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標題 [新聞] 大學教授被控性侵女大生 輕觸私處因「這時間 Thu Oct 9 23:29:03 2025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鮑建信
3.完整新聞標題:
大學教授被控性侵女大生 輕觸私處因「這件事」獲判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高市某大學教授阿國(化名)涉嫌性侵女大生,被依妨害性主自罪起訴,地院調查女方同
意他上下其手外,並指稱「那話兒」輕觸私處即「擊發」,因無從證明阿國有性侵行為,
法官判決他無罪。
檢方指出,有婦之夫的阿國在某大學任教期間,為被害女大生的論文指導教授,2015年10
月間,以討論論文為由邀約出遊,女大生為求順利取得學位,勉強配合。
同月31日晚上,阿國在台南某飯店房間,涉嫌強行脫去女大生衣物,上下其手並親吻,甚
至性侵得逞,觸犯利用權勢性交罪和猥褻罪嫌。
阿國則說,當時正在追求女大生,並經她同意而成為男女朋友交往,坦承有親吻、脫衣、
撫摸等行為,但否認有猥褻、性侵;女大生也附和說,雙方確有親密舉止,但她只記得,
阿國那話兒碰到她下體外部,沒有進入就洩了。
承辦法官調查,據查扣證物等資料,無法確認兩造確有在飯店過夜外,更無從證明阿國有
性侵行為。至於阿國另涉及猥褻罪部分,院方據LINE對話紀錄,阿國再三表達愛意後,女
大生未明確拒絕,反而頻繁聯繫、見面,並同意他親吻並自行規定每日親吻額度,因此判
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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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Kaohsiung/breakingnews/5206292
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是以,本案除被害人之指述外,卷內尚查無其他客觀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曾以陰莖碰觸或
插入被害人下體之方式,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或被告曾利用被害人因教育關係受其監督
之權勢關係,使被害人不得不隱忍、屈從被告對其為親吻、脫衣服及撫摸身體等猥褻行為
,要難逕以刑法第228條第1、2項之利用權勢性交、利用權勢猥褻等罪相繩。
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存資料,業經逐一調查,仍未能使本院獲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從而
,本案尚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本案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
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利用權勢性交犯行,本於罪疑唯輕之刑事證據裁判法則,被告
被訴之上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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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11.23 (臺灣)
※ 作者: razan 2025-10-09 23: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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