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問卦]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是不是天大的錯誤
時間 Sun Dec  7 07:46:29 2025


※ 引述《whitefang10 (醉玉月琴)》之銘言:
: 最近討論的新聞事件
: 然後109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
: 明定12歲以下的少年不進入司法系統
: 意思是之前犯罪好歹還得進到法院
: 面對少調官跟法官,真的態度惡劣的話
: 還可以把你送少觀所,或嚴重送感化
: 結果啪的一聲,沒了
: 整包丟給社政跟教育的去輔導
: 媽的社工跟老師就不是在處理矯正的專業
: 對於素行不良的屁孩跟本就看不上臉
: 少事法修法是不是個天大的錯誤
: 整個被dei多元友善包容綁架了吧
: 乾午掛?

糾正一下:

一零九年全年沒有《少年時間處理法》的修正案,相信所要講的應該是在一零八年修正通
過的版本吧?

https://images2.imgbox.com/79/50/KrmKtRKO_o.png
[圖]



如果確實是如此,得思考的是

當時已經有十餘年的時間,沒有對條文作任何變動了,存在不合時宜的疑慮,所以才會作
大幅修正

立法理由且並提示諸多「國際公約」為參照,例如:

第三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
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理由】

一、原條文改列第一項,並就序文及第二款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現行法制用
語。

二、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憲法第一
百五十六條規定參照),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況,
社會及經濟之進展,採取必要之措施,始符憲法保障兒童及少年基本人權之要求,經司法
院釋字第六六四號解釋明揭其旨。


三、預防少年犯罪,採行虞犯制度,以保護處分取代保安處分,協助其健全之自我成長發
展,向來為我國少年司法重要政策之一。惟虞犯制度,難免予人有將身陷可能誘發犯罪環
境危機中之少年視為另一種身分犯,而如係成年人有此情形,並不會被視為虞犯;為保障
少年與成人享有平等待遇,不宜以虞犯視之。迨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後,參酌該公約及
第十號一般性意見之精神,如何深化少年福利與權益暨合理必要之平等保護,益發引起社
會各界關注,及進行相關檢討,而原條文第二款第五目至第七目所定情形,其程度或已極
接近觸犯刑罰法律,或嚴重戕害少年身心健康,係處於觸犯刑罰法律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
中,對於此等曝險少年需要特別的關照與保護,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六條及第三十三條等
規定意旨,應由國家依「最佳利益原則」,採取積極措施,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
,以避免其遭受毒品危害或其他犯罪風險,保障少年之成長與發展。


四、預防少年犯罪之政策,應盡最大可能地避免對未造成嚴重損害其發展或危害他人行為
的少年給予定罪或處罰,而應提供教育等機會,作為對明顯處於危險或面臨社會風險而需
要特別關照與保護少年的一種輔助方法,以滿足少年個別需求及保障少年適性發展[「聯
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第二點、第五點(a) 參照]。經審酌現行社會環
境及行政機關承接量能,現階段仍有由少年法院介入處理以保障曝險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
必要,爰酌修文字後列為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並配合調整第一項第二款序文:

(一)第一目原定之「刀械」修正為「危險器械」,以涵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以
外之槍砲、彈藥、刀械等危險器械。

(二)第二目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施用毒品」之用語修正。
(三)第七目移列第三目,內容未修正。

五、為使曝險事由類型明確化,避免因行為態樣涵蓋過廣或要件不明確,易致認定範圍過
廣,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六六四號解釋意旨,將原條文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態樣,依其
情狀移列於新增之第二項,資為判斷有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少年之保障健全自我成長必要之
應審酌事項,以利實務運作。


第三條之一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
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依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之事件,等候前項陪同之人到場之時間不予計
入,並應釋明其事由。但等候時間合計不得逾四小時。

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
他專業人士協助。

少年不通曉詢問或訊問之人所使用之語言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語言或多重障
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以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方式詢問或訊問,亦得許其以上開
方式表達。


