)之事實,又被告三人面臨重罪、檢
察官具體求刑、請求宣告沒收高額不法利得及民事求償責任等等,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心態
,顯然有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原審是認被告陳啓昱、蘇坤煌、
蘇俊仁後續仍有相當理由逃匿以規避刑責之高度可能性,被告三人均有逃亡之虞;另被告
三人雖就部分客觀事實予以承認,惟均否認主觀犯意,且就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犯罪情節
等,就彼此間、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所述,多數未盡相符,而仍有待對質詰問之必要;
再衡以本件各被告及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交互詰問之證人(含共同被告)並未全數交互詰問
完畢,而被告陳啓昱曾擔任高雄市副市長、臺鹽公司及臺鹽綠能之董事長,被告蘇坤煌曾
長期擔任臺鹽綠能之總經理,被告蘇俊仁則現仍為鴻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等三人於本
案均居於主導之地位,且對於待傳喚到庭交互詰問之證人實均具有一定影響力,故被告三
人為脫免或減輕犯行,實仍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之可能。依此原審已認被告三人涉
犯起訴書所載之罪名均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陳啓昱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三款之羈押要件、被告蘇坤煌、蘇俊仁亦符合同條項第三款之羈押要件。本院經
核閱原審卷宗,認原審此部分所認尚非無據。


2.關於原審羈押必要性之審查:

⑴原審依檢察官起訴提出之相關卷證資料,及被告三人與渠等辯護人主張之抗辯及檢辯雙
方證據調查聲請,依據擬定之審理計畫確已接續密集審理,原審亦衡以本件各被告及辯護
人所聲請傳喚交互詰問之證人(含共同被告)並未全數交互詰問完畢,而被告三人均曾本
案相關公司要職,被告陳啓昱曾擔任高雄市副市長,其等三人於本案均居於主導之地位,
且對於待傳喚到庭交互詰問之證人實均具有一定影響力,故被告三人為脫免或減輕犯行,
實仍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之可能。而參諸檢察官以「本件各被告及辯護人所聲請傳
喚交互詰問之證人高達八十餘位(目前捨棄一位)」、「可見詰問證人乃是本案審理及雙
方攻防之重點,而本案被告三人所犯均屬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考量重罪常
伴有勾串、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已不免有勾
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或然率」、「再查本案審理至今,業已詰問證人十八位,尚有六十餘
名證人待行交互詰問,其中仍有多名前於偵查中未曾到庭證述之證人,其餘證人中有多名
為鴻暉公司、臺鹽公司、臺鹽綠能之現任、前任員工,另有多名為電業商等」抗告所指,
被告三人與本案待詰問之證人有職務上之關連性及相當之影響力,則被告三人有相當理由
認渠等有與共犯(含被告三人相互間)或證人勾串、滅證之可能性無法排除。是否即因相
關書證、電腦資料等非供述證據業經扣押,被告三人所涉前開犯罪之相關事證已獲相當程
度之保全,則渠等串供、滅證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然降低?依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是否確
實足認被告三人滅證、串供之可行性與可能性已大幅降低?被告三人釋放在外,是否更易
使其等藉端對共犯或證人之產生影響及壓力?均容非無疑,原裁定此部分之理由有所欠備
。原裁定未詳為審酌本件涉案犯行之性質、被告三人之身分及對關係證人(或潛在共犯)
之影響力,認得以具保以代羈押,並避免被告三人串供滅證,難認已詳備理由,仍有依照
上開各情及檢察官抗告意旨再予詳加研求之必要。


⑵再者,被告陳啓昱前於本案偵查中有逃亡經通緝後始到案之事實,且其與被告蘇坤煌、
蘇俊仁均有上開羈押原因,且本件被告陳啓昱、蘇坤煌等與同案共犯經檢察官起訴所指於
其等擔任臺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透過被告蘇俊仁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鴻
暉國際公司,及晁暘開發公司、偉珵開發公司進行利益輸送,致臺鹽實業公司及臺鹽綠能
公司直接或間接遭受有重大損害,所涉犯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款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及特別背信等犯行已
致生損害於臺鹽綠能公司總利得達一億元以上,同案鴻暉國際公司及晁暘開發公司、偉珵
開發公司因此獲有不法利得亦均超過一億餘元至二億餘元不等,被告陳啓昱依起訴書所指
依(契約)已請款金額計算,獲有五千八百萬四百二十五元之不法利得、被告蘇坤煌則獲
有七千四百六十一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之不法利得,而被告蘇俊仁實際經營之鴻暉國際公
司亦獲得上述不法利益,渠等犯行之涉嫌犯罪不法利得金額甚鉅,對於社會治安及公共利
益所涉甚大,為維護及此,限制被告三人之人身自由是否違反羈押最後手段性與比例原則
?而被告陳啓昱前有逃亡之事實可認,原裁定對此所認無羈押必要性一情,並無詳細說明
;況以被告三人涉案不法利得之金額極鉅,且均經檢察官求處重刑(其中被告陳啓昱經檢
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併科罰金三億元。被告蘇坤煌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併科罰金二億元),以其等本身資力及財產狀況,依保全目的之羈押要件審查,原審諭知
之被告陳啓昱具保金額六百萬元、被告蘇坤煌、蘇俊仁具保金額均為四百萬元,是否即足
以保全被告三人遵期到庭、防止被告三人干擾證人?原審亦未明確說明如何審酌被告三人
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據以認定被告三人具保金額已足以取代羈押處分。稽上,均尚有
待斟酌之處。


綜上所述,原審裁定認為被告三人並無羈押必要,然參之本案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
告陳啓昱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三人所犯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或
湮滅與本件犯罪有關事證之虞等羈押原因,原審已明指本案被告三人涉嫌檢察官所指犯罪
情節嫌疑重大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原裁定既有上開未盡之處,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則原審裁定難認妥適完備,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兼衡被告三
人之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置。


合議庭組織: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陪席法官張 震、受命法官黃裕堯



看來主要重點在於:

一、審理進度只達到大概二成多,這時就同意三位被告交保,太草率了

二、犯罪所得與保釋金不成正比

三、法院讀完抗告書狀後,完全沒有反駁的意思,這已經證明法院沒有被政治力影響,原
    則上還是有秉公辦理之能力

    (按:認為不合理的話,早已經寫「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其關連性尚低
          之類的例稿了)



早前的想法,根本大錯特錯

如果這次真的再次收押(認為檢察官的說辭有理據),就沒辦法怨天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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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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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15 (馬來西亞)
※ 作者: laptic 2025-09-26 10:26:52
※ 文章代碼(AID): #1erVdle_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8853615.A.A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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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涉台鹽綠能弊案!陳啟昱600萬交保檢抗告
09-26 10:26 laptic
neoa01: 台灣被民進黨賣給中共 可憐
賣台的喊抗中保台。
世界認證詐騙中心
我覺得應約談,搜索扣押或羈押,外交部、總統府、民進黨黨部,
甚至一些部長,國安長官、綠委才對,
只辦這些,就好像抓詐騙只抓車手,抓毒品只抓下線一樣。
https://i.imgur.com/tS2kxPE.jpeg
https://i.imgur.com/3AHxMNE.jpeg1F 223.136.113.231 台灣 09/26 10:27
[圖]
 
[圖]
whitenoise: 600萬,真爽11F 42.77.16.26 台灣 09/26 10:29
thinksilver: 高分院真有GUTS就直接裁押了啦
我覺得應該修法把發回更裁拿掉
檢方抗告給上級 你就高分院直接決定一直抗告發回抗告發回 有完沒完
浪費司法資源12F 163.17.149.199 台灣 09/2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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