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Re: [新聞] 當庭命少年下跪自搧耳光!爭議法官周靜妮時間 Mon Nov 24 18:32:28 2025
※ 引述《wellwed (ggwp)》之銘言: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 苗栗地院少年及家事庭前法官周靜妮,2015年某日值夜班時,竟因不在法院,就打電話給
: 法警,要求跟被告溝通,允諾可以「交保」,但前提是要同意「不夜間訊問」。此外她辭
: 去法官職務後,未在1個月內辦好離職手續並交接,造成法院困擾。職務法庭審理後,24
: 日將她重判撤職,停止任用3年。
這能叫「重判」的話,真的是醉了...
按照懲戒法院一一一年度懲字第一號、第八號、第十號、第十四號懲戒判決,就這位前法
官的違規事實,原文如下:
一:104年度聲羈字第50號
被付懲戒人值日辦理羈押案件,於被告未拒絕夜間訊問時,未即時到院訊問,反以電話指
示值班法警與被告進行單方溝通,以允諾交保作為換取被告同意不為夜間訊問之條件,無
故延宕庭期,漠視羈押案件被告之權益,並造成法院調度、通知及訴訟進行之困擾。
二:1. 108年度少護字第1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
2. 108年度少護字第249號殺人未遂等案件
3. 109年度少護字第18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辦理上列少年保護事件時,依法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而未指定,有違法律之強制
規定,且未維護當事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
三:1. 108年度少護字第11號
2. 109年度少護字第38號
3. 109年度少護字第72號等妨害性自主案件
於上列各案件之宣示筆錄中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違反意願)與所適用之法律(刑法第二百
二十七條),顯不相符(適用法條有誤),而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違失。
四:108年度家護字第68號通常保護令、109年度家護聲字第8號延長保護令事件
就上列通常保護令核發、延長事件,或係在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相對人,或未依法通知相
對人,以致相對人無從到庭陳述意見,逕予核發、延長通常保護令,違反程序規定,不當
剝奪相關當事人程序上之法定權利。
五:108年度少調字第413號
審理上列少年保護事件時:
1.當庭命案內少年兩度自搧巴掌約二、三下,繼喝令案內少年對其父母下跪、磕頭。
2.對案內少年恫以進少觀所將遭性虐待,進而脅迫案內少年參加特定宗教活動。
以上諸多言行,嚴重侵害案內少年之人格尊嚴、憲法基本權利。
六:108年度少調字第413號
【第一次】
辦理上左列少年保護事件時,先訂於一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審理,該次庭期通知已送達當
事人,後於同年月二十四日無正當理由取消庭期,改訂同年月「二十一日」開庭,惟因日
期已過,再修正庭期為同年月二十八日,該次庭期通知亦已送達當事人。嗣於一零八年十
月二十八日當天,無正當理由緊急改期至同年月三十日。
【第二次】
自一零九年七月至一一零年三月八日之期間內,開庭總件數共三百零三件,無正當理由逕
自取消庭期之件數高達四十九件。經苗栗地院移請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又以「需要時間
準備自己自律會答辯」等私人事務為由,取消一一零年三月十九日、二十二日庭期(共十
七件)。
七:108年度少護字第249號
辦理上列少年收容案件,已先裁定收容案內少年二十三日(一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一零
九年一月七日),嗣經令責付,復於一零九年七月二十日裁定感化教育及再度諭知收容,
於同年九月八日送交執行感化教育處所,而再次收容五十日,合計收容七十三日,逾越二
個月之法定收容期限,且未於收容期限屆滿前裁定延長收容,明顯侵害案內少年之人身自
由權。
八:109年度家親聲字第37號
於一零九年九月十四日庭訊時,將因職務而知悉案內未成年子女向社工透露對案內父親怨
懟之事,對案內父親揭露,違背法官對於因職務所知悉非公開訊息之保密要求,嚴重損害
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九: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
先上傳與上列案件無關、但相類似之他案內容之判決(下稱A判決),交付書記官製作正
本,並送交苗栗地院統計室掛結,以規避研考。嗣經查覺有異,退回虛假錯誤之A判決,
被付懲戒人始重新製作並上傳與案情相符之正確判決書(B判決)。
十:109年度婚字第5號離婚事件
