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標題 [問卦] 憲法訴訟法根本違憲吧!?時間 Tue Oct 7 13:26:23 2025
憲法本文: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
命之。
增修條文: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
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
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
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
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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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這些條文, 憲法法庭, 只在下面事項組成:
1.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2.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結果現在條文, 把憲法法庭變成常設,
已經明顯和條文不符。
而且憲法本文+增修條文, 對於憲法、法律、命令 給大法官的權限,
仍然只有「解釋權」, 並沒有改變。
而解釋, 靠得是全民的信賴和尊重, 不是權力!
但現在憲法訴訟法卻讓他們變成有「審判權力」,變成一種權力.
尤有甚者, 他們的審判結果,
一堆學者還說等同於憲法!!
各位, 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都沒有憲法的效力,
台灣這些法律學者, 根本胡說八道吧?!
這種違憲又侵害司法權的法律, 根本明確違反憲法文義,
也違背現代民主憲政原理,
難怪一直要被政治入侵,
說到頭, 就是權力太大。
所以憲法訴訟法其實真的違憲,
應該整部法律廢掉才對,
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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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93.133 (臺灣)
※ 作者: court0043 2025-10-07 13:26:23
※ 文章代碼(AID): #1evAI1-u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9814785.A.FB8.html
修改文字、讓語句通順.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3 臺灣), 10/07/2025 13:31:36
推 LawLawDer: 就加蓋第四審啊 早被批評過1F 223.137.80.129 台灣 10/07 13:30
這鄙人真的承認:
當時最高法院法官投書批評時,
我只當他們因為權力被剝奪所以在叫。
完全沒想到變成第四審的下場,
畢竟那時的大法官, 和現在完全不是同一個水準.
(我指太郎君等四人. 另外四人頗有風骨!)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3 臺灣), 10/07/2025 13:33:41
→ ivstitia: 哇 司法權不是權力 21世紀法學新發現!2F 124.36.149.187 日本 10/07 13:32
青鳥看不懂中文啦滾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3 臺灣), 10/07/2025 13:34:25
噓 cutesoda: 那請問大法官沒有審判權 是要幹嘛?
你能不能去看看國外大法官怎麼運作
再回來批評台灣的制度???3F 123.241.38.56 台灣 10/07 13:35
青鳥都一個樣子,
條文都貼出來了, 關鍵字在哪也引出來了,
因為自己看不懂,
就叫別人去找資料.
要不要我餵你奶?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3 臺灣), 10/07/2025 13:37:04
推 Norme: 就說智商高,禁止入党唄6F 101.14.6.184 台灣 10/07 13:38
推 iavh: 跟蟾蜍吵就是浪費時間7F 110.30.112.70 台灣 10/07 13:39
推 cutesoda: 你自己才是搞不清楚狀況的人
全球的大法官都是這樣搞
甚至國外的大法官權力還比台灣高
別在這邊亂扣別人帽子
去看看世界各地大法官怎麼運作的好嗎?8F 123.241.38.56 台灣 10/07 13:40
每個國家制度不一樣, 而我國是中華民國,
我再貼一次「我國的」增修條文和憲訴法條文:
增修條文: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
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明確規定憲法法庭只在二個事項中組成。
憲訴法: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
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一整個擴張增修條文的「憲法法庭」審理範圍!!
這個再清楚不過的擴權!
→ gopath: 審查具體案件,根本濫權!13F 223.141.169.200 台灣 10/07 13:43
認真把條文調出來, 我還真的嚇一跳。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3 臺灣), 10/07/2025 13:51:34
→ beercat: 司法院組織法第 3 條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這個依法是依什麼法?憲法中的憲法法庭只提到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跟政黨解散而已現在好像全部打包一起猶如太上皇機關14F 114.27.159.158 台灣 10/07 13:47
對, 我就是這個意思!
司法院組織法也不能突破憲法賦予的憲法法庭權限。
→ LYS5566: 法律人不是全知全能 就算是法律相關也是各有專攻 大法官要自認是全能獨斷也太高傲了19F 61.228.33.109 台灣 10/07 13:49
→ ivstitia: 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必須由憲法法庭審理,沒有規定憲法78條各訴訟類型的審理方式,立法者當然可以各類規定憲法訴訟均由憲法法庭審理22F 124.36.149.187 日本 10/07 13:51
憲法沒講的可多了,
但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不只是理所當然的解釋原則,
更是邏輯.
都講了只有這二項是用憲法法庭了,
沒有任何解釋方法, 可以說其他事項也可以用憲法法庭.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3 臺灣), 10/07/2025 13:56:13
可以再從 權力分立/三權分立 的角度去想:
權力分立之中, 司法是用裁判的方式行使,
而制衡司法的方式, 就是: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本文第80條)
也就是受 國會/立法權 的拘束/制衡。
沒道理一個裁判可以反過來說立法/國會 不能拘束它。
這是從英國的大憲章就確立下來的原則。
而那二個事項, 很明確是政治問題,
所以才例外地用「法庭」的形式的做。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3 臺灣), 10/07/2025 14:02:42
→ VVizZ: 好27F 220.130.142.210 台灣 10/07 13:59
→ beercat: 法院組織法第 1 條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28F 114.27.159.158 台灣 10/07 13:59
噓 ivstitia: 你的見解很創新 建議可以投稿學術期刊29F 124.36.149.187 日本 10/07 13:59
→ beercat: 三級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以上俗稱三級三審 問題是憲法法庭定位在哪?30F 114.27.159.158 台灣 10/07 13:59
對, 就是這個!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3 臺灣), 10/07/2025 14:03:47
→ ocenman: 現在憲法法庭屁毛的事都能為黨隔空審判32F 119.14.63.108 台灣 10/07 14:03
呵呵,
公務員的退撫改革/改變 有無違背信賴保護案(前大法官提告)
羈押、拘禁中的人無法投票是否侵害公民權,
(被用傳染病防治法隔離的人, 也是相同處境)
這種真正重要的案子,
現在的憲法法庭可都是直接拒絕受理哦~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3 臺灣), 10/07/2025 14:07:34
推 ErosAmour: 這個哦,你找時間去旁聽,有良心的教授(例如某位當過大法官又在YT發片的那位)通常會跟你講大法官會如何從釋字第2號的「解釋」演變成審判機關。現在為了保障人民憲法訴訟權利,保障在一般法院事件案件的救濟機制,當然要擴大大法官的權力呀。書上應該有聊過,但我全忘了,科科。33F 42.76.180.245 台灣 10/07 14:09
這個我知道, 就憲法訴願。
所以一般而言, 憲法條文不會寫那麼死,
保留立法形成的空間。
但把條文調出來, 卻發現條文寫死了, 就那二個事項而已。
然後再去看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就會發現:
「憲法法庭」的確只在第三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查」才有。
*換言之, 從最古早的時候, 憲法法庭就只在政黨違憲時才組成,
增修條文只是加了一個總統、副總統的彈劾!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3 臺灣), 10/07/2025 14: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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