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遭垃圾車門擊落!正妹護理師慘截肢、排泄
時間 Sun Oct 19 08:21:18 2025


※ 引述《q347 (我家隔壁北川景子)》之銘言:
: 記者 陳佳宜 報導
: 台南一對秦姓姐妹於2020年3月騎車行經中華西路二段與民權西路三段交叉路口時,一名
: 清潔工因未注意兩段式開門,姐妹二人遭垃圾車門擊落倒地,滑至對向車道,並被曳引車
: 撞上。妹妹左膝蓋以下被輾過,經就醫後須截肢,且無法自主排泄、大小便失禁,姊姊則
: 是左手掌被輾過。據了解,妹妹當時擔任成大醫院的護理師,事發後無法正常工作,經申
: 請國賠,判決姐妹倆獲國賠2300萬元。

大概看了判決書(本案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重國字第一號民事判決),併同早
前的裁定書,有點毛毛的...

一、在這三次裁定中,兩次是通知準備額外資料(補充證據)

第一次:

一、就本件起訴後,被告是否作成拒絕賠償理由書,如有請提出該理由書。

二、就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護理用品費、就醫交通費:

(一)請按支出單據時序,依附表填載。
(二)就被告一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一一一年六月二十日答辯狀爭執金額,請於該項欄位前
標註「◎」,原告應就被告否認提出請求理由,被告如認不再爭執,並請表明。

三、就原告秦○○主張之未來醫療費用(自體骨髓間質幹細胞療法、植皮殘肢後增生性疤
痕治療),除簡報資料外,有無相關醫院診斷醫囑建議(依卷內似僅有成大醫院一一零年
七月二十二日診斷證明書醫囑提及除疤手術約需三十萬元)。


四、請原告就義肢輔具二次支出與其後預計支出:

(一)提出該等義肢輔具之廠商規格型錄(如未留存或永純義肢股份有限公司有留存資料,
可逕與本股聯繫由本院向公司併為調取,惟公司如索取調取資料費用,則請原告預為繳付
)。

(二)就義肢之健保、政府補助部分,請列出金額(如尚未聲請,請陳報未聲請理由)。
(三)另被告抗辯以補助款抵銷原告請求,涉及義肢補助款之性質(健保補助、身心障礙者
補助),請兩造陳報相關法律意見。

五、原告請求勞動能力減損部分,涉及薪資減損請求、損害額計算方式(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一零九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二、三號參照),原告就此部分,宜提出相關
計算方式與依據(例如:原告秦意淨擔任財政稅務局公務人員,依規定俸級領取薪資,該
俸給不因原告鑑定減損勞動能力而減少,是如認秦意淨係對身體本身永久性傷害為請求,
則屬勞動能力本身的侵害,則應採如何之計算方式與依據;秦○○部分,亦應為相同考量
)。


六、原告分別擔任公務員與公立醫院雇用職員(勞工),職等與薪資均有明確規範,請陳
報如未發生本件事故,原本預期至法定退休時之薪資所得。

第二次:延展宣判期日

第三次:

一、關於原告秦○○(重傷者)未來義肢替換費用部分

(一)就未來義肢替換費用,被告就原告請求以須扣除中間利息抗辯,並經原告陳報扣除中
間利息金額而減縮請求金額(參見原告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陳述意見狀)。
(二)替換項目與目前替換情形

1.原告秦○○(重傷者)未來義肢替換費用,期間長達六十年,替換項目係:
①碳織懸吊承筒(五年/十二次/每次六萬元)、
②龍骨腳掌骨架(五年/十二次/每次四十五萬元)、
③支架骨幹零件(五年/十二次/每次三萬元)、
④矽膠套(三年/二十次/每次三萬元)
⑤進口腳皮(三年/二十次/每次三萬元)。

2.就上開各替換項目,其中④⑤部分,於一一二年九月六日替換一次(共九萬元)。就①
②③部分,原告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陳述意見狀記載替換時間為一一四年四月,惟未經原
告提出相關資料證明是否替換或正在替換中。


