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標題 Re: [新聞] 柯文哲不滿辯論庭直播「做半套」 沈政男指司法院違背立
時間 Sat Dec 13 07:38:04 2025


※ 引述《TouchAgain (謝謝)》之銘言:
: 我覺得齁 如果行政院以後都要這樣陽奉陰違
: 以後立法院審法案的時候都進入"細緻文字模式"好了
: 比方說這個法庭直播 法條裡面就清楚寫
: 直播必須"即時"、"全程公開"這些字眼
: 明文寫進法條 文字細緻化 鎖死任何逃避的可能性
: 換句話說就是讓行政裁量權的空間越來越小
: 當然這在行政上會可能會造成某些不便
: 不過有句話說得好 我給你方便 你當成隨便
: 既然對方故意隨便 那以後就不要給太多方便了
: 反正至少這幾年法條先這樣處理 以後有問題以後再說
: ※ 引述《emuless (emuless)》之銘言:
: : 聯合報/ 記者江良誠/南投即時報導
: : 京華城案柯文哲申請辯論庭直播,卻遭改為宣判後播出錄影,最後陳述也未公開,柯文哲
: : 批評司法「做半套」。醫師沈政男指出,司法院違背「法院組織法」原意,把應具即時監
: : 督效果的公開播送變成事後放映,削弱司法透明,恐影響公眾對案件公平性的評價。
: : 沈政男分析,「法院組織法」明定涉重大公共利益案件得錄音、錄影並公開播送,到了司
: : 法院,要訂施行辦法的行政命令,竟然私自改成了在裁判宣示或公告後五日內播出錄影,
: : 已將直播變成事後放映,違背立法精神。

得先看「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三零九零號」刑事裁定的完整說辭:(相信是法
庭直播問題的第一例、在台灣司法體制中絕無僅有)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柯文哲為原審法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下
稱本案)之被告,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三項聲請就本案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
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審酌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復為社會矚目之案件,公開播送尚無
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
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從而,抗告人柯文哲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法
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十條規定,實施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併考量本案
被告等人經起訴之事實具相關連性,難以分割,除抗告人柯文哲聲請之部分,原審法院依
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三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就本案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全案之言詞辯論
及裁判之宣示,均公開播送。


(二)為避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致使參與訴訟程序者如有正當理由確信
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
之情形時,無從為適當處理,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因而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
規定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以便得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
方式處理。業已衡平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
衡維護,難認與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三項立法目的相悖離或逾越同條第九項授權範圍等
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柯文哲、沈慶京: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三項規定可知,法院之適當方式實
施公開播送係得以「同步」、「即時」為之,然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卻規定應於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一律限縮為裁判宣示或公告後之「事後」
播送,上開實施辦法業已逾越母法之授權,而為不當之解釋,甚至架空母法,原裁定未堅
守審判獨立,竟接受上開實施辦法,自失立場。本案審理至今,交互詰問業已完畢,且已
進入言詞辯論程序,原裁定既已審酌本案公開播送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原因進而
准予公開播送,即無外洩隱私致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存在,而應得以「同步」、「即時」為
之,原裁定理由顯有不備。為此,提起抗告,撤銷原裁定,並裁定准予同步即時公開播送
云云。


(二)抗告人端木正:抗告人端木正所涉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
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嫌,該等罪嫌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之罪,是抗告人端木正所為符合不得公開播送之刑事案件,原裁定違反法院組織法
第九十條第七項第四款之規定,應予撤銷。


三、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
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
,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三項定有
明文。又法院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應審酌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
之虞,且無足以妨礙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等一切情狀,始得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但
書裁定准予公開播送;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
告後播出。前項公開播送之時間,至遲不得逾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五日,法庭錄音錄
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亦有明文。


四、經查:

(一)原裁定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准許本案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
錄音、錄影,實施公開播送,且於理由中說明以事後播送之方式為適當:

按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法庭錄音
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上開實施辦法係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
第九十條第九項授權所訂立,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法庭公開播送細節性規定之行政命令,
核其授權明確,其規定內容亦與法庭公開播送係為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
平審判權、被告、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立法目的
相符,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且無違背母法之規範意旨,自得予以援用。經查,法院組織法
第九十條第三項固規定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
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而原裁定審酌以公開播送之方式,尚無妨
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
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因而准予之。此亦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為免法庭
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將致開庭過程中揭露之相關隱私、個資或其他機密資訊
,無從為適當處理,而有外洩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之虞,而以法庭錄音、錄影之公開播送
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及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之目的。是以,原裁定考量
上情及實施辧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精神決定以「事後播出」之方式並無任何違誤,抗告意
旨認原裁定以事後播出之方式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三項之主張並不可採。再者,原
裁定業已說明選擇事後播出即係為避免上述所謂之隱私、個人資料等機密資訊外洩而無法
即時處理而決定以事後播出之決定,即已說明判斷之標準,而非抗告意旨所指對於何外洩
隱私致有難以回復之損害隻字未提,抗告意旨顯有誤會。綜上,抗告人柯文哲、沈慶京之
主張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次按前項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無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有理由者
,抗告法院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前項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下列各款之案件,不得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四、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
事案件,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四項、第七項第四款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端木正為檢
察官所起訴之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嫌,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一四年度偵字第五六三五
號、第五六三六號併辦意旨書在卷可參,又抗告人所涉罪名之最高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之罪,依法即不得公開播送,原裁定依職權公開播送抗告人端木正之部分顯有不當,是
抗告人端木正提起抗告,主張其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不應予以公開播送等語,為有理由
,原審裁定關於抗告人端木正部分即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第四項之
規定予以撤銷。又抗告人端木正並未就本案聲請公開播送,故本院僅就原裁定依職權准許
抗告人端木正公開播送部分撤銷已足,不再另為准駁裁定,附此敘明。




就上述文字來看,可以簡單理解的是:

一、因為含有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之罪,所以在沒辦法抽絲剝繭的情況下,不好混著可以
    送到第三審的罪一起直播放送

二、畢竟法官都是遵照施行細則(內規)執行,要苛求他們逕依母法(即《法院組織法》
    第九十條)執行,很難說妥當

至於「不透明」的程度,只能等到影音出來了,再來下評斷;要不然在言詞辯論期間,到
法院旁聽也可以...



至於:

: → snow3804: 違憲                                   111.71.212.249 12/12 22:33
: 吃到民進黨的口水了 不想要的通通說違憲

「違憲」的標準,並非只有民進黨說了算

只是在呼籲要重啟憲法法庭的大前提下,卻能持續被無視下去,就不能怪有這種憑持己見
而主張所為係屬不法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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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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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aptic 2025-12-13 07: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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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5582688.A.268.html
msarthur: 這一篇文章值 132 Ptt幣1F 114.24.144.45 台灣 12/13 07:41
zacks80: 都提名黨意大法官再來說藍白怎麼不通過讓憲法法庭運作,而且別忘了本來劉靜怡是可通過的結果還是DPP覺得不夠聽話自己背2F 36.227.149.190 台灣 12/13 07:45
seanfan: 喜歡舞文弄法就去唸書 寫中文都看不懂
法院裁定理由第二部分是完全不同人好嗎在講端木正的部分不應該裁定公開....
犯罪內容根本沒有混合什麼得上不上三審被告主體都不一樣了...根本中文都沒看懂同一個被告才有不同罪夾結問題
端木正跟柯文哲 他媽連人名都不一樣....這樣也看不懂 我滴媽媽咪啊
再跟你講一個法律大一abc 如果同一個人夾結不同輕重罪名 基本原則仍是要可以上三 最後再跟你說 我這種專業律師看 違憲就是民進黨 憲法要求提立法院接受之人
拖延著不提出來的一方是違反憲法一方
不過我在想你的理解能力可能無法看懂...6F 123.193.165.104 台灣 12/13 07:55
oxoxx: 柯就是想利用輿論製造壓力啦,民粹主義20F 223.118.51.83 香港 12/13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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