案內原告僅訴請離婚,案內被告亦未提起反訴,被付懲戒人竟於判決主文中判命「原告應
給付被告新臺幣二十萬元」,且於判決理由中未為任何闡釋,而違反法定程式,且為理由
不備之訴外裁判。
十一:108年度婚字第185號、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66號
開庭審理時,因女方當事人(下稱女方)未親自到庭,乃先命女方代理人以電話告知其所
擬之和解方案,見女方拒絕,復在法庭上親自與女方以電話連繫勸說,遭女方堅拒並否認
有男方當事人(即他造)所主張阻止未成年子女與他造會面交往之事,被付懲戒人逕於電
話中向女方恫稱:如持續阻擾他造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違反友善父母原則,法官得酌
情將未成年子女之照顧及監護權利判歸他造行使等語,以此強令女方於三十秒內答覆是否
同意其所擬之和解方案,迫使女方同意和解。
十二:苗栗地院108年度少調字第413號
【第一次】
被付懲戒人明知案內少年自一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業經自己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且依法
於保護管束執行後之三年期間內(即一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至一一二年二月十一日),自己
有權免除該案內少年之保護管束執行或令其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而有高強度之監督
權。竟要求苗栗地院少年調查官向該案內少年轉達「希望少年告知其現在想法」之意,迫
使案內少年撰寫「…我覺得您的審判過程與結果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等語之自述信函
,以供被付懲戒人於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時使用。
【第二次】
被付懲戒人於一一零年三月二十五日接受媒體採訪時,將上開案內少年親筆撰寫之自述信
函,提供媒體攝錄刊登,並揭露該案內少年之相關涉案案情,嚴重侵害少年隱私權、人格
權。
十三:苗栗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程序前、後
【第一次】一一零年三月中旬
被付懲戒人倚仗職務監督、考績評等建議權限,指示配屬書記官、法官助理,於上班時間
,調閱、影印、確認及整理其法官自律委員會案件卷宗資料,從事非屬公務範圍之私人事
務。
【第二次】一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
被付懲戒人唯恐上開情事遭揭發,故意拖延法官助理就一一零年五月二十日至二十六日加
班費申請之批核,經法官助理於上列日期撥打電話央求盡速處理,被付懲戒人乃要求法官
助理撰寫內容略為「周法官不曾要求幫忙調卷、影印或整理其自律事件相關卷宗」之自白
書,法官助理拒絕,被付懲戒人即未批核法官助理上開加班費之申請。
十四:苗栗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程序前
被付懲戒人為答辯自律案件之需求,命配屬書記官向苗栗地院檔案室借調卷證後,明知少
年、家事事件審理不公開且有保密義務,仍將借調卷證攜出法院外影印直至翌日再取回,
致生卷證機密外洩之風險。
十五: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64號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被付懲戒人所為裁定主文記載撫養費用之數額,與其一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當庭諭知不同
,經當事人陳情後,被付懲戒人強以「金額誤寫、誤算,主文、理由與筆錄心證有誤」為
由,違法裁定更正,明顯違背法令。
十六:110年度輔宣字第8號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
未依法定程序開庭審理並就受輔助宣告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受輔助宣告人,
或依職權函請相關專業之醫師進行鑑定,於一一零年四月二十四日逕行電告本案受輔助宣
告人:所提診斷證明書不足證明病已痊癒,需再做一次鑑定,近日將駁回聲請等語,單方
接觸受輔助宣告人,並於同年四月三十日裁定駁回本案之聲請。
十七:110年度輔宣字第5號聲請選任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事件
被付懲戒人無正當或適法原因,先於一一零年四月三十日為本案裁定時,私自將原聲請人
姓名「邱X森」改為邱X燦;於翌日下班時間(十八時十分許),親自電告邱X森須攜帶
邱X燦印章到院補辦,待邱X森於當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到院時,即提出自己事先擬具、內
容為邱X燦委任邱X森之委任狀,命邱X森簽署、蓋章,另命邱X森在原聲請狀及卷宗卷