3.另就①②③部分,請陳報耐用年限之計算起始日。依現有證據有一零九年十月十三日發
票、一一零年四月八日報價單,原告請求耐用年限為5年、原告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陳述
意見狀記載替換時間為一一四年四月,各時間難以勾稽,故請陳報各替換項目之耐用年限
之計算起始日。


(三)本件未來替換義肢之費用,性質係將來購買與現在同等級商品價格,必涉及物價變動
。依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資料,以一一四年五月回溯三十年間物
價指數,查略:


①114.05:物價總指數109.04/醫療保健類指數108.80
②104.05:物價總指數94.07/醫療保健類指數94.33
③94.05:物價總指數83.93/醫療保健類指數93.92
④84.05:物價總指數76.10/醫療保健類指數62.81

(四)如未來經濟發展以相同幅度之物價指數年增率,則上開義肢零件價格,如以一零九年
十月十三日裝設價格(一零九年總指數98.07/醫藥保健類99.61),依八十至一一四年間
之物價指數成長率,以CAGR(年化複合增長率)計算,並按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膝下型義肢之最低使用年限為六年,其物價指數波動,查略如下(①為實際數據、
②為估算數據,總指數較接近實際數據,醫療保健類較實際數據略高)


①109年(0年)總指數98.07/醫藥保健類99.61
114年(5年)總指數109.04/醫藥保健類108.80

②115年(6年)總指數108.28/醫藥保健類111.82

121年(12年)總指數119.58/醫藥保健類125.53
139年(30年)總指數161.10/醫藥保健類177.35
151年(42年)總指數196.27/醫藥保健類223.24
169年(60年)總指數264.13/醫藥保健類315.20

(五)依上開數據資料,就本件請求未來義肢替換費用:

1.如原告就未來義肢替換費用,均以目前價格相同計算,並因一次請求扣除中間利息,有
可能發生將來需換零件時,已無法以目前一次取得款項支付各該未來零件費用之情形(依
原告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陳報計算表,於一三九年替換時,依一次給付扣除中間利息之餘
額為目前價格二分之一,惟依上開估計物價指數為現今價格一點六倍)。


2.此外,因原告係以一次性給付請求,就該不足額,並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情
事變更行起訴之適用。是如原告確有將來定期更換義肢需求,依目前請求與計算,對原告
權益影響甚鉅。


(六)故對於上開事項,認有請原告再確認其請求或計算方式(例如:1.原告是否改依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以將來應換義肢零件命被告分期給付。2.仍欲一次請求,則就請
求零件額,是否非以目前零件價格作為將來各期之價格,亦即,應依預估物價指數計算將
來特定其之零件價格,再扣除中間利息方式計算一次給付金額),並由雙方辯論。


(七)如原告仍欲以一次請求,原告除應陳報預估物價指數之未來各期價格外(本裁定以
CAGR計算,惟可能有其他種更適當估算方式,並應參照本件一零九年十月十三日、一一二
年九月六日之矽膠套與進口腳皮並未有漲價之事實),因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
四條附表就膝下型義肢之最低使用年限為六年,且有四萬元補助款,參照原告陳報之替換
項目,除矽膠套與進口腳皮因自事故日後於訴訟進行中已更換一次可認屬使用期限約三年
之耗材性質外,就其他項目,則起請原告陳報以下計算表格:


1.以原告主張之五年、未扣除補助款及扣除補助款(因年數差異,請計算補助總額攤平於
原告主張各期;另補助款應依相同物價年增率計算扣除額),依前述說明,陳報一次性款
項。

