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3810996 (微八嘎囧)標題 [新聞] 網交13歲少女!18歲男性侵3次 法官因「時間 Sat Nov 8 11:52:56 2025
網交13歲少女!18歲男性侵3次 法官因「這理由」輕判免入獄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嘉義一名年僅18歲的蘇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一名13歲的國中少女,並將其
帶回住處發生3次性行為。全案經校方察覺通報後曝光,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法院
審理後,最終僅判處蘇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蘇男於去年11月間透過「探探」結識13歲的A女,雙方互有好感後轉用Insta
gram熱聊。蘇男得知少女門禁寬鬆,便相約見面,並於同月21日晚間將她載回自家住處過
夜。儘管少女曾告知自己年僅13歲,蘇男卻誤認就讀國二的她已滿15歲,當晚仍同床共眠
,並於凌晨時分以手指性侵得逞,但因少女拒絕進一步性行為而作罷。
然而,蘇男在後續聊天中,明確得知少女真實年齡為13歲後,竟未懸崖勒馬,反而分別於
去年12月19日及28日,兩度在其住處與少女發生完整性交。事件最終因學校教師察覺異狀
報警,全案才得以揭露。
法院審理時,蘇男對所有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為,蘇男所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法
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非輕。但考量其犯案時年僅18、19歲,「思慮未
臻周全,衝動控制能力欠佳」,且性交過程中「尚能尊重A女意願」(首次被拒後停手)
,事後仍接送少女上學。
此外,法官特別指出,蘇男犯後深表悔悟,親寫道歉信,並已獲得被害人及其父親的真心
原諒,雙方均表明不願追究。檢察官亦當庭請求從輕量刑。綜合以上「情輕法重」之情形
,法官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最終,法官就手指性侵部分判刑6月,另兩次性交各判1年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並予以緩刑5年。為確保蘇男記取教訓,緩刑期間除付保護管束外,更附加條件,要求他
必須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並禁止其再對A女為任何性侵害行為。全案可上訴。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1108000024-260402
阿苗:真的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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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ha3810996 2025-11-08 11: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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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亂減刑不讓被告入獄,就是司法的問題13F 223.141.173.151 台灣 11/08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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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為犯人著想。功德滿滿16F 42.78.47.50 台灣 11/08 12:18
※ 編輯: ha3810996 (111.254.48.65 臺灣), 11/08/2025 12: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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