面上,將聲請人「邱X森」塗改為「邱X燦」,並於其上蓋用「邱X燦」印章,而單方接
觸當事人。
十八:110年度調家聲字第1號撤銷調解事件
被付懲戒人於一一零年七月三十日下午致電聲請撤銷該院一一零年度司家非調字第八十號
調解之聲請人,要求到院商談,於通話中恫稱「不然可能會把兒子的監護權判給女方」等
語;嗣與聲請人及其子於當日晚間十九時四十分許,在苗栗地院少年及家事大樓一樓大廳
會談時,向聲請人表示調解條件對其有利、有關原調解筆錄保險費相關部分可另起訴確保
權益等詞,之後即催促聲請人撰狀將撤銷調解之聲請撤回。
被付懲戒人嗣將該撤回狀連同案卷,於一一零年八月二日交書記官指示報結,然該撤回狀
非屬開庭期日當庭遞交,亦非經法院收發室收件之文書,而遭苗栗地院統計室退件,書記
官因而於翌日將該撤回狀送至收發室登載收件後,再由被付懲戒人於同年八月五日批示報
結而結案。
十九:聲請羈押案件
被付懲戒人於一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值班,經書記官通知應即時訊問前一日夜間檢察官
聲請羈押之人犯四名,先以電話諭知上午十一時開庭並需四名義務辯護律師,其後以想睡
覺「沒辦法很清醒的爬起來」、「帶媽媽去打營養針」等理由,任意更改訊問時間至下午
一時三十分,致原已到院閱卷之律師因庭期衝突取消受任,法院再洽另一批義務辯護律師
到庭;被付懲戒人嗣又更改訊問時間至下午二時。以上行為罔顧當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
自由,並嚴重影響法警勤務調度,增加義務辯護律師之負擔。經苗栗地院院長依法官法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口頭警告之行政監督處分。
二十:
被付懲戒人長時間未進行案件審理,於一一零年十一、十二月間有十四件當事人來電詢問
案件進度;於一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家事未結案件達二百零七件,其中家暴保護令案件
有五十五件未即時處理。
二十一:
被付懲戒人於一一零年十二月十日赴法官評鑑委員會應詢,未依規定事先請公假(嗣於同
年十二月十三日始補請),致無合法之代理人,其所承辦案件之少年保護官無法經法官核
准,在當日對少年為採尿處分,延遲該案件之進行,並影響當事人權益。
二十二:
被付懲戒人一一零年度未結案件數明顯高於其他同庭法官近一倍;且因被付懲戒人長期出
勤不正常,致合議庭常找不到人陪席或進行評議,延滯案件進行或終結;迄至一一一年一
月底,被付懲戒人有十二件遲延案件。以上行為影響法院案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權益。
二十三:
被付懲戒人於一一一年二月十六日經司法院停職,離職一個月後,未辦畢離職手續及完成
移交工作,屢經催辦置之不理,更出言威脅協助移交之人員。
*「不併付懲戒」的案件,分別是:二1.+2.、十二1.、「未依人事規定請假而曠職」
綜合這些讀下來,真的太牛逼了
而且照具體情節而言,這個前法官應該是曾在少年法院(審理、判決程序等都不公開)、
家事法院任職
只是這些侵害當事人權益的事,還要等到「鏡檢」踢爆了才來倉惶處理,已經沒有什麼話
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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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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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11-24 18: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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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當庭命少年下跪自搧耳光!爭議法官周靜妮
11-24 18:32 laptic
噓 keepwild: 歷來官官相護的院長們都安全下莊,真噁心2F 49.218.137.172 台灣 11/24 18:35
推 xzcb2008: 我發現板板你很喜歡po很長的文章
=.= 速不44F 42.77.38.70 台灣 11/24 18:36
推 whitenoise: 台灣司法就這德行啊6F 218.166.85.96 台灣 11/24 18:36
→ laptic: 樓上上 是 (?)7F 180.74.216.178 馬來西亞 11/24 18:37
→ nikewang: 這次的確是重判啊 XD 之前有問題的法官或檢察官 都是被降職為司事官及檢事官8F 220.126.88.244 南韓 11/24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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