2.以法令之六年、扣除補助款(依相同物價年增率計算扣除額),依前述說明,陳報一次
性款項。
3.矽膠套與進口腳皮,以3年,依前述說明,陳報一次性款項。

二、就秦○○(重傷者)薪資損害部分

(一)原告秦○○(重傷者)主張其事故發生時每月薪資為三萬七千二百九十元,加計年終
獎金、考績獎金及小夜班費、大夜班費等,每年薪資為六十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五元,惟自
一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一一零年三月十七日無法工作,而以平均薪資差額,請求賠償無
法工作薪資損失共四十六萬九千零六十七元。

(二)惟依成大醫院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函復原告薪資所得資料、職務調指整情形,查如
附表所載。依該附表資料(含成大醫院函復資料),請原告陳報以下事項,並確認薪資減
損項目與範圍:

1.其事故後之請假(假別)、留職停薪、復職之工作狀況。
2.其原任職之病房院聘護理師與護理部院聘護理師之工作內容是否不同(即:是否僅病房
院聘護理師有加值班費?依原告年資如未發生本件事故,其每月最高加值班費為多少?或
護理部院聘護理師亦有加值班費?或因原告傷勢無法事實上無法加值班?如原告損失係因
本件事故受有薪資、加值班、紅利獎金、獎勵金減少,則其請求計算方式,似應更正)。
3.另依附表薪資所得情形,請說明於一零九年四月之一一零年三月各月仍獲有薪資原因,
因原告同時請求於此期間之看護費用,則如於該期間已回院工作,則看護費用之支出原因

4.另就原告請求薪資減損期間係至一一零年三月十三日,惟於一一零年五月係有該月薪資
減少情形,就該月薪資減少事由為何?
5.又有關考選公職護理師,是否必需經病房護理師經驗,如僅護理部護理師無法取得應考
資格?

三、就喪失減少勞動能力損失之計算

就喪失減少勞動能力損失之計算,原告陳報狀就秦○○(輕傷者)、秦○○(重傷者)之
計算時間起點與計算基準,似有不同,請確認計算方式。



來到正式宣判的時候:

一、程序方面:

(一)原告就本件起訴請求,前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日
時下以「00.00.00/00:00:00」格式)以書面向被告請求賠償,惟被告收受請求書後逾30
日未開始協議程序,原告遂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於111.03.23提起本件訴訟,經原告
提出請求書並由本院向被告確認其未開始協議無誤,是本件原告起訴,符合國家賠償法規
定之程序。


(二)本件訴訟中,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由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
訟,查無不合。

(三)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①原告乙○○新臺幣(下同)122萬1560元、
②原告丙○○2699萬2507元、
③原告甲○○100萬元、
④原告丁○○1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言詞辯論終結時,就原起訴請求金額(不含遲延利息請求),分別為:
①原告乙○○減縮金額為120萬3245元、
②原告丙○○減縮金額為2608萬5939元,並就各項請求金額為先位與備位之主張。

原告乙○○、丙○○上開聲明之減縮與就請求理由為先備位之主張,查係依訴訟調查證據
結果,就爭議金額與項目所為之事實上與法律上之調整,均係屬各該項目是否為其2人因
本件交通事故所受損害之範圍,對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並無影響,查與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2、7款事由相符,自屬合法。


(中略)

四、本件爭點

本件被告就其所屬清潔隊員戊○○有本件刑事判決之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犯行並不爭執
,惟爭執:本件事故之歸責判定、原告部分請求項目之必要性與計算方式。茲認定分述如
後。


五、本院判斷[一]-本件事故與歸責之認定(成大發展基金會鑑定報告不可採之理由)

【經整理如下】

1.被告資源回收車停放位置

 ・被告的資源回收車停放在交岔路口的行人穿越道旁,車頭朝西北,車身橫跨部分行人
  穿越道。根據事故現場照片和行車紀錄器影像,車輪位置確定了車輛的具體停放位置

2.被告車輛的監視器影像

 ・監視器影像顯示,被告駕駛員於15:20:28停車後,於數秒內下車,走向車尾。事故發
  生前,該路口的交通信號為紅燈,並且可見一名男子站在行人穿越道的一側。
 ・隨著交通信號轉綠,車輛開始通行,並顯示出車輛如何經過被告停放的車輛及行人穿
  越道。

