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unkim (反對東海岸設立風電)
標題 Re: [爆卦] 苗栗殺人犯邱明治(判決)
時間 Fri Oct  3 00:59:01 2025


真的放出來,還是殺人,
那就代表法官三人判決錯誤,
難道法官判錯,就不用負責?
我就判這樣,你不爽還是乖乖聽我的。
所以沒有法條懲處法官喔?


※ 引述《mynewid (before sunshit)》之銘言:
: 翻譯一下
: 律師
: 他吃毒吃壞了
: 檢查官
: 這亂殺一通就殺人未遂
: 因該重刑!!!
: 法官
: 不是喔
: 不是這樣喔
: 殺人要看犯意
: 他確實亂殺
: 但是沒有殺到要害
: 怎麼可以說是殺人未遂
: 這傷害而已
: 其情可憫不用判太重
: 退堂威武
: 嘻嘻
: 法官大人
: 去跟今天被捅的人說呀
: ※ 引述《GN02209611 (米津律師)》之銘言:
: : 時間約10年前
: : 超商同一間,應該是他了。
: :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5 號刑事判決
: :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 :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 :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告 邱明治
: : 選任辯護人 凃國慶律師(法律扶助)
: :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6044號),本院判

: : 下:
: : 主 文
: : 邱明治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剪刀壹把沒收;又犯剝奪他人
: : 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前開剪刀壹把沒收;又犯殺人未遂罪,累

: : 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前開剪刀壹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扣案剪刀

: : 沒收。
: : 怕麻煩看下面這段起訴內容即可
: : 犯罪事實
: : 一、邱明治因其弟弟與鄰居發生糾紛,而感到氣憤,便將家中其所有裁縫用之剪刀1

: : 解成2 片,分別藏置於褲子左右口袋中,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9 時50分許,原欲找

: : 居理論未果,乃步行前往址設苗栗縣「7-11超商」頤和門市,並手持剪刀1 片,見店

: : 庚、戊等客人,竟為下列之行為:
: : (一)邱明治於同日9 時57分39秒許,基於傷害人身體之單一犯意,突然快步衝入該

: : ,以右手持剪刀向庚後背之上背處,快速刺下1 刀,復接續再向庚上背處刺下1 刀,
: : 致庚之背部因而受有2 道各約2 公分之穿刺傷之傷害,庚受傷後迅即往超商內閃躲,
: : 邱明治見狀即持刀改向其他店內客人攻擊。
: : (二)嗣於同日9 時58分許,邱明治發現戊正由躲藏處準備走向店門離去,竟基於剝

: : 人行動自由之犯意,一手持上開剪刀、同時一手抓住戊之左臂,挾持戊向貨架區走去

: : 在該貨架區使戊不得擅自離去,約5 分鐘後,因員警己步入超商,被告始離開戊前往

: : 門口處。
: : (三)因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員警己○○據報到達該店,己○○於同日
10
: : 3 分39秒許進入該店內,邱明治發現己○○進入店內,明知己○○係在執行合法公務

: : ,且明知以剪刀揮刺屬人體要害部位之左胸部、頸部,各有可能傷及分布於人體頸部

: : 管、動脈致影響呼吸、失血過多、傷及人體胸腔內之心、肺等重要器官,攸關心跳、

: : 等維生功能,均可造成人因而死亡,竟基於殺人及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之犯

: : 兩手各持一片剪刀並高舉揮刀不斷刺向己○○胸前,口中並喊「要給你死」(客語發

: : ,己○○雖拿起地上之防滑板阻擋,該防滑板仍遭邱明治揮刀砍落,己○○因而往後
退
: : 店外,邱明治仍接續兩手持刀向己○○胸前揮刺逼砍,己○○因而跌坐在地,邱明治

