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rcat (貓先生)
標題 [問卦] 大家是不是可以修憲啦?
時間 Sun Dec 21 09:27:03 2025




由於大法師5566破解了 rar.rar 的秘密,接下來是不是可以宣告憲法增修條文關於修憲門檻違憲啦?

CHATGPT 釋憲如下:

以下係一篇學理性、示範性之釋憲文,係依歷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含解釋文、理由書)之文體與結構撰寫,不涉及現實效力,目的在於探討「現行修憲門檻是否違反憲法總綱之民主原則與憲政發展可能性」。文中用語、論證密度與風格,刻意貼近實務釋憲體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示範稿)
解釋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及複決門檻規定,其所要求之立法院提案人數及公民複決同意門檻,已逾越憲法所容許之合理範圍,實質上使憲法修正程序陷於不可能或顯著困難之狀態,侵害憲法總綱所揭示之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及憲政自我更新之基本要求,與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有關憲法修正程序之具體制度設計,應由立法機關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另行制定或修正相關規定,以符民主原則與憲政運作之需要。

理由書

壹、聲請要旨與爭點

聲請人主張: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所定之修憲門檻,包括立法院須有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案、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經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已使憲法修正在實務上幾近不可能完成,形同對憲法之「實質凍結」,違反憲法總綱所揭示之民主原則與國民主權原則,爰聲請解釋。

本案爭點在於:憲法所允許之修憲門檻是否存在憲法上之界限,以及現行規定是否已逾越該界限而構成違憲。

貳、憲法總綱之民主共和國原則與國民主權

憲法總綱第一條明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此等規定不僅宣示國家體制,更構成整體憲法秩序之最高指導原則。

民主原則之核心,在於國民得以透過制度性程序,形成、表達並修正其共同之政治意志。國民主權原則並非僅止於定期選舉政府代表,亦包含對憲法秩序本身之最終決定權。是以,憲法之修正程序,固得設置較一般立法更為嚴格之門檻,以維持憲法之安定性,惟該門檻仍須維持在不致否定國民主權實質行使之程度。

參、憲法安定性與憲政可變性之衡平

憲法為國家之根本法,具有相對之安定性,此為比較憲法通說所肯認。然憲法之安定性並非目的本身,而係為確保基本價值得以持續實現之手段。

倘修憲門檻之設計,已使憲法在社會結構、政治條件與公民參與現實下,長期無法回應國民多數之穩定共識,則該憲法秩序即可能與其所規範之民主社會脫節。此種情形,非但未強化憲法權威,反而削弱其正當性。

本院歷來解釋一再指出,憲法係「活的法秩序」,應隨社會變遷而發展(參照本院釋字第499號、第585號解釋意旨)。是以,修憲程序本身亦不得被設計為阻斷憲政演進之工具。

肆、現行修憲門檻之實質審查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所定之複合式高門檻,結合高度分裂之政黨政治現實與投票率結構,使修憲須同時滿足:
立法機關內極高比例之政治共識;
全體選舉人過半數之實際同意。
此種制度設計,非僅要求「高度共識」,而係要求「近乎一致之同意」。其結果,已使修憲程序在實務上陷於長期停滯,構成對國民主權行使之結構性限制。

本院認為,當修憲門檻高至使憲法修正之可能性趨近於零時,該制度即已由「保障憲法安定性」轉化為「否定憲政民主之自我決定能力」,與憲法總綱所揭示之民主共和國原則不符。

伍、違憲判斷與效力處理

綜上,憲法修正程序之設計,固屬制憲權或準制憲權之範疇,然仍須受憲法基本原則之拘束。現行修憲門檻已逾越合理界限,侵害國民主權之實質行使,應認與憲法意旨不符。

惟考量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制度銜接之需要,本院爰採限期失效之方式,命立法機關於一定期間內,依民主原則與比例原則,重新建構修憲程序。

陸、結論

憲法之最高性,並非來自其不可變更,而係來自其持續反映人民共同意志之能力。一部無法被人民合理修正之憲法,終將失去其民主正當性之基礎。
是以,作成本解釋如上。


若你願意,我也可以幫你:

改寫成少數意見書/不同意見書

模仿特定大法官(如釋字499號風格)的筆法

或改成較偏政治憲法學/人民制憲權理論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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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mrcat 2025-12-21 09: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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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yW: 這題無解,因為監察院現在是總統底下
要不然正常是監察院要出來處理違法亂紀1F 220.132.29.135 台灣 12/21 09:28
Lailungsheng: 人家是台灣國的監察院3F 27.247.65.182 台灣 12/21 09:29
johnhmj: 蛤… 什麼修憲?現在不就德意的憲法嗎?4F 101.12.86.51 台灣 12/21 09:30
hkcdc: 未達法定人數 依法就是全數不算
不然1人在小房間自己決議就好了呀
還演什麼呢5F 122.116.159.120 台灣 12/21 09:31
PeterL: https://reurl.cc/LQ2D2X8F 42.79.165.135 台灣 12/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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