3.事故發生過程

 ・在事故發生時,被告車輛的門被開啟並外推,並且未回頭查看後方的車流狀況。原告
  的機車和其他車輛正沿行人穿越道行駛。原告機車未能避開被外推的車門,造成撞擊
 ・影像顯示,機車騎士與其他車輛相對距離較近,事故發生的時間大約只有2-3秒。


4.事故責任歸屬

 ・事故被認為完全應由被告負責。被告駕駛員(戊○○)在開車門時未注意車道的車流
  ,且未適當確認後方車輛狀況,導致原告機車撞擊車門。事故過程顯示,原告機車並
  未違規,其行駛路線和行為符合交通規則。

 ・鑑定報告未能充分還原事實,過於依賴靜態影像,且忽視了影像的視角和時間因素。

5.對鑑定報告的質疑

 ・討論了鑑定報告中對事故過程的錯誤理解及主觀臆測,特別是對事故責任的歸屬提出
  了質疑,認為該報告未能準確呈現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

結論:

 ・事故的責任應完全歸由被告(戊○○)負責,因為他未能注意後方車流並不當開啟車
  門,導致原告機車碰撞並發生意外。

六、本院判斷[二]-法律適用部分(勞動能力減損之認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賠償扣除)

【經整理如下】


1.勞動能力減損的認定:

 ・勞動能力減損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導致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從
  而影響其未來的收入。法院需考量受害人受害前的身體健康、教育、專業技能及社會
  經驗來評估損失的勞動能力。

 ・勞動能力的減損計算基準,不應單純以當前收入為準,而應基於其能力在正常情況下
  能獲得的收入。並且,即使薪資未減少,也不能因此認為沒有損害。
 ・醫療機構對勞動能力減損進行鑑定時,會依照身體健康障礙的程度進行評估,並且考
  量未來可能的勞動能力損失。

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賠償標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給付的項目必須是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並有一定
  的限額(如每位受害人醫療費用最高限額為20萬元)。
 ・當受害人向保險人或補償基金提出賠償時,若已經獲得保險理賠,則必須將已給付的
  賠償額扣除。若受害人未向保險人提出賠償,則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追加請求。
 ・針對醫療費用、接送費用和看護費用等項目,若超過保險理賠的限額,受害人仍可向
  加害方求償。

七、本院判斷[三]-本件賠償額之認定

【原文】

(一)原告乙○○所受損害項目與請求金額(參見附表一)

原告乙○○因本件事故所受損害項目與得請求金額,茲認定如下:

1.醫療費用:(本院認定1萬2603元)
原告請求就醫醫療費1萬2603元,此部分被告並不爭執,自應准許。

2.就醫上班交通費用:(本院認定5萬4600元)
原告請求於傷勢治療期間往返醫院與上班之交通費用共5萬4600元,被告爭執此部分費用
支出。查以:就醫交通費用已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核給部分,參照原告所受傷勢部位,確
實有暫難以騎乘機車事由,而需由家人或支付費用雇請計程車接送,是其請求就醫與上班
之交通費用,應認有理。又其請求之期間,查與其醫療期間相符,而請求金額亦係依主要
計程車隊網路車資計算程式算定金額相符,是應認原告請求金額為有理由。


3.看護費用:(本院認定7200元)
原告請求4日(109.03.24-27)之看護費用9600元,被告爭執此款項支出之必要性,查以
:看護費用已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核給原告3日看護費共3600元,是原告就該3日之看護費
用之請求,應為有理由,惟就所餘1日部分,原告未提出相關證據,是就該日自不得請求
。是依原告請求之以通常看護每日2400元計算3日,應為有理由。


4.護理用品費用:(本院認定213元)
原告請求護理用品費用213元,此部分被告並不爭執,自應准許

5.勞動力減損費用:(本院認定30萬8158元)

