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opper594 (世界のももクロ No.1!!!)標題 [新聞] 鄭文燦涉貪案庭上勘驗錄音 律師團:有利時間 Tue Dec 9 20:50:10 2025
1.媒體來源:
ETtoday 新聞雲
2.記者署名: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鄭文燦涉貪案庭上勘驗錄音
律師團:有利證詞在筆錄中消失
4.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地院9日續審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華亞科技園區(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土地開發
貪污案,並勘驗涉案人士廖俊松、侯水文的錄音錄影光碟。不過,鄭文燦律師團在庭上提
出勘驗重點,指錄音內容顯示多處與起訴書描述不符,有利於鄭文燦市長的證詞,在筆錄
中消失未呈現,而且勘驗廖俊松五段偵查光碟後,發現有多處重要關鍵證詞,都沒有記載
在筆錄中,也質疑檢方在偵查中存在誘導被告、誤導記憶等狀況,認為證詞的憑信性有所
爭議。
律師團指出,勘驗內容顯示106年8月間鄭文燦與廖俊松共有3次聚餐,而非起訴書所稱2次
,且廖俊松每次均邀請不同台塑企業高層同行,刻意營造自己能代表台塑集團的假象。在
106年9月14日於官邸會面時,廖俊松向鄭文燦吹噓自身與台塑高層關係,與廖俊松長子廖
力廷離開官邸後與妻子談話內容相互印證。
律師團表示,鄭文燦於隔日(9月15日)發現廖俊松遺留的物品後,鄭文燦向廖俊松確認
,在一週內就要求廖俊松要到官邸取回,鄭文燦後來並向台塑人員查證廖俊松是否真能代
表台塑,錄音內容也可以印證這一點。
律師團指出,錄音中廖俊松多次表示退款時間為「9月14日後一週內」,與鄭文燦自始供
述一致,而鄭文燦在偵訊供述時,並不知道廖俊松在偵訊光碟的證詞,不存在串證的可能
,兩者證詞高度吻合,具有一定的可信度;然而,調查官卻以侯水文監聽內容「他現在是
錢收去,不替我們辦事嗎」為由,希望廖俊松改變說法,但卷證可證明侯水文從未被告知
退款一事,顯示本案係以建立在錯誤前提上誘導答案。
律師團強調,此項「一週內退款」證詞,在偵查筆錄中被消失,完全未被依規定呈現。因
此,此次勘驗有助於確定證據力,提供未來法庭使用。
另外,針對外界關注的「丟包金額」究竟是500萬元?還是420萬元?律師團說明,卷內僅
有420萬元提款紀錄,檢方則主張差額由鴻展公司補足,但無任何事證支持,與相關證人
供述亦不一致,金流至今仍存疑點,檢察官於起訴書也沒有舉證。
律師團強調,錄音顯示廖俊松原稱於官邸僅以手勢比「五」示意,也沒有說有500一事,
鄭文燦未有回應,但在檢察官多次追問暗示後才改口稱「有啦」,因此律師團質疑偵訊誘
導明顯。
在侯水文部分,勘驗內容顯示侯於108年2月退股時自稱因「無法自辦市地重劃」,但當調
查官詢問是否因108年4月送公展而知悉市府將採區段徵收時,侯反問「公展是要區段徵收
?」律師團指出,卷證顯示桃園市政府早在107年3月16日即確立全區區段徵收立場,與侯
的當時得到的資訊完全不符,勘驗此段得知廖俊松野並未提供侯正確資訊。
律師團指出,錄音顯示,廖俊松告訴侯水文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百分之百同意,但侯水文
查證其員工,發現僅取得五成多;而市府與鄭文燦的立場始終為若地主百分之百同意才能
自辦重劃,若未達到門檻,則由市府統一採區段徵收,勘驗錄音內容後,證明市府立場相
互都是一樣的,廖俊松對於侯水文並未提供正確資訊。
此外,庭上法官也就該案通訊監察程序當庭詢問檢方是否曾陳報法院,檢察官回應「確實
未曾陳報」,法官則表示,經檢視相關資料,本案確實為另案監聽,未在七日內呈報法院
核准。
對此,律師團認為,從卷證資料看出在104年立案監聽,監察對象不是鄭文燦,而鄭市長
涉及的事件,是在106年才開始,當時並未申請法院核准監聽,本案監聽自始至終都沒有
呈報法院,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八條規定,不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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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這裡也來證詞在筆錄中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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