: : 犯意,接續持刀將己○○壓制在地,並高舉右手持1 片剪刀猛力刺向己○○左頸部,

: : 「要給你死」(客語發音),然因刺中己○○所穿著之防彈背心邊緣處,己○○始倖

: : 難而未遂,然仍造成己○○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胸壁挫傷,右手擦傷、左小腿

: : 傷等傷害。後因己○○趁隙起身並拔出腰間手槍,邱明治見狀始丟下手中剪刀而就捕

: : 警查扣上開剪刀2 片。
: : 再往下是審理中認定
: : 二、略
: : 理 由
: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 刪掉
: : 貳、實體方面:
: : 一、訊據被告審理時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欄偻㈠、㈡、㈢所示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 害公務(除㈢所示殺人部分)之事實均坦承,惟否認上揭犯罪事實欄偻㈢所示殺人之

: : ,並辯稱:我沒有要殺己○○的意思,過程中也沒有對己○○喊要給他死,後來都是

: : 己主動丟刀,並坐下來束手就擒云云;辯護人並為被告辯稱:被告於案發前曾長期施

: : 品,是案發時,可能係因被告前兩天有吸食毒品的狀況,所以難免影響到被告的心智

: : 跟判斷等語,惟查:
: : (一)上揭犯罪事實欄偻㈠、㈡、㈢所示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妨害公務(除㈢

: : 殺人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並與證人即被

: : 庚○於偵查中之指述、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證人即被害人己

: : 偵查中、審理時之指述、證人甲○○、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丁○○於

: : 時之證述(偵卷第26頁至30頁、第33頁至39頁、第
: : 110 頁至115 頁、第119 頁至120 頁背面、第122 頁正反面)互核相符,且有苗栗縣

: : 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各1 份、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於104 年12月25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2 份、苗栗地方法

: : 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2 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履勘現場

: : 、案發現場位置圖、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5 年1 月19日栗警偵字第1050001902號

: : 檢附現場勘查相片、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105 年1 月19日苗醫醫行字第1050000251號

: : 檢附庚○、己○○等人病歷影本、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清

: : 1 份、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現場勘察等照片共62張、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 份(偵卷

: : 頁至46頁、第47頁至66頁、第68頁至88頁、第104 頁至106 頁、第108 頁正反面、第
12
: : 頁至130 頁、第133 頁至150 頁背面)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之剪刀1 把可佐,

: : 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 : (二)又關於上揭犯罪事實欄偻㈢所示被告口喊「要給你死」並數度持刀刺向警員己