⑴依前述勞動力減損之計算說明,應依:①乙○○全人與勞動力減損成大鑑定報告之全人
勞動能力減損2%,按其事故時勞動能力(從事工作與所得)計算之平均年薪69萬0635元,
計算其減損之相當勞動能力金額為每年1萬3813元、②其傷勢症狀定著日109.11.05(最後
醫療日期。84.01生,25歲)算至退休年齡(65歲,共40年),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
間利息計算一次給付之數額。

⑵依司法院網頁之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程式(
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3.htm)以上開條件計算結果(首期

 
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30萬8158元(【計算方式為:13,813×
22.00000000=308,158.00000000000。其中22.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40年霍夫曼累計係
數】)。原告請求該數額,應認為有理由。

6.精神慰撫金:(本院認定40萬元)
依本件事故過程,原告係正常騎乘機車行進途中,遭戊○○突然開啟車門而撞擊後人車倒
地,險遭林炳昌聯結車輾壓頭部,惟仍發生丙○○遭輾壓截肢、其本人亦受有永久性之身
體障害(1%)與勞動能力減損(2%),可認其除應受有相當驚嚇外,依常情其對丙○○傷
勢應存有愧對,雖經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覆議委員會肯認其無過失,惟
本件刑事判決對戊○○輕判、成大發展基金會鑑定報告復加遽其對己苛責,可認其因本件
事故應受有嚴重精神傷害。茲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斟酌照護丙○○傷勢恢復
至丙○○復職期間(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要旨
),認定其受有相當4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損害。


7.強制汽車責任險給付之扣除

⑴本件事故應由戊○○負全部責任,原告得請求金額,查為:
①醫療費用:1萬2603元。
②就醫上班交通費用:5萬4600元。
③看護費用:7200元。
④護理用品費用:213元。
⑤勞動力減損費用:30萬8158元。
⑥精神慰撫金:40萬元(以上合計:78萬2774元)。

⑵本件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各項金額:
①醫療費用:1萬1218元。
②接送費用:7750元。
③看護費用:3600元。
④住院膳食費用:720元。

⑶依前述強制汽車責任險給付扣除方式(依原告請求項目,僅以上開強制險給付之①②③
各項給付為扣除),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算定為:76萬0206元。

(四)原告丙○○所受損害項目與請求金額(參見附表二)

原告丙○○因本件事故所受損害項目與得請求金額,茲認定如下:

1.醫療費用:(本院認定27萬4734元)
被告雖爭執原告於事故時先入住單人與雙人病房之差額與其後接受中醫治療復健之必要性
,惟依原告入住單人與雙人病房期間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之醫院執行防疫措施期間,依
其所受傷勢,應認合理;又其於西醫療程後接受健保中醫門診負擔相關自負額,其既經中
醫師診斷而給予治療,自可認為醫師認有必要給予治療,是此部分金額,亦應認有理。是
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部分,應均予准許。


2.就醫交通費用:(本院認定11萬4360元)
原告請求於傷勢治療期間往返醫院、與義肢公司之交通費用共11萬4360元,被告爭執此部
分費用支出。查以:就醫交通費用已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核給部分,參照原告所受傷勢,
確實有需由家人或支付費用雇請計程車接送,是其請求就醫與前往義肢公司之交通費用,
應認有理。又其請求之期間,查與其醫療期間相符,而請求金額亦係依主要計程車隊網路
車資計算程式算定金額相符,是應認原告請求金額為有理由。


3.看護費用:(本院認定86萬1600元)
依原告傷勢就醫之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丙○○全人與勞動力減損成大鑑定報告,其需有
專人照護之期間達1年,則原告請求以1日2400元、共359日之看護費用支出,共86萬1600
元,為有理由。


