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L96 (JAL96)標題 [新聞] 騎上人行道2分鐘被檢舉3次 騎士喊冤「前時間 Fri Nov 14 12:44:00 2025
1.媒體來源:ETtoday
2.記者署名:黃翊婷
3.完整新聞標題:騎上人行道2分鐘被檢舉3次 騎士喊冤「前方堵塞」被打臉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騎士
阿傑(化名)去年10月間騎車外出時,因行駛人行道、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民眾檢舉,共計挨罰2700元;但他認為,檢舉人是在2分鐘內
連續舉發,不符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因此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不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於是裁定駁回阿傑的告訴。
判決書中記載,阿傑去年10月間騎車外出時,因有行駛人行道、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未
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被民眾檢舉,事後分別收到600元、900元、1200元的罰單
,共計罰鍰2700元。
阿傑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辯稱,當時前方路段嚴重堵塞,不得已才會騎上
人行道,沒想到前方路況仍未改善,他才迴轉改道行駛,結果民眾在短短2分鐘之內連續
舉發,顯然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而且處罰過
重,對他極為不公平。
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經查,阿傑違反的規定是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
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42條,這3項法規的規範有不同的主客觀構成要件,
立法目的也都不一樣,對交通產生的影響、危害方式皆不相同,本質上屬於不同行為。
法官表示,阿傑想要討論「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
以上」的構成要件,但要進行討論,前提是他違反的交通法規必須是同一規定,可是本案
所涉3項法規的規定相異,所以根本沒有必要討論此構成要件。
法官認為,阿傑3次違規的態樣不同,對於不同用路人的行車安全構成的危害也不同,
核屬數行為,自應分別評價,依行政罰法第25條的規定自得連續舉發,
原處分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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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JAL96 2025-11-14 1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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