: : ,嗣持刀將己○○壓制在地,並高舉右手持1 片剪刀猛力刺向己○○左頸部,並喊「

: : 你死」,直至己○○拔槍對準被告,被告始罷手乙情,業經證人己○○於偵查中具結

: : :我擔任北苗派出所巡佐,我當時是在所內接到勤務中心通報現場有吵架糾紛,我與

: : 甲○○開巡邏車著制服到現場,我先進入店內,看到店內都沒有人在,櫃臺也沒有人

: : 沒有聲音,正要喊有沒有人時,我的右側就看到被告跑過來,被告是兩手交叉在胸前

: : 有看到露出二隻刀尖,我在收銀台前對著被告問你在幹什麼,被告從裡面跑出來,到

: : 機旁邊時對著我說「要給你死」,被告靠近我時二手打開,高舉剪刀向我刺過來,我

: : 地上的防滑板檔他,因為衝力太大,防滑板掉落,我人一直往店外後退,我退到門口

: : ,我身後剛好甲○○要進來,我就把她推出去,被告還一直兩手持刀往我身上連續刺

: : 聽到約有5 、6 下刺到我胸前防彈衣內含的鋼板聲,我退到店外跌倒在地時,還用手

: : 直抵抗他,被告還是一直刺向我的身體,被告刺最後一刀時,用客家話說「給你死」

: : 手持刀刺向我左頸部的位置,力道很大,還刺破防彈衣,後來我用腳把被告踹開,並

: : 拔槍上膛對準被告,我說你不要動,再動我就要開槍,被告才把刀子丟在地上,就坐

: : 邊的椅子,我就趨前從被告後方抓住被告,被告要掙脫,我將他壓制在地上逮捕,因

: : 告在過程中撲向我的過程力道很大,刺向我的力道也很強,雖然防彈背心有阻止刀子

: : 我的身體,但因為很大力刺,所以事後經醫院檢查有腦震盪、胸部有挫傷,手腳都有

: : 傷,且因被告在整個過程中,刀刀都直刺我的要害,又力道很大,如果沒有防彈背心

: : ,我會命喪當場等語(偵卷第113 頁至115 頁、第122 頁正反面);復於審理時具結

: : :案發當天,我接獲勤務中心通報苗栗縣○○市○○里○○路○○號之「7-11超商」

: : 門市現場有吵架跟打架事件,所以到現場處理,我進去店內後第一時間發現櫃臺沒有

: : 接下來第2 秒被告就衝到我面前來了,他兩手各拿一片剪刀,交叉在胸口這邊,看到

: : 衝過來,我有說「幹什麼」,他就衝到我面前來,口中喊「要給你死」(客語),持

: : 端向前,往我身上刺,我接下來沒有時間警告他或拔槍,他就對我胸部刺,被告跟我

: : 多高跟壯,我只來得及拿地上的防滑板擋他,但擋不過他刺的強大力道,防滑板在第

: : 時就被彈飛,後來被告一直持刀刺我左胸口,我當時身穿螢光色背心,外面有寫「警

: : 字樣,螢光背心裡面是還有再穿一件防彈背心,裡面有鋼板在防彈背心布料內,但從

: : 看不出來,整個過程,被告一直刺向我,從店內一路到店外,整個過程共刺約7 、8

: : 每一刀的力道都很重,我聽到刀剁剁剁的聲音,刀打在我胸口防彈背心抗凹板上,我
退
: : 店外後,因被絆倒,所以我跌在地,被告就趁機壓在我身上,我雙腳被壓制住,我防