4.護理與營養品費用:(本院認定10萬0588元)
原告自車禍受傷後支出醫療耗材護理用品與營養品費用共計10萬0588元,經原告提出購買
單據為證。被告雖爭執其中部分營養品或輔助品項之必要性(參見附表),惟以:就原告
請求之護理與營養品費用,其性質為民法第193條之對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請求,是如被害
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致有因該侵害結果致需支付原本生活中毋庸支出以回復或填補該侵害
結果者,就該支出費用,即屬本條規定之請求範圍。本件被告爭議之項目,為營養品或修
護保養品性質、支出時間係集中在本件事故後之一年內期間(參見附表二),參照原告所
受之傷勢,客觀上可認該等營養品或修護保養品對遭聯結車輾壓受有截肢與排泄功能喪失
之原告,係因傷勢所增加之生活上需要之支出,應認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應全部准許。

5.財物損失費用:(本院認定8420元)
原告請求因本件事故受損之眼鏡(3480元)、原告機車之費用,並就原告機車請求賠償依
耐用年限計算之殘值(7260元),就原告機車之賠償費用部分,原告請求賠償殘值係扣除
折舊後之結果,且該殘值與原告機車於事故時之舊車價格相當,是就此部分之請求(7260
元)自有理由。就其受損之眼鏡,因原告未提出該眼鏡原配戴時間與價格,爰依固定資產
耐用年限保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以模具(耐用年限2年、平均法之折舊率500/1000)計算之
殘值(1160元)為其可請求賠償之數額。以上合計共8420元。


6.增加生活所需費用(民法第193條)

⑴義肢費用(本院認定79萬元)
①原告因截肢已先後於109.10.13、110.04.08、112.09.06支付義肢費用共79萬元,依義
肢公司函復義肢型錄與價格,原告選用義肢非最高額之品項,參照義肢費用之性質為民法
第193條之對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請求,依民法損害賠償係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原則,則
原告因其傷勢經選配試用後,認其目前所選用品項符合其需求,則就該品項支出費用,自
應准許。

②就原告裝配義肢,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函復本院以:就義肢健保給
付係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10條及第84條附件七-特殊材料給付
規定,就同一部位之義肢裝配,以給付一次為限,首次給付後之後續更換部分,由戶籍地
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本件原告係於109.07.20向
該組提出義肢給付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於109.08.04函復同意辦理義肢裝配後,於

109.09.04由台南新樓醫院申報該項醫療費用(34000點)在案(該組112.11.01健保南醫
字第1125049721號函)。
③依上開查復內容,參照中央健康保險署網頁之義肢自付差額說明,就裝配之義肢,超出
健保險給付部分,係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超出差額,是健保義肢給付應認屬於醫療費用項
下,是就原告支出之義肢費用,自無庸就該筆健保給付部分扣除。


⑵預估醫療費用(本院認定119萬元)
原告就本件傷勢如將來接受「自體骨隨間質幹細胞療法」、「植皮殘肢後增生性疤痕治療
」對傷勢有改善可能,經成大醫院函復明確,並經原告提出各該療程於各醫院公開之費用
資料,則原告請求該等費用,自為有理由。


⑶將來義肢替換費用(本院認定398萬3953元)
①原告就裝配之義肢,依義肢公司提供品項資料,有公司保固與耐用年限,可認定原告將
來有替換義肢之必要。是原告依各零件耐用年限計算原告餘命期間應更換零件次數,依霍
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請求被告一次給付將來義肢替換費用(60年期間),共398
萬3953元(依附表三計算,平均每日為378元),應認有理由。

②被告雖抗辯就此筆費用應扣除將來可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之補助款
以及應依該辦法之基準表所定使用年限(6年)計算更換次數。然查:
A.該補助辦法係規定申請補助之條件,則該辦法基準表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係申請人可
提出申請之期間,並非義肢實際上之耐用或更換年限,參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目的,係
在填補損害,自應依被害人損害填補需要計算損害額,而非以社會福利補助期限計算損害
額。