【理由】

二、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條第二項、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
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神,訂定第一項,以避免少年接受詢問或
訊問時,因無適當之人陪同,致有無法充分或任意表達其意見之可能性,並訂定但書,以
兼顧實務運作需求。


三、第一項本文所定「其他適當之人」,包括學校教師、社工或成年親友等;實務運作上
,係先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如已知通知顯有困難,或有其等
無法到場或在場顯不適當等情形(如父母均在國外、在監所、重病、為加害人或共犯等)
,自得通知其他適當之人到場陪同,以維少年權益。又第一項但書所定「急迫情況」,例
如為避免公共安全或他人生命身體遭受立即明顯之危害或其他類似之急迫情況,權衡維護
公共安全及被害人生命身體重大法益之需要,例外可在無陪同人在場情況下,仍可詢(訊
)問少年;另為爭取時效,公務機關通知陪同之人時,得不拘形式為之,併予敘明。


四、少年如係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移送機關因通知及等候少年陪同之人到場,致無法於二
十四小時法定時間內將事件移送法院者,該等候時間自不宜計入,爰訂定第二項。又考量
少年長時間留置於公務機關,未必符合其利益,亦影響程序進行,故等候時間不宜過長,
併訂定但書,明定該法定障礙事由之等候時間合計以四小時為限。


五、為維護少年權益,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七條及第十三
條等規定意旨,訂定第三項。實務運作上,有少年雖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無法為完全
陳述,但經由陪同在場之人協助(依第一項規定,除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外,
其他適當之人亦可陪同,例如少年之特教老師等),即可完整表達或陳述意見之情形,此
時即無再請其他專家協助之必要,亦可避免為等候專家到場致須延長少年留滯時間,反不
利少年身心健康之情形,爰明定於必要時得請專家協助,以利實務運作。又本項所定「心
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包括精神科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社工師、護理人員及
其他具協助受詢問或訊問少年所需專業之人士,例如特殊教育老師等,併予敘明。


六、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條第二項(b)第六目、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六款、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條(關於「語言」之定
義)、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等規定意旨,訂定第四項。所謂「不通曉詢問或訊問之人所使用
之語言者」,包括不瞭解或不會說詢問或訊問之人所使用之語言、因身心或多重障礙而無
法使用國語詢(訊)問之情形。


第十八條第二項(一零八年版本)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
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理由】

少年如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時,係處於觸犯刑罰法律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
兒童權利公約第十號一般性意見第十六點明白指出,兒童之「成長環境有可滋生參與犯罪
活動的加劇或嚴重風險,顯然不利兒童的最高利益。」第十七點並藉由引入「聯合國預防
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第四點至第六點及第十點等規定,明確呈現「盡量避免兒
童進入少年司法系統」之指導性方針,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條第三項(b) 亦揭示司法最後
手段原則。故國家對於需要特別關照與保護之曝險少年,應積極制定優先以行政輔導方式
為之,不輕易訴諸司法程序之措施,並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以保障其健全之成
長與發展。我國目前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有少年輔導委員會,具輔導少年多年實務
經驗,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偏差行為之少年,本屬其輔導對象,由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
整合曝險少年所需之福利、教育、心理等相關資源,提供適當期間之輔導,可避免未觸法
之曝險少年過早進入司法程序,達成保障少年最佳利益之目的,爰訂定第二項,讓司法警
察官、檢察官或處理各類型事件之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者,得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所以不能說因為「多元化」的方向,而導致政策上不能自主

相反的,「聯合國」才是最頭痛的

前一次為了死刑存廢爭議,屢次要自行掛鉤而一度引發不少質疑,但作為一個非成員國,
對於應遵守的義務,感覺有進退失序、黑白不分的疑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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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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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12-07 07: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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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 新加坡是聯合國的成員,一樣有鞭刑和死刑,沒有簽署國際兩公約,台灣是自己腦殘。1F 114.39.182.5 台灣 12/07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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