: : 心因而順勢往我脖子頂,被告此時口中喊「要給你死」(客語),手中持刀高舉,朝

: : 頸部刺最後一刀,力道很猛,這最後一刀往我頸部刺時,因力道最猛,連防彈背心靠

: : 緣都有被刺的痕跡,如果沒有防彈背心上移保護到我頸部,我的頸部就會有傷口,雖

: : 防彈背心布料內的鋼板擋住,我胸部才沒有被刺穿、沒有流血,但被告刺我胸部的每

: : 力道都很重,除了最後一刀刺向我頸部以外,其餘均是刺向我胸口這個部位,我胸部

: : 有防彈背心擋住但仍有挫傷,如果沒有那件防彈背心,我已經死在現場了,我一輩子

: : 會忘記這件事,後來因為我基於求生意志本能奮力抵抗他,且那時旁邊有個路人幫我

: : 一腳,我才能用腳再抵抗他,繼續跟他拼,才可以趁隙起身拔槍,不然我還是會被他

: : 攻擊,我拔槍上膛,跟他警告說「你不要再這樣子,再這樣子我要開槍射你」,他才

: : 丟掉坐在椅子上,我就從他後面環抱並逮捕他等語(本院卷第163 頁至174頁)明確

: : (三)關於上揭犯罪事實欄偻㈢所示被告持刀刺向己○○部分,上開證人己○○所述

: : ,核與證人戊○○於警詢中證稱:警方到場處理,一名男警正向該男子詢問時,被告

: : 拿著手上的剪刀往前衝,欲要刺警察,被告與警察一路退到店門外,男警遭被告推倒

: : 被告還手持剪刀一直要往警察身上刺,之後我只知道他們雙方退到店門外騎樓時,被

: : 拿著剪刀壓在警方身上想刺警察,然後我就在店內等待救護車等語(偵卷第28頁至29

: : ,及證人乙○○於警詢中證稱:警方到場後,男警向被告詢問,被告突然手持剪刀向

: : 向警察,後來雙方扭打到店外等語(偵卷第33頁至34頁)相符。此外,本院勘驗上開

: : 當日之超商監視器錄影光碟(檔案名稱:CD2 ⑳「00000000_10h00m_ch08」、CD2 ③

: : 00000.0201」),其勘驗內容略以:
: : 己○○步入超商店內後,被告突然持刀走向己○○,己○○取地上之防滑板阻擋,但

: : 不斷向前並手持尖物揮向己○○,復快速刺向己○○,被告撥開己○○所持之防滑板

: : 次刺向己○○,而後己○○被逼退到店門外,兩人在店門外時,己○○倒在地上,被

: : 制己○○在地,左手壓著己○○身體,高舉右手不斷揮向己○○,最後持刀高舉兩度

: : 己○○,而後因路人協助,在地上之己○○用雙腳反踢向站立之被告,己○○起身後

: : 抓住腰間手槍並握槍指向被告,與被告對峙片刻,被告始坐於超商店外之椅子,並遭

: : 捕等情(本院卷第100 頁背面至102頁),上開勘驗結果核與證人己○○上開證述相
符?
: : 又該等持刀於超商攻擊之犯罪事件衡情顯非常見,面臨並目擊此罕見之事件經過,上

: : 名證人己○○、戊○○、乙○○理應印象深刻,且證人己○○、戊○○、乙○○均與

: : 素不相識,而證人己○○為該轄區員警,僅因值勤接獲報案處理糾紛,證人戊○○僅

: : 至該店消費,證人乙○○為該超商店長,該三人皆稱與被告並無何仇怨過節或金錢糾

: : 被告亦未提及與渠等有何過節仇怨,衡情渠等並無誣陷被告、刻意羅織被告犯罪事實

: : 機,更無需甘冒刑事誣告偽證等重罪風險,於偵查中具結指證歷歷,由是可見上開證

: : ○○、乙○○證述當日被告曾持刀攻擊逼近己○○至店門外之情節,及證人己○○所

: : 告口喊「要給你死」並數度持刀刺向警員己○○,嗣持刀將己○○壓制在地,並高舉

: : 持1 片剪刀猛力刺向己○○左頸部,並喊「要給你死」,直至己○○拔槍對準被告,

: : 始罷手等節,均應屬實在。
: : (四)關於上揭犯罪事實欄偻㈢所示被告持刀刺向己○○部分,應確有殺人之犯意,

: : 如下:
: : 1、故意的論述刪掉
: : 2、據證人己○○證稱被告當時係刀刀刺向其胸部,最後一刀始刺向其頸部,且均力
道?
: : 大,造成其胸部仍有挫傷,且因其跌倒在地時,防彈背心上移至其頸部,故防彈背心

: : 告所刺之最後一刀而有遭刺之痕跡等語,佐以上開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所

: : ○○胸部挫傷之情(偵卷第69頁),及採證照片所示警察防彈背心上緣之穿刺痕跡(

: : 第65頁、第77頁),均足認被告當時刺向己○○時力道猛烈,且所刺之部位確為己○

: : 胸部、頸部無訛。
: : 3、又被告所持之剪刀1 把,經本院於105 年7 月28日審理時勘驗(本院卷第177 頁
)?
: : 該剪刀已分解為兩部分,材質包含刀刃及刀柄均為金屬製成,刀刃之垂直長度約14公

: : 刀柄之垂直長度約9.5 公分,刀柄各為直立狀及彎曲狀,刀刃之前端呈尖峰狀。另參

: : 告供稱:該剪刀是其作裁縫用的,於案發前,已將其拆解為兩支等語,足認被告所持

: : 解之剪刀兩支業已開鋒,且屬金屬材質,刀刃前端尖銳,被告持以之揮刺己○○之胸

: : 頸部,有造成己○○頸動脈、胸腔內臟器受傷失血或氣管遭穿刺之可能,故被告所持

: : 之刀刃足以作為殺人之行兇器具。
: : 4、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我並不認識被我攻擊之人,我是因為本來想持剪刀
嚇?
: : 居,我將自己裁縫用的剪刀,拆成兩支,持刀從家裡出發,後來找不到鄰居,越想越