B.本件將來義肢替換費用,係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為一次請求,性質上含有預估未來
所需要費用並提前給付,雖依司法實務應扣除提前給付之中間利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
字第1533號判決要旨),惟就類如本件未來義肢費用,其涉及義肢款型種類因被害人身體
狀況變化而需為變更、或原醫材價格隨物價指數之變動、或義肢因醫材技術進步之種類與
價格異動,是被害人之一次請求,係預先取得該費用並承受將來費用不足之危險(於此無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之情事變更更行起訴之適用)。

C.基於一次請求之性質,就義肢之實際耐用年限與社福之申請補助,係被害人於取得賠償
後,依其將來實際情形(如需要更換義肢種類、義肢價格之變動等)決定替換時間與是否
申請補助,是在計算被害人損害請求金額上,既應以於請求時可預估之將來實際所需金額
為範圍,則於義肢更換次數之計算,自應以實際耐用年限為標準。\

D.依前述說明,就將來義肢替換之申請補助,與原告因本件事故而有義肢費用支出之一次
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兩者並無「被害人須因損害賠償之原因事實而取得利益」之民法
第216條之1之損益相抵關係,自無於以耐用年限計算更換次數計算一次金額時,扣除依申
請補助期間計算預估補助金額之必要。

E.此外,就一次請求給付之計算,目前實務僅扣除中間利息,惟如考量物價指數變動,以
如本件之將來定期性之義肢替換,顯有可能發生即使未扣除中間利息,就現在費用於將來
已可能無法購得相同品項義肢之情形,是基於減低被害人承受風險上,亦不宜將該補助款
計入扣除。

F.另就此項將來替換義肢費用,原告雖已於114.01.03更換其中之承筒品項(4萬4000元,
略少於請求表列廠商報價6萬元),惟依前述說明,此應屬一次請求損害賠償下之未來實
際變動情形,是該筆實際支出,固屬將來給付總額內,惟尚不得單以該項支出即認原預估
請求表列之金額應為降低。是該次實際更換價格,不影響本項一次請求金額之認定(就原
告於言詞辯論後陳報有意更換義肢種類所生之費用算定部分,亦同)。


⑷樓梯升降梯費用(本院認定:34萬3000元)
原告住家為配合原告身體狀況而進行無障礙空間增設,經原告提出住家照片、廠商就設置
雙彎軌式樓梯升降椅之設置費用報價(34萬3000元),此部分請求,亦應准許。

⑸因應排尿功能喪失耗材(本院認定:6萬3850元)
原告因本件事故之傷勢致排尿功能完全喪失,有成大醫院醫療資料可佐,是原告以簡易生
命表計算未來所需尿布、導尿管總費用(6萬3850元)請求被告為賠償,自應准許。

7.勞動力減損之損失:(本院認定596萬5056元)
⑴依前述勞動力減損之計算說明,應依:①丙○○全人與勞動力減損成大鑑定報告之全人
勞動能力減損43%,按其事故時勞動能力(從事工作與所得)計算之預估年所得62萬1815
元,計算其減損之相當勞動能力金額為每年26萬7380元、②其傷勢症狀定著日111.09.26
(最後醫療日期。112.05膀胱結石病症經鑑定與本件事故無關,故以111.09.26為最後醫
療日。86.08生,25歲)算至退休年齡(65歲,共40年),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
息計算一次給付之數額。

⑵依司法院網頁之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程式,以上開條件計算結果(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
利息):核計其金額為596萬5056元(【計算方式為:267,380×
22.00000000=5,965,055.000000000。其中22.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40年霍夫曼累計係
數】)。

