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標題 Re: [問卦] 32元電鍋案會翻車嗎時間 Thu Dec 4 10:37:46 2025
※ 引述《windward (瘋風)》之銘言:
: 剛看脆上有人討論
: https://i.urusai.cc/k1gi9.jpg
: https://i.urusai.cc/T61It.jpg
: 若照上面所述是事實的話
: 清潔員提不出老婦人在哪 根本無法證明是不是真得有這個人
: 也提不出購買新電鍋的證據
: 只看表面很像拿電鍋回去 被檢舉後再拿回來
: 只是中間穿插說自己送給老婦人 然後再買新的替換回去
: 大家同情穿插的部分目前也沒任何證據支持這個說法
: 所以下面有人推論是不是慣犯被人看不下去檢舉
: 雖然是小錢沒錯 但大家主要是同情做好事被冤枉
: 這個車會翻嗎
在那邊喊什麼「清潔員沒辦法證明老婦人存在」,根本是方向搞錯。
在刑事案件裡,被告本來就沒有責任證明什麼。
舉證責任永遠是檢察官的義務。
所以今天檢察官沒辦法提出證據證明老婦人「不存在」,那老婦人就視為存在,沒有人可
以跳出來說她不存在。
這是很基本的法律原則。
同樣的道理,柯文哲那六百萬的案子也是完全一樣的邏輯。
檢方提出了很多資料去推論柯文哲收了錢、沒有入帳、去向不明,
但這些都不是關鍵。
關鍵是:
要證明柯文哲“沒有”把錢用於民眾黨黨務,
這責任是在檢察官,不是在柯文哲。
柯文哲沒有義務替每一筆費用去找單據,
因為在刑事法裡,被告永遠不需要證明自己的清白,需要證明的是檢察官。
既然檢察官沒辦法證明這筆錢沒有用在黨務上,那法律上就要視為他有用在黨務上。
自然不會構成侵占。
所以我講得非常清楚:
清潔員案如此,柯文哲案亦然。
被告任何主張只要檢察官沒辦法證明沒有,那麼就是有。
舉證「沒有」的人永遠是檢察官。
這不是情緒、不是立場,而是從原則出發,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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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n00270144 2025-12-04 10: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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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32元電鍋案會翻車嗎
12-04 10:37 tn00270144
推 a94037501: 幽靈抗辯1F 1.161.51.246 台灣 12/04 10:38
→ donation12: 法律邏輯不是天經地義的,是人訂的
台灣法律就是多雙重標準的最佳範例
這點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師檢察官都知道2F 114.24.206.127 台灣 12/04 10:38
→ windward: 可是老婦人是清潔員自己講 跟柯案不同吧5F 101.8.91.184 台灣 12/04 10:43
柯文哲600萬用於黨務也是自己講的啊
也沒有任何一個證人,或者發票收據可以證明。
重點是
本來就不需要被告證明有
是檢察官需要證明沒有
→ ziso: 你搞錯了吧 檢察官是舉證你把鍋子送出去
你事後的辯解是你要拿證據阿
檢察官管你送給誰喔?你送出去就貪汙阿6F 211.72.185.125 台灣 12/04 10:44
※ 編輯: tn00270144 (101.139.193.94 臺灣), 12/04/2025 10:47:12
→ ziso: 你送的對象關乎減刑 那當然是你要提出來
你拿這辯解柯案不合理阿..
就像你偷東西 就是會被移送 但你自己表達說9F 211.72.185.125 台灣 12/04 10:45
推 hihimen: 民進黨支持者學歷偏低,都嘛法盲12F 150.117.222.124 台灣 12/04 10:47
→ ziso: 你窮到餓九頓飯了 偷一個便當而已 那才會被考輛進去13F 211.72.185.125 台灣 12/04 10:47
→ hihimen: 送出去就貪污,就沒老婦存不存在的問題了15F 150.117.222.124 台灣 12/0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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