: : 一時氣憤就失去理智,又走到超商,才會持刀隨機攻擊超商店內客人,我知道剪刀很

: : 可能會殺死人,我也知道警察是要來執行公務,但我當時已經殺紅眼,也是要將氣出

: : 因為警察阻止我,我就要反擊,我就不管等語(偵卷第18頁背面至20頁、第92頁背面

: : 則持利刃刺人要害可致人於死,業經被告自承知悉如上,再者,此為一般人眾所周知

: : 實,且人體之重要器官多分布於上半身胸腔,例如心、肺等,又頸部附近分布頸動脈

: : 管等人體要害,一旦傷及此等部位,均有可能足以造成身體嚴重受損或死亡之結果,

: : 告為心智健全之成年人,具有一定社會經驗,事發當時雖氣憤未平,但主觀上仍知悉

: : 開利刃刺向人體胸部、頸部將會產生致人於死之結果,已堪認定。
: : 5、又被告先口喊「要給你死」,再持續刺己○○胸部數刀後,在己○○倒地時,甚
且?
: : 制己○○下半身,使己○○無法起身,再度喊「要給你死」,並高舉刀刃猛力刺向己

: : 之頸部,縱然己○○之頸部當時因防彈背心位移而得以倖免於遭刺傷,然該背心上仍

: : 遭刺之痕跡,又被告持刀刺向己○○之胸部、頸部時,力道甚為猛烈,直至己○○趁

: : 困拔槍後始罷手,業如前述,顯見被告當時持刀攻擊,刀刀均朝向己○○要害,又力

: : 大,被告當時氣憤之情緒無法平復,故攻擊之意甚堅。且己○○所穿之螢光背心內固

: : 有防彈背心,然該防彈背心係藏於己○○所穿之警察螢光背心之內,業經證人己○○

: : 甚明,佐以上開員警己○○當日於超商店內案發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偵卷第61

: : ,從外亦難判斷己○○是否穿戴具有防彈功能背心,且防彈背心之抗凹版係縫製於布

: : 內,胸頸是否得以保全,此由外部均難以辨認、判斷。復佐以被告自承:當時已經殺

: : ,也是要將氣出掉,因為警察阻止我,我就要反擊等語,亦堪認被告當時因氣憤難平

: : 當時到店內欲阻止被告之員警己○○萌有殺意,不計代價亦不論後果而開始猛烈持刀

: : 己○○之要害,直至出氣完畢,且攻擊之意不曾間斷,情狀甚為猛烈,故自難以被告

: : 之部位有防彈背心保護乙節認被告並無殺人之故意。
: : 6、被告明知胸、頸為人體要害,難敵尖刃而可能波及動脈、臟器,勢必動輒導致威
脅?
: : 命之不測,仍口中喊「要給你死」並狠心率以持刀用力刺向己○○之胸部數刀,復趁

: : ○被其壓制在地時高舉刀刃刺其頸部1 刀,顯見被告當時視人命如草芥,行為之心理

: : 顯係以造成重大傷亡為目標。綜上各節,堪認被告係基於殺人之故意,持刀揮刺己○

: : 人體要害部位,因己○○所穿警察背心內仍有防彈背心而倖免於難,始未遂。
: :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基於殺人之犯意而持刀揮刺庚○後頸背右側及頸背部左側成