8.薪資所得減損之損失(本院認定45萬4162元)
依附表四之成大醫院函復原告於109.01-113.06薪資所得資料,原告於本件事故(
109.03.24)到復職(110.03.18)該年,其因本件傷勢請病假、延長病假、休假、事假致
其薪資共短少32萬8644元,且無病房護理師之加值班費。是就其短少薪資,估算其請假期
間(約一年)之病房護理師加值班費總額(固定班最高加值班費:大夜班2萬3760元*4、
小夜班固定1萬8480元*4,以上合計16萬8960元,與上開短少薪資合計49萬7604元),則
原告請求45萬4162元薪資所得損失,應認有理由。


9.精神慰撫金
原告因本件事故,致有其主張之身體所受傷害、生涯規劃受阻、預期薪資減損之損害,經
原告提出相關證據為證,可認為真實,考量原告係受截肢伴隨排尿功能喪失之傷害,該傷
害定著無從恢復,除顯影響其未來生活與人生規劃外,該傷害所造成之痛苦不因時間而減
少,是可認其受有重大之精神痛苦,且將來易有併發其他症狀或因健康減少壽命的可能(
參照成大醫院鑑定函復),茲依簡易生命表餘命(事故時22歲,依臺南市109年度,餘命
62.28歲),斟酌算定勞動力減損損失時已將其所得減損部分算入給付、事故至復職期間
薪資減損已計算賠償,參照最低工資與其薪資標準,爰以60年期間、估算其基本之每月至
少應獲慰撫金(前20年每月1萬5000元、中20年每月1萬2000元、後20年每月1萬元,以上
合計888萬元),再依本件情節評估自事發迄今之痛苦程度,認其受有相當950萬元之精神
慰撫金損害。


10.強制汽車責任險給付之扣除

⑴本件事故應由戊○○負全部責任,原告得請求金額,查為:
①醫療費用:27萬4734元。
②就醫交通費用:11萬4360元。
③看護費用:86萬1600元。
④護理與營養品費用:10萬0588元。
⑤財物損失費用:8420元。
⑥義肢費用:79萬元。
⑦預估醫療費用:119萬元。
⑧將來義肢替換費用:398萬3953元。
⑨樓梯升降梯費用:34萬3000元。
⑩因應排尿功能喪失耗材:6萬3850元。
⑪勞動力減損之損失:596萬5056元。
⑫薪資所得減損之損失:45萬4162元。
⑬精神慰撫金:950萬元(以上合計:2364萬9723元)。

⑵本件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各項金額:
①自行負擔病房費用差額:8萬2500元。
②膳食費用:1萬1880元。
③醫材費用:2萬元
④醫療費用7420元
⑤接送費用2萬元
⑥看護費用3萬6000元
⑦失能給付123萬元(四級。以上合計140萬7800元)。

⑶依前述強制汽車責任險給付扣除方式(依原告請求項目,僅以上開強制險給付之①③④
⑤⑥⑦各項給付為扣除),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算定為:2225萬3803元。

(五)原告甲○○、丁○○精神慰撫金之認定
原告甲○○、丁○○主張本件事故造成原告乙○○、丙○○身體受傷,其等精神受有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慰撫金賠償,被告以未符合該項規定之情節重大要件為辯
。查以:本件事故,就原告乙○○、丙○○均受有傷害,且丙○○更遭受截肢之重傷並長
達一年在家休養,是可認本件事故應屬情節重大情形(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2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之父母因子女車禍臥床長期仰賴照顧之依本條項請求賠償之
[圖]

(六)原告各人就其各項請求金額,經認定如前,另原告均請求自被告受賠償請求(即起訴
書送達)翌日起之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規定之遲延利息,亦屬
有理由,應併予准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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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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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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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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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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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就上面文字看來,得出:

一、台南市有行政怠惰的問題,所以逼得原告要上法院求公道

二、前後因涉及大量法律適用爭議,所以法官為澄清具體真相(得賠償數額),才會要求
    雙方補陳資料

三、強制汽車責任險賠的不多,剩餘的要轉向環保局請求



上上下下看來,的確很恐怖

全台的交通問題,到底何時才能好好根治,真的沒有明顯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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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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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10-19 08: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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