: : 嗣因庚○逃往貨架區躲藏不易接近而放棄繼續攻擊,應構成殺人未遂犯行,惟本院認

: : 持刀刺庚○之行為應僅構成傷害犯行,茲分述理由如下:
: : 1、按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人之犯意為斷,業如前述。又下手之情形如
何?
: : 於審究犯意方面,為重要參考資料,故認定被告是否有殺人犯意,自應審酌當時情況

: : 其下手之輕重、加害之部位等,以為判斷之準據。故法院判斷行為人有無殺人之犯意

: : 應依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客觀情況,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當時之手段是

: : 然致被害人難以防備,攻擊時之力勁是否猛烈足資使人斃命、攻擊所用之器具、攻擊

: : 、次數、用力之強弱,及犯後處理情況等全盤併予審酌。
: : 2、觀諸庚○當日所穿之衣物及受傷部位照片(偵卷第80頁至81頁)可知,庚○受傷
之?
: : 位係在上背部,尚非處於人體要害部位附近。又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我於案發時

: : 商店內收銀臺前面等結帳,案發當下只知道有人過來,有閃,但是還是被刺等語(偵

: : 119 頁正反面),參以本院勘驗結果,被告從超商門口衝至櫃臺前面之庚○不到
: : 1 秒之時間,被告即刺向被害人庚○後背之上背處2 下(見本院卷第71頁之勘驗結果

: : 編號2 ),另佐以上開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病歷(偵卷第66頁、第
14
: : 頁)所示庚○之上背部穿刺傷各2 公分長之情,及採證照片所示庚○當時身穿白色T

: : 之穿刺痕位置、庚○背部傷勢採證照片(偵卷第80頁至81頁)所示傷處位置,互核可

: : 被告所刺之位置確為庚○之上背處,而被告持刀揮刺庚○前,庚○尚不知被告所為何

: : 亦不知被告欲持刀刺之,故庚○尚無從防備被告之攻擊,然被告於庚○猝不及防之情

: : ,係選擇對庚○之上背部揮刺,並非針對庚○之人體要害部位,被告該時是否仍係基

: : 人之犯意為前揭行為,尚非無疑。又審諸上開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急診病歷,庚○於

: : 當日10時27分因受傷而入急診,經以淺創傷處理方式為處置,並於同日13時10分因無

: : 而予帶藥返家等情,有上開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急診病歷0 份(偵卷第141 頁至142

: : 面)在卷可按,是上開庚○所受傷勢尚未危及其性命,亦非甚為嚴重。再者,證人庚

: : 偵查中證稱:我被刺到之後有跟被告對話,跟被告說我又沒有做什麼事,被告停了一

: : 有往前逼近,但是我往平行方向移動,他看到我往橫的方向,他就停止追我,轉頭就

: : 銀臺其他客人的方向去,當時我發現後方的倉庫內有女店員,我請她趕快報警,我也

: : 往倉庫去等語(偵卷第119 頁正反面),參以被告於庚○向其他方向移動時,被告即

: : 追躡,轉而欲持刀攻擊傷害其他店內客人戊○○、辛○○、店員乙○○等情,經被告

: : 在案,並經證人戊○○、乙○○證述甚明(偵卷第28頁至30頁、第33頁至34頁背面、

: : 0 頁至112 頁、第119 頁背面至120 頁背面),並經本院勘驗屬實(本院卷第70頁背

: : 71頁),且此後於該超商店內並無再度任何追殺庚○之動作,更難以此推論被告對庚

: : 殺人犯意。綜合上揭客觀情狀,尚無足夠證據資以認定被告當時係基於殺人之犯意持

: : 庚○揮刺,此部分難以殺人未遂罪責相繩,是公訴意旨尚有誤會。
: : (六)辯護人為被告辯以:被告於案發前曾長期施用毒品,是案發時係因被告前兩天

: : 食毒品,影響到被告心智控制跟判斷,且被告案發當日行動緩慢,與正常人一般行動

: : ,可能有刑法第19條第2 項之情形,且罪證有疑,應做利於被告之認定等語,惟經本

: : 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被告於行為當時精神狀態,其鑑定結果略以:…伛邱員

: : 4 年12月25日表示曾有易怒跟失眠之狀況,當時主要由於卡債跟金錢等問題,影響其

: : 起伏而曾經砸毀別人家裡,其最後因應方式為看書調適,並表示讓事情照順序走就能
調
: : 自己的生活…黹鑑定結果:…⒉精神狀態檢查:邱員意識清醒,態度被動合作,可維

: : 神接觸,注意力可專注,情緒平穩,否認當下有幻聽幻覺,現實感以及認知功能無明

: : 礙。⒊案情部分:…本次司法精神鑑定時,邱員表示上述卷宗所描述之案件發生前兩

: : 吸食安非他命,但案件發生當天以及前一天均無吸食,表示係因邱員弟弟與鄰居相處

: : ,間接影響到自己的情緒狀態與衝動控制狀況,當下係想協助解決問題,攜帶剪刀係

: : 身,因對方鄰居比自己高大,但未找到鄰居後轉而前往超商買菸,當時越想越生氣而

: : 所遇到與此事件無關的人,並表示當下並無幻聽、幻覺或控制妄想等精神病性行為的

: : …⒌心理測驗:…個案目前整體智能表現在中等程度,語文能力表現優於操作能力表

: : 各項能力表現方面,語文各項能力表現均尚在平均範圍,操作能力方面,圖畫補充表

: : 弱,個案視知覺敏銳度可能較弱,其餘能力在平均範圍中。饫結論:綜合以上邱員之

: : 史、生活史、疾病史、犯案過程、目前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測驗結果,邱

: : 發期間之表現與其目前日常表現相近,邱員案發開始推算兩天之內均否認有使用安非

: : ,其現實感的表現與現在相比是一致的。本院推估邱員於案發時並無脫離現實或精神

: : 行為影響其決策及判斷能力,主因為邱員可以清楚表達整個犯案過程,且邱員犯案之

: : 需複雜性且高功能之認知與判斷處理能力…。推估邱員於犯罪「行為時」沒有⑴因精

: : 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且沒有

: : 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

: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1頁至143 頁)
。?
: : 院參酌上開精神鑑定報告書內容,被告自述前曾有因卡債及金錢問題而遷怒他人、砸

: : 人家裡之情,故於與他人衝突之壓力下,採取本案犯行發洩情緒,符合被告之前於當

: : 考、情緒及行為受到壓力影響時,傾向選擇簡易方式因應,而易做出不嚴謹、錯誤或

: : 的衝動行為的人格特質。再者,被告亦自述於案發當日及前一天均無施用毒品之情形

: : 發當時僅係因一時氣憤難平,無法調適其情緒,於轉念之間至超商持刀攻擊素昧平生

: : ,以求情緒發洩。參以證人己○○證稱:被告於案發當日並無何行動緩慢或步伐不穩

: : 形,被告除了最後一刀刺向我頸部,其餘均刺向我胸部,被告於本案起訴後,與我及

: : 名女性被害人行調解程序中,雙方也曾經談到賠償金時,因為我說看被告誠意,被告

: : 然生氣說「那麼多我不賠你們也可以啊」等語(本院卷第172 頁背面至173 頁),可

: : 告係因情緒憤怒而獨自從家中取出已拆解之剪刀先置於口袋中藏放,於案發時始取出

: : 刀攻擊他人,且動作迅速敏捷,刀刀均能命向被害人己○○之胸部或頸部等要害,又

: : 於案發前亦曾因易怒而曾經砸毀別人家裡,案發後復因談論賠償金而再發怒(參見上

: : 定報告書及證人己○○上開證述),堪認被告案發前2日固有施用毒品,然案發當時
無?
: : 據顯示被告受幻聽幻覺與其他妄想等症狀的直接影響而做出此犯罪行為。又被告當日

: : 猶屬機敏,且尚能進行前開細緻動作等節,其行為時應係肇因其情緒管理能力欠佳,

: : 於憤怒、無法調適其情緒而衝動犯案。故被告應未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

: : 而行為之能力之程度,亦無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

: : 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被告行為時行動緩慢,與正常人一般行動有異,且案發前2 日

: :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被告不具備完全之責任能力云云,並非可採。
: : (七)略。
: : 二、論罪科刑:
: : (一)略
: : (二)略
: : (三)競合不重要刪掉
: : (四)前科不重要刪掉
: : (五)競合不重要刪掉
: : (六)爰審酌被告具有易怒、情緒控制欠佳等人格特質,其因其弟弟與鄰居相處不佳

: : 題,缺乏因應適當壓力或紛爭之能力,無法找出合理策略與方式緩解其所遭遇之壓力

: : 欲尋求發洩管道,致生本件犯行之動機而衍生後續之脫序行為,其所採行之方式,係

: : 於公共場合之超商店內持刀攻擊素不相識之民眾,狠心以揮刺之方式,傷害毫不相干

: : ○,又持刀挾持戊○○,使被害民眾心生驚懼恐慌,嗣為阻止員警執行逮捕之勤務,

: : 警察萌生殺意,持刀刺向警察己○○要害數刀,雖己○○因此所受之傷勢程度尚非甚

: : 藉由防彈背心有幸保住性命,然仍因此身心受創,並造成被害人等均心靈驚惶,況被

: : 人來人往之超商內對一般民眾及警察攜械行兇之犯罪,使社會人心不安,嚴重危害公

: : 序與社會安寧,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對執行勤務員警之人身安全及值勤

: : 均造成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對於上揭傷害、剝奪行動自由等犯行均坦承

: : ,對持刀攻擊警察妨害公務等情節亦不爭執,兼衡酌其品性素行、犯罪動機、目的、

: : 手段之危險性、被害人傷勢及其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生活狀況(詳本院卷第17
9
: : 背面至180 頁背面)、被害人所表示之意見(詳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準備程序筆錄

: : 理程序筆錄,本院卷第49頁、第72頁背面、第17
: : 4 頁背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 : (七)按沒收(不重要刪掉)。
: : 略
: :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到庭執行職務。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 : 刑事第二庭
: :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 : 法 官 陳雅菡
: : 法 官 王瀅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106 (臺灣)
※ 作者: sunkim 2025-10-03 00:59:01
※ 文章代碼(AID): #1etgzOX_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9424344.A.87F.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爆卦] 苗栗殺人犯邱明治(判決)
10-03 00:59 sunkim
koreawargod: 想想看為什麼會推國民法官就知道了1F 223.136.200.74 台灣 10/03 01:07
ppit: 被害人是法律人嗎? 不是那就沒事了2F 150.116.46.247 台灣 10/03 01:08
holebro: 法官應該負責 賠償之外還要被關3F 36.224.159.217 台灣 10/03 01:08
fugijoka: 法官覺得教化難免失敗,可以多幾次教化4F 112.104.114.84 台灣 10/03 01:11
herbert0716: 你去google審判長相關事蹟 很精彩5F 101.10.238.66 台灣 10/03 01:29
adway: 有比雞鴨柯文哲重要嗎6F 101.12.234.23 台灣 10/03 02:01
Solyo: 法官失職7F 49.214.0.139 台灣 10/03 02:33
vivalight: 應該立法來懲戒法官!8F 101.3.48.128 台灣 10/03 02:39
holsety: 問題是你沒辦法審判法官9F 111.255.195.94 台灣 10/03 03:53
kkira: 早該連帶連坐了  一堆荒唐垃圾判決10F 42.79.168.43 台灣 10/03 07:16
CarpeDiem26: 馬的垃圾法官,真的氣死11F 101.10.225.145 台灣 10/03 07:35

--
作者 sunkim 的最新發文:
點